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行政復議決定(精選31篇)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1
申請人: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鎮中山路一號。
法定代表人:顧,職務:董事長。
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xx市新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華,職務:局長。
第三人:馮,男。
申請人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不服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局)作出的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0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于20xx年3月25日申請行政復議,本政府依法立案受理后,發現馮與該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遂依法通知其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為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本政府依法組織了聽證,申請人xx公司的特別授權代理人、被申請人勞動局的特別授權代理人、第三人馮的特別授權代理人參加了聽證。現本案已審查終結。
各方當事人的主張
申請人xx公司稱:第三人馮之子馮下班后并非離開單位往居住地東陳鎮村組家中,而是前往相反的方向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不屬于工傷事故,被申請人認定錯誤,故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被申請人勞動局稱:其所作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予以維持。
第三人馮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無爭議的事實
根據申請人xx公司的申請書、被申請人勞動局的答復及其在答復期間內提交的證據材料、聽證會記錄,各方當事人對下列事實無爭議,予以直接確認:1. 第三人馮之子馮系申請人xx公司的職工,20xx年6月6日20時許馮下班后駕駛私有的蘇F號二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至xx市xx鎮中山東路健美浴室前路段,與對向行駛的拖拉機發生事故,致馮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2. 20xx年5月31日第三人馮為其子馮向被申請人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于20xx年7月25日作出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14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不服該工傷認定決定于20xx年9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在復議審查期間被申請人以有關事實需進一步核實為由于20xx年11月20日撤銷了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14號工傷認定決定書。3. 被申請人于20xx年1月19日作出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00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亦不服于20xx年3月25日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立案受理,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答復書和證據材料。
爭議事項及各自證據
根據申請人xx公司的申請書、被申請人勞動局的答復及其在答復期間內提交的證據材料、聽證會記錄,各方當事人主要對下列事項存在爭議:馮是否是在合理的時間內在合理路線上發生了交通事故。
對此,被申請人勞動局提供了下列證據以證明其主張:
證據一: 對袁、高的調查筆錄和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袁家的交通路線圖,這組證據證明袁家是馮的居住地,馮從xx公司經事故發生地點xx鎮中山東路健美浴室至袁家中所走路線為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線。
證據二:對冒的調查筆錄和xx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出具的證明,該組證據證明馮發生機動車事故的時間在馮下班之后,屬于合理時間內經過事故地點。
申請人xx公司提供了下列證據以證明其主張:
證據三:報名登記表,冒、黃、高的證明材料,證明馮的家庭住址在東陳鎮村組,正常下班向東行走。
對相關證據的采信、觀點評判及爭議事項的認定
證據一是被申請人依職權進行調查核實時形成的調查筆錄和路線繪制圖,對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證據二是被申請人依職權進行調查核實時形成的調查筆錄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門依職權出具的證明,且申請人對該組證據未提出異議,故對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證據三是馮填寫的報名登記表和馮的同事出具的證明,對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證據一中對袁、高的調查筆錄證明了馮正常居住在袁家中,此組證據足以證明袁家為馮的臨時居住地;證據三中馮的報名登記表及冒、黃、高的證明材料證明了東陳鎮村組為馮的戶籍地及常住地。按立法例,居住地包括常住地、戶籍地及臨時居住地,故袁家屬于馮的居住地之一。至于申請人認為:“《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以戶籍地為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居住地,但應當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才能作為居住地。”的觀點系混淆了住所地與居住地的概念,顯屬對《民法通則》的誤讀。故對申請人認為袁家不屬于馮居住地的觀點不予采信。證據一中對袁的調查筆錄和路線繪制圖證明了馮從xx公司經事故發生地點至袁家中為馮下班的合理路線,雖然申請人認為馮下班后可能是前往袁家以外的目的地,但申請人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佐證。故對申請人的這一觀點不予采信。證據二證明了馮在合理時間內經過事故發生地點,對此申請人未提出反駁意見。據此可以認定馮是在合理時間內從其工作場所xx公司返回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中發生了交通事故。
復議機關裁決的結論及其理由、依據
本政府認為:為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為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有關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本案中馮下班后在回居住地途中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第三人依法向被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依職權調查核實了相關證人,聽取了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其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內容得當,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依法應予維持。申請人xx公司所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經研究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xx年1月19日作出的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0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申請人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馮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xx年五月八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2
申 請 人:莫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于20xx年2月24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增加認定“1、腰椎峽部裂(L5)并L5椎體滑脫;2、腰椎間盤突出癥”為工傷,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申請人于20xx年10月4日9時許,在機械手車間木頭地板臺上移動一疊零件時拉傷腰部。當日12時許到廣州市番禺區某醫院治療診斷為:1、腰部扭傷;2、腰椎峽部裂(L5)并L5椎體滑脫;3、腰椎間盤突出癥。工傷認定決定書中未對第2、3點進行認定。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病歷》等。
被申請人答稱:
一、我局具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法定職權。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故我局具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法定職權。
二、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認定事實清、適用法規準確、程序合法。
經核查,申請人是廣州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職工,工作崗位為機械手。20xx年10月4日9時左右,申請人在機械手車間移動一疊零件時不慎扭傷腰部,經廣州市番禺區某醫院診斷為:“1、腰部扭傷;2、腰椎峽部裂(L5)并L5椎體滑脫;3、腰椎間盤突出癥。”
20xx年12月29日申請人所在廣州某汽車零部件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我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我局依法立案后即展開調查,并委托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申請人“腰椎峽部裂(L5)并L5椎體滑脫;腰椎間盤突出癥”的診斷意見與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時扭傷腰部的傷情是否存在關聯性作出技術意見。20xx年2月1日,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了《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鑒[20xx]040302號),其技術意見為:莫某“腰椎峽部裂(L5)并L5椎體滑脫;腰椎間盤突出癥”的診斷意見,與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時扭傷腰部的傷情不存在關聯性。
我局根據本案上述事實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等規定,作出了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
三、申請人請求增加“腰椎峽部裂(L5)并L5椎體滑脫;腰椎間盤突出癥”為工傷缺乏依據。
申請人在《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提出其診斷為“腰椎峽部裂(L5)并L5椎體滑脫;腰椎間盤突出癥”的診斷意見亦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根據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鑒[20xx]040302號”顯示,申請人的上述診斷結果與其工作時扭傷腰部的傷情并不存在關聯性,因此,申請人提出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申請表》、《病歷》、《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鑒[20xx]*號)、《調查筆錄》、《送達回證》等。
本局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莫某是廣州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的員工。20xx年12月29日,廣州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就莫某受傷一事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訴稱莫某于20xx年10月4日9時左右,在機械手車間移動一疊零件時不慎拉傷腰部,經送番禺區某醫院診斷為:1、腰部扭傷;2、腰椎峽部裂(L5)并L5椎體滑脫;3、腰椎間盤突出癥。被申請人依法受理后即展開調查,并依法委托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就申請人“1、腰椎峽部裂(L5)并L5椎體滑脫;2、腰椎間盤突出癥”診斷結果與其在工作時受傷是否存在關聯性進行鑒定。20xx年5月7日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情與病情關聯性鑒定意見書》(穗勞鑒〔20xx〕*號)的意見為:莫某“1、腰椎峽部裂(L5)并L5椎體滑脫;2、腰椎間盤突出癥”的診斷意見與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時扭傷腰部的傷情不存在關聯性。被申請人據此于20xx年2月15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項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腰部扭傷”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并依法于20xx年2月23日直接送達申請人及廣州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
本局認為:
申請人于20xx年10月4日9時左右,在本單位車間工作時不慎受傷,經醫院診斷為“腰部扭傷”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據此于20xx年2月15日作出認定莫某所受傷害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513850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權限,本局應予以支持;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出應增加認定其1、腰椎峽部裂(L5)并L5椎體滑脫;2、腰椎間盤突出癥為工傷的主張,無任何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對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XX年四月十五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3
申 請 人:王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白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于20xx年6月12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決定書,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作為某集團公司的一名員工響應公司的工作安排,積極執行各項工作安排。20xx年5月20日清晨,公司組織客戶清遠水上樂園及漂流項目游玩,我被公司指派帶領大約40名客戶座一輛大巴前往游樂目的地,這一天我的工作就是帶領客戶到指定地點進行制定項目的游玩。20日上午10點多到達目的地,在帶領公司客戶參加水滑梯項目時發生意外,導致申請人(王某)右腿骨折,事故發生后公司派人將我送到清遠市醫院急診部診斷為:右腿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為慎重公司又派人派車將我送至廣州市某醫院,確診為右腿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并在該院接受手術治療,此過程參加會議的客戶及公司人員皆能證明。同時申請人公司行政部經理洪某了解全部過程并出具了證言證詞證明申請人是因工作而受到意外受傷。
被申請人闡述申請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實屬條例不清玩忽職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小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和意外應當視為工傷,同時第五項明確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以上兩條規定申請人完全符合條例規定。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申請受傷起因及過程說明附件》、《病歷》、《事故在場證明》等。
被申請人答稱:
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于20xx年3月21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報告、企業注冊基本資料、病歷等材料,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我局申請工傷認定。
