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違紀處理決定(通用11篇)
關于違紀處理決定 篇1
各中心學校,局直各學校(單位),各民辦院校:
今年以來,市教育局在省教育廳、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下,多措并舉,狠抓師德師風建設,教風、校風、學風得到不斷提升。但仍有少數學校和教師無視紀律,心存僥幸,頂風違紀,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現將近期查處的兩起案件的處理決定通報如下:
1.彭,女,1969年7月出生,xx市實驗小學教師;熊,女,1966年8月出生,xx市實驗小學教師;曾,女,1970年9月出生,xx市實驗小學教師。
20xx年6月12日下午6時許,市紀委,市教育局巡查組在原建設銀行辦公樓二樓及單元樓一樓發現3名教師違規組織學生補課,并現場拍攝取證。經查,市實驗小學六(7)班數學教師彭和六(6)班語文教師熊,組織22名學生,分成二個班,在原建設銀行辦公樓二樓補課。其中15人是彭xx班里學生、7人是熊xx班里學生,每生每月收費400元;市實驗小學六(5)班數學教師曾組織7名學生在原建設銀行單元樓一樓補課。其中5人是曾xx班里學生,每生每月收費400元。
彭、熊、曾身為國家教師,違規組織學生補課,根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款之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彭、熊、曾三人行政記過處分,扣發20xx年全年獎勵性績效工資,責令實驗小學將該三人20xx年年度考核直接定為不合格,并對市實驗小學全市通報批評。
2.魯,男,1963年8月出生,大學文化程度,1982年7月參加工作,xx市經濟開發區小學教師。
20xx年6月2日,經濟開發區小學三(3)班數學教師魯在班上向學生推薦了三本教輔資料,要求學生自愿到書店購買。經查,至6月9日,三(3)班大部分學生已經購買。魯身為國家教師,其行為違反了教育部、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發改委、國務院糾風辦《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的規定。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第七款之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魯行政記過處分。
各地各校一定要從上述典型案件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要將此通報傳達到每個教師,同時,組織全體教師認真學習《市教育局“暑期病”專項預防整治實施方案》,與全體教師簽訂《教師暑期遵規守紀承諾書》,認真開展師德師風整訓,教育全體教職工遵規守紀。今后如發現類似問題,將對責任者從嚴處罰,并實行“一案雙查”,追究所在學校領導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切實營造風清氣正的育人環境。
關于違紀處理決定 篇2
各船舶、機關:
劉,男,現任“中建xx102”船長職務;王,男,現任“中建xx102”大副職務;,男,現任“中建”船長職務;李,男,現任“中建”大副職務。
主要事實經過:
1、20xx年5月21日,“中建xx102”在晚上施工結束后,劉提出夜餐,在此過程中劉容留李、吊車司機朱在其船上喝酒,喝酒結束后朱酒后尋釁滋事,劉未能及時制止,導致“中建xx102”部分船員無法正常休息和工作。
2、20xx年6月24日,“中建xx102”在與“中建”工作配合中因“中建”舵效失靈,導致“中建xx102”船舶失控,在此過程中劉、二人在高頻對話中工作態度極其惡劣,而后王在高頻對話中與對罵,且有動手行為,被其他船員及時制止。
處理決定:
鑒于上述事實經過,劉等四名同志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秩序,根據《中建筑港船舶分公司<中建筑港船(20xx)2號>文件》、《中建筑港船舶分公司安全管理獎懲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
1、對劉在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并罰款人民幣20xx元;
2、對王在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并罰款人民幣20xx元;
3、對在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并罰款人民幣1000元;
4、對李在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并罰款人民幣500元。
以上四名同志的罰款自發文之日起,次月在其工資中相應扣罰。希望廣大船員、機關干部引以為戒,認真汲取深刻教訓。對屢教不改、明知故犯、視安全為兒戲的違章行為公司將嚴肅查處。
xx年xx月xx日
關于違紀處理決定 篇3
