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處分決定(通用3篇)
公司處分決定 篇1
集團公司各部門:
關于總裝車間李倫、焊裝車間于曉飛,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集團公司研究決定,做如下處理:
一、事件經過:
總裝車間李倫未經上級領導請假審批,自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14日連續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曠工3日及3日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焊裝車間于曉飛多次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多次與公司員工發生糾紛,不服從公司管理。
二、處理決定:
根據相關規定,集團公司解除與總裝車間李倫、焊裝車間于曉飛的勞動關系。 望集團公司全體員工以此為戒,嚴格遵守公司管理規定,共同努力,保持公司和諧、穩定發展的局面,共創瑞馳汽車公司的美好未來。
特此通知!
*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處分決定 篇2
各村(社區)黨支部、鎮直各單位黨支部:
唐會華,男,現年53歲,土家族,湖北五峰長樂坪鎮青巖村人,初中文化程度, 1992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xx年任青巖村黨支部委員、治調主任至今。家住五峰長樂坪鎮青巖村2組43號。
20xx年12月中旬,唐會華濫伐林木28.9366立方米。20xx年1月16日被森林公安機關查獲。20xx年1月5日,唐會華因犯濫伐林木罪,被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罪免予刑事處罰。
唐會華身為中共黨員,濫伐林木,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構成了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并報縣紀委會批準,決定給予唐會華同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2月3日起生效,至20xx年2月3日期滿。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鎮紀委、黨委,縣紀委、縣委直至中央紀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訴。
年二月三日
公司處分決定 篇3
王建春,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漢族,浙江義烏人,初中文化,1996年11月入黨,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任江東街道尚仁村黨支部書記,現系江東街道尚仁村村民。
經審查,王建春同志存在以下違反群眾紀律的問題:
20xx年4月至20xx年12月期間,原尚仁村兩委成員王建春、王明進、王榮法、王才立、王臻慶、王明和村會計王能富、出納王才義等8人,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在村財務以工資形式支出人民幣共計196480元,其中王建春造冊的工資為25440元,支出工資單報賬來沖抵用于本村舊村改造工作的部分開支。開支項目主要為舊村改造所需土地征用和指標等協調工作時招待費、交通及用餐補貼等,開支的項目違反村級零招待規定,并且未建賬,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王建春擔任江東街道尚仁村黨支部書記期間,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對村兩委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王建春身為共產黨員,違反群眾紀律,應予嚴肅處理。鑒于違規支出資金用于村集體舊村改造工作,未對村集體資產造成損失,并能主動承認錯誤,認識到位。依據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和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之規定,經江東街道黨工委會議討論,決定給予王建春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25日起生效。若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分決定書之日起向本委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