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行政處理決定書(通用11篇)
撤銷行政處理決定書 篇1
當事人:許,男,x年10月17日出生,中國香港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號碼:。
x年10月16日,當事人許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經福田口岸旅檢進境大廳入境,攜帶嬌蘭御延蘭花面霜(50ml/瓶9kg)16瓶,未向海關申報,涉嫌違法移送調查處理。x年10月17日,我關作出皇關緝福處簡決字[]280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審查,該處罰決定內容有誤,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決定撤銷皇關緝福處簡決字[]280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本案重新調查審理。
x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撤銷行政處理決定書 篇2
被處罰人:邢 性別:男 年齡:43聯系電話:(張)
家庭住址:
所在單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職務:經理
單位地址:xx省xx市xx縣路號
郵編:
本機關于x年10月17日依法對你作出了(濟高)安監管罰〔〕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對你進行18152.46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且于x年10月17日將該處罰決定書送達給你單位員工張指定領取人劉愛松。
經本機關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認為原行政處罰決定書((濟高)安監管罰〔〕6號)存在瑕疵,不應加蓋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印章,現依法予以撤銷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
撤銷x年10月17日本機關作出的(濟高)安監管罰〔〕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x年12月21日
撤銷行政處理決定書 篇3
某某市鞋業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x年6月在某市某街道辦事處城南路以南(公司院內)建鞋業綜合樓過程中超建一層,面積1220m2。為此,某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于x年12月28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建監行決字()第000號,對你公司作出了限期補辦規劃手續和罰款222800元的行政處罰。
x年9月,本機關在行政執法檢查中,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進行了審查,認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證據不充分,有關“限期補辦規劃手續”的行政處罰種類與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不相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
撤銷某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于x年12月28日作出的建監行決字()第00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你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重新調查后依法處理。
某某市城市管理局
x年十月九日
撤銷行政處理決定書 篇4
行政處理決定書
廣州市荔鴻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荔灣區東風西路中興橫地段建設一幢13層辦公商業綜合樓工程(西場電子城),根據《關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意見的復函》(荔人防建〔1998〕1號)批復,該項目應建5級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該項目建設過程中,你公司未按國家有關規范標準落實防空地下室建設,導致防空地下室達不到應有的防護要求且無法整改。你公司于20xx年7月16日向我辦書面作出《關于西場電子城項目人防工程申請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說明》,申請該項目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考慮到該項目納入了市“爛尾樓”項目,又存在結構安全問題,我辦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并于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發出《關于繳納易地建設費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號),該項目應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之后,我辦多次催促你公司繳納易地建設費,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目前該綜合樓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繳納易地建設費。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九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九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經研究,依法決定如下:
責令你公司于20xx年4月30日前憑《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廣州市指定銀行網點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根據情況采取處罰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六十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2、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件:1.執法依據
2.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
撤銷行政處理決定書 篇5
行政處理決定書
廣州市荔鴻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荔灣區東風西路中興橫地段建設一幢13層辦公商業綜合樓工程(西場電子城),根據《關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意見的復函》(荔人防建〔1998〕1號)批復,該項目應建5級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該項目建設過程中,你公司未按國家有關規范標準落實防空地下室建設,導致防空地下室達不到應有的防護要求且無法整改。你公司于20xx年7月16日向我辦書面作出《關于西場電子城項目人防工程申請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說明》,申請該項目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考慮到該項目納入了市“爛尾樓”項目,又存在結構安全問題,我辦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并于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發出《關于繳納易地建設費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號),該項目應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之后,我辦多次催促你公司繳納易地建設費,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目前該綜合樓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繳納易地建設費。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九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九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經研究,依法決定如下:
責令你公司于20xx年4月30日前憑《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廣州市指定銀行網點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根據情況采取處罰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六十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2、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件:1.執法依據
2.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
撤銷行政處理決定書 篇6
行政處理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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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房地權處決字(20xx)5號
被處理人:楊新立身份證號:4101228案由:撤銷房產登記發證行為
經查明:楊新立位于中牟縣城關鎮解放路12號的房屋20xx年12月4日我局為其頒發了牟房權證字第 號房屋所有權,13957證書。20xx年4
