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曠工處罰決定書(精選3篇)
員工曠工處罰決定書 篇1
3月16日,X X車間員工X X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請假,依照公司規章制度視為曠工一天,將按公司考勤制度進行處罰,望各位員工引以為戒!
員工曠工處罰決定書 篇2
當事人:大荔禧盛棉紡有限公司等731戶企業(名單附后)
經查明:當事人大荔禧盛棉紡有限責任公司等192戶公司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陜西省農墾科研中心香料試驗廠等24戶非公司企業停止經營活動滿1年,不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大荔縣果興化工廠等49戶個人獨資企業,開業后自行連續停業六個月以上;大荔縣殷官冷庫等466戶企業不辦理稅務登記,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大荔縣國家稅務局出具了提請吊銷營業執照材料。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1、20xx年3月16日大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大荔縣人民政府網站發布的擬吊銷公告,證明本局告知了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后果和期限;
2、大荔縣國家稅務局出具的提請吊銷材料,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
20xx年4月25日,經本局立案查處。
員工曠工處罰決定書 篇3
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責任單位:五常市文化體育局 稽查隊
責 任 人:承辦人A、承辦人B、隊長、主管副局長、局長。
二、處罰權力行使依據
(一)《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未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辦理手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規定: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門的許可,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的;
2、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的;
3、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印刷經營許可證的。
(三)《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1、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的;
2、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的;
3、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4、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五)《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印刷委托書、有關證明或者準印證,或者未將印刷委托書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2、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出版物的;
3、盜印他人出版物的;
4、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5、征訂、銷售出版物的;
6、擅自將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7、未經批準,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運輸出境的。
(六)《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的;
2、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或者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未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的;
3、盜印他人包裝裝潢印刷品的;
4、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七)《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有關證明的;
2、擅自將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3、將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4、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或者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5、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6、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7、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超范圍經營的。
三、處罰范圍與標準
見《五常市文體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四、處罰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條件:(1)具有立案管轄權(2)有初步證據證明的違法事實;(3)有明確的行為人;(4)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
2、立案程序:文化市場稽查隊承辦人A對違法案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需要查處的案件,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經稽查隊隊長審核后報主管副局長簽批。
3、立案時限:自檢查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交辦的違反文物保護法的案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F場檢查發現或者需要立即查處的文物保護違法案件,可先行調查取證,并在7個工作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二)調查取證
文化市場稽查隊承辦人A組織2名以上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撰寫《印刷經營單位違法案件調查報告》,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由稽查隊隊長審核后送局法制部門審查。
(三)審查
局法制部門承辦人A對報送的《印刷經營單位違法案件調查報告》、有關證據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并形成初步審查意見,由主管副局長核簽。對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調查取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辦人并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承辦人將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后的案件材料報局法制部門審查。
(四)審議與決定
審查終結,局法制部門承辦人提出處理意見,經局務會討論形成意見后報局長審批。
(五)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局法制部門承辦人B起草《行政處罰決定》,經審核后報主管局長簽發。局法制部門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于7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六)執行
對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且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公開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五常市人民政府網站長期公布。
六、處罰決定時限
違反文物保護的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的,應經局長批準,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七、監督檢查
執行《五常市文體局關于規范權力運行制度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八、責任追究
執行《五常市文體局關于違反規范權力運行制度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附件:1、印刷經營單位違法行為處罰工作流程圖
2、五常市文體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