我局綜合相關材料查明:一、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合法企業,法定代表人:劉某,具備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二、申請人與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三、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申請人帶領客戶到某景區游玩,其從景區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
我局認為:申請人帶領客戶到某景區游玩時不慎撞傷的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工傷和第十五條項視同工傷的規定,不應認定為工傷。因此,我局于20xx年4月19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為工傷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此次受傷為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并依法于當月21日直接送達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經審理后查明:
申請人是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的員工。20xx年3月21日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述稱: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王某帶領客戶到某景區游玩,其從景區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被申請人受理后即展開調查,后于20xx年4月19日以申請人受傷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為由,作出認定為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并依法于當月21日直接送達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認為:
本案中,申請人王某于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帶領客戶游玩中不慎從水上滑梯滑下撞傷右腳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xx〕29號)第四點的規定,依法應認定申請人該次受傷為工傷。被申請人作出不認定申請人為工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屬適用政策法規依據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變更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為:認定申請人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傷害為工傷。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4
申請人:蘭,男,x年11月4日生,漢族,律師事務所律師,住x市司法局家屬樓。
被申請人:xx市司法局,地址:xx市人民北路47號。法定代表人:胡,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給予其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于x年6月24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一、該處罰缺乏事實依據。申請人的母親在醫院非正常死亡后,是親屬親友自發趕到醫院,而與醫生發生了一些爭執,申請人只是在場,并且還勸阻親屬哄鬧,沒有將誰打傷、抓傷(系親屬所為)。二、處罰缺乏法律依據。《律師法》對律師在非執業活動中的行為無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僅有權處罰律師在執業活動過程中的違反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行為,而無權對律師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三、處罰嚴重違反法律程序。被申請人先將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扣押,7個多月后作出行政處罰,屬于“先處罰后調查”。四、處罰過重和顯失公平、公正。申請人最終積極挽回影響,也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處罰過重。對于相類似的事件,有的以行業公開譴責的處理方式,卻對申請人予以嚴厲的行政處罰,明顯不公。由于申請人與某些領導發生了爭執,所以在申請人的處理上有很大程度的公報私仇之嫌。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違法事實清楚。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及申請人本人向x市政法委張副書記寫出的《關于“8·7”事件的認識》都顯示了申請人及其家人毆打他人致傷的事實。申請人到司法局辦公室糾纏,大吵大鬧之事其本人也是認可的。二、處罰合法,處罰得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采取不正當的方式處理,并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的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處罰,處罰適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是在x市局言語過激,被申請人在處理此事時未與申請人發生爭執,不存在公報私仇。三、處罰程序合法。x市司法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于年檢,后因投訴而暫緩交付,不是扣押,不存在“先處罰后調查”。 被申請人處理程序合法,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確實,其提出異議的理由于法無據,請求依法維持十司罰決字[]第l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x年8月上旬,被申請人接到x市人民醫院醫務人員反映申請人糾集他人毆打該院醫務人員,擾亂醫院正常秩序的情況的投訴后,隨即派員與x市司法局展開聯合調查。經調查發現,x年8月7日下午,申請人的母親在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住院搶救無效死亡,申請人及其親屬和該科醫生發生沖突并要求院方賠償,警方介入后平息了事態。8月8日上午,申請人及其親屬到醫院找院方解決時,遇見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醫生許云帆,質問許為何將人醫治死亡并將其打傷。隨后,申請人的親屬跑到12樓將正在查房的醫生王銳打傷。其他醫務人員見此躲藏,不敢上班工作,處于癱瘓狀態。院方再次報警。在雙方協商處理善后時,又和副院長徐丹生發生沖突將其抓傷,由在場公安人員平息了事態。調查期間,x市司法局對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暫緩年檢,申請人到x市司法局領導辦公室索要執業證未果,在局領導辦公室大吵大鬧,言語過激。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身為執業律師,應模范遵守國家法規和社會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但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采取不正當方式處理,并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擬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x年4月22日,被申請人依申請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x年5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省司法廳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將此案立為治安案件進行調查取證。x年1月1 7日,在x市政法委領導的主持下,申請人與受傷醫生許云帆、王銳簽訂《調解協議書》,約定申請人代表其親屬向受傷醫生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及其它損失共計2 l 00余元,目前已執行完畢。
以上事實有許云帆、王銳、徐丹生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申請人書寫的《關于“8·7”事件的認識》、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關于蘭等人擾亂單位秩序及毆打他人一案的調查處理情況》及調查筆錄、司法局《調查報告》、xx市司法局《調查報告》、《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筆錄》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一、本案認定申請人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許云帆、王銳、徐丹生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和申請人本人書寫的《關于“8·7”事件的認識》。《調解協議書》是x市公安機關專門針對案件進行調查后所做,且得到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其關于申請人參與打傷相關醫務人員事實認定與《關于“8·7”事件的認識》及相關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在內容上具有一致性,上述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參與打傷醫務人員的違法事實。二、依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規定, “有其他違法或者有悖于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范的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屬于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三、x市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于年檢,后因案件調查需要決定暫緩年檢,性質上不屬于行政處罰行為。四、本案系因醫患糾紛引發,申請人作為執業律師,采取不當方式處理,參與打傷醫務人員,有悖于律師職業道德和公民道德規范,嚴重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產生了不良社會影響。被申請人根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有關規定,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十司罰決字[]1號行政處罰決定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年七月二十九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5
申請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我廳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經我廳負責人批準,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筑。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筑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于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于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并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劃審批,屬于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復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復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后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筑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鑒于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筑。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筑。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6
行政復議決定書
錦復決字„20xx‟第1號
申請人:
成都鑫銳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保和鄉團結村8組法定代表人:李興秋委托代理人:吳利軍四川亞峰律師事務所律師廖勇四川亞峰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1、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法定代表人:趙全地址:成都市一心橋街201號2、成都市錦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朝倫地址:成都市錦江區龍舟路54號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20xx年7月6日向申請人作出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于20xx年7 月9 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
一、申請人稱:1、申請人是合法取得成都市錦江區三圣街道辦事處陳家堰村三組9.526畝集體土地(下稱陳家堰村三組土地)的使用權人。申請人有償取得陳家堰村三組土地使用權后,由于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原因,一直未辦理相關變更手續,且申請人對該土地長期使用并連續多 2 年繳納土地使用稅,由此可以證明包括被申請人在內的行政主管部門事實上已確認申請人對該土地的使用權。2、由于被申請人從未向申請人發出過有關“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已經作廢的書面通知,應當認為申請人持有的“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仍然有效。3、申請人未在陳家堰村三組所屬區域范圍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后建設過任何建筑物,被申請人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向申請人做出限期拆除的決定。4、由于原成都市錦江區國土局1994年12月16日向陳家堰文化活動中心頒發了編號為“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該土地的性質自許可證頒發后就發生了改變,不再是原來的耕地性質。申請人的后續利用行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因此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其行政行為侵害了申請人對“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的信賴利益。5、申請人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并且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中沒有告知申請人具體違反的條文,也沒有告知申請人不服該《通知》時的救濟途徑,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違反了《行政處罰法》。6、申請人所使用陳家堰村三組土地不屬于“拆院并院”范圍,也不屬于國家征地性質。被申請人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向申請人送達《通知書》過程中,告知此次執法是因為統一的“拆院并院”需求,行政執法人員所述違反了“拆院并院”采取“堅持依法、自愿的原則”和3 “不得搞強制拆遷”。基于上述理由,申請人請求撤銷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成都市錦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20xx年7月6日向申請人送達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
二、被申請人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稱:1、“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用地位置原土地性質為耕地,是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1994年基于農村公益事業為陳家堰村所辦理,批準用途是建設村文化中心,因各種原因該項目并未實施,土地利用現狀仍為耕地,該許可證與申請人后來的建設行為無關。申請人從未獲得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在該宗土地上進行生產建設的許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因此申請人在該宗土地生產建設的行為屬于非法占地建設。2、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依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六條、《四川省土地監察條例》第九條,向申請人作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7
20xx年行政復議決定書范本
