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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體合同

發布時間:2024-11-27

企業集體合同(精選28篇)

企業集體合同 篇1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企業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企業工會主席:___________

  企業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 職工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

  第一條 為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職工與企業應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四條 企業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有責任不斷改進生產管理,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說明情況,與工會或職工協商同意后,可適當延長時間,并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 企業每______月以貨幣形式發放月工資給職工本人,最低工資不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水平。

  第六條 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職業安全衛生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企業應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對職工實行社會保險,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本企業的勞動爭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 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組成監督檢查小組,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及時協商解決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止。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

  企業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  職工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附:

  1、工資集體協議參考文本;

  2、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參考文本;

  3、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參考文本;

  4、簽訂集體合同的有關說明

企業集體合同 篇2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采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

  第五條 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三)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五)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第六條 符合本規定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章 集體協商內容

  第八條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勞動報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二)工資支付辦法;

  (三)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四)工資調整辦法;

  (五)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六)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

  (七)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第十條 工作時間主要包括:

  (一)工時制度;

  (二)加班加點辦法;

  (三)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

  (四)勞動定額標準。

  第十一條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時間、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辦法;

  (二)不能實行標準工時職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條 勞動安全衛生主要包括:

  (一)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二)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五)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體檢。

  第十三條 補充保險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補充保險的種類、范圍;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設施;

  (三)醫療期延長及其待遇;

  (四)職工親屬福利制度。

  第十四條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主要包括:

  (一)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

  (三)女職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記制度。

  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培訓主要包括:

  (一)職業技能培訓項目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職業技能培訓的措施。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勞動合同簽訂時間;

  (二)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三)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四)試用期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七條 獎懲主要包括:

  (一)勞動紀律;

  (二)考核獎懲制度;

  (三)獎懲程序。

  第十八條 裁員主要包括:

  (一)裁員的方案;

  (二)裁員的程序;

  (三)裁員的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

  第三章 集體協商代表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協商代表(以下統稱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并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條 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

  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

  第二十三條 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代理。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條 協商代表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集體協商;

  (二)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布協商情況并征求意見;

  (三)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監督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協商代表應當維護本單位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為。

  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二十八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二十九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就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條 工會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未建立工會的,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換用人單位一方協商代表。

  第三十一條 協商代表因更換、辭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應在空缺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本規定產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 集體協商程序

  第三十二條 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第三十三條 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熟悉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二)了解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收集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協商意向所持的意見;

  (三)擬定集體協商議題,集體協商議題可由提出協商一方起草,也可由雙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五)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集體協商記錄員。記錄員應保持中立、公正,并為集體協商雙方保密。

  第三十四條 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作出回應;

  (三)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討論;

  (四)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五條 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第五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第三十七條 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八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

  第六章 集體合同審查

  第四十二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或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

  第四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時間;

  (三)審查意見;

  (四)作出審查意見的時間。

  《審查意見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章。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條 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第七章 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

  第四十九條 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第五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

  第五十一條 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人單位因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由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協調處理,必要時,勞動保障部也可以組織有關方面協調處理。

  第五十二條 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自受理協調處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協調處理工作。期滿未結束的,可以適當延長協調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五十三條 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協調處理申請;

  (二)調查了解爭議的情況;

  (三)研究制定協調處理爭議的方案;

  (四)對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五)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五十四條 《協調處理協議書》應當載明協調處理申請、爭議的事實和協調結果,雙方當事人就某些協商事項不能達成一致的,應將繼續協商的有關事項予以載明。《協調處理協議書》由集體協商爭議協調處理人員和爭議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爭議雙方均應遵守生效后的《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工會或職工代表提出的集體協商要求的,按照《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于20xx年5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1994年12月5日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同時廢止。

  【集體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1、 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

  2、 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

  3、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解除。由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集體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變更或修訂或解除集體合同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七天內雙方進行協商 .

  4、 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由企業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或上級工會組織委派代表)代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指派的代表,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討論通過,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并在簽字后10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調整。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或由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企業集體合同 篇3

  本集體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企業”)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工會”)雙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依法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和工會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規定,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企業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調整這種關系。

  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_____、_____、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力,在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_____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企業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企業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協助企業合理使用各項基金,配合企業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工會_____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業董事會會議。

  第二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企業工作制度。

  第七條 企業執行定時工作制的,企業安排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企業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業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八條 企業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第九條 企業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企業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職工自行安排。

  第十條 企業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職工相應待遇:

  1.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安排職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企業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長時間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按法定的標準向職工另發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企業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 企業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企業在制訂本企業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章 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十四條 企業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標準。企業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工會有權與企業交涉,企業拒不改正的,工會可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企業負責對職工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工會給予協助和配合。

  第十六條 企業執行政府有關_____的法律法規。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企業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十七條 工會支持企業_____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_____情況。

  第十八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企業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企業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_____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企業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企業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二條 每年夏暑季節,企業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在冬季,企業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三條 企業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企業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企業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企業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七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于每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工資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標準和辦法按下列執行: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 由于企業生產任務不足,使職工下崗待工的,企業保證職工的月生活費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二十九條 工會在每年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企業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章 _____與福利

  第三十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社會_____的有關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等社會_____費用,工會有權予以監督。

  第三十一條 企業為員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_________。

  其中用于職工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企業合理安排使用。

  企業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企業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企業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三十三條 企業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企業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雙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企業支付。企業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三十五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三十六條 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三十七條 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_____工作。

  第六章 職工聘用、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八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企業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三十九條 企業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企業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制定、修改、廢止企業制度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協商、調解、_____和訴訟程序處理。

  第四十二條 企業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企業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企業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四十三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企業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_____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七章 勞動紀律和獎懲

  第四十四條 企業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企業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四十五條 企業對于模范執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六條 企業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

  第四十七條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企業作出決定。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企業協商解決。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企業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

  第四十八條 各類處分由企業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企業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企業承認并備案。企業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八章 合作與聯系

  第四十九條 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企業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第五十條 企業和工會可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雙方應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五十一條 工會正、副_____或其代表可以應企業要求向企業通報工會開展的與企業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_____

  第五十三條 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企業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_________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訂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五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有關規定的_____程序辦理。

  第十章 合同期限、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合同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合同期滿前_________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

  第五十六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若簽訂本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七條 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合同一方就本合同的執行情況提出商談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八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_________。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六十條 企業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另行協商后確定。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用(中文或_________文)文本制作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呈報備案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 企業在本合同簽訂后7日內將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相關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和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后,雙方應當及時以適當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全體成員公布。

  企業方(蓋章):_________

  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工會方(蓋章):_________

  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 篇4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改革,促進開放,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最大限度地調動全體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促進企業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雙方在自愿和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是雙方在企業發展、科學管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等方面應遵守的行為規范和共同準則。

  第三條 企業實行集中管理,凡企業范圍內的各------科室、職工均應遵守本合同。

  第四條 合同雙方都有義務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在法律、法規范圍內,通過共同努力,不斷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管理水平和職工待遇。

  第五條 企業保障職工代表依法行使同主管理權力。

  企業及工會鼓動職工利用業余時間學理論、學法律、學管理、學文化、學科學、學技術,提高職工技能,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企業及工會禁止職工從事有損企業的行為和活動。

  第六條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

  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之標準。

  第七條 工會作為全體職工的代表,有義務引導職工政確處理與企業的勞動關系,有義務教育職工認真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遵守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促進企業的發展。

  工會應動員職工積極支持企業開展兩個文明建設,堅持改革開放,發展生產,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和經濟效益,教育職工與企業建成命運共同體。

  第八條 企業應尊重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按時向工會撥繳經費,在研究,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利益的措施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支持。

