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任職的決定(通用3篇)
關于任職的決定 篇1
本院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有關規定,由本院院長提名,經院黨組會議研究決定并報請上級法院審核,同意任命:
陳為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
李為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
高為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
院長:聞
二○xx年六月五日
關于任職的決定 篇2
關于酒店總經理的任命決定各部(室):
經XX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會研究,董事長批準,決定任命先生/女士為XX大酒店有限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酒店日常管理,行使總經理權利,并履行總經理義務。
特此任命!
XX大酒店有限公司
二〇一X年X月X日
關于任職的決定 篇3
關于劉喜山同志任職的決定
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經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劉喜山同志任監察處副處長(主持工作,試用期一年)。
20xx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