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打架的處分決定(精選3篇)
學生打架的處分決定 篇1
經查,20xx年11月22日晚上,在學校食堂二樓,體育系任等人吃飯,隔桌周等人也在吃飯,由于任等人喝酒時說話聲比較大,期間周向任這邊看,引起任不滿,任拿啤酒瓶子向周打去,任等人開始打周等人,后致多人受傷。
在20xx年6月份一起打架中,本案中孟、薛被嚴重警告處分,楊被記過處分,這三名同學不思悔改,再次參與打架。
鑒于以上所犯錯誤事實,為嚴肅校規校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據《沈陽化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體育系社會體育1002班學生任、社會體育1002班學生薛、社會體育1001班學生孟、社會體育0901班學生楊留校察看處分,望廣大同學引以為戒,遵守校規校紀。
化工大學學生處
20xx年1月8日
學生打架的處分決定 篇2
按照《中國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中央《關于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作為禁止性的要求及懲處規范,其中第六條規定,部門和單位不執行上級派進、調出干部決定的,對該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并責令執行;經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仍不執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條還規定,干部本人不服從組織調動和交流決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并按照程序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x年xx月xx日
學生打架的處分決定 篇3
姚強,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浙江省嘉善縣人,大學本科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設計處主任科員。
經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審理,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姚強利用職務便利,犯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詳見〔20xx〕嘉平刑初字第830號、〔20xx〕浙嘉刑終字第119號)。
姚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且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并以夫妻關系公開生活。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觸犯了刑律,從一名國家干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姚強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復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