發布時間:20xx-01-04 編輯:吳俊標 手機版 申請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我廳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經我廳負責人批準,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筑。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筑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于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于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并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劃審批,屬于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復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復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后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筑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鑒于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筑。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筑。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范文二
行政復議決定書
申請人: 張某等七人
被申請人:廣州市增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于20xx年3月9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決定書,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張某父母已經去世,未婚未育,申請人系張某的兄弟姐妹。
20xx年8月張某入職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工作,工作崗位是雜工。該公司并未為張某購買工傷保險。20xx年1月26日早上7時許張某打卡來上班。20xx年1月26日下午4時許,申請人家屬接到該公司經理的來電稱,張某被送到廣州市黃埔某醫院,后被轉至廣州某醫院治療。20xx年1月30日20時許,張某經醫治無效死亡。20xx年2月13日,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張某主要是因左額頭、左頂枕部受到較大接觸面鈍物作用(如碰撞、摔跌)后致腦內出血死亡。
20xx年6月19日,申請人一簽收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該認定書認定第三人員工張某于20xx年1月26日死亡為非工傷。20xx年7月3日,申請人向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分別于20xx年8月11日、11月16日進行開庭審理。在20xx年11月28日,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提供的部分錄像不能完整直觀地反應事發的時間、地點,以及被申請人未經程序確定第三人拒不提供的情況下就依自身調查做出決定屬于程序違法,因此做出行政判決如下:撤銷被申請人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被申請人在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上述判決后,被申請人并未上訴,于20xx年2月24日再次作出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該認定書認定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員工張某于20xx年1月26日死亡為非工傷。
申請人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在廣州市120院前急救病例中顯示120接到急救電話時間為20xx年1月26日16時30分,結合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提供截止到14時39分的錄像,那么張某死亡時間應該在20xx年1月26日14時39分至16時30分,從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提供耳朵錄像可知,在工廠門口、廚房及工廠內均設置有監控錄像,然而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只能提供部分錄像。在20xx年11月16日的行政訴訟開庭審理中,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明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的錄像資料,而在申請人一簽收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時,被申請人曾告知申請人去了派出所調取錄像所以再次認定為非工傷。但是申請人也曾經去了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珠吉派出所觀看了錄像,在行政訴訟開庭審理過程中也主動提到該錄像,申請人認為該錄像也不能完整、直觀地反應事發的時間、地點,因此張某于20xx年1月30日經醫院醫治無效死亡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現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相關規定,向貴局提起行政復議,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病歷》等。
被申請人答稱:
一、我局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我局在收到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了“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所以該決定書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二、我局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是完全正確的。
1、我局在收到增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后,重新向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發出舉證通知書,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供了證人陳某、潘某的證詞及該公司對張某死亡的意見書。
2、我局工作人員于20xx年2月23日專門到某電梯(中國)有限公司找到后勤主管陳某做了調查筆錄,陳某證明在20xx年1月26日上班期間沒有收到關于張某受傷的情況。結合我局在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的調取的詢問筆錄和其他證據,可知張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并沒有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綜上所述,我局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是完全正確的,請給予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營業執照及商事登記信息》、《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穗增人社工傷舉字[20xx]*號)、《調查筆錄》、《法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大法鑒中心[20xx]病鑒字第*號)、《送達回證》等。
本局查明:
死者張某于20xx年8月入職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任雜工一職。20xx年1月26日下午4時左右,張某被同事發現昏迷在宿舍,后被送往黃埔區某醫院、廣州某醫院搶救。20xx年1月30日經醫治無效后死亡。20xx年5月19日死者家屬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
被申請人受理后即展開調查,并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認定死者張某為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申請人不服向增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增城區人民法院“(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作出如下判決:撤銷增城區人社局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并在本判決生效后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被申請人收到判決后即重新展開調查,并于20xx年12月18日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發出《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穗增人社工傷舉字[20xx]*號),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隨后向申請人提供了證人證言及相關意見書。
被申請人經重新調查并取得新的證據后,于20xx年2月24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再次作出不認定、不視同張某在宿舍休息時昏迷在地經搶救后死亡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并分別于20xx年2月25日、3月23日依法送達死者家屬及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
本局認為:
死者張某20xx年1月26日下午16時左右,在公司宿舍昏迷倒地后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月30日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被申請人經調查后于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權限,本局應予以支持;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出應認定張某為工傷等主張,卻無任何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對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8
申請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被申請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xx市南二環一段411號
法定代表人: 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對其申訴舉報不作為的行為不服,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本局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答復申請人提交的《申訴舉報信》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依法就申請人的《申訴舉報信》申請事項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xx年5月向被申請人郵寄一封申訴、舉報湖南華信怡和信息系統有限公司銷售的《滋媛堂五谷山珍膳食》涉及違反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的《申訴舉報信》,被申請人于20xx年6月2日收到,但被申請人至今一直沒有給予申請人任何答復,該不作為的行為違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以下處理:(一)申訴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訴人;(二)申訴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xx年6月3日收到申請人的申訴舉報信后,于20xx年6月5日向申請人作出《消費者申訴舉報案件線索轉辦告知書》,6月6日郵寄送達申請人。“告知書”中明確告知申請人:“你的申訴舉報要求已于20xx年6月3日移交到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調查處理。”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請省局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份申訴舉報湖南華信怡和信息系統有限公司的“滋媛堂五谷山珍膳食”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申訴舉報信》,被申請人于20xx年6月2日收到后,于20xx年6月3日移交到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調查處理,于20xx年6月5日以“長工商12315字第298號”《消費者申訴、舉報案件線索轉辦告知書》告知申請人,于20xx年6月6日郵寄給申請人。
本局認為: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訴舉報后,及時移交到經營者所在地的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處理,并及時告知了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行為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十二條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在本復議案件受理前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局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xx年九月十六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9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高新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南京東路125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于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于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并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于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復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于征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征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征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于20x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環監費核字(20xx)163號),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復核。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核定復核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0xx)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為學校屬于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并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于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復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復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于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為: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為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征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征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于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年8月19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10
申 請 人:陳炳昌等
住 所:廈門市同安區洪塘村
被申請人: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住 所:福建省廈門市小學路158號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的行政許可決定不服,于20xx年10月2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廈環評〔20xx〕表48號的批復,重新做出對《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不予批準的批復。
