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警告處分決定(通用3篇)
黨員警告處分決定 篇1
頭村黨支部:
張,男,漢族,xx市xx區南城街道頭村人。1955年7月出生,1978年1月入黨,小學文化程度,20xx年3月任頭村黨支部委員。
20xx年8月開始,張在頭村土橋下的一桔園內未批先建一廠棚,占地面積1157.1平米,建筑面積589.6平米,供自己的五金拋光廠使用。因非法占地,20xx年9月28日,區國土資源分局對其處以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的1157.1平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589.6平米,恢復土地原狀,并對未批的1157.1平米土地處以30元每平米的罰款,計34713元。
我們認為,張身為黨員、村干部,卻無視黨的紀律,非法占用土地,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街道黨工委于20xx年11月9日研究決定,給予其黨內警告的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11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后,向街道黨工委或區紀委提出申訴。
黨員警告處分決定 篇2
經查,原高一(7)班學生,自進校以來紀律意識淡薄,自我要求不嚴,置學校反復強調的紀律于不顧,期中考試期間在一號公寓衛生間里抽煙,被值日領導當場發現。
為嚴肅校紀、整頓校風、教育其本人,根據《x市北門中學學生違紀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記大過處分并記入其學籍檔案。
x市北門中學
.11.20
黨員警告處分決定 篇3
集團:
為進一步深化集團業務升級轉型,推動各項事業的發展。集團近期盤點4年以來各單位的經營業績與團隊管理狀況,發現整體情況良好,但有少數單位情況不容樂觀,其中公司、公司、公司、分公司,經營業績持續低下,管理松弛。造成這種局面,單位主要負責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茲對以上四家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出降職、降薪、留職察看等相應處分。
具體情況如下:
,系重慶公司總經理。自20xx年6月擔任公司總經理以來,各項業務停滯不前,連年虧損,不遵守集團制度,對于集團要求提交的各項工作任務臵之不理,經多次勸誡仍我行我素。
,系四川紅海公司總經理。自20xx年6月擔任四川公司總經理以來,連續3年未能完成集團下達的計劃經營任務,造成公司連續虧損。在此期間,業務市場開拓不力,財務管理意識淡薄,各項成本費用超高,團隊管理薄弱,不能妥善協調員工之間的矛盾。
,系公司總經理。自20xx年7月份擔任公司主要負責人以來,連續3年未能完成集團下達的計劃經營任務,造成公司連續虧損。在擔任公司總經理期間,不善管理,團隊員工流失嚴重,士氣低迷,未能有效整合資源,業務市場開拓毫無起色,致使公司業務發展緩慢,公司連年虧損。
,系分公司副經理。在擔任分公司負責人期間,工作態度不端正,責任心不強,不遵守集團規章制度,擅離職守,團隊管理混亂,員工相互拉幫結派,公司業務發展緩慢。以上同志身為公司主要負責人,未能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其行為已嚴重違反集團制度,給公司乃至集團造成重大損失。為嚴肅集團紀律,強化管理責任意識,體現“以奮斗者為本,以績效論英雄”的紅海價值觀,根據《集團問責制度》的有關規定,集團領導班子會議研究決定,對等人做出以下處分:
一、給予降為部門經理職務,留原職察看六個月的處分。
二、給予降薪一級,留職察看六個月的處分。
三、給予降薪一級,留職察看六個月的處分。
四、給予降為部門主管職務,留原職察看六個月的處分。本決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有限公司
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