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學生的處理決定(精選3篇)
關于對學生的處理決定 篇1
我校九(4)班x同學,至開學以來,不能嚴格要求自己,無視學校校紀校規,經學校研究決定,分別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在九(4)班學習期間,經常曠課遲到,想來就來,想走就走。不服從班主任老師管理,頂撞老師。學校為了挽救他,將其調到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別嚴重的是僅20xx年11月1日,連續三次出現違紀行為。一是上午第二節課時,在課堂上玩手機,被科任老師發現,經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態度惡劣。二是上午第三節課時,又伙同他人在課堂上玩撲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時間,在306寢室將課桌有意損壞。
該生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學生管理條例,并造成了惡劣影響,為了嚴肅校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據學校《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該生記大過處分,留校觀察。
希望廣大同學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嚴格遵守校紀班規,爭做一名合格的中學生。
政教處(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對學生的處理決定 篇2
根據《內蒙古師范大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校發[20xx]42號)第五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學生所修讀課程累計有35學分(含35學分)以上不及格者給予退學處理”。經審核,我校20xx、20xx、20xx和20xx級中,共有30名學生的不及格課程學分已累計達到或超過35學分。為嚴肅校紀校規,按照上述規定,應給予此部分學生以退學處理。但考慮到學生和家長的要求,經學校研究,決定對此部分學生作如下處理:
1.維持退學處理的決定,保留學籍一年;
2.保留學籍期間,按時繳納學費,學校停發各種補助,取消正常的學生待遇;
3.在一年之內通過重修,不及格課程學分低于35學分者可以恢復學籍;不及格課程學分仍達到或超過35學分者,不再保留學籍。
特此決定
年五月九日
關于對學生的處理決定 篇3
20xx年2月3日,王駕駛青A─ 號車在興海縣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14613.5元,保險公司理賠14171.58元,中間差價441.92元;20xx年8月10日, 張駕駛青A─號車在江西溝發生交通事故,對死者家屬賠付43806.72元,保險公司賠付25290.76元,中間差額18515.96元。根據車輛管理制度,經二0xx年元月四日辦公室室務會議研究,根據王、張在交通事故中承擔的相應責任,對王、張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王本人承擔給廳里造成損失的10%,金額為44.1元,剩余397.92元由計財處沖賬。
二、張本人應承擔給廳里造成損失的5% , 金額為925.79元。
三、對以上二同志給予批評教育,并在車隊作出書面檢查。
希望機關車隊以此為鑒,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教育,采取防范措施,嚴格按車輛管理制度辦事,防止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