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處分決定通報范文(精選3篇)
公司處分決定通報范文 篇1
集團公司各部門:
關于總裝車間李倫、焊裝車間于曉飛,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集團公司研究決定,做如下處理:
一、事件經過:
總裝車間李倫未經上級領導請假審批,自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14日連續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曠工3日及3日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焊裝車間于曉飛多次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多次與公司員工發生糾紛,不服從公司管理。
二、處理決定:
根據相關規定,集團公司解除與總裝車間李倫、焊裝車間于曉飛的勞動關系。 望集團公司全體員工以此為戒,嚴格遵守公司管理規定,共同努力,保持公司和諧、穩定發展的局面,共創瑞馳汽車公司的美好未來。
特此通知!
*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處分決定通報范文 篇2
黃志強,男,漢族,1967年6月出生,本鎮清湖一村人,現居住在江山市清湖鎮清湖一村,初中文化, 20xx年10月入黨。
經查明:黃志強家與毛森英家于20xx年3月24日因竹山糾紛發生沖突并互相打架,期間黃志強打傷毛森英丈夫的弟弟黃小軍左眼眶附近,經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調查,黃志強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20xx年9月13日,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以歐打他人為依據決定給予黃志強罰款人民幣伍佰元的行政處罰。20xx年4月19日,黃志強以父親經常被毛森英挨打為由又雇傭他人打傷毛森英,經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調查,黃志強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20xx年2月27日,江山市公安局以結伙傷害他人為依據決定給予黃志強行政拘留拾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壹仟元的行政處罰。
黃志強身為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歐打他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黃志強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江山市清湖鎮委員會
年8月10日
公司處分決定通報范文 篇3
員工 應在公司工作中態度不認真,屢犯公司規章制度,很少能完成每日工作量,給公司其他員工及所在部門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對此,經公司研究決定,給予 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的處罰。
特此通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