我公司員工在原擔任領班期間(兼管倉庫工具),責任心不強,不愛護公司財物,對工具疏于治理,沒有履行正常的出入倉手續,造成綠籬剪和禾鐮等一批工具遺失,已難以追回,給公司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鑒于其已嚴重失職,公司于20xx年9月17日免去其領班職務,并給予一次改正機會,重新安排崗位工作。
在20xx年8月16日辦理工具交接手續時,未按要求當場辦理書面移交記錄和簽名確認手續,在以后公司多次派人要求其補簽移交手續,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要求合理的情況下,其本人仍態度生硬,不予合作,不珍惜公司給予的改正機會,找借口推卸責任,不想承擔相應的責任,拒不簽名確認已移交的工具,同時拒絕簽名領取七月份工資,違紀違規情節嚴重,在員工中造成不良的影響。為嚴厲紀律,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確保員工守則的順利實施,公司經研究后,決定對作出如下處理:
一、立即辭退。根據本公司員工守則第四章第二條第1節第4小節和第10小節的規定,從20xx年11月25日起辭退該員工,工資結算至20xx年11月24日止。
二、賠償損失。根據本公司員工守則第四章第二條第4節第2小節的規定,按應承擔的責任賠償因失職丟失工具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三、兩天內辦妥離職手續。限于11月25-26日兩天內辦妥有關離職手續,交回經手簽名領取的工具、考勤卡和員工守則,再結算工資。逾期將不再辦理。希各員工引以為戒,認真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珍惜工作機會,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花木公司
關于違紀處理決定 篇4
5月6日中午,二年二班孫*,找本班候,二年三班姜、二年五班韓*,到小學打架,對學校在社會上的聲譽造成嚴重的影響,為嚴肅校紀,經校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幾名同學以下處分:
孫 *:聚眾鬧事,并動手打架,給予開除學籍,留校查看,停課一周處分。
候:雖沒動手打架,但幫忙找人,且屢犯校規,已經通知家長,自動退學。
姜、韓*:雖然因為沒不開情面而去,且去后能夠拉架,但去了,就說明有打架傾向,并對學校聲譽已經造成影響,給予兩名同學嚴重警告處分。
同學們,打架打到小學,是我校有史以來第一次,不僅個人應該感到無限恥辱,更應該知道,這是培養我們,教育我們的老師、學校的恥辱,同時影響到了我們*鎮兩個教育部門的友好往來,我希望,這是最后一次,以后,再有到小學、高中惹事生非的,一律嚴懲。
*中學校委會
20xx年5月13日
關于違紀處理決定 篇5
關于對計量科駐新選站違紀人員的處理決定
計量科駐新選站原站長單永文,計量員張秋玉、秦奎英,在20xx年駐新選廠負責煤泥洗矸銷售計量監督工作期間,組織紀律性松懈,工作責任心差,不能嚴格遵守計量監督工作守則,造成了嚴重的煤泥跑量事故,給集團公司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給選煤處工作造成了不良影響。鑒于該事件的嚴重性,為教育違紀人員,警示工作責任心不強的同志,提高全員工作積極性。本著冶病救人的原則,經選煤處領導研究決定,給予有關人員以下處理:1、單永文身為計量站長,不能以身作則,干好本職工作。無視組織紀律,違反計量監督工作守則,對造成煤泥跑量事故,負主要責任。即日起免去站長職務,罰款三千元,調離計量工作崗位,停職反省后,再另行安排。2、張秋玉、秦奎英身為計量監督人員,不能嚴守計量監督工作守則,工作期間嚴重失職造成煤泥跑量,喪失了計量監督的應有作用,對該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從即日起調離計量工作崗位,罰款貳仟元,待停職反省后另行安排。3、計量科科長尹士坤,對該事故負有管理不善、嚴重失查的責任,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以觀后效。希望選煤處全體同志引以為戒,從該事故中吸取教訓,提高工作責任心,努力工作,堅決杜絕此類事故的發生,如再有因工作責任心差給集團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給選煤處工作造成不良影響者,從重處罰。
七煤公司選煤處
20xx年11月8日
關于違紀處理決定 篇6
關于對違紀違規問題的處理決定
我公司員工在原擔任領班期間(兼管倉庫工具),責任心不強,不愛護公司財物,對工具疏于管理,沒有履行正常的出入倉手續,造成綠籬剪和禾鐮等一批工具遺失,已難以追回,給公司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鑒于其已嚴重失職,公司于xx年9月17日免去其領班職務,并給予一次改正機會,重新安排崗位工作。在xx年8月16日辦理工具交接手續時,未按要求當場辦理書面移交記錄和簽名確認手續,在以后公司多次派人要求其補簽移交手續,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要求合理的情況下,其本人仍態度生硬,不予合作,不珍惜公司給予的改正機會,找借口推卸責任。
關于違紀處理決定 篇7