申請人稱,批準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將嚴重損害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周邊群眾的身體健康。所謂的公眾評價完全是提供《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實是環評時未聽取公眾的反對意見。被申請人批復同意《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錯誤,嚴重損害申請人利益。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主體適格、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于法無據。
經審理查明:
被申請人于20xx年8月11日受理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的行政許可申請。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請人提交“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0xx年8月12日,被申請人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站進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20xx年8月14日,被申請人對該工程項目進行現場勘查。20xx年9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廈環評〔20xx〕表48號)。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受理決定書”、“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上審批系統公示截圖”、“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現場勘查記錄”、“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福建省環保廳《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20xx年本)》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案所涉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政許可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關于公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試行)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試行)內容及格式的通知》(環發〔1999〕178號)的規定,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的“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格式及其內容符合法定條件、標準。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適用依據正確。
綜上所述,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廈環評〔20xx〕表48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廈門市環境保護局于20xx年9月6日作出的《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廈環評〔20xx〕表48號)。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在本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20xx年12月14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11
_________字( )第 號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12
行 政 復 議 決 定 書
申 請 人:趙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關于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于20xx年9月13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一、申請人趙某20xx年5月4日23時30分工作中突然摔倒,雙眼結膜出血,摔頭振動后,醫生講:頭腦里會發現這種異常腦電圖;醫院:醫院動態腦電圖查發射性癲癇,不認定工傷;賴主任叫去大醫院神經科再檢查。
二、醫院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腦外傷后綜合征》鑒定機構出具技術意見與一年前頭外傷無關聯性;鑒定機構出具不認定是工傷。醫院神經科賴主任又叫去大醫院檢查,但要排多天才等來,醫院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能上班,不管,不能上班你更不管。請問有關領導,這種病,是什么原因而產生《腦外傷后綜合征》。醫院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診斷:《腦外傷后綜合征》是摔頭,不摔不會,就那一次吧。“頭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確認為工傷,一個時間傷而產生后果,《腦外傷后綜合征》符合工傷認定范圍,確認為工傷。一年多講時間長從報工傷至今天,是連接,沒有停時間,時間長也是領導而做時間長。是單位領導批托長時間。
三、6月23日,動態腦電圖和20xx年5月4日工作摔頭倒地是存在關聯性。《腦外傷后綜合征》是工傷,如果不是中生,這樣我們不會申請工傷。去找單位講:廠以兩次申請。
四、關于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腦外傷后綜合征》不認定趙某為工傷。二個醫院都不能證實,鑒定機構出具技術意見認定。我們醫院醫生就不應該有這個單位(醫院),大家不用去學醫術,也害了每一個公民。所以存在,不是醫生行政執法決定也是錯誤,認定事實也會出現錯誤(神經內科才知道,請調查),廠職工單位調查。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關于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疾病診斷證明書》、《病歷》、《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等。
被申請人答稱:
我局曾于20xx年12月9日受理某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申請趙某工傷認定一案,申請中稱:趙某于20xx年5月4日上晚班時,11時30分左右坐在凳子上突然眼前一晃暈倒,幾分鐘后恢復意識感覺不舒服回家休息,后經醫院診斷為“頭部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反射性癲癇”。當時我局就“雙眼結膜下出血、反射性癲癇”做過關聯性鑒定,鑒定結果為“雙眼結膜下出血”有關聯性,但“反射性癲癇”無關聯性,趙某為此向貴局申請過復議,后貴局維持了我局的認定。
20xx年6月20日,申請人向我局申請增加“腦外傷綜合征”為工傷,我局再次受理后依法委托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申請人“腦外傷綜合征”的診斷結論與其20xx年5月4日摔傷的傷情是否存在關聯進行鑒定。該鑒定委員會于20xx年8月22日出具了《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鑒〔20xx〕*號),其技術意見為:趙某于20xx年5月4日工作中突發暈厥伴意識喪失倒地,1-2分鐘后醒轉,有頭痛、頭昏不適,數天后門診就診,診斷為“頭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后因“癲癇”于某醫院住院十多天,經鑒定“癲癇”與當時倒地輕微頭外傷無關聯性。患者于20xx年6月6日就診某醫院神內門診,主訴“腦外傷后頭暈1年余,伴發作性暈厥一次”,門診診斷“腦外傷后綜合征”,除此外,未發現有一年余以來反復門診就診治療頭暈頭痛的記錄。結合病史、發病特點,以及慢性頭外傷后綜合征多見于繼發較重顱腦損傷等規律,認定患者“腦外傷綜合征”的門診診斷與一年多以前的頭外傷無關聯性。
據此,我局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認定申請人“腦外傷后綜合征”為工傷的《關于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并依法分別同年9月1、2日通過EMS郵政快遞送達申請人和直接送達某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關于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申請書》、《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鑒〔20xx〕*號)和《送達回證》等。
本局經審理后查明:
20xx年5月4日晚上11時30分左右,申請人在工作時突然暈倒,后經醫院診斷為“頭部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反射性癲癇”。其用人單位于同年8月25日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被申請人依法受理并展開調查,并于20xx年2月6日作出認定申請人“頭部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為工傷,不認定“反射性癲癇”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
20xx年6月20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增加“腦外傷綜合征”為工傷,被申請人再次受理后即依法委托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申請人“腦外傷綜合征”的診斷結論與其20xx年5月4日摔傷的傷情是否存在關聯進行鑒定。同年8月22日該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鑒〔20xx〕*號),其技術意見為:趙某“腦外傷綜合征”的門診診斷與一年多以前的頭外傷無關聯性。
被申請人據此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認定申請人“腦外傷后綜合征”為工傷的《關于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并依法分別同年9月1、2日通過EMS郵政快遞送達申請人和直接送達某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本局認為:
被申請人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認定申請人“腦外傷后綜合征”為工傷的《關于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權限,本局應予以支持;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出的主張,于法無據。對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關于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0xx年十月二十四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13
申 請 人:xx市熱處理有限公司:
法寶代表人:顧寶才
聯系地址:xx市xx鎮x村d村
聯系電話:2 郵編 2144
被申請人:xx市環境保護局
聯系地址:xx市錫澄路166號
法定代表人:王 局長
聯系電話:860080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xx年8月11日作出的澄環罰書字[20xx]第088號行政處罰決定,于20xx年9月1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澄環罰書字[20xx]第08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是更換老舊設備,增加了臺式電阻爐及煤氣加熱爐。只是未及時報批環保審批手續,在程序上有些疏忽。但該新設備相對于老設備而言,可以達到更少的排放、更少污染的效果,處罰未考慮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事實。正處在設備更新改造期間,由于處罰過重,會導致更換環保設備的進度遲緩。
被申請人答復稱:20xx年5月,接信訪舉報反映申請人廠區冒黃煙、氣味擾民。經過現場勘查等調查,查明申請人熱處理加工生產項目擴大生產規模、新增生產設備(13臺臺式電阻爐和1臺煤氣加熱爐),未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建成,擅自于20xx年12月投入生產。生產過程中煤氣發生爐在開爐、停爐時,為保持煤氣爐內部及煤氣輸送管道壓力平衡,需把部分煤氣從隨爐配置的15米高排氣筒排空,同時煤氣加熱爐采用煤氣為燃料,產生的燃燒廢氣直接通過1根18米高煙囪排放,主要污染因子均為煙塵、SO2等,給周圍環境帶來了一定的影響。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并依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同時,考慮到申請人提出的更換設備的目的是減少污染物排放和經營困境的情節,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根據《江陰市環境保護局規范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意見》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應處以5-7萬元罰款”的規定,經行政處罰審議小組集體討論決定,從輕對申請人適用了“罰款伍萬元”這一較低的處罰額度。
經審理查明:20xx年5月26日,被申請人在調查處理信訪舉報的過程中,發現申請人熱處理加工建設項目于20xx年11月環保審批、20xx年6月經環保驗收后,又增加了13臺臺式電阻爐和1臺煤氣加熱爐,并于20xx年12月建設并投入生產。針對申請人未經環保重新審批擅自擴大生產規模、違反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法予以立案,于20xx年7月3日依法作出并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于20xx年8月11日依法作出了并送達了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期間,申請人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在陳述申辯中對擴大生產規模新增生產設備的事實未提出異議,但認為新增的設備為清潔、節能型,符合政府要求,只是未及時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并請求減輕處罰。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在未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下,新增了生產設備,擴大了生產規模,應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并于20xx年12月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是客觀存在,其行為已違反了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構成了立案處罰的要件。申請人提出的更新設備以提高生產效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出發點是可行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免去履行國家建設項目環保審批規定和環保“三同時”制度的義務。我國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上實行嚴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其目的就是防止建設項目未落實環境保護相關制度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或影響。申請人擴大生產規模后未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并對環境造成了一定影響,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有法律依據并依法作出的。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履行了法定程序,同時集體審議中,已根據案件的違法事實、相關情節和申請人的陳述等進行了綜合審理,裁量幅度相當。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裁量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澄環罰書字[20xx]第088號環境行政處罰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市環境保護局
年11月12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14
申請人:蘭,男,x年11月4日生,漢族,律師事務所律師,住x市司法局家屬樓。