  企業制定的措施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二章 勞動關系的建立和終止

  第一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工作的需要,有權自主決定招工的時間、條件、方式、數量。招工工作堅持男女平等、雙向擇優錄用的原則。

  第二條 企業分別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有權對企業執行勞動合同情況進行監督,并就違反勞動合同的情況向企業提出書面答復,并委托工會在適當范圍內公布。

  第三條 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理違紀職工,但事先應當征求工會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建議企業重新研究處理。

  企業處理違紀職工和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決定和文件,實行工會會簽制度。

  第四條 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五條 企業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企業工會主席擔任。調解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調解結果應出具書面結論。

  第六條 在勞動合同期間,如發生企業被兼并、合并、破產、拍賣或職工離退體、退職、死亡,勞動關系自然解除。

  第三章 勞 動 報 酬

  第一條 企業堅持按勞分配,堅持個人收益向個人勞動成果及所在單位經濟效益相結合,通過嚴格考核適當拉開收入擋次。

  第二條 企業實行以崗位技能工資為主的多種工資分配形式。

  第三條 對于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報酬,企業依合法規章制度扣罰金額時,以保障職工最低生活為前提。

  違反前款規定,企業須退還扣濫罰部分,并按扣濫罰部分%的金額向職工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工資以------形式支付給職工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時,可由其授權的人代領,代領者必須在工資發放明細表簽名欄簽章方可領取。

  第五條 工資必須按月支付,因故不能按時發放工資的必須向工會說明情況。

  第四章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

  第一條 企業實行每天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小時的工作制度。

  第二條 企業根據{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在保障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和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基礎上,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企業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企業應說明情況,工會及職工應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過1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小時。

  第三條 在法定節假日和公體日工作不能間斷的需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工作需要及用戶急等交貨趕制急件的,通過與同級工會和職工協調方可加班。

  第四條 下述情況,職工必須服從安排: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五條 企業實行的節假日及公體日;

  元旦{一月一日}放假壹天;春節{農歷正月初一;二;三放假叁天;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放假壹天;國慶節{十月一日;二日}放假貳天;以上7天法定節假日如蓬公休日,應予順延。婦女節{限于婦女。三月八日}----;少數民族節假日根據規定執行。

  第五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一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各標準,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條 企業應當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高度重視安全主產。認真搞好勞動保護工作。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引進設備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三條 企業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防護及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和發放保健津貼。

  第四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持證上崗。

  第五條 企業必須按時發放勞保用品。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認真搞好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保用品,對不安規定穿,和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企業有權拒絕其上崗或責令其下崗。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企業有權查處。職工對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并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一條 企業應充分考慮自身特點,視工作需要招收部分女職工。

  第二條 企業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育等為由辭退女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條 在普級、普職、評定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

  第五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景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它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21

  第七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和哺育期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八條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哺育時間視為正常勞動時間,工資按-------工資加補貼執行。計劃生育假期間待遇按國家計劃生育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一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1}本合同的部分條款與國家、省、市的法律法律有沖突的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補充,完善和變更部分條款的

  第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終止合同

  {1}合同期滿;

  {2}因不可抗力致使企業不能恢復正常經營生產,合同難以履行時

  第三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合同;

  企業發生關、停、并、轉、抵、租、破、賣,原合同內容不適應時。

  第四條 合同期滿---月前,合同雙方應協商擬訂新的集體合同或協商集體合同的續訂。

  第五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及續訂均需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并履行手續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 雙方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本合同對企業、工會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企業、工會和全體職工均應嚴格履行合同的保項條款。

  第二條 企業要求全體職工努力完成企業經營針、生產、效益目標。企業履行合同中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及成年工特殊保護等款的義務。

  第三條 企業保障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第四條 企業依法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其中勞動人事、勞動分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全員勞動合同制方案及企業經營方針、奮斗目標等,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企業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努力實現。

  第五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時,應提前30天向工會的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方可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時,應優先考慮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六條 工會應教育職工努力完成勞動生產任務,提高企業經濟效益,開展勞動競,提高文化素質、職企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的職企業道德,推進企業文化建設。

  第七條 工會應努力動員職工完成工廠制定的目標任務。

  第八條 工會對企業違反本合同的行為應予制止的糾正。

  第九條 工會對違章指揮,有損職工安全的行為要求企業有關部門予以糾正和認真處理。

  第十條 對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工會有權要求企業有關部門予糾正和認真處理。企業應支持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為工會開展各種活動提供物質和經濟保障。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企業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或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會議達成的協議,應記錄在案,并向職工公布,經報勞動行政部門及上級工會認可后,產生法律效力,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備查。

  第二條 本合同及附件若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則執行。

  第三條 本合同的監督檢查由雙方瓦派代表,會同有關部門每半年檢查一次,促進合同的正式常履行。

  第四條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為-------年。

  第五條 本合同一式12份,雙方各持3份,分別---------勞動人事局-------總工會3份備案。

  第六條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能過,雙方簽字,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查,按昭法律、法規規定生效。

  雙 方 代 表

  職工方 企業方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企業集體合同 篇5

  ______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和員工方代表______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為了鞏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本著雙方積極合作共事、共謀企業發展的宗旨,經過充分醞釀和平等協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履行合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秩序,穩定良好的勞動關系,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集體合同規定》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______]17號),結合公司有關章程,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旨在協調公司與全體員工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雙方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在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通過集體協商就勞動合同、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衛生、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及各種假期待遇等方面達成一致,制定有關規定,以利于充分調動員工的生產積極性和創造性,共謀公司的發展。

  第三條簽訂本合同必須遵循的原則:_____合法,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兼顧國家、企業、員工三者利益。工會作為員工整體利益的代表,依據本合同規定,指導員工正確處理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共謀企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勞動關系的協調

  第六條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公司與員工以書面訂立勞動合同的形式確定勞動關系,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和《上海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文本征求工會意見后由公司提供,并于簽訂前一星期交給員工,允許員工就合同的條款進行了解和咨詢。

  第八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法可以就公司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簽訂特殊勞動合同條款,公司對員工出資外出培訓、出國學習深造等原因,可以在合同或者有關協議及公司規定中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工會依法指導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具備:

  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②勞動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勞動合同期限或者終止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④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⑤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⑥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工會代表員工有權依法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勞動法》、《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和《上海市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規則》,工會有義務接受員工勞動爭議的投訴,并與公司協商,組織勞動爭議的調解。如公司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時,工會有權提出重新處理的意見,在協商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工會依法給員工以法律上的支持和援助。

  第十一條公司修改勞動合同文本、修改員工獎懲條例時,應征求工會意見,聽取員工代表建議。公司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時根據其工作業績和表現,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續簽勞動合同,也可以根據《勞動法》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本合同的勞動報酬是指員工按照公司勞動合同規定,正常出勤、遵章守紀,履行勞動義務后,公司應當支付的崗位工資、獎金和補貼。

  公司全體員工為爭取工資的增長和福利待遇的改善,應該建立在各自的工作崗位上認真工作,保證質量、提高效率,確保安全生產、服務質量基礎上,努力完成公司年度各項生產任務,實現利潤目標。

  公司在實現企業利益的同時應努力提高全體員工的利益。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崗位責任大小、職業技能、學歷及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崗位等級工資制,也可依據崗位職責、工作質量、勞動強度、技能水平以及專業知識、勞動素質等綜合因素對員工進行考核評估后決定員工的工資。

  第十四條公司員工正常出勤,其最低工資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20%;員工受到行政處分的,工資待遇另按公司獎懲條例規定執行,但是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公司根據年生產效益、勞動生產率的變動以及上海市職工平均收入水平和物價指數上漲因素等實際情況,在有利潤的______年份應視員工對公司的工作實績和貢獻以及員工的工作表現,對員工工資進行增資和調整。

