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打架處理決定(精選3篇)
員工打架處理決定 篇1
各部門、單位:
1月15日晚,集團公司辦公室小車班臨時派駐到某某辦事處的替班司機某某與辦事處經理某某外出喝酒回到住處后,某某出言不遜與辦事處內勤人員某某發生口角并升級為毆斗,二人廝打過程中某某用水果刀將某某輕微劃傷,辦事處經理某某在阻止某某用椅子揮向某某時被誤傷頭部。
上述兩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的廠規廠紀,在公司內外造成了不良影響。為嚴肅公司紀律,教育本人,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經公司研究決定對該事件做如下處理:
一、某某酒后尋釁滋事,對事件的發生負主要責任,予以通報批評,罰款100元并承擔某某的全部醫藥費用;
二、濟南辦事處內勤人員某某不能克制自己,在廝打過程中動用水果刀,造成事態擴大,在該事件中負次要責任,予以通報批評,罰款100元;
三、濟南辦事處經理某某作為辦事處負責人,管理意識薄弱,私自外出喝酒,同時未能及時制止事件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予以通報批評,罰款100元。
望全體員工引以為戒,認真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爭做文明員工。尤其是在外工作的員工要加強團結,和睦相處,互相幫助,齊心協力,共謀發展,以實際行動推動公司的健康發展。
x年一月二十八日
員工打架處理決定 篇2
對于5月23日中午14時左右,保安部領班z、工程部電工z于三期車庫電梯口打架一事,通過調查現對此兩人處理結果如下:
工程部電工z,住院期間潛逃,從6月1日起作曠工處理,如連續曠工15天按照制度規定視為自離,另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保安部領班z,鑒于其出于自衛心態且能正確地承認錯誤,現給予丙類過失處理,撤免領班一職,降為副領班,扣除三個月(5月、6月、7月)的績效工資,并進入考察期。
特此通知。
行政人事部
年 月 日
員工打架處理決定 篇3
20xx年3月1日,xx集團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能源公司)xx煤礦發生特別重大透水事故,造成32人死亡、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853萬元。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一、礦井基本情況
(一)礦井概況
xx煤礦隸屬能源公司,地處xx自治區xx市海勃灣區,屬于基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150萬噸/年,主要開采煤層為9號、16號煤層。該礦采用斜井—立井混合開拓方式,礦井設計采用綜合機械化開采。
事故發生在16號煤層回風大巷掘進工作面。頂板為砂泥巖、泥巖,底板為泥巖、炭質泥巖,底板下距奧灰巖的距離為34米。事故發生前礦井正在進行二期、三期工程建設。
(二)礦井建設組織管理情況
1.建設單位。能源公司(屬xx集團)。xx煤礦除按《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安全協議》的規定對各施工單位進行安全、工程質量監管外,還通過調度會、碰頭會等方式溝通信息,共同研究解決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2.施工單位。該礦二期、三期工程由第五建設公司(以下簡稱五建公司,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第一工程處(以下簡稱五建一處)和河南鄭州礦山建設公司(以下簡稱河南xx公司,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中標承建。五建一處在未經能源公司同意的情況下,于20xx年1月和7月,先后兩次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民營企業榆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榆林xx公司),并將榆林xx公司臨時組建的施工隊伍編為五建一處132隊;20xx年5月,又與xx煤炭建設公司(以下簡稱xx煤建公司,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簽訂合同,將由河南xx公司負責施工的部分井巷工程轉給xx煤建施工。事故當班井下上述3方施工隊伍都在施工。
3.監理單位。遼寧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遼寧監理公司)對xx煤礦建設項目的土建、礦建、機電設備安裝進行全程監理。具有工程監理甲級資質。
4.設計單位。設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隸屬于建設集團公司,具有甲級設計資質。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xx煤礦16號煤層回風大巷掘進工作面遇煤層下方隱伏陷落柱,在承壓水和采動應力作用下,誘發該掘進工作面底板底鼓,承壓水突破有限隔水帶形成集中過水通道,導致奧陶系灰巖水從煤層底板涌出。
(二)間接原因
探放水措施不完善,防治水工作不到位;應急處置不當,貽誤撤人時機;違法分包工程,施工組織混亂;現場施工管理不到位,技術力量薄弱;建設、施工等單位未嚴格執行三級安全培訓制度,致使施工人員對隱患識別能力差、安全風險意識淡薄;x市屬地安全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xx市煤炭局對xx煤礦探放水措施不完善等問題監管不到位;xx煤礦安監局監察分局對xx煤礦探放水措施不完善等問題執法監察有漏洞。
三、責任追究
(一)追究刑事責任人員(共4人)
1.岳,榆林xx公司xx項目部隊長。20xx年7月16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逮捕。
2.楊,五建一處xx項目部副經理(主持工作)。20xx年7月16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逮捕。
3.張,xx煤礦調度室調度員。20xx年7月16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逮捕。
4.尚,xx煤礦調度室主任。20xx年7月16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逮捕。
以上人員正處于審查起訴階段,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二)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共25人)
1.郝,榆林xx公司xx項目部經理,開除黨籍。
2.吳,五建一處工程管理科科長,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
3.袁,五建一處總工程師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
4.楊,五建一處安監處處長,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
5.吳,五建一處處長、黨委副書記,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
6.王,五建公司工程管理部主任,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
7.杜,五建公司安監局局長。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
8.孔,五建公司副總經理,負責生產、安全等工作,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
9.王,五建公司黨委書記,黨內嚴重警告。
10.李,五建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
11.高,xx煤礦生產技術部部長,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
12.孟,xx煤礦總工程師,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
13.林,xx煤礦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 撤銷黨內職務、罷免工會主席職務。
14.苗,xx煤礦黨委書記,黨內嚴重警告。
15.田,xx煤礦礦長、黨委副書記,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
16.潘,能源公司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兼xx煤礦工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
17.孫,能源公司總經理、黨委委員,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
18.李,能源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行政記大過。
19.李,xx集團安全監察局副局長,行政記過。
20.楊,xx集團工程管理部總經理,行政記過。
21.舒,遼寧監理公司xx項目部總監理工程師,行政降級、注銷其監理工程師資質。
22.董,遼寧監理公司副總經理,行政記大過。
23.白,遼寧監理公司總經理,行政記過。
24.呂,xx市煤炭局副局長,行政記過。
25.張,xx煤礦安監局監察分局事故調查室主任,行政記過。
責成xx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書面檢查;中國能源集團公司、xx集團公司向國務院國資委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三)行政處罰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xx煤礦安全監察局依法對能源公司處以罰款300萬元,對五建公司處以罰款200萬元。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遼寧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處以罰款25萬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