被申請人:xx市司法局,地址:xx市人民北路47號。法定代表人:胡,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給予其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于x年6月24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一、該處罰缺乏事實依據。申請人的母親在醫院非正常死亡后,是親屬親友自發趕到醫院,而與醫生發生了一些爭執,申請人只是在場,并且還勸阻親屬哄鬧,沒有將誰打傷、抓傷(系親屬所為)。二、處罰缺乏法律依據。《律師法》對律師在非執業活動中的行為無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僅有權處罰律師在執業活動過程中的違反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行為,而無權對律師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三、處罰嚴重違反法律程序。被申請人先將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扣押,7個多月后作出行政處罰,屬于“先處罰后調查”。四、處罰過重和顯失公平、公正。申請人最終積極挽回影響,也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處罰過重。對于相類似的事件,有的以行業公開譴責的處理方式,卻對申請人予以嚴厲的行政處罰,明顯不公。由于申請人與某些領導發生了爭執,所以在申請人的處理上有很大程度的公報私仇之嫌。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違法事實清楚。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及申請人本人向x市政法委張副書記寫出的《關于“”事件的認識》都顯示了申請人及其家人毆打他人致傷的事實。申請人到司法局辦公室糾纏,大吵大鬧之事其本人也是認可的。二、處罰合法,處罰得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采取不正當的方式處理,并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的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處罰,處罰適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是在x市局言語過激,被申請人在處理此事時未與申請人發生爭執,不存在公報私仇。三、處罰程序合法。x市司法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于年檢,后因投訴而暫緩交付,不是扣押,不存在“先處罰后調查”。 被申請人處理程序合法,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確實,其提出異議的理由于法無據,請求依法維持十司罰決字[]第l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x年8月上旬,被申請人接到x市人民醫院醫務人員反映申請人糾集他人毆打該院醫務人員,擾亂醫院正常秩序的情況的投訴后,隨即派員與x市司法局展開聯合調查。經調查發現,x年8月7日下午,申請人的母親在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住院搶救無效死亡,申請人及其親屬和該科醫生發生沖突并要求院方賠償,警方介入后平息了事態。8月8日上午,申請人及其親屬到醫院找院方解決時,遇見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醫生許云帆,質問許為何將人醫治死亡并將其打傷。隨后,申請人的親屬跑到12樓將正在查房的醫生王銳打傷。其他醫務人員見此躲藏,不敢上班工作,處于癱瘓狀態。院方再次報警。在雙方協商處理善后時,又和副院長徐丹生發生沖突將其抓傷,由在場公安人員平息了事態。調查期間,x市司法局對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暫緩年檢,申請人到x市司法局領導辦公室索要執業證未果,在局領導辦公室大吵大鬧,言語過激。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身為執業律師,應模范遵守國家法規和社會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但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采取不正當方式處理,并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擬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x年4月22日,被申請人依申請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x年5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省司法廳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將此案立為治安案件進行調查取證。x年1月1 7日,在x市政法委領導的主持下,申請人與受傷醫生許云帆、王銳簽訂《調解協議書》,約定申請人代表其親屬向受傷醫生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及其它損失共計2 l 00余元,目前已執行完畢。
以上事實有許云帆、王銳、徐丹生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申請人書寫的《關于“”事件的認識》、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關于蘭等人擾亂單位秩序及毆打他人一案的調查處理情況》及調查筆錄、司法局《調查報告》、xx市司法局《調查報告》、《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筆錄》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一、本案認定申請人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許云帆、王銳、徐丹生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和申請人本人書寫的《關于“”事件的認識》。《調解協議書》是x市公安機關專門針對案件進行調查后所做,且得到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其關于申請人參與打傷相關醫務人員事實認定與《關于“”事件的認識》及相關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在內容上具有一致性,上述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參與打傷醫務人員的違法事實。二、依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規定, “有其他違法或者有悖于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范的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屬于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三、x市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于年檢,后因案件調查需要決定暫緩年檢,性質上不屬于行政處罰行為。四、本案系因醫患糾紛引發,申請人作為執業律師,采取不當方式處理,參與打傷醫務人員,有悖于律師職業道德和公民道德規范,嚴重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產生了不良社會影響。被申請人根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有關規定,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十司罰決字[]1號行政處罰決定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關知識
(一)行政復議決定書的結構
行政復議決定書在總體結構上,分為三大部分:
1、第一部分,即決定書的開始部分,包括決定書的名稱、決定書的發文字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第二部分,即決定書的正文部分,包括案件的程序陳述、申請人的申請內容、被申請人答復的內容、復議機關查明的案件事實、復議機關作出決定的理由、決定的內容等。
3、第三部分,即決定書的尾部,包括決定書的效力及當事人訴權的告知、決定書的成文日期、發文機關的名稱及復議機關的蓋章等。
以下分別對各部分的撰寫制作規范加以說明。
(二)行政復議決定書第一部分撰寫規范
1、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標題為: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2、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年份用阿拉伯數字全稱標識;并用六角括號“〔〕”括入;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識,并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不加“第”字,如深府復決〔〕1號。
3、列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姓名(名稱)、公民身份號碼(第一代和第二代公民身份證的號碼均統一表述為公民身份號碼,下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情況。
(1)當事人的姓名(名稱)
申請人、第三人為公民的,寫明申請人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姓名以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姓名為準,有曾用名的應寫明曾用名的情況。申請人、第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全稱,其名稱應以營業執照等注冊登記文件上登記的名稱為準。承受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而申請復議的或在復議過程中變更名稱的,應注明原稱并在復議機關查明部分陳述變更情況。
被申請人應寫明其名稱的全稱,在復議過程中變更名稱的,應注明原稱并在復議機關查明部分陳述變更情況。
申請人、第三人有外文姓名(名稱)且是法定的姓名(名稱)的,應引用原文(如有法定中文譯名,可注明該譯名)。
(2)當事人的法定地址
申請人、第三人為公民的,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項統一表述為住址,寫明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明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地址。本項應另起一行列明。
申請人、第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項統一表述為住址,寫明營業執照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地址。本項應另起一行列明。
被申請人的法定地址為政府有關文件公布確認的被申請人所在地地址。
(3)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申請人、第三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寫明法定代理人與申請人、第三人間的身份關系,法定代理人應為申請人、第三人的監護人。
申請人、第三人為法人的,應列明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能夠查明的應寫明其職務。申請人、第三人為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其負責人姓名,能夠查明的應寫明其職務。
被申請人以政府有關文件公布確認的負責人為其法定代表人。
(4)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進行復議的,應列明其委托代理人,寫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委托代理人為律師的,寫明其姓名,所在律師事務所全稱。委托代理人為二人以上的,應分行列明,但如是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可以不分行列明。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為兩人以上的,應按照上述要求分別列明。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15
申請人吳,住xx省xx市xx區。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吳不服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xx年8月5日對其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于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xx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xx年2月15日駕駛車牌號為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S319省道與鐵路道口時,發現鐵路兩側欄桿為打開狀態,并且在左前方有工作人員指揮告知通過,因此,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20xx年8月5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為(代碼16250)為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申請人是按照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因此,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車牌號魯MAB898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調取事發監控照片查看,20xx年2月15日,申請人駕駛魯MAB898機動車在純化S319省道鐵路道口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同時,經查看事發監控照片,未顯示有管理人員指揮,因此,申請人所述與事實不符。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1.編號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復印件一份;2.公安交通綜合應用管理平臺調取的車牌號魯MAB898車輛現場監控照片三張。
經審理查明,20xx年2月15日8時57分,申請人駕駛車牌號為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S319省道由西向東行駛通過鐵路交口時,被設置在該路口的交通違法抓拍設施抓拍到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行為。20xx年8月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查詢得知上述交通違法行為,遂進行了處理。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為”(代碼16250)為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不服,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轄區內的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理的法定職權。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供的現場抓拍的照片可以認定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鐵路兩側的欄桿為打開狀態,交通信號燈顯示為紅燈。盡管被申請人提供的抓拍照片中顯示在看護房屋的門口有管理人員出現,但從該管理人員的占位和姿勢無法證實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管理人員實施了指揮通行行為,且申請人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上述事實,因此不能證明申請人在交通信號燈為紅燈的狀態下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是按照管理人員指揮通行的事實。綜上,被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月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16
申 請 人:金雪虎,住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三市路59弄16號401號。
申 請 人:金雪國,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外岙2組4號。
申 請 人:洪威武,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外岙2組38號。
申 請 人:裴信國,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里岙1組37號。
申 請 人:裴偉定,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外岙2組24號。
被 申 請人:寧波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褚孟形,局長
地 址:寧波市柳汀街545號
申請人金雪虎、金雪國、洪威武、裴信國、裴偉定因被申請人寧波市環境保護局未履行環境信息公開職責申請行政復議,我廳于20xx年7月15日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于20xx年7月22日向我廳提交了《關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請求》,申請撤回該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17
申 請 人:陳炳昌等
住 所:廈門市同安區洪塘村
被申請人: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住 所:福建省廈門市小學路158號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的行政許可決定不服,于20xx年10月2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廈環評〔20xx〕表48號的批復,重新做出對《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不予批準的批復。
