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給予通報批評的決定(精選5篇)
關于給予通報批評的決定 篇1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
經查明:20xx年2月15日上午,姜存敏同志工作時間內網上打牌。
姜存敏身為市農村能源技術推廣站聘用工作人員,本應自覺遵守單位工作紀律,而他卻在工作時間內做與工作無關事項,根據《xx市農業局違反作風效能建設有關規定處理辦法(試行)》第十條之規定,經市農業局班子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姜存敏同志通報批評,并扣發300元考核獎。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農業局提出書面申辯。
xx市農業局
年2月16日
關于給予通報批評的決定 篇2
當事人:
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分兩期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13.6億元公司債券(證券簡稱“15債”、“15xx02”)并分別于x年9月10日和11月2日在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交易,本次債券由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銷并擔任受托管理人。
公司在本次債券存續過程中,存在募集資金使用管理不規范,募集資金專戶管理不到位的違規行為。根據募集說明書約定,本次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為償還銀行貸款和補充營運資金,但公司在實際收到募集資金后,將其中的10.48億元劃往非關聯公司浙江國通物資有限公司進行過賬,之后上述款項中的3.58億元和4.01億元先后劃入公司實際控制人陳志樟控制的企業控股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上述款項未嚴格存入募集資金專項賬戶進行管理,也未直接用于核準的用途。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x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第1.7條、第7.1條的規定。
此外,公司還存在募集說明書中未決訴訟披露不完整的問題。根據公司-x年審計報告(大信審字〔〕第4-00220號),其子公司沈陽五洲商業廣場發展有限公司因未決訴訟導致的預計負債為1.4億元,但公司在募集說明書第101頁“發行人資產受限情況及或有事項”部分披露的未決訴訟金額為3756.42萬元,二者存在差異,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5條的規定。
鑒于上述行為的性質及情節,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上市規則》第7.1條、第7.3條和《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本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誠信檔案。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上市規則》的規定,完善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證券交易所
x年四月二十七日
關于給予通報批評的決定 篇3
各部門、單位:
在濱海灣花園安置區項目管理中,未認真履行職責,未嚴格按照公司文明施工的有關要求進行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致使濱海灣花園安置區1#、7#、8#地塊施工現場建筑材料隨意堆放,破損圍擋、安全網未及時更換,建筑垃圾未及時清理,為公司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
為達到警示作用,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規范文篇明施工管理行為,保證項目文明施工,現決定:對予以通報批評。
希望重視此問題,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對存在問題盡快予以徹底整改,并堅決杜絕此類問題再度發生。各部門、單位要引以為戒,切實抓好文明施工管理,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公司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穩步提高。
x有限公司
年七月十三日
關于給予通報批評的決定 篇4
各黨支部:
在全鎮上下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期間,我鎮xx村在農村危房戶改造申報評定過程中存在違規現象。經調查發現,xx村支村兩委在本村危房戶改造申報評定過程中,存在貫徹執行上級要求不到位、程序不規范、把關不嚴等問題,給黨委、政府的工作造成被動,影響了鎮村公信力。xx村委員會主任黃雄輝,作為本村分管危房工作的主要負責人,未按規定傳達上級要求、嚴格執行標準、認真履行職責,應對本次問題負主要責任。鑒于xx村支村兩委能夠主動認識錯誤、積極采取整改措施,消除不良影響。為了教育全鎮廣大黨員干部,根據《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第四章第二十條之規定,經鎮黨政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xx村全鎮通報批評,給予xx村委員會主任黃雄輝同志誡勉談話,取消xx村第三季度鎮對村績效考核“兩學一做”“黨建+治理”“黨建+民生”的評先評優資格。
各單位接到此通報后,一定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引以為戒、對號入座,深入自查、舉一反三,牢固樹立講規矩、守紀律的意識,深刻吸取教訓、堅持原則、嚴格標準,按政策、按規矩處理好涉及群眾切身利益事項,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構建和諧、美好青山。
中共x鎮委員會
x年8月18日
關于給予通報批評的決定 篇5
,男,xx人,國際教育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xx01班學生,國際教育學院旗手兼安全聯絡員,xx年國家助學金一等獲得者。
該生-xx學年度第二學期因放松對自身要求,自開學以來至5月6日止,無故曠課20節,經學院多次教育,該生意識到自己的過錯,并確有改之,然為嚴肅校紀,以正學風院風,經研究決定撤銷易作齊國際教育學院旗手兼安全聯絡員職務告處分,暫緩發國家助學金一等xx元,待本學期期末考試后表現進步后發之,特此通告。
學生本人自接到處分決定后,對此有異議,可在7個工作日之內向國際教育學院申訴委員會申訴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