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情不起訴決定書范文(通用3篇)
酌情不起訴決定書范文 篇1
被不起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住址(被不起訴人住址寫居住地,如果戶籍所在地與暫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寫明戶籍所在地和暫住地),是否受過刑事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決定機關等。】
(如系被不起訴單位,則寫明名稱、住所地等)。
辯護人(寫姓名、單位)。
本案由 (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 涉嫌 罪,于 年x 月x 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如果是自偵案件,此處寫“被不起訴人 涉嫌 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于 年x 月x 日移送審查起訴或不起訴。”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此次應當將指定管轄、移送單位以及移送時間等寫清楚。)
(如果案件曾經退回補充偵查,應當寫明退回補充偵查的日期、次數以及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時間。)
x x x(偵查機關名稱)移送審查起訴認定(概括敘述偵查機關認定的事實),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x x x(偵查機關名稱)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本案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x x x(被不起訴人姓名)不起訴。
(如系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則寫為:本案經本院偵查終結后,在審查起訴期間,經兩次補充偵查,本院仍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x x x(被不起訴人的姓名)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x x x 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x x x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x x x人民檢察院
年月日 (院印)
酌情不起訴決定書范文 篇2
不 起 訴 決 定 書
×檢刑不訴[]×號
被不起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住址(被不起訴人住址寫居住地,如果戶籍所在地與暫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寫明戶籍所在地和暫住地),是否受過刑事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決定機關等。]
(如系被不起訴單位,則寫明名稱、住所地等)。
辯護人……(寫姓名、單位)。
本案由(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如果是自偵案件,此處寫“被不起訴人涉嫌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于×年×月×日移送審查起訴或不起訴。”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此次應當將指定管轄、移送單位以及移送時間等寫清楚。)
(如果案件曾經退回補充偵查,應當寫明退回補充偵查的日期、次數以及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時間。)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的姓名)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被不起訴人的姓名)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人民檢察院
(院印)
×年×月×日
酌情不起訴決定書范文 篇3
被不起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住址(被不起訴人住址寫居住地,如果戶籍所在地與暫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寫明戶籍所在地和暫住地),是否受過刑事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決定機關等。] (如系被不起訴單位,則寫明名稱、住所地等)。 辯護人„„(寫姓名、單位)。 本案由(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涉嫌罪,于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如果是自偵案件,此處寫“被不起訴人涉嫌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于x年x月x日移送審查起訴或不起訴。”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此次應當將指定管轄、移送單位以及移送時間等寫清楚。) (如果案件曾經退回補充偵查,應當寫明退回補充偵查的日期、次數以及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時間。)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如果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即偵查機關移送起訴認為行為構成犯罪,經檢察機關審查后認定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而決定不起訴的,則不起訴決定書應當先概括敘述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認定的犯罪事實(如果是檢察機關的自偵案件,則不寫這部分),然后敘寫檢察機關審查后認定的事實及相應的證據,重點反映顯著輕微的情節和危害程度較小的結果。如果是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本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審查過程中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至(六)項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而決定不起訴的,應當重點敘明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事實和證據,充分反映出法律規定的內容。】 本院認為,X X X(被不起訴人的姓名)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X X X(被不起訴人的姓名)不起訴。 【如果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至(六)項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而決定不起訴的,重點敘明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據,最后寫決定不起訴的法律依據。】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X X X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X X X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X X X人民檢察院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