申請人稱,批準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將嚴重損害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周邊群眾的身體健康。所謂的公眾評價完全是提供《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實是環評時未聽取公眾的反對意見。被申請人批復同意《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錯誤,嚴重損害申請人利益。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主體適格、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于法無據。
經審理查明:
被申請人于20xx年8月11日受理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的行政許可申請。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請人提交“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0xx年8月12日,被申請人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站進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20xx年8月14日,被申請人對該工程項目進行現場勘查。20xx年9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廈環評〔20xx〕表48號)。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受理決定書”、“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上審批系統公示截圖”、“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現場勘查記錄”、“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福建省環保廳《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20xx年本)》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案所涉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政許可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關于公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試行)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試行)內容及格式的通知》(環發〔1999〕178號)的規定,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的“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格式及其內容符合法定條件、標準。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適用依據正確。
綜上所述,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廈環評〔20xx〕表48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廈門市環境保護局于20xx年9月6日作出的《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廈環評〔20xx〕表48號)。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在本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18
申請人:杜某某,男,漢族,年6月出生
地 址:xx省xx市xx區
被申請人:xx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
地 址:路橋區商海北街19號
法定代表人:黃,局長。
申請人認為xx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未對20xx年3月14日的《信息公開申請書》答復,請求責令履職,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于20xx年4月15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xx年3月16日簽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快遞后,應作出處理并答復。被申請人至今沒有作出任何答復給被申請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復:被申請人于20xx年4月18日向申請人寄送了《信息公開延長答復告知書》,又于20xx年4月19日向申請人寄送了《臺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于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采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復》,已對申請人的申請行為作出答復,請求駁回申請。
經審查:被申請人于20xx年3月16日簽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快遞(EMS1098055569017)后,于20xx年4月18日和4月19日分別向申請人寄送了《信息公開延長答復告知書》和《臺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于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采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復》(順豐速運單號370839702354和順豐速運單號370839702732)。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雖然寄送了《臺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于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采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復》,但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屬違反法定程序超期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確認《臺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于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采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復》違法。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市國土資源局
年6月3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19
正安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正府行復決〔20xx〕4 號
申請人:
徐霜,男, 1991 年6月7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貴州省正安縣人,住正安縣安場鎮小米莊村中保組。
被申請人:正安縣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陳倫,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 20xx 年4月14日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于20xx 年4月2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查終結。申請人請求:撤銷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申請人稱:20xx年4月7日,申請人受人欺騙,因好奇心理在安場街上吸食毒品被被申請人查獲,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吸食毒品,并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的處罰。雖然申請人一時好奇吸毒,但并未成癮,且自己家庭具有管教能力,不應強制隔離戒毒。20xx 年4 月21日,被申請人將申請人送到遵義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強制戒毒,其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所以,請求縣人民政府撤銷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被申請人答復稱:20xx 年 4 月 7 日 14 時許,被申請人接到群眾舉報,在遵義至道真縣二級公路安場鎮境內路段上將吸毒的申請人抓獲,通過調查并當場對申請人進行檢測,確定申請人為吸毒,對申請人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被申請人通過進一步調查,申請人吸毒已達到注射的程度,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處適當,請求予以維持。 本府審理查明:20xx 年4月7日,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報警人稱申請人在吸毒。被申請人接到報警后,現場將申請人帶至派出所詢問,并對其進行檢測,證明申請人具有吸毒行為。20xx 年4月7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拘留 15 日的處罰決定后,經被申請人進一步調查,發現申請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被申請人于 20xx 年 4 月 14 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 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鑒定結論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府認為:申請人具有吸毒史,且至案發時仍在吸食毒品,其違法行為處于連續狀態,已經吸毒成癮。申請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的行為,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二)項關于吸毒成癮嚴重的認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 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20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是書(林子豪)
浙環復決[20xx]6號
申 請 人:林子豪,女,漢族,1992年8月12日生,住安徽省蕪湖市奧韻康城
被 申 請人:溫州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鄭建忠,局長
地 址:溫州市學院中路299號
申請人林子豪責令被申請人溫州市環保局公開溫州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20xx年十項污染物年度檢測報告信息的行政復議申請,我廳于20xx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于20xx年12月10日向我廳提交了《申請書》,申請撤回該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21
申請人:臺州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三門縣海潤街道頭岙工業園區。
被申請人:三門縣環境保護局,地址:三門縣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號。
法定代表人:沈顯鋒,局長。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三門縣環境保護局作出的三環罰字〔20xx〕36號行政處罰決定,于20xx年3月18日向三門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當日受理。
在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于20xx年6月17日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準許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本案行政復議終止。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22
國食藥監復決字〔 〕 號
申請人:(姓名)
住所(聯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
住所(聯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系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第三人:(姓名/名稱) 住所 (聯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系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 ,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23
申請人: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所在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友誼路412號。
法定代表人:陳吉祥,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濤,該公司項目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聯族,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申請人: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所在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通達街317號。
法定代表人:李忠祥,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險峰,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孫晶,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科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9月17日作出的《關于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向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后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轉送本機關受理)一案,本機關業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哈建招字〔20xx〕8號《關于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至多只能確認文書格式不規范,而不宜撤銷內容);2.如果復議機關予以維持,請求就因此導致申請人的財產損失予以國家賠償。
申請人稱:申請人基于對被申請人行政行為的信賴,已經履行完畢了與案外人的招投標行為,而且工程涉及的住宅已經基本銷售完畢,撤銷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已經沒有實際意義;還可能影響到已經生效的判決,必然造成申請人的財產損失;還可能影響到購買房屋的消費者辦理房屋產權等民事權利的實現。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沒有法律依據,濫用職權,應予以撤銷。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哈建招字〔20xx〕8號《關于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復印件;證據2、華僑公司與理想公司的和解協議、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20xx黑監民監字第213號)、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復印件、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xx哈民一初字第42號)、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xx黑民一終字第262號);證據3、華僑公司與理想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關于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的說明》。