  第十六條 公司按照上海市有關規定支付各類津貼和退休工人的補貼。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假期

  第十七條公司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實行每周四十小時工作制。

  第十八條 公司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員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的,依照《勞動法》和《公司員工加班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公司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和計劃生育等有薪假期,每年還可享受為期

  十二天的帶薪年休假期。在生產繁忙時公司按照生產實際需要采用輪休制,安排員工休息休假。

  第二十條員工如在工作時間需要參加國家、社會團體組織的有關活動,須事先征得公司領導和部門經理同意方能離崗,離崗期間工咨照發。

  第五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我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勞動保護等法律法規,制訂有關勞動安全的操作規則和規章制度。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不斷完善和改進勞動安全、勞動保護條件,以保障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二條 公司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必須提供專門培訓并經過技術考核,取得崗位操作證書后方能單獨操作。

  第二十三條工會支持公司對員工開展教育培訓,教育員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及操作規程。工會支持和配合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檢查、整改活動,督促勞動保護措施的貫徹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制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細則和使用年限,根據各工種崗位需要,向員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工會應積極配合公司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和愛護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 公司在每年夏、冬兩季對員工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夏季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要的清涼飲料和鹽味湯補貼,氣溫超過35度高溫時,現場工人適當延長工間休息,改善勞動條件。冬季采取防凍保暖措施,發放御寒姜茶和冬季防護用品。

  第二十六條公司每年為員工安排一次體檢,為女員工每年組織一次婦科病防治檢查。女員工計劃生育假期工資待遇按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公司按《勞動法》和國務院頒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及《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對女員工采取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不安排女員工從事禁忌的勞動。

  第二十八條 根據我國《安全生產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上海市勞動保護監察暫行條例》規定,如發生危及員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工傷事故,工會必須參加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員工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二十九條公司為了關心員工身心健康,陶冶員工情操,調動員工生產積極性,實行年一次帶薪療休養(具體細則見公司療休養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公司為員工提供食堂就餐和浴室,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員工各類津貼。公司根據員工上、下班的路程情況提供部分交通車輛,并按實際情況向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整或增加班車停點線路,盡可能改善路途較遠的員工上、下班困難。

  第三十一條公司按照《勞動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并按時交納社會保險費。在公司經營利潤允許的年份,努力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以外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十二條公司對在職員工患病和非因工負傷,根據《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視員工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給予一定的醫療期、醫療補助及工資待遇。對員工在生產經營中表現卓著、作出突出貢獻的醫療期還可適當延長。

  第三十三條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員工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用于對員工的獎勵和集體福利,工會根據我國《工會法》和《上海市工會條例》規定監督公司對福利基金的使用,并協助公司辦好員工集體福利。

  第七章 合作與聯系

  第三十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代表和維護員工合法利益的權利,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在研究和制定各項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和規章制度時,必須依法通知工會代表參加。工會遵照《工會法》有關規定,采用與合資企業相適應的形式組織員工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第三十五條工會主席依法列席董事會會議,代表員工發言,反映員工利益和要求。

  第三十六條公司領導參加員工代表大會,應向大會傳達董事會有關精神,通報上年度生產經營和員工福利情況以及本______年度生產計劃。

  第三十七條 工會應支持公司依法行使職權,進行有效管理。工會應教育員工愛護公司財物和國家財產,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在管理上,工會發動員工開展雙增雙節、技術改

  進和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活動,經常收集員工的合理意見和對公司有利的建議,反饋給公司領導和各部門,改善公司的企業管理。

  第八章 精神文明和企業文化建設

  第三十八條 公司和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關規定,結合合資企業特點,采用靈活多樣的教育形式,宣傳改革開放的政策,加強員工思想工作。要運用多種形式開展員工精神文明教育和企業文化建設活動,以激勵員工愛崗敬業、崗位成才,為公司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支持工會開展以金柜獎、巾幗獎、優秀服務員、創文明行業示范窗口的先進評選活動,組織和鼓勵員工崗位三學,學技術、學業務、學電腦,提高員工科學文化素質,繼續開展以安全、優質、信譽、服務為內容的勞動競賽和文明行業示范窗口競賽活動,鼓勵員工學習先進,爭創一流,創造公司良好社會信譽。

  第四十條公司和工會共同合作,完善工會俱樂部文化、娛樂設施,開展具有企業凝聚力的各項群體活動,豐富員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組織員工開展喜聞樂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娛、體育活動,通過宣

  傳創作、文藝演唱、書畫攝影、藝術展覽多方位反映公司發展新貌,加強企業文化建設。

  第九章 合同保障與中途管理

  第四十一條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具有同等法律責任。為保證合同的全面執行,雙方應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本合同執行情況,每半年雙方各自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的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并召開集體協商會議,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凡涉及企業裁員或下崗分流等重大事項,公司應事先通知工會,召開

  集體協商會議共同協商。對裁減人員公司無法安置再就業的、自謀就業出路的、符合《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企業將按有關規定,提供適當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二條 出席協商的代表要遵守公司有關保密規定,經法定程序集體協商決定的事項,出席協商的代表,在未達成協議前不得泄露談判中的內容,在經協商雙方確認達成一致、形成書面決定的文件,

  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四十三條 當公司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本合同內容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可對本合同進行變更和解除,并按簽訂程序審議、簽字,報上海市勞動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勞動法》和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予以解決。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一經雙方正式授權代表簽字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核準后,即行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合同到期前雙方就新合同進行協商,

  在新合同未產生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有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協商確定。合同有效期內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更,依照新頒發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簽署正本二份,副本三份,雙方各執正本壹份,叁份副本分別在合同簽訂后十天內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并報集團公司工會和集團人事組織部備案。

  上海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 上海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工會

  首席代表:_________ 首席代表:_________

  總經理:__________ 工會主席:_________

  簽字目期:________

企業集體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為年。其中試用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個月。

  第二條 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愿意接受并完成下列生產(工作)任務:

  在________崗位,為________工種。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____________.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____,并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____,保健食品費____元。

  第四條 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________。 乙方在合同期內須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 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____天,每天實行____小時工作制。如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按加點給予報酬,加點費為每小時____元。

  2.合同期內,職工工資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的數量,支付時間和方式等)按下列約定辦理: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住院治療,以及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的,甲方應給予____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尚未治愈的再延長____個月。

  2)醫療期內的醫療費由甲方負擔____%,乙方負擔____%,病假工資為____元。

  3)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乙方相當于本人實得工資3至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4)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負擔喪葬費____元,撫恤費____元。

  2.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醫療期為____個月(年),期滿未治愈的延長____個月。

  2)乙方的醫療費全部由甲方負擔。病假工資為全薪。

  3)因工負傷致殘的,甲方應________。

  4)因工死亡的,甲方應付給喪葬費____元,直系親屬撫恤費____元,其他費用____元。

  3.在合同期內,乙方符合條件的,享受探親假____天;婚假____天,喪假____天,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文件執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條第2款第(2)項規定和第4款規定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工作每滿1年(滿半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發給乙方實得工資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如合同期未滿,甲方應發給乙方合同期內的失業補償費,標準為:距合同期滿,每相差1年,發給相當于乙方實得工資1個月的金額。生活補助費、失業補償費最高均不超過12個月乙方實得工資。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情況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事項,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甲方破產或歇業的。

  3.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間的。

  4.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2)甲方無力或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規、政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5.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由于本條第2款第(3)項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7.合同期滿后應即終止執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合同手續,則本合同視為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條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住房問題。

