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解除處分決定書(通用3篇)
關于解除處分決定書 篇1
劉(身份證號:120xx219731)
20xx年10月18日,我局作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撤銷對史嘉昕、劉寶忠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20xx﹞津南國土罰字第88號《土地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xx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xx區國土資源分局
關于解除處分決定書 篇2
姚,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xx省嘉善縣人,大學本科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設計處主任科員。
經xx省xx市人民法院審理,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姚利用職務便利,犯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詳見〔20xx〕嘉平刑初字第830號、〔20xx〕終字第119號)。
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且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并以夫妻關系公開生活。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觸犯了刑律,從一名國家干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姚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復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年7月27日
關于解除處分決定書 篇3
公司屬各單位:
李貴福因被追究刑事責任,由所在單位專題會議研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意見,經征求公司工會同意,公司決定給予李貴福解除勞動合同處理,F通知如下:
李貴福,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1976年12月參加工作,原系離退休管理中心內退職工,李貴福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xx年5月23日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依據《首鋼長治鋼鐵有限公司職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條“被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給予李貴福解除勞動合同處理,請相關單位自文件下發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離廠手續。
以上處理決定從下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以依據《首鋼長治鋼鐵有限公司職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訴。
首鋼長治鋼鐵有限公司
20xx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