被申請人稱:1.被申請人撤銷該直接發包通知書,并不等于撤銷了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筑公司之間達成的合同;2.直接發包通知書”中所列表格中的工程信息,均為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筑公司自行填報并經雙方簽章確認,自行協商達成一致,不因被申請人撤銷該通知而失效,也不因被申請人撤銷該通知而否定其存在的事實。因此,被申請人撤銷“通知”,并沒有撤銷建設、施工單位簽章達成的一致書面協議;3.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筑公司到被申請人處備案時提供的工程造價,只是暫定價格,不是雙方結算價格。至于工程應招標而未招標簽訂合同的效力,與工程直接發包是否備案沒有關聯,無論是否備案,應招標而不招標的違法事實是存在的,合同效力由法院確定,但與行政機關是否給與工程直接發包備案無關;4.被申請人撤銷“直接發包通知書”行為,只是按照市執法監督局的要求,對華僑公司直接發包行為不予備案,不予備案行為并不能否定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筑公司就該工程呈報的簽章確認的相關工程信息,無論是否予以備案,建設、施工單位共同認定的“工程名稱、規模、結構、造價、工程項目班子人員等”是事實存在的;5.有關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理后(計劃、土地、規劃、建設審批),建審手續可以補辦,不存在不能辦理房產證問題;6.《招標投標法》、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未明確規定違反招標法規應招標而不招標的工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后必須給予簽發名稱為《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文書;7.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是按照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部門的監督意見由被申請人發文實施的,并由被申請人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依法送達申請人。綜上,被申請人認為華僑公司沒有必要申請撤銷哈建招字〔20xx〕8號文件。
被申請人就其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立案通知書;證據2.關于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整改意見的報告、關于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違法發包處理情況的說明、關于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的說明;證據3.關于對20xx30012-20xx30017號《直接發包通知書》整改意見的請示、《關于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送達回證;證據4.行政處罰卷宗。
經審查,本機關認定以下事實:被申請人于20xx年7月為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規劃街住宅工程下達了題為《哈爾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編號20xx30012— 20xx30017)的文書,文書內容為:“經調查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未經招投標已施工,工程形象已達主體工程平口。鑒于上述情況,我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對其行為進行處罰,我辦予以備案。”該文書還登記了建設、施工雙方提供的工程規模、造價等相關信息(其中:20xx30016號文書,由理想建筑工程公司和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提供的規劃街—絕緣街E棟工程,建筑規模為:14166㎡;工程造價為:934.96萬元;項目經理為:賀慶;技術負責人為:馮玉寶;工長為:楊成玉;理想建筑工程公司和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均對其自身提交的以上工程信息資料加蓋單位公章予以確認)。
20xx年6月,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向被申請人下達了立案通知書,提出黑龍江省理想建筑工程公司投訴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違法發放《哈爾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執法監督局進行立案調查。經復查,20xx30012— 20xx30017號《直接發包通知書》存在標題和內容不一致問題,文書內容不是批準工程發包通知,而是針對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雙方違法直接承發包工程提出的備案意見,作為我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機構,對違法發包行為在處罰后提出具體備案意見,屬于履行職責行為,但該文書確實存在形式上的瑕疵。《直接發包通知書》中所登記的工程名稱、建設規模等工程信息資料,均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自行申報,其真實性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自行負責,與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無關,經核查后被申請人就此情況于20xx年6月19日向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提交了《關于對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違法發包處理情況的說明》,20xx年7月11日被申請人再次向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提交了《關于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整改意見的報告》,提出將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規劃街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按照規范文書格式進行更正,并于20xx年8月29日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向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下達了《關于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的說明》,內容為“對編號為20xx30012— 20xx30017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文書題目更正為《執法意見書》。”但是,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堅持認為被申請人為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下發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缺少法律依據,要求予以撤銷。被申請人按照市行政執法監督局的要求,于20xx年9月17日作出了《關于撤銷20xx30012 —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具體行政行為,并于20xx年9月20日將《通知》送達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同時抄報市行政執法監督局。申請人不服該處理決定向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將申請轉送本機關,要求本機關依法受理。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被申請人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不影響直接發包通知書中經建設、施工單位雙方加蓋公章認定的工程名稱、規模、結構、造價、工程項目班子人員等內容存在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20xx年9月17日作出的《關于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復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哈爾濱市建設委員會
年三月二十三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24
申請人:xx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 所:xx市xx大道162號
被申請人:xx市建設局
法定代表人:張,職務,局長
住 所:xx市七里界路21號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于20xx年10月19日作出的冶建罰字【20xx】第11號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于同年11月30日提請行政復議申請,本辦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行政復議終止。
20xx年12月4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25
申請人吳,住山東省xx市xx區。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吳不服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xx年8月5日對其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于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xx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xx年2月15日駕駛車牌號為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S319省道與鐵路道口時,發現鐵路兩側欄桿為打開狀態,并且在左前方有工作人員指揮告知通過,因此,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20xx年8月5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為(代碼16250)為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申請人是按照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因此,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車牌號魯MAB898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調取事發監控照片查看,20xx年2月15日,申請人駕駛魯MAB898機動車在純化S319省道鐵路道口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同時,經查看事發監控照片,未顯示有管理人員指揮,因此,申請人所述與事實不符。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1.編號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復印件一份;2.公安交通綜合應用管理平臺調取的車牌號魯MAB898車輛現場監控照片三張。
經審理查明,20xx年2月15日8時57分,申請人駕駛車牌號為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S319省道由西向東行駛通過鐵路交口時,被設置在該路口的交通違法抓拍設施抓拍到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行為。20xx年8月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查詢得知上述交通違法行為,遂進行了處理。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為”(代碼16250)為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不服,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轄區內的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理的法定職權。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供的現場抓拍的照片可以認定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鐵路兩側的欄桿為打開狀態,交通信號燈顯示為紅燈。盡管被申請人提供的抓拍照片中顯示在看護房屋的門口有管理人員出現,但從該管理人員的占位和姿勢無法證實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管理人員實施了指揮通行行為,且申請人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上述事實,因此不能證明申請人在交通信號燈為紅燈的狀態下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是按照管理人員指揮通行的事實。綜上,被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26
申 請 人:朱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白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于20xx年5月6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添加說明壓砸傷程度即“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近節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遠節指骨均骨折”為工傷,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左右,本人在五金車間沖床崗位上,調試蓋板沖孔模具過程中,不慎踩到腳踩踏板開關,沖床沖壓下來壓砸傷左右拇指。隨后公司立即開車直接將本人送往某醫院進行治療。到達醫院后由醫生幫我脫下雙手手套,經拍X片顯示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近節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遠節指骨均骨折。外觀觀察左右拇指指體皮膚均挫裂成多塊,皮膚組織血運不良,顏色瘀紫,甲蓋均脫離,甲床破裂及缺損,左右拇指均畸形,可觸及骨擦感,活動異常。
考慮到我還年輕,張醫生和公司區總建議我做皮瓣手術,不用鋸掉或切掉一部分骨頭,這樣來做盡量保長拇指的長度,骨折部位打克氏針固定。我聽從了醫生和區總的建議,在手術過程中,后做手術的左手沒有采用皮瓣手術進行治療。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和《病歷》等。
被申請人答稱:
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11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報告、企業注冊基本資料、勞動合同、病歷、工友證明等材料,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書面形式,書面向我局申請工傷認定,我局綜合相關材料查明:
一、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合法企業,法定代表人:龐某,具備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
二、朱某與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三、20xx年3月11日09時30分左右,朱某在單位五金車間維修沖孔模具工作時,被機器模塊壓傷雙手。經廣州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
我局認為:朱某在單位五金車間維修沖孔模具工作時,被機器模塊壓傷雙手,該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且無證據證明朱某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因此,我局依法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認定朱某此次受傷為工傷。并于20xx年4月26日送達給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某。
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所載明的事項能反映客觀事實,也符合《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朱某在行政復議中提供的病歷上記載的診斷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而其要求增加的內容“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左拇指近節指骨骨折;右拇指近遠節指骨骨折”并非醫院診斷,故不屬于必須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載明的事項。申請人其他要求增加和更正的事項也同樣不屬于必須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載明的事項。因此,申請人的請求缺乏依據,不應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我局本次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規正確、符合管理權限、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事故報告》、《病歷》和《送達回證》等。
本局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朱某是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20xx年4月11日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就朱某受傷一事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訴稱:朱某于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在五金車間維修沖孔模具過程中不慎被沖床模塊壓傷雙手,經送廣州某醫院診斷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被申請人依法受理后即展開調查,后于20xx年4月19日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并依法于20xx年4月26日直接送達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認為:
