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通用3篇)
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 篇1
賠償請求人:周起喜,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田村山南228號。
賠償義務機關:北京市海淀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法定代表人:孫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東北旺南路27號上地辦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以下簡稱本行政機關)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本行政機關依法進行了審查。
賠償請求人請求:
1、 修復或按照原結構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24號),并交付賠償請求人繼續使用;
2、 將被拆建筑物內財物歸還至原處,如有丟失損壞的照價賠償;
3、 精神傷害賠償金700萬元;
4、 20xx年6月21日起至賠償協議簽訂之日止產生的誤工費每月5223、5793、6463元;
5、 20xx年6月21日起至賠償協議簽訂之日止的租房費用每月10500元。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主要理由:
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決定并下發《通知書》將海淀區田村山南路8號院和228號院所屬房屋認定為違法建設。
2、20xx年6月21日,海淀城管局在沒有送達拆違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的情況下,趁早晨突襲以暴力手段將位于海淀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住房強行拆毀,導致屋內家具、電器、生活用品、現金等財產不知去向。該行政行為對我家造成巨大財產和嚴重精神傷害,并導致我全家居無定所、無家可歸,嚴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
3、20xx年6月3日賠償請求人周起喜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經查:賠償請求人周起喜在海淀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的居住。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通知。賠償請求人周起喜認為本行政機關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為違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本行政機關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機關未參與北京市海淀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機關認為:
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不具強制力,并未侵犯賠償請求人周起喜的合法權益而造成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故周起喜不具有提起國家賠償的主體資格。
2、本行政機關未參與北京市海淀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機關并非該案的賠償義務主體。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本行政機關決定:
對賠償請求人周起喜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不予賠償。
如不服本決定,賠償請求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海淀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
二月十五日
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 篇2
北京家裝飾設計中心:
你單位于x年12月28日,在辦理企業設立登記過程中,利用宋丟失的身份證,將宋作為你單位投資人。你單位所提交的設立登記檔案材料中的《委托書》、《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承諾》、《請認真閱讀本頁內容并填寫申請書》中“宋”簽名均不是宋本人所寫。上述事實有宋身份證復印件、《關于北京家裝飾設計中心冒用宋xx名義非法進行企業注冊登記的情況說明》、郭永智身份證、律師證復印件、吉林華盟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京)法源司鑒[]文鑒字第127號】、王偉身份證復印件、北京中企開元注冊代理事務所營業執照復印件、王偉《調查筆錄》、北京家裝飾設計中心登記檔案材料等證據佐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的情形,依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許可撤銷程序規定(試行)》第五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本局做出撤銷你單位x年12月28日設立登記許可的決定。
我局于x年8月22日,向宋郵寄送達聽證告知書,告知宋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宋認為此事與其本人無關不聽證。
如不服本撤銷決定,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撤銷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房 山 分 局
x年9月20日
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 篇3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 址: 郵政編碼: 聯系方式:你單位申請 ,經依法審查,基本符合 有關規定的條件、標準,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予以行政許可的決定: 。 注: 填寫做出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具體條款,不需填寫具體內容。告知所給予的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內容,如核發許可證、變更事項…等。
許可的內容應當與申請人申請的內容一致;許可的期限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專用章)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