  2.甲方應為乙方解決伙食問題。

  3.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而產生富余職工時,以及________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在乙方休假期間,以及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除國家規定以外,在________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在不變更合同的條件下,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搶修或救災;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期限為____個月;

  3)合同期內發生不超過____個月的短期停工。

  7.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支付違約金____元,賠償金____元至____元。

  第十條 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抵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____(蓋章) 乙方: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主要負責人、委托代理人): ____(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鑒證機關:____(蓋章) 鑒證人:____(鑒章)

  合同鑒證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 篇7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____________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 職工聘用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        

  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 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 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 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 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 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 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 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 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 勞動保險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        

  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 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 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 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企業集體合同 篇8

  第一條 為維護企業與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山西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和集體合同

  第三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遵循合法、平等、協商一致和維護國家、企業、職工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相抵觸。

  企業與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國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五條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方、企業方簽訂集體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協商、調解有關集體合同涉及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分配方式,工資支付辦法,工資增減幅度,最低工資,計件工資,延長工作時間付酬標準,特殊情況下工資標準等;

  (二)工作時間:包括日工作時間,周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工作時間,勞動定額的確定,輪班崗位的輪班形式及時間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標準,不能實行標準工作時的休息休假等;

  (四)社會保險:包括職工工傷、醫療、養老、失業、生育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企業補充保險的設立項目,資金來源及享受的條件和標準,職工死亡后遺屬的待遇和企業補貼救濟等;

  (五)福利待遇:包括企業集體福利設施的修建,職工文化和體育活動的經費來源,職工補貼的津貼標準,困難職工救濟,職工療養、休養等;

  (六)錄用、培訓:包括錄用職工備案審核、職工上崗前和工作中的培訓,轉崗培訓,培訓的時間及培訓期間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等;

  (七)勞動安全衛生: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目標,勞動保護的具體措施,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改善的具體標準和實施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施工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配套的內容,有職業危害作業勞動者的健康檢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特殊作業的保險救護辦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以及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等;

  (八)裁減人員的條件和程序;

  (九)集體合同的期限:集體全同的期限為1至3年;

  (十)違約責任;

  (十一)其他權利和義務。

  職工與企業雙方可以就上述部分內容專項簽訂集體合同。

  第七條 企業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協調穩定的工資關系。工資集體協商一般每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 簽訂集體合同必須經過集體協商。

  集體協商代表每方為3至10人,候補協商代表1至2人,職工與企業雙方的協商人數對等,并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企業有女職工的,協商代表中應有女代表。

  協商代表的任期與集體合同期限相同。

  第九條 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由工會確定,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確認,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或由工會主席委托職工協商代表擔任。委托他人的,應簽署委托書。

  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由職工或上一級工會組織、指導職工推舉產生,并須得到企業半數以上職工的同意。

  企業一方協商代表由企業從經營管理人員中確定,其首席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員擔任。委托他人的,應簽署委托書。

  協商雙方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作為顧問參加集體協商。

  第十條 協商代表應當真實反映本方意愿,維護本方合法權益,接受本方人員的詢問和監督。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必要條件,協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職責而占用工作時間,其工資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職工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具有《勞動法》規定的有關情形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裁減人員,協商代表有保留工作的優先權。

  企業不得打擊報復協商代表。

  第十二條 集體協商代表有義務向對方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雙方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三條 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或出現未預料的情況時,經雙方協商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協商,但同時應確定恢復協商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第十四條 經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必須經全體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未獲通過的草案,經雙方協商代表重新協商修改,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再次討論表決。

  集體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后,應由協商雙方的首席代表簽字。

  第十五條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集體合同審核管理工作。

  企業應當在集體合同簽訂后7日內,將集體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一式三份報送企業所在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核。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文本后,應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集體協商雙方代表資格、集體協商程序、集體合同內容進行審核。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須在15日內將集體合同的審核結果告知申報雙方,未提出異議的,該合同即行生效;提出異議的,合同雙方應進行修改,重新報送。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生效的集體合同正式文本。同時將生效后的集體合同正式文本及說明及時報送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區)工會備案,同時企業工會報上一級工會。

  第十七條 在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一)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廢止;

  (二)不可抗力,導致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業合并、分立、解散、破產、停產等產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動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四)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

  變更、解除集體合同,按照本條例規定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集體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該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期滿前,雙方應提前3個月進行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

  第十九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所在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收到處理申請后,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企業方面的代表協調處理。協調期限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需要延期時,不得超過15日。

  第二十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不能解決的,集體合同雙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集體合同雙方應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發現的問題應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雙方應認真研究和協商處理。

  第二十二條 雙方首席代表應至少每年一次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區)工會可以對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處理建議應予以答復,并作出處理。

  企業方和職工方就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發生爭議,企業工會或者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區)工會應當幫助職工方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一)拒不簽訂集體合同,故意拖延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

  (二)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過程中,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所需資料的;

  (三)企業違法變更或解除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的;

  (四)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相抵觸的;

  (五)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報酬等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約定的;

  (六)違法裁減人員的。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或審核集體合同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集體合同 篇9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

  企業登記注冊地: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

  企業實際經營地: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總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企業行政方)____乙方(工會職工方)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__

  首席代表職務:________首席代表職務:__________

  代表人數:____________代表人數: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海南省集體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為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參照《集體合同(格式文本)》,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分別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和法定標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有關條款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三條按照政府工資分配政策,根據單位生產和經濟效益實際情況,參考本地區、本行業相關經濟因素,經雙方平等協商,確定工資增(減)、工資分配、工資支付方案。

  一、工資水平增(減)幅度:根據政府發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及勞動生產率、單位經營狀況,協商確定本年度工資總額不低于______萬元,比上年增(減)幅_____%。職工平均工資不低于_______元,比上年增(減)幅_______%。其中,普通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增(減)幅______%。

  二、工資分配辦法修訂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資支付辦法修訂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雙方需要協商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每月____日前通過銀行工資專用賬戶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

  第六條本合同及附件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無規定的,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每年協商一次。

  第七條雙方協商達成的本合同草案,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八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十日內由甲方送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自通過合法性審查之日起生效。送達十五日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采取以下形式向職工公布: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從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雙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十一條合同有效期內,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提議一方,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依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雙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廢止;

  二、不可抗力;

  三、本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簽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執行情況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時,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協商。

  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解除的合同應在變更或解除后的十日內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條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協商解決不成的,按照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十五條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本合同規定應根據責任大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在合同期內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協商代表。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共同研究,采取妥善方式、協商處理。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至少報告一次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第十八條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份報上級工會。

  第二十條本合同附件包括:協商代表名單、協商代表的產生、平等協商過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情況(附有關會議記錄復印件)及其它。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乙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 篇10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采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

  第五條 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三)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五)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第六條 符合本規定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章 集體協商內容

  第八條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勞動報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二)工資支付辦法;

  (三)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四)工資調整辦法;

  (五)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六)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

  (七)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第十條 工作時間主要包括:

  (一)工時制度;

  (二)加班加點辦法;

  (三)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

  (四)勞動定額標準。

  第十一條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時間、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辦法;

  (二)不能實行標準工時職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條 勞動安全衛生主要包括:

  (一)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二)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五)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體檢。

  第十三條 補充保險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補充保險的種類、范圍;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設施;

  (三)醫療期延長及其待遇;

  (四)職工親屬福利制度。

  第十四條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主要包括:

  (一)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

  (三)女職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記制度。

  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培訓主要包括:

  (一)職業技能培訓項目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職業技能培訓的措施。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勞動合同簽訂時間;

  (二)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三)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四)試用期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七條 獎懲主要包括:

  (一)勞動紀律;

  (二)考核獎懲制度;

  (三)獎懲程序。

  第十八條 裁員主要包括:

  (一)裁員的方案;

  (二)裁員的程序;

  (三)裁員的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

  第三章 集體協商代表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協商代表(以下統稱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并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條 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

  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

  第二十三條 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代理。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條 協商代表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集體協商;

  (二)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布協商情況并征求意見;

  (三)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監督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協商代表應當維護本單位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為。

  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二十八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二十九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就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條 工會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未建立工會的,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換用人單位一方協商代表。

  第三十一條 協商代表因更換、辭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應在空缺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本規定產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 集體協商程序

  第三十二條 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第三十三條 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熟悉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二)了解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收集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協商意向所持的意見;

  (三)擬定集體協商議題,集體協商議題可由提出協商一方起草,也可由雙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五)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集體協商記錄員。記錄員應保持中立、公正,并為集體協商雙方保密。

  第三十四條 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作出回應;

  (三)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討論;

  (四)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五條 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第五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第三十七條 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八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

  第六章 集體合同審查

  第四十二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或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

  第四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時間;

  (三)審查意見;

  (四)作出審查意見的時間。

  《審查意見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章。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條 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第七章 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

  第四十九條 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第五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

  第五十一條 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人單位因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由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協調處理,必要時,勞動保障部也可以組織有關方面協調處理。

  第五十二條 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自受理協調處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協調處理工作。期滿未結束的,可以適當延長協調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五十三條 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協調處理申請;

  (二)調查了解爭議的情況;

  (三)研究制定協調處理爭議的方案;

  (四)對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五)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五十四條 《協調處理協議書》應當載明協調處理申請、爭議的事實和協調結果,雙方當事人就某些協商事項不能達成一致的,應將繼續協商的有關事項予以載明。《協調處理協議書》由集體協商爭議協調處理人員和爭議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爭議雙方均應遵守生效后的《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工會或職工代表提出的集體協商要求的,按照《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于20xx年5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1994年12月5日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同時廢止。

企業集體合同 篇11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____________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_____、_____、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_____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 職工聘用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 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 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 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 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第五章 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 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 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 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 勞動_____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中國勞動_____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_____制度,支付職工勞動_____費用,并努力擴大_____險種。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養老_____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_____工作。

  第七章 _____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政府有關_____法律、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工會支持公司_____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_____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_____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 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 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 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及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_____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 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 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求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 各類處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并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十章 合作與聯系

  第三十九條 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_____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 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_____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和_____

  第四十二條 為保證執行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公司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_____程序辦理。

  第十二章 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有效限為_______年。

  合同期滿前_______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企業集體合同 篇12

  閩人大常〔1996〕20號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管理與監督

  第四章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____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已經____省

  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四次會議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____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省

  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在企業中推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集體合同是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全體職工有約束力。企業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的規定相抵觸。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 集體合同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同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家協會等經營者組織協同指導、監督。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七條 集體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勞動紀律;

  (七)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八)集體合同的期限;

  (九)變更、解除與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十)爭議的處理;(十

  一)違約責任;(十

  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簽訂集體合同的要求,由企業工會或企業提出。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也可以由職工推舉的代表提出。一方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在____日內進行協商。

  第九條 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收集職工的意見,并向對方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條 集體合同草案必須經過平等協商。平等協商由雙方分別派出同等數量代表進行,每方三至十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應當擔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由其書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擔任。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代表平等協商。表一經產生必須履行其職責。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保證表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時間。表擔任代表期間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得對表有其他報復性行為。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表有保留工作優先權。

  第十二條 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充分發表意見后進行表決,有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即獲通過。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由雙方重新協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討論、表決。

  第十三條 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集體合同簽字后,企業應自簽字之日起____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附件及說明一式三份報送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企業工會同時報上一級工會。

  第十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____日內沒有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若集體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應當提出異議,并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雙方應按本章規定對相關部分修改后重新報送。

  第十五條 集體合同生效后,企業應于____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十六條 集體合同期限為一至________年。在集體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集體合同進行修訂。

  第十七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第十八條 在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被修改或廢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體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業破產、停產、兼并、轉產、解散等,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要求的一方,應提供相關證據。雙方應在____日內進行協商。

  第十九條 集體合同期限屆滿前六____日,一方可以提出續訂或重訂的要求,另一方應于____日內安排協商。

  第二十條 修訂、變更、解除或續訂集體合同的程序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省轄區內的中央____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各市、地轄區內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勞動行政部門管理;無主管部門企業的集體合同由其注冊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地、市、縣屬各類企業的集體合同分別由地、市、縣勞動行政部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指定集體合同的管理機構,負責集體合同簽訂和履行的監督檢查,受理和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等。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工會、產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教育和組織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促進企業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 集體合同履行的日常監督,可以由雙方派出同等數量代表組成本企業集體合同監督委員會(小組)負責,也可根據需要選擇其他形式。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雙方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四章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

  (一)一方要求簽訂集體合同,另一方故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換另一方派出的平等表被拒絕的;

  (三)雙方對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以及其他內容的確定發生分歧的;

  (四)雙方對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安排發生爭議的;

  (五)在集體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發生其他爭議的。

  第二十八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家協會等經營者組織協調處理。

  第二十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三____日內處理完畢。爭議復雜的,經本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____日。

  第三十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所在地縣以上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____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拒絕或故意拖延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簽訂與履行集體合同所需資料的;

  (三)企業不當變更或解除表的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二條 因一方過錯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除繼續實際履行其義務外,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集體合同的行為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返

企業集體合同 篇13

  甲方(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 乙方(工會或職工代表):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職工人數:_____________ 人

  協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 協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

  協商代表(姓名及職務): _____________協商代表(姓名及職務):_____________

  協商代表人數:_____________ 人 協商代表人數: _____________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依法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甲方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及國家和我省的其他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是甲乙雙方根據有關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職工培訓及其他有關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甲乙雙方開展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四條 甲方實行______________工資制度,職工工資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組成。

  第五條 甲方每月_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當月/上月職工工資,不得拖欠和克扣。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甲方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職工工資。

  第六條 甲方支付給職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低于_____元/月,且不得低于當地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其中 ________崗位(工種)實行計件工資分配形式,協議期內計件單價為 ,計件定額為 )。

  第七條 甲乙雙方綜合參考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布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當地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發布的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地區、行業的職工工資平均增長率,以及其他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協商達成以下一致意見:

  (一)本年度全體職工平均工資同比增(或減)_______%;

  (二)今后如企業上年度凈利潤超過 萬(或增長超過 %),則當年度全體職工平均工資同比增長 %;如企業上年度凈利潤為 萬至 萬(或增長 %至 %),則當年度全體職工平均工資同比增長 %;如企業上年度凈利潤不足 萬(或增幅低于 %),則當年度全體職工平均工資不增長;如企業上年度嚴重虧損超過 萬,則當年度全體職工平均工資減 %。

  第八條 職工在試用期的工資按甲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 %(或者按職工本人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 %),且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 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工資為 元/月(或者按職工本人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 %),且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條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乙方和職工協商,并根據《勞動法》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條 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如下:

  (一)每日工作 小時,每周工作 日,每周休息_____日;

  (二)勞動定額:_____________;

  (三)根據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后的 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二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帶薪年休假以及其他假期: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十三條 甲方依法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甲方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列明,不得隱瞞和欺騙。

  第十四條 職工對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十五條 甲方應根據季節變化,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并于每年6-10月按相關規定對高溫作業的職工發放高溫津貼。