工傷認定的結果只有“是”或“非”,只要滿足“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遭受外力致傷”四個充分且必要條件,就應當認定為工傷。而受傷部位或程度,并不是工傷認定的要件。申請人于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在工作單位的五金車間維修沖孔模具過程中不慎遭受“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據此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認定朱某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權限,本局應予以支持;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出的主張,于法無據。對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年六月二十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27
申 請 人:于,女,19xx年3月22日出生,漢族
通訊地址:
被申請人:xx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吳,局長
地 址:xx市東路號第二行政中心
申請人于認為xx市環境保護局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請求確認該行為違法、要求該局限期按照申請人要求作出書面答復并要求賠償申請人郵寄費的行政復議申請,我廳于20xx年3月27日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于5月4日向我廳提交請求撤回行政復議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二○xx年五月八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28
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書
______ [ ]號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單位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的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已予 年 月 日受理。審查中, (中止審查的事由)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中止對該行政復議案的審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29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號(新校區),____路____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于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于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并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于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復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于征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征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征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于20x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環監費核字(20xx)163號),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復核。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核定復核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0xx)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為學校屬于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并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于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復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復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于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為: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為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征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征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于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30
申請人:趙某
被申請人:仙居縣下各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趙某不服被申請人仙居縣下各鎮人民政府所作的仙下罰決字【20xx】第1號決定書,于20xx年8月1日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提交了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的書面申請。本機關對撤回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同意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20xx年9月26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31
行政復議決定書
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是整個行政復議活動的最后環節,也是最關鍵的環節。復議機關對復議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在復議決定書中能得到體現。同時,在某種程度上會影響政府的形象。因此,作為復議機關的復議工作人員在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外,還要認真地撰寫好行政復議決定書。下面,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對如何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提幾點粗淺的看法,以示探討與交流。
一、當前行政復議決定書存在的幾個問題
《行政復議法》對如何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未作明確、具體的規定,各地做法不盡統一。原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20xx年度印發了一套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格式,對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從形式上規范了格式規定,但實踐當中仍存在著不統一的現象,比如在格式上,有些行政復議決定書以文件形式出現,使人難以界定是文件還是法律文書?是文件又不符合公文的有關規定,是法律文書卻又套上紅頭文件,容易混淆了兩種文書的用法;有些行政復議決定書前面未寫上復議機關的名稱;有些在標注編號上以“府復決字第號”,“政行復號”或“府復號”等形式出現;有些還干脆寫上抄送單位等等,在內容上,更是形式多樣,有些沒有申請人稱或被申請人稱,就直接進入復議機關查明階段,無法知道申請人的訴稱內容和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有些在復議機關查明部分寫上“經本機關查明,又查明,另查明,還查明”等情形,缺乏了連貫性和嚴謹性;有些在認定事實、事由等方面未加以概括、歸納,復議決定書寫得不夠精煉,篇幅過長,缺乏了嚴密性;有些沒有引用復議決定所適用的法律依據等等。總之,在當前國家沒有統一格式的情況下,復議決定書存在的問題不少。這些在形式上和內容上的隨意“改革”和“創新”,影響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質量,以及應有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我們必須認真對待,高度重視。
二、認識行政復議決定書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行政復議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復議決定書在某種程度上說是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縮影,它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一方面,它是行政機關嚴格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另一方面,它又是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依據。對外代表政府行為和形象,如果復議決定書沒有嚴格的規范要求,不講究用語的技巧,粗制濫造,缺乏邏輯性和說服力,或偏離客觀事實和錯誤適用法律依據,那肯定會影響復議案件的辦理質量,老百姓就會對政府產生不信任感,甚至持懷疑的態度,從而扭曲了政府的良好形象。行政復議決定書撰寫得好與不好,關系到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水平,關系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以及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充分、正確地認識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三、行政復議決定書必須做到規范、合法
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規范、合法,主要從格式、內容、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加以綜合考慮,盡量形成統一的法律文書,當然,也不排除在規范、合法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對內容部分作適當的創新。比如對事實、理由等內容進行壓縮、提煉,講究用語技巧等,盡量做到簡潔、明了,但又不失真。“創新”并不意味著對復議決定書的內容隨意夸大和改變客觀事實,或隨意適用法律依據。比如,復議決定書用文件下發,復議決定書前面不寫上復議機關名稱,沒有申請人的訴稱內容或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等等,這樣,就顯得不夠規范了。在適用法律依據問題上有些行政機關為了保險起見,對作出的處罰決定采用多個法律或多個條款項目;有些應同時適用法律和法規規章的,它僅適用法律,沒有適用法規規章,復議決定書也未予以更正或體現,那就顯得不合法了。《行政處罰法》對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有嚴格的格式規定,我們在檢查考核各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時,也重點對案件質量特別是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規范性合法性予以檢查、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因此,作為指導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制部門,我們自己應首先做到,特別是在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更要有嚴格的要求,務必在格式和內容上做到規范、合法,這也能對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起指導作用。
四、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必須做到簡明、準確
行政復議決定書作為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進行權威性判定的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一定的格式和內容。因此在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標題,編號,復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復議原因,復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復議機關查明事實,復議決定及告知訴權,落款時間和蓋章。這樣比較符合邏輯規定,也符合法律文書的一般格式要求。
首先,復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必須清楚、具體,參加行政復議的當事人主要是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他們是行政爭議的雙方,復議機關為了解決行政爭議而作的復議決定,應當就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稱謂及其基本情況表述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地,法人或其組織的要寫上具體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委托代理人或第三人的也要表述清楚。
其次,復議原因部分。要簡單說明一下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比如,申請人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某單位某具體行政行為,于某年某月某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必須載明,有的申請人將行政復議申請書早已寫好,但沒有及時送到復議機關,若不載明收到復議申請書的時間,人們認為是已超過5日的法定受理時間。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7條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因此,有必要對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加以載明。
第三、復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部分。這部分視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說理的地方,我們應允許,在復議決定書中應予以體現。通常以“申請人稱和被申請人稱”兩部分組成,也就是說,先由申請人提出問題,被申請人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依據,再由復議機關作出對錯評判的一般程序。同時,因申請人對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寫作水平的不同,對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寫法也不一樣,在實際中我們也有碰到,有的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寫得洋洋灑灑,抓不住重點,這時候,我們必須要全面分析、掌握其反映的實質問題,抓住重點,然后加以必要的概括、歸納,但又要盡量接近申請人所反映的問題,保持內容的真實性。當然,也不能斷章取義,或完全抄摘申請書的內容,這樣,行政復議決定書就顯庸俗、不精煉,因此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我們應掌握簡明、準確的原則,篇幅不宜過長,只要把問題講清楚就可以了。
第四、本機關查明部分。這部分是復議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它是復議機關如何解決復議參加人之間的行政爭議的基礎,但要簡明扼要,突出針對性。主要查明與案件有直接關系的事實,如果已有足夠的事實能夠說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不合法的,其他聯系不緊密的事實或申請人提供不相關的證據材料就不必去審查,在復議決定書中更不必去闡述,否則,查明事實部分就過于復雜,更不必查明事實部分作出論述或發表意見。
第五、本機關認為部分。這部分是復議決定書主文,必須做到簡明、準確、合法,但不宜作過多的論證。同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和給予任何選擇余地,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論和執行上的困難。比如在一起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治安復議案件中,只要指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治安挽留的決定,從事實,證據,處罰內容和適用法律依據等方面綜合來論證說明其正確性就可以了。
因此,規范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撰寫工作,是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的重要標志,也是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我們必須引起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