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性集體合同(精選7篇)
區域性集體合同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為進一步明確企業經營者和職工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協調雙方之間的利益關系,共同努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工會工作委員會代表各中小企業全體員工與各中小企業法人代表簽訂《中小企業集體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對已建立工會組織的中小企業經營者和全體員工均有約束力,是企業經營者、工會和全體員工必須共同遵守的勞動關系準則。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二條企業應當尊重并支持企業工會依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職權,組織員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平等協商等途徑和形式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勞動紀律,履行《勞動法》和企業規章所規定的義務。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職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
第四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企業和企業工會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一方和雙方可提請開發區勞動爭議協調組織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和提出訴訟。
第五條 企業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第六條 企業按月及時以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和相關福利待遇,并根據企業效益逐步提高職工工資。
第七條企業應按規定發給職工必備的勞保用品,改善勞動條件,做到安全生產。
第八條工會有權監督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措施,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條本合同經雙方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條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一條本合同有效期內遇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履行或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本合同經××區域性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經企業方代表和工會方簽字蓋章報勞動部門、開發區工會。本合同生效后,各方所屬的成員單位應當向各自單位的全體員工進行公布。
第十三條本合同壹式三份,每個企業一份、工會一份、報上級工會備案一份。
甲方: 乙方:聯合工會
企業名稱(蓋章): 工會主席(簽字):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甲方:
企業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甲方:
企業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甲方:
企業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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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企業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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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企業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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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企業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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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企業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區域性集體合同 篇2
甲方(員工方) 乙方(企業方)
涉及員工人數: 人 涉及企業數: 家
協商首席代表: 協商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職務: 職務: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協商代表人數: 協商代表人數:
代表產生方式: 代表產生方式: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區域內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工業園區(社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及深圳市有關法規、規章,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的甲方,是指本區域內企業的全體員工。甲方由園區或社區工會(或員工代表)代表員工與企業通過集體協商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三條 本合同的乙方,是指本區域內所有企業。乙方由企業代表代表企業與員工通過集體協商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四條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第五條 本合同對本區域內企業和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六條 本區域內員工月工資不低于 元(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第七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每月按約定的工資發放日足額發放。工資發放日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發放。
第八條 企業應按《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支付員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以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以計件工資為基數,按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別支付150%、200%、300%工資報酬。
第九條本區域內企業根據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企業員工工資水平及經濟效益,確定本年度本企業員工工資增(減)幅度。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方式依法建立工時制度,合理安排員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嚴格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并依下列要求處理相關事宜:
(一)企業事先提出加班加點理由,確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數;
(二)與企業工會或參與加班的員工協商;
(三)企業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加點時間不超過《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企業工會和員工應當給予支持。
第四章 保險福利
第十二條企業和員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的負擔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員工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企業根據經濟效益情況,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費用負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逐步發展并改善員工的文娛設施、 膳食、交通、住房等條件。
第五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十五條 企業依照法律、 法規及規章,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十七條 企業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員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 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第十九條 對于危害員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會有權代表或支持員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條 發生員工傷亡事故,或出現危及員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企業應當及時處理,并在24小時以內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 集體合同的期限、履行及爭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從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一經生效,雙方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同意變更修改條款內容的,應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程序重新協商,并將變更修改后的內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二十三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依規定執行。無規定的雙方應進行集體協商,簽訂補充條款,并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登記。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雙方應舉行集體協商,重新訂立本區域內的集體合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登記,自登記完成之日起生效。送達15日內審查登記機構未提出異議的,本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存檔。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區域性集體合同 篇3