  第五章 保險和福利

  第十六條 甲方依法為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按照國家、省和當地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甲方根據經濟效益情況, 為職工參加的其他補充保險包括: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甲方提供給職工的住房、交通、通訊、餐飲、休假、休閑設施等福利包括: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甲方積極支持工會開展的各項活動,逐步改善優化職工活動場所和工作環境,雙方共同發展企業文化,創建和諧勞動關系企業,增強企業凝聚力。

  第六章 女職工與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十九條 甲方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內的工作,并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第二十條 甲方不得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內的工作。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甲方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甲方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二十一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甲方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第四十一條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依法定期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嚴格執行國家《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七章 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章 期限、履行、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四條 協商代表應當保守企業商業秘密。

  協商代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履行協商職責,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降低其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協商代表在履行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職責時止。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期間,企業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一)雙方協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甲方破產、停產、解散,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適用《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規定的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程序。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甲方或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需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乙方或者甲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在本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七日內由甲方送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嚴格履行。

  甲方應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將本合同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 另一份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存檔。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企業集體合同 篇14

  本合同由 ( 以下簡稱工會 )代表企業全體職工與 ( 以下簡稱企業 ) 簽訂。( 年 月 日第 屆 次職代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規范雙方行為,加強雙方合作,共謀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民法典》、《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集體協商,簽定本合同。

  第二條 協商雙方的代表依法產生,協商雙方具有平等地位,協商活動依法組織進行。

  第三條 本合同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勞動者個人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本合同依法訂立,適用于本企業全體職工,對企業和工會雙方具有約束力,并要求實際履行。

  第五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上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企業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依照《工會法》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

  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六條 職工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教育和幫助職工服從合理的生產調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安全衛生規程,提高勞動技能,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二章 勞動用工管理

  第七條 企業招用職工,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企業集體合同范本企業集體合同范本。簽訂勞動合同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并貫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工會有權幫助和指導職工簽定勞動合同。

  第八條 企業與職工按規定可以簽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 企業可在勞動合同期內確定一段時間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條 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滿需延續勞動關系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協商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在勞動合同期內,企業或職工需變更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征得對方同意,并書面達成協議。

  第十二條 企業或職工要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依照《勞動民法典》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依法裁員時,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提出裁員方案;

  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意見;

  公布裁員方案,與被裁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五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合同糾紛,工會主席依法承擔該委員會主任職務。

  第十六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理。

  第三章 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 企業根據本企業特點和條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對職工組織有計劃的培訓。

  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認真落實 三級安全教育 制度,并建立健全職工轉崗教育制度和臺帳,結合企業實際對職工進行國家政策法規、條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及其防護教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教育;職業病防治和各種生產工傷事故案例教育;化學危險品應用等基礎知識教育;企業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培訓后,取得相應資格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

  第十八條 企業安排職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由企業負擔培訓經費,并于培訓前對職工培訓后回企業服務的最低年限和未達此年限的賠償責任等問題,與受訓職工協商簽約。

  第十九條 職工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工會有權就職業培訓有關問題與企業協商。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條 企業依法建立工時制度,職工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特殊工種和崗位因生產工作需要,經企業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一條 企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保證職工充分休息的權利。但由于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按第二十六條執行。(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具體內容)

  第二十二條 職工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法定節假日和帶薪年休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公司企業集體合同范本4

  用人單位名稱(蓋章):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地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職工人數: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首席代表: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企業集體合同 篇15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

  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

  職工聘用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

  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

  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

  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

  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

  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

  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

  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

  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

  勞動保險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

  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

  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

  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

  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及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

  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

  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求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

  各類處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并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十章

  合作與聯系

  第三十九條

  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

  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公司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公司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條

  為保證執行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公司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二章

  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有效限為  年。

  合同期滿前  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企業集體合同 篇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內蒙古自治區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____________業局的工作實際和行業特點,經雙方代表平等協商一致,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的主體是巴彥淖爾電業局和該企業的全體職工。____________電業局(以下簡稱企業)由該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該企業的全體職工由____________電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主席代表,簽訂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更換和工會組織的換屆,不影響本合同的執行。

  第三條  本合同草案應提交____________局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簽訂。

  第四條  本合同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應自覺依據合同的原則和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企業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本合同和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尊重并支持工會的工作,企業在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提前征求工會意見,企業在研究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時工會主席和女職工代表應當參加或列席會議,以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是企業全體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工會有義務指導和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教育職工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動員和引導職工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協調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的改革發展,使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水平不斷提高。

  第二章  企業用工

  第五條  ____________的企業用工制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_________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人事勞動管理制度為依據。

  第六條  企業應以勞動合同的形式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的標準文本由企業負責制作和提供,勞動合同標準文本的內容應符合本合同的規定。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有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在場。

  第七條  訂立、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企業在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事先聽取工會意見,征得工會同意。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  根據勞社部發[20__]8號文件《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精神,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數和工作時間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即執行國家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九條  工作時間具體按《______電力集團公司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實施意見》執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內國家或有關部門對工作時間的規定進行調整,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條  企業和工會要合理組織和安排生產與職工休息,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工會要主動協助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員潛力,教育職工增強主人翁責任感,保質保量的完成企業分配的工作任務。企業行政積極推廣和采用新工藝、新技術與現代化管理手段,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勞動生產率。工會要積極引導職工學習新科技、新技術,作合格的勞動者,不斷提高勞動技能。如企業確因生產或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與職工及所在基層工會組織協商同意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十一條  一次性加班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工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必須征得工會的同意。但在加班后應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或按《勞動法》規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  企業執行政府法定種類節假日制度,執行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制度。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企業所有職工的勞動報酬按照_________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資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效益工資可依據企業經濟效益的變化而增減,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  職工在法定休假、婚喪假期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企業應依法支付工資。

  第十五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十六條  企業應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設施(如辦好職工食堂、醫療、托幼、單身宿舍、浴室及文體活動陣地等設施)。

  第十七條  企業在經濟效益較好,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逐年改善和增加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 工會參與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企業每年應將福利基金提取的總數及使用情況向工會通報。

  第十九條 企業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關于建立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律法規,為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法定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統籌,按時足額為職工交納各項統籌基金,免除職工的后顧之憂。并按年度將繳納情況向職代會報告。

  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企業要支持工會舉辦各種補充保險及互助互濟活動。

  第二十條 業在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和在療養、治療、殘廢、死亡時,企業應按勞動保險、福利政策的規定支付費用和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六章 勞動保護與職業衛生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政府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和勞動安全保護的法規和條例,建立健全本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制度,保證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斷改善和提高職工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防止、消除職業病和職業危害。

  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工作和勞動保護特殊工種保護工作,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防止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二條 工會應支持企業加強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情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按照電力行業有關規定和工種崗位需要,為職工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條 每年冬、夏兩季,企業負責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溫措施。

企業集體合同 篇17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 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 職工聘用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 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 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 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 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 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 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 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 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 勞動保險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 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 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 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

  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及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 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 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求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 各類處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并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十章 合作與聯系

  第三十九條 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 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公司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公司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條 為保證執行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公司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二章 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有效限為 年。

  合同期滿前  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企業集體合同 篇18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 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 職工聘用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 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 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 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 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 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 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 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 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 勞動保險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 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 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 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

  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及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 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 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求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 各類處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并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十章 合作與聯系

  第三十九條 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 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公司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公司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條 為保證執行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公司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二章 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有效限為 年。

  合同期滿前 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公司:    工會:

  年  月   日 

企業集體合同 篇19

  本集體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企業”)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工會”)雙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依法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和工會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規定,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企業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調整這種關系。

  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力,在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企業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企業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協助企業合理使用各項基金,配合企業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業董事會會議。

