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當場處罰決定書(精選3篇)
城管當場處罰決定書 篇1
姜堰市蔣垛鎮人民政府當場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負責人姓名
職務地址電話公民
姓名性別年齡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經查明,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在 ,進行 的行為,違反了 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根據 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本機關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 行為,并決定給予□警告□罰款人民幣 元(大寫)的行政處罰。履行方式:□當場收繳□于 年 月 日前繳至 銀行(帳號: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執法人員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處罰地點
姜堰市蔣垛鎮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城管當場處罰決定書 篇2
當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址: 經查: 以上事實違反了: 的規定。根據: 規定,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處罰:1、 ; 2、 。要求你(單位):①在 年 月 日之前將罰款交至甕安縣城市管理局(地址:雍陽鎮南東路圖書館旁);②于 年 月 日之前履行 行政處罰。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甕安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于90日內直接向甕安縣人民法院起訴。 如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義務的,我局將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法人員:
證號:
證號:
甕安縣城市管理局
年 月 日
城管當場處罰決定書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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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現已查明
(事實及證據)
上述事實、行為違反了《 》第 條 款 項的規定,本可予以行政處罰。鑒于違法行為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現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批準人:
稅務機關(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項:
如對本決定不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可以在60日內依法向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