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決定通知書(精選3篇)
行政許可決定通知書 篇1
(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
本機關于 年 月 日受理你(你單位)提出的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申請,因 (延期原因及理由),不能在二十日(或者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決定延長十日(或法定延長期限)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即于 年 月 日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特此通知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本機關行政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行政許可決定通知書 篇2
罰字〔〕第號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或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本機關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罰字〔〕第號,對你(單位)作出了的行政處罰。年月日你(或)認為該處罰決定有誤,向本機關提出申訴(或檢舉),經本機關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認為(原因、理由),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撤銷年月日本機關作出的罰字〔〕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機關(印章)
年月日
行政許可決定通知書 篇3
當事人:許,男,x年10月17日出生,中國香港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號碼:。
x年10月16日,當事人許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經福田口岸旅檢進境大廳入境,攜帶嬌蘭御延蘭花面霜(50ml/瓶9kg)16瓶,未向海關申報,涉嫌違法移送調查處理。x年10月17日,我關作出皇關緝福處簡決字[]280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審查,該處罰決定內容有誤,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決定撤銷皇關緝福處簡決字[]280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本案重新調查審理。
x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