  第二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企業工作制度。

  第七條 企業執行定時工作制的,企業安排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企業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業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八條 企業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第九條 企業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企業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職工自行安排。

  第十條 企業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職工相應待遇:

  1.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安排職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企業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長時間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按法定的標準向職工另發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企業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 企業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企業在制訂本企業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章 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十四條 企業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標準。企業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工會有權與企業交涉,企業拒不改正的,工會可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企業負責對職工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工會給予協助和配合。

  第十六條 企業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企業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十七條 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第十八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企業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企業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企業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企業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二條 每年夏暑季節,企業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在冬季,企業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三條 企業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企業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企業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企業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六條 企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以及實際需要,確定本企業工資制度,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企業決定。企業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二十七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于每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工資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標準和辦法按下列執行: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 由于企業生產任務不足,使職工下崗待工的,企業保證職工的月生活費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二十九條 工會在每年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企業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三十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用,工會有權予以監督。

  第三十一條 企業為員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_________。

  其中用于職工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企業合理安排使用。

  企業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企業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企業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三十三條 企業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企業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雙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企業支付。企業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三十五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三十六條 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三十七條 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六章 職工聘用、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八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企業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三十九條 企業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企業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制定、修改、廢止企業制度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處理。

  第四十二條 企業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企業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企業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四十三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企業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七章 勞動紀律和獎懲

  第四十四條 企業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企業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四十五條 企業對于模范執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六條 企業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

  第四十七條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企業作出決定。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企業協商解決。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企業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

  第四十八條 各類處分由企業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企業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企業承認并備案。企業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八章 合作與聯系

  第四十九條 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企業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第五十條 企業和工會可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雙方應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五十一條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企業要求向企業通報工會開展的與企業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 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企業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企業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五十三條 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企業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_________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訂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五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章 合同期限、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合同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合同期滿前_________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

  第五十六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若簽訂本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七條 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合同一方就本合同的執行情況提出商談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八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_________。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六十條 企業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另行協商后確定。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用(中文或_________文)文本制作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呈報備案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 企業在本合同簽訂后7日內將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相關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和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后,雙方應當及時以適當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全體成員公布。

  企業方(蓋章):_________

  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工會方(蓋章):_________

  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 篇20

  外商投資企業集體合同書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  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 職工聘用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企業集體合同 篇21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____________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 職工聘用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

  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 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 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 工會在每年 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 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 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 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 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 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 勞動保險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

  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 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 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 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及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 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 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

  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求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 各類處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并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十章 合作與聯系  第三十九條 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 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企業集體合同 篇22

  某外商投資企業集體合同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 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_____、_____、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_____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 職工聘用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 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 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 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 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第五章 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 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 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 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 勞動_____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中國勞動_____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_____制度,支付職工勞動_____費用,并努力擴大_____險種。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養老_____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_____工作。

  第七章 _____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政府有關_____法律、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工會支持公司_____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_____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_____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 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 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 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及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_____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 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 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求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 各類處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并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十章 合作與聯系

  第三十九條 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_____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 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_____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和_____

  第四十二條 為保證執行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公司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_____程序辦理。

  第十二章 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有效限為 年。

  合同期滿前 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企業集體合同 篇23

  某外商投資企業集體合同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  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 職工聘用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 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 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 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 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 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 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 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 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 勞動保險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 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 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 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及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 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 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求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 各類處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并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十章 合作與聯系  

  第三十九條 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 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公司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公司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條 為保證執行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公司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二章 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有效限為________年。  合同期滿前  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返

企業集體合同 篇24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項。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年_月_日,終止日期:_年_月_日,其中試用期_。

  工作內容和義務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關規定,經與乙方協商,對乙方的工作職務和崗位進行調整。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4.忠于職守,勤奮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企業集體合同范本企業集體合同范本。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平均日和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工時制度。

  第五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制定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九條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元。

  第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甲方保證支付乙方的生活費不低于_元

  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障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

  第十三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起醫療期和醫療期滿后關于本合同的辦理,按照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和生活費用按照_執行。

  第十四條乙方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等待遇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

  勞動紀律

  第十六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和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企業集體合同范本企業集體合同范本。

  第十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的內容。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合同期內,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內外甲方所屬機構工作的,原有勞動合同仍然有效,但應和企業簽訂有關境內外工作的協議;經甲方批準,乙方到境內外非甲方所屬機構擔任一定階段工作的,可由乙方與該機構簽訂有關協議。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失的;

  5.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條第7、8、9項的規定解除本合同時,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四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合同企業集體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第二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7、8、9項和第十四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職工;

  5.復員退伍義務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中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乙方欲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在手業務以及清理完所辦理的債權債務的情況下,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權利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甲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本合同期滿前_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

  第二十九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條甲方根據本合同第二十條、二十二條第7、8、9項、第二十四條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部制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給乙方經濟補償。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對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執行:

  1.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

  2.甲方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十日內未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的;

  3.甲方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或本合同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二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補足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外,還可以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要求甲方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資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支付乙方報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條支付經濟補償的企業集體合同范本企業集體合同范本。

  第三十三條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8項解除勞動合同,除給乙方經濟補償外,甲方應根據勞動部制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發給乙方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乙方有第二十二條第3、4、5項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賠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自動離職,經協商解除合同后,亦不得在_期限內自行或在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從事和原在職時相同或有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本合同約定或損失數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承但相應的經濟賠償。如果在公派境內外培訓或出境實習后為甲方工作期限在_年以內發生的,應賠償甲方有關的費用。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

  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甲方以下規章制度_對合同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企業集體合同 篇25

  閩人大常〔1996〕20號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管理與監督

  第四章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福建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已經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1996年7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在企業中推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

  集體合同是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全體職工有約束力。企業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的規定相抵觸。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 集體合同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同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家協會等經營者組織協同指導、監督。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七條 集體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勞動紀律;

  (七)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八)集體合同的期限;

  (九)變更、解除與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十)爭議的處理;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簽訂集體合同的要求,由企業工會或企業提出。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也可以由職工推舉的代表提出。

  一方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進行協商。

  第九條 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收集職工的意見,并向對方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條 集體合同草案必須經過平等協商。平等協商由雙方分別派出同等數量代表進行,每方三至十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應當擔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由其書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擔任。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代表平等協商。

  協商代表一經產生必須履行其職責。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時間。

  協商代表擔任代表期間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得對協商代表有其他報復性行為。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協商代表有保留工作優先權。

  第十二條 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充分發表意見后進行表決,有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即獲通過。

  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由雙方重新協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討論、表決。

  第十三條 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集體合同簽字后,企業應自簽字之日起七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附件及說明一式三份報送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企業工會同時報上一級工會。

  第十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若集體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應當提出異議,并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雙方應按本章規定對相關部分修改后重新報送。

  第十五條 集體合同生效后,企業應于十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十六條 集體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在集體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集體合同進行修訂。

  第十七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第十八條 在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被修改或廢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體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業破產、停產、兼并、轉產、解散等,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要求的一方,應提供相關證據。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協商。

  第十九條 集體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續訂或重訂的要求,另一方應于十五日內安排協商。

  第二十條 修訂、變更、解除或續訂集體合同的程序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省轄區內的中央和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各市、地轄區內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勞動行政部門管理;無主管部門企業的集體合同由其注冊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地、市、縣屬各類企業的集體合同分別由地、市、縣勞動行政部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指定集體合同的管理機構,負責集體合同簽訂和履行的監督檢查,受理和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等。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工會、產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教育和組織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促進企業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 集體合同履行的日常監督,可以由雙方派出同等數量代表組成本企業集體合同監督委員會(小組)負責,也可根據需要選擇其他形式。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雙方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四章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

  (一)一方要求簽訂集體合同,另一方故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換另一方派出的平等協商代表被拒絕的;

  (三)雙方對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以及其他內容的確定發生分歧的;

  (四)雙方對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安排發生爭議的;

  (五)在集體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發生其他爭議的。

  第二十八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家協會等經營者組織協調處理。

  第二十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完畢。爭議復雜的,經本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三十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所在地縣以上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拒絕或故意拖延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簽訂與履行集體合同所需資料的;

  (三)企業不當變更或解除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二條 因一方過錯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除繼續實際履行其義務外,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集體合同的行為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集體合同 篇26

  由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集體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變更或修訂或解除集體合同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七天內雙方進行協商.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企業集體合同書模板3篇,歡迎參考閱讀!