月23日中牟縣人民法院證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權屬證明是無效的。鑒于以上情況,根據《鄭州市房屋登記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現作出如下處理決定:撤銷我局為楊新立位于中牟縣城關鎮解放路12號所做的房屋登記,并予以收回該房屋的牟房權證字第13957號房屋所有權證書。被處理人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牟縣人民政府或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處理決定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視為送達。
中牟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20xx年8月6日
撤銷行政處理決定書 篇7
被處理人:楊身份證號: 案由:撤銷房產登記發證行為
經查明:楊位于xx縣城關鎮解放路號的房屋x年12月4日我局為其頒發了牟房權證字第 號房屋所有權,證書。x年4
月23日xx縣人民法院證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權屬證明是無效的。鑒于以上情況,根據《鄭州市房屋登記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現作出如下處理決定:撤銷我局為楊位于xx縣城關鎮解放路號所做的房屋登記,并予以收回該房屋的牟房權證字第13957號房屋所有權證書。被處理人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xx縣人民政府或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處理決定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視為送達。
xx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
x年8月6日
撤銷行政處理決定書 篇8
xx市xx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xx區路中興橫地段建設一幢13層辦公商業綜合樓工程(西場電子城),根據《關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意見的復函》(荔人防建〔〕1號)批復,該項目應建5級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該項目建設過程中,你公司未按國家有關規范標準落實防空地下室建設,導致防空地下室達不到應有的防護要求且無法整改。你公司于20xx年7月16日向我辦書面作出《關于西場電子城項目人防工程申請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說明》,申請該項目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考慮到該項目納入了市“爛尾樓”項目,又存在結構安全問題,我辦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并于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發出《關于繳納易地建設費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號),該項目應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之后,我辦多次催促你公司繳納易地建設費,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目前該綜合樓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繳納易地建設費。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九條、《xx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九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條;《xx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經研究,依法決定如下:
責令你公司于20xx年4月30日前憑《xx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xx市指定銀行網點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根據情況采取處罰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六十日內向xx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2、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件:1.執法依據
2.xx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
xx市民防辦公室
年3月24日
撤銷行政處理決定書 篇9
行政處理決定書
被處理人:楊新立身份證號:4101228案由:撤銷房產登記發證行為
經查明:楊新立位于中牟縣城關鎮解放路12號的房屋20xx年12月4日我局為其頒發了牟房權證字第 號房屋所有權,13957證書。20xx年4
月23日中牟縣人民法院證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權屬證明是無效的。鑒于以上情況,根據《鄭州市房屋登記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現作出如下處理決定:撤銷我局為楊新立位于中牟縣城關鎮解放路12號所做的房屋登記,并予以收回該房屋的牟房權證字第13957號房屋所有權證書。被處理人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牟縣人民政府或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處理決定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視為送達。
中牟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
20xx年8月6日
撤銷行政處理決定書 篇10
申請人:xx鎮xx村桃坪組。
代表人:劉c、劉x
被申請人:xx鎮xx村甲村組
代表人:劉、劉x
申請人xx鎮xx村桃坪組與被申請人xx鎮xx村甲村組因地名為“一碗水”的土地權屬爭議申確認所有權,現本案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x年落實縣林改登記時,地名“一碗水”,林地面積約80畝左右,剛填到這塊林地時,被申請人(代表)劉x出面到林業站向勾圖人員打招呼,阻擋不予填表,稱此林地有爭議。此后,申請人多次向林業站反映要求填證,都因劉x出面于預未果。x年12月21日又向xx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x年3月10日,鎮人民政府指派鎮林業站、司法所、綜治辦等單位,組成聯合調查組,對該綜林地進行實地調查。我組村民劉太林、劉太坤等12戶村民均出示了x年5月在土地承包到戶時,由正安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承包明細登記》證原件及《耕地承包登記表》,《山林(荒山)承包使用權證》。所爭議林地的荒山,棄耕地共計面積約80畝左右應歸屬于我桃坪組。
被申請人劉,村委會主任(代表劉x:村民無授權委托書)除在調查中口頭聲稱該爭議林地屬于甲村組外,無書面證據提供。
調查取證情況:
x年4月21日,縣法制辦、縣林改辦、xx鎮司法所、林業站組成聯合調查組,對所爭議的林地地名:“一碗水”進行再次實地調查發現:
一、申請人桃坪村民組村民:等11戶村民均提供了x年由正安縣人民政府頒發的《耕地、荒山、水域承包使用權證》。由劉安軒提供的正安縣人民政府1952年頒發給當時的村民劉慶光《土地房產所以權證》。該證中明確將荒山“一碗水”改給村民劉慶光。在調查中,被調查人原退休干部鄭周華以書面形式陳述了該爭議林地在x年3月承包過程中的具體經過,認定該林地、荒山、棄耕地屬桃坪組村民集體所有。
二、被申請人在調查中,沒有能證明該林地、荒地及棄耕地屬于被申請人的書面證據,而該組村民代表徐世文認為;該爭議林地系解放初期屬于謝壩區,但無證據證明;村民代表(組長)劉認為:爭議地74年——79年全部棄荒就沒有人管了,83年沒有分到戶,也沒有人管,成了放牛山,面積約700畝;村民代表劉太培認為:我們“沒有土地證,入社證據我們不清楚(具體是誰的我們不了解)。
綜上所述,本府任為,根據林業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土地改革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貴州省《林木林地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爭議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證據的爭議的林地,應當明確給保持有效證據的一方,證據中面積以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為準”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十四條之規定,對該爭議林地作如下處理:
一、爭議林地地名:“一碗水”。
二、爭議林地面積及四至界畔:以調查組現場所勾草圖,爭議雙方及在場人簽字認定的四至界畔為準。
三、爭議地內的林地、荒山、棄耕地歸申請人集體所有。
四、當事人對本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正安縣人民法院起訴。
五、本決定一式 八 份,送雙方當事人各一份,縣林業局、林改辦、xx鎮人民政府、xx村委會、存檔二份
x年五月十五日
撤銷行政處理決定書 篇11
牟房地權處決字()5號
被處理人:楊身份證號: 案由:撤銷房產登記發證行為
經查明:楊位于xx縣城關鎮解放路12號的房屋20xx年12月4日我局為其頒發了牟房權證字第 號房屋所有權,13957證書。x年4
月23日xx縣人民法院證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權屬證明是無效的。鑒于以上情況,根據《鄭州市房屋登記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現作出如下處理決定:撤銷我局為楊位于xx縣城關鎮解放路12號所做的房屋登記,并予以收回該房屋的牟房權證字第13957號房屋所有權證書。被處理人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xx縣人民政府或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處理決定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視為送達。
xx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
x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