關于給予許XX同學記過處分的決定
繼續教育學院夜大教育部許XX同學,該生于20xx年9月4日在校圖書館看書時,將三本圖書書脊、封底兩處書標以及底頁的條形碼撕去,意圖將三本圖書帶出圖書館。在經過圖書館門禁時,警報器發出鳴響,保安按照檢查程序檢查發現許XX同學沒有為三本圖書辦理借閱手續并已將圖書的部分標識去除,企圖蒙混過關。事發后,圖書館、繼續教育學院、夜大教育部均對許XX同學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批評教育,許XX同學也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并做出了較為深刻的書面檢查。
根據《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第三章第四節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四款相關規定,經學院研究決定給予許XX同學記過處分,并按照圖書館的相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
許XX同學如果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在接到處分決定書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繼續教育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材料包括申訴申請書原件一份、復印件一份并附處分決定書復印件一份。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繼續教育學院
20xx年9月13日
關于違紀處理決定 篇8
各船舶、機關:
劉,男,現任“中建xx102”船長職務;王,男,現任“中建xx102”大副職務;,男,現任“中建”船長職務;李,男,現任“中建”大副職務。
主要事實經過:
1、20xx年5月21日,“中建xx102”在晚上施工結束后,劉提出夜餐,在此過程中劉容留李、吊車司機朱在其船上喝酒,喝酒結束后朱酒后尋釁滋事,劉未能及時制止,導致“中建xx102”部分船員無法正常休息和工作。
2、20xx年6月24日,“中建xx102”在與“中建”工作配合中因“中建”舵效失靈,導致“中建xx102”船舶失控,在此過程中劉、二人在高頻對話中工作態度極其惡劣,而后王在高頻對話中與對罵,且有動手行為,被其他船員及時制止。
處理決定:
鑒于上述事實經過,劉等四名同志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秩序,根據《中建筑港船舶分公司<中建筑港船(20xx)2號>文件》、《中建筑港船舶分公司安全管理獎懲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
1、對劉在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并罰款人民幣20xx元;
2、對王在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并罰款人民幣20xx元;
3、對在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并罰款人民幣1000元;
4、對李在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并罰款人民幣500元。
以上四名同志的罰款自發文之日起,次月在其工資中相應扣罰。
希望廣大船員、機關干部引以為戒,認真汲取深刻教訓。對屢教不改、明知故犯、視安全為兒戲的違章行為公司將嚴肅查處。
年月日
關于違紀處理決定 篇9
各駕培機構:
近段時間來,針對我市駕培市場出現個別教練員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教學行為不規范等違規違紀現象,我處高度重視,通過調查核實,現對許等47名違規違紀教練員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許等41名教練員(具體名單見附件一)存在不按規定計時刷卡培訓及不隨車教學等違規違紀行為。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管理辦法》的規定,對許等41名教練員通報批評,并脫產參加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培訓3天。
二、駕校教練員鄧使用報廢車輛從事教學活動,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管理辦法》規定,暫停其教練員資格6個月,脫產參加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培訓三天,并抄告公安交警部門。
三、駕校教練員何、蘇駕校教練員侯存在不按教學大綱施教、不文明教學及亂收費等違規行為,引起學員反復投訴,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按照《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報請省運管局同意注銷其教練員證件。
