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給予處罰的決定(通用3篇)
關于給予處罰的決定 篇1
1月1日凌晨2:00,保衛處接到電話舉報,研究生公寓樓513宿舍喧嘩哄鬧,影響周邊宿舍休息。經核實:513宿舍丁濤、武志浩、康舉以及李琳、劉家楠在宿舍玩游戲、唱歌、嬉鬧至凌晨,經保衛處同志敲門提醒后才安靜下來,情況屬實。
研究生部為維持安靜、有序、正規的宿舍環境,已通過多種渠道對研究生宿舍各項管理規定進行宣傳與教育,個別學生依然無視校規校紀,我行我素。在公共場所哄鬧、擾亂正常秩序者是極其惡劣的。為警示全體研究生,根據《首都體育學院研究生部學生違紀處罰辦法》[20xx]203號第十條等文件精神,結合違規學生事后的認錯態度,研究生部研究決定給予如下處理:
給予20xx級研究生丁濤、武志浩、康舉、李琳、劉家楠通報批評;
根據《首都體育學院研究生部學生違紀處罰辦法》(首體研字[20xx]203號),以上同學如果對本決定有異議,應當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首都體育學院研究生部
年1月9日
關于給予處罰的決定 篇2
慕毅飛,原溫嶺市委黨校主任科員,20xx年2月退休,身為中共黨員,違反政治紀律,多次公開發布、轉載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一致的錯誤言論,嚴重損害黨的形象,依據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和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經市紀委會20xx年4月15日研究,決定給予慕毅飛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中共溫嶺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年4月20日
關于給予處罰的決定 篇3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___公(______)決字[______]第___號
決定書正文載明以下內容:
1.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現住址、工作單位以及被處罰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違法事實和證據以及從重、從輕等情節(證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應當注意保密);
3.法律依據;
4.處罰種類及幅度;
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執行的情況);
6.對涉案財物的處理結果及對被處罰人的其他處理情況;
7.被處罰人的法律救濟途徑;
8.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清單及收繳/追繳物品清單。
公安機關印章及決定日期
本文書一式三份,被處罰人和執行單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復印送被侵害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