企業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區域性集體合同 篇4
本合同經××區域性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經企業方代表和工會方簽字蓋章報勞動部門、開發區工會。本合同生效后,各方所屬的成員單位應當向各自單位的全體員工進行公布。
第十三條
本合同壹式三份,每個企業一份、工會一份、報上級工會備案一份。
甲方:
乙方:聯合工會
企業名稱(蓋章):
工會主席(簽字):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區域性集體合同 篇5
年月日
區域名稱
覆蓋企業數
覆蓋職工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合作共事,共謀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平等協商制度,根據利益兼顧、明確權利和義務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工會是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工會尊重和支持業主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依法支持業主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協助業主教育職工自覺遵守勞動法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本合同為區域性集體合同,覆蓋轄區企業,各企業在執行勞動標準,勞動保險、工資福利以及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企業實行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工作制,因業務合同需要和生產急需確需加班加點的,應征求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后實施,并依法發給職工加班工資或安排同等時間補休。法定節假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在夏季高溫、冬季嚴寒季節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企業應采取措施,保證員工有良好的工作環境,或依據有關規定合理安排減少工作時間。對于有損職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加班加點,工會有權代表和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三章職工福利
第六條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用于員工福利。
第七條企業應根據效益情況逐步改善職工文體、勞保、生活福利、醫療等待遇。
第八條企業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發放特殊工種的各類津貼、補貼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勞動保險及安全衛生
第九條企業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勞動保險費用、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享受保險待遇。
第十條員工因公受傷、致殘、死亡以及企業發生重大事故,企業應在24小時內向上級工會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企業職工出現因公造成職業病、負傷致殘、死亡及女職工孕期、產期等情況,凡符合法規規定條件的,企業應按規定給于該職工相應的待遇。
第十二條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不斷改善安全、衛生條件,認真做好特殊工種、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積極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五章工資專項協議
第十三條企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結合本企業的特點,與工會協商確定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
第十四條雙方根據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資指導線、上年度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以及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經協商合理確定職工工資水平,企業保證職工收入隨著企業效益增長而增長。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本企業按月發放職工工資,并于固定時間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拖欠職工工資,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抵付職工工資性收入。
第十六條職工產假、晚婚晚育假、婚喪假、工傷職工停工等期間,應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第十七條職工病假應發放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并不得低于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職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占用工作時間的,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第十九條非因職工原因停工、停產、歇業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甲乙雙方可協商確定職工生活費標準,并不得低于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條企業應建立職工考勤制度,書面記錄職工出勤情況,并與職工核對簽字。企業應將工資支付給職工本人,并同時提供工資清單。
第六章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經、孕、產、哺“四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內,企業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二十四條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五條女職工生育后,在哺乳期內(嬰兒一周歲內)每天給予哺乳時間一小時,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哺乳時間增加一小時。
第二十六條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
(1)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3)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
第二十七條對于節育手術者休假,按當地計生部門《關于實施各種節育手術假期等規定的通知》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活津貼按照《柳州市生育保險辦法》由社保局統一支付。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按月發放女職工特殊衛生用品。
第三十條“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企業給予女職工休假半天。
第三十一條企業定期對女職工舉行婦女保健知識講座。至少每兩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檢查。
第七章合同責任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支持工會工作,工會應當幫助企業加強和改進企業管理,監督企業落實集體合同所列條款。企業工會組織不健全,集體合同履行不正常,不得參加評先評模。
第三十三條工會與企業雙方為加強合作和聯系、保障集體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協商談判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聯系(協商)會議,就集體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
(二)企業召開董事會或行政辦公會議,應有本企業工會代表列席,并聽取工會代表的意見。
(三)基層工會組織召開會議或組織活動,盡可能不占用生產(工作)時間,確需占用的企業應予支持。
第三十四條企業依法提取和撥繳工會經費。
第八章勞動爭議
第三十五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屬集體勞動爭議,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行政方及上級工會可派員參加。
第三十六條職工個人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由基層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勞動爭議當事人應依法解決爭議,不得激化矛盾。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有效期3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滿前3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非法定事由或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四十條雙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下列情況可以解除,終止合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的情況出現,使合同無法履行;
第四十一條企業要支持配合工會及職工代表對集體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自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行生效。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簽約雙方各執一份,上報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上級工會各一份。
區域企業:(附后)年月日
工會方首席代表:年月日
(簽字蓋章)
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意見: 年月日
(勞動行政部門簽章)
本合同覆蓋單位
企業蓋章: 企業法人代表:
年月日
企業蓋章: 企業法人代表:
年月日
企業蓋章: 企業法人代表:
年月日
區域性集體合同 篇6
本合同對 已建立工會組織的.中小企業經營者和全體員工均有約束力,是企業經營者、工會和全體員工必須共同遵守的勞動關系準則。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區域性集體合同 篇7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企業和企業工會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一方和雙方可提請開發區勞動爭議協調組織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和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