四、駕校教練員鄧、,駕校教練員方存在收受學員過關好處費、參與考試舞弊等違法行為(具體情況見附件二),按照《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之規定,報請省運管局同意注銷鄧、方教練員證件。
希望全體教練員引以為戒,切實提高法制觀念,增強法律意識,全面規范教學行為。全市各駕校要加強對所屬教練員的管理,嚴禁教練員違規違紀行為發生。今后,市處將不定期的對教練員教學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在教學培訓過程中有不文明教學行為的,將根據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對情節嚴重的查實后一律吊銷其教練員證,對學員投訴多、管理不力的駕校將予以停業整頓。
特此通報。
xx市道路運輸管理處
20xx年10月14日
關于違紀處理決定 篇10
各有關縣市區人事局,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嚴肅考風考紀,切實維護我市人事考試工作的公平和公正,嚴厲查處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第3號令《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和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定,對20xx年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嚴重違紀違規人員作如下處理:
一、本次所有考試科目成績無效。
二、2年內不準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附:20xx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嚴重違紀違規人員名單
二○xx年十一月十七日
關于違紀處理決定 篇11
各中心學校,局直各學校(單位),各民辦院校:
今年以來,市教育局在省教育廳、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下,多措并舉,狠抓師德師風建設,教風、校風、學風得到不斷提升。但仍有少數學校和教師無視紀律,心存僥幸,頂風違紀,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現將近期查處的兩起案件的處理決定通報如下:
1.彭,女,1969年7月出生,xx市實驗小學教師;熊,女,1966年8月出生,xx市實驗小學教師;曾,女,1970年9月出生,xx市實驗小學教師。
20xx年6月12日下午6時許,市紀委,市教育局巡查組在原建設銀行辦公樓二樓及單元樓一樓發現3名教師違規組織學生補課,并現場拍攝取證。經查,市實驗小學六(7)班數學教師彭和六(6)班語文教師熊,組織22名學生,分成二個班,在原建設銀行辦公樓二樓補課。其中15人是彭xx班里學生、7人是熊xx班里學生,每生每月收費400元;市實驗小學六(5)班數學教師曾組織7名學生在原建設銀行單元樓一樓補課。其中5人是曾xx班里學生,每生每月收費400元。
彭、熊、曾身為國家教師,違規組織學生補課,根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款之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彭、熊、曾三人行政記過處分,扣發20xx年全年獎勵性績效工資,責令實驗小學將該三人20xx年年度考核直接定為不合格,并對市實驗小學全市通報批評。
2.魯,男,1963年8月出生,大學文化程度,1982年7月參加工作,xx市經濟開發區小學教師。
20xx年6月2日,經濟開發區小學三(3)班數學教師魯在班上向學生推薦了三本教輔資料,要求學生自愿到書店購買。經查,至6月9日,三(3)班大部分學生已經購買。魯身為國家教師,其行為違反了教育部、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發改委、國務院糾風辦《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的規定。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第七款之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魯行政記過處分。
各地各校一定要從上述典型案件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要將此通報傳達到每個教師,同時,組織全體教師認真學習《市教育局“暑期病”專項預防整治實施方案》,與全體教師簽訂《教師暑期遵規守紀承諾書》,認真開展師德師風整訓,教育全體教職工遵規守紀。今后如發現類似問題,將對責任者從嚴處罰,并實行“一案雙查”,追究所在學校領導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切實營造風清氣正的育人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