黨員處理決定范文(通用3篇)
黨員處理決定范文 篇1
鎮紀檢監察室對20xx年2宗案件進行了自查,現將自查結果報告如下:
一、反映丁其國同志在職期間違紀案件:
丁其國,男,1956年1月出生于XX市蘆溪鎮水山村,漢族,199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8年參加村委會工作,歷任水湄村(現改為水山村)團支部書記,民兵營長,黨支部副書記,1996年任水湄村黨支部書記至20xx年10月,現在務農。
經調查丁其國同志任水湄村支部書記期間,收取農戶建房款4000余元,收取竣工禮金5050元,收取建校禮幣3438.52元,共計12488.52元未入帳。
二、反映吳暉同志違紀案件:
吳暉,男,漢族,1974年4月出生,高中文化,江西XX市東陽村人,199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4年至1997年12月在上海警備區83304部隊服兵役,1998年至20xx年在煙草公司做零時工,20xx年至現在在家務農。
吳暉同志違反計劃生育條例,造成了不良的影響。
三、經過自查自糾:
1、黨紀案件案卷按要求裝訂,并集中保管,卷內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按程序和要求填寫,處分決定在規定期限內已送達本人,并在黨支部大會上宣布,處分決定行文規范。
2、案件檢查符合“二十四”字方針要求,做到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3、處分決定已歸檔。
4、受處分人無違規晉升其工資。
5、對受處分人員的年度考核、黨員考評的等次很恰當。
年月日
黨員處理決定范文 篇2
為嚴肅考試紀律,為考生創設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維護學校的社會聲譽,加強學校精神文明建設和教職工隊伍建設,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今后教職工在各級各類考試中參與各種形式的作弊活動,處理如下:
1、 在編教師停職反省半年,半年內按時到校學習,只發放本人基本工資;
2、 外聘教師當場辭退;
3、 中層領導就地免職;
4、 校級領導上報教育局。
黨員處理決定范文 篇3
北京美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110224700240566):
經我局于20xx年03月28日至20xx年07月29日對你(單位)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繳納地方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經查你單位20xx年4月30日實際取得在建工程項目轉讓收入160000000元,經查此筆款項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給北京金融街西環置業有限公司沖抵你單位與北京金融街西環置業有限公司的欠款160000000元;20xx年5月31日實際取得在建工程項目轉讓收入26413855元,經查此筆款項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給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直接抵扣應由你單位支付的工程款26413855元;你單位在賬簿上不列收入共計186413855元,造成不繳納應納稅款的行為是偷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的規定。
(二)經查你單位檢查納稅期間取得不符合規定發票共計183張在開發成本中列支,金額合計317173200元,經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票證管理中心鑒定,偽造發票35張,金額130000000元,無開具數據發票8張,金額56000000元;經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鑒定偽造發票及領購單位與發票上加蓋印章單位名稱不符的發票共140張,金額131173200元。經檢查組外調核實,上述發票票面印章單位與你單位沒有業務發生和相關經濟往來,沒有為你單位開具過發票,業務不真實,造成少繳納20xx年企業所得稅的行為是偷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的規定。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對你單位在帳簿上不列收入及多列支出,少繳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的行為定性為偷稅,并對偷稅稅額133166904.10元處以一倍罰款計133166904.10元(其中:營業稅偷稅額罰款9320692.75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偷稅額罰款466034.64元、企業所得稅偷稅額罰款123380176.71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33166904.1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銀行繳納入庫(帳號: )。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