  企業集體合同書模板一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為年。其中試用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個月。

  第二條 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愿意接受并完成下列生產(工作)任務:

  在________崗位,為________工種。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____________.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____,并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____,保健食品費____元。

  第四條 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________。 乙方在合同期內須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 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____天,每天實行____小時工作制。如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按加點給予報酬,加點費為每小時____元。

  2.合同期內,職工工資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的數量,支付時間和方式等)按下列約定辦理: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住院治療,以及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的,甲方應給予____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尚未治愈的再延長____個月。

  2)醫療期內的醫療費由甲方負擔____%,乙方負擔____%,病假工資為____元。

  3)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乙方相當于本人實得工資3至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4)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負擔喪葬費____元,撫恤費____元。

  2.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醫療期為____個月(年),期滿未治愈的延長____個月。

  2)乙方的醫療費全部由甲方負擔。病假工資為全薪。

  3)因工負傷致殘的,甲方應________。

  4)因工死亡的,甲方應付給喪葬費____元,直系親屬撫恤費____元,其他費用____元。

  3.在合同期內,乙方符合條件的,享受探親假____天;婚假____天,喪假____天,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文件執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條第2款第(2)項規定和第4款規定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工作每滿1年(滿半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發給乙方實得工資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如合同期未滿,甲方應發給乙方合同期內的失業補償費,標準為:距合同期滿,每相差1年,發給相當于乙方實得工資1個月的金額。生活補助費、失業補償費最高均不超過12個月乙方實得工資。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情況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事項,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甲方破產或歇業的。

  3.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間的。

  4.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2)甲方無力或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規、政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5.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由于本條第2款第(3)項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7.合同期滿后應即終止執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合同手續,則本合同視為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條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住房問題。

  2.甲方應為乙方解決伙食問題。

  3.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而產生富余職工時,以及________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在乙方休假期間,以及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除國家規定以外,在________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在不變更合同的條件下,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搶修或救災;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期限為____個月;

  3)合同期內發生不超過____個月的短期停工。

  7.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支付違約金____元,賠償金____元至____元。

  第十條 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抵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____(蓋章) 乙方: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主要負責人、委托代理人): ____(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鑒證機關:____(蓋章) 鑒證人:____(鑒章)

  合同鑒證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書模板二

  本集體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企業)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工會)雙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依法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和工會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規定,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企業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調整這種關系。

  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力,在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企業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企業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協助企業合理使用各項基金,配合企業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業董事會會議。

  第二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企業工作制度。

  第七條 企業執行定時工作制的,企業安排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企業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業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八條 企業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第九條 企業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企業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職工自行安排。

  第十條 企業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職工相應待遇:

  1.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安排職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企業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長時間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按法定的標準向職工另發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企業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 企業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企業在制訂本企業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章 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十四條 企業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標準。企業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工會有權與企業交涉,企業拒不改正的,工會可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企業負責對職工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工會給予協助和配合。

  第十六條 企業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企業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十七條 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第十八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企業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企業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企業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企業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二條 每年夏暑季節,企業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在冬季,企業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三條 企業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企業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企業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企業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六條 企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以及實際需要,確定本企業工資制度,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企業決定。企業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二十七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于每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工資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標準和辦法按下列執行: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 由于企業生產任務不足,使職工下崗待工的,企業保證職工的月生活費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二十九條 工會在每年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企業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三十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用,工會有權予以監督。

  第三十一條 企業為員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_________。

  其中用于職工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企業合理安排使用。

  企業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企業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企業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三十三條 企業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企業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雙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企業支付。企業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三十五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三十六條 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三十七條 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六章 職工聘用、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八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企業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三十九條 企業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企業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制定、修改、廢止企業制度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處理。

  第四十二條 企業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企業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企業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四十三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企業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七章 勞動紀律和獎懲

  第四十四條 企業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企業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四十五條 企業對于模范執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六條 企業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

  第四十七條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企業作出決定。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企業協商解決。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企業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

  第四十八條 各類處分由企業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企業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企業承認并備案。企業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八章 合作與聯系

  第四十九條 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企業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第五十條 企業和工會可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雙方應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五十一條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企業要求向企業通報工會開展的與企業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 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企業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企業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五十三條 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企業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_________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訂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五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章 合同期限、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合同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合同期滿前_________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

  第五十六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若簽訂本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七條 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合同一方就本合同的執行情況提出商談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八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_________。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六十條 企業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另行協商后確定。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用(中文或_________文)文本制作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呈報備案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 企業在本合同簽訂后7日內將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相關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和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后,雙方應當及時以適當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全體成員公布。

  企業方(蓋章):_________

  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工會方(蓋章):_________

  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書模板三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

  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

  職工聘用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

  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

  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

  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

  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

  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

  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

  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

  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

  勞動保險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

  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

  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

  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

  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及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

  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

  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求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

  各類處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并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十章

  合作與聯系

  第三十九條

  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

  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公司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公司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條

  為保證執行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公司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二章

  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有效限為年。

  合同期滿前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企業集體合同 篇27

  本合同由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_______有限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稱簡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調整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 職工聘用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度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 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 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 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公司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條 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企業集體合同 篇28

  1996年6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6年6月17日公布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 在企業中推行集體合同制度。集體合同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勞動報 酬等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 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可以對集體合同的簽訂給予指導。

  第七條 工會與企業應當加強合作聯系,建立有關協商工作制度,保障集體合同履行。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報送

  第八條 集體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工作內容;

  (七)勞動紀律;

  (八)合同期限;

  (九)變更、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十)合同爭議的處理;

  (十一)違反合同的責任;

  (十二)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就簽訂集體合同的有關事項進行協商。

  第十條 集體合同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十一條 參加集體合同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為三至十名,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條 已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首席代表應當由工會主席或者工會主席書面委托的代表擔任,其他代表由工會確定。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代表由職工民主推舉產生,并應當有半數以上職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參加協商的代表推舉產生。

  第十三條 企業一方首席代表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的代表擔任,其他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確定。

  第十四條 參加集體合同協商的雙方應當向對方提供協商所需要的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十五條 經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職工出席。有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即獲通過。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雙方代表應當重新協商修改。

  第十六條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十七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為一至三年。

  第十八條 集體合同簽訂后,企業應當在七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對該企業行使勞動管理權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提出異議的,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對提出異議的條款進行修改或者作出進一步的說明,按照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后,重新報送勞動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集體合同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二十一條 集體合同生效后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并應當建立相應監督制度和定期檢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條 職工一方參加協商的代表在集體合同期限內,除個人有嚴重過錯或者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企業不得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業破產、停產、分立、兼并,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集體合同的一方就集體合同的履行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給予答復,并且在七日內雙方進行協商。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協商解決不成的,按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變更集體合同,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辦理。解除集體合同,企業應當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內報告勞動行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集體合同期限屆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集體合同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期滿前,雙方應當提前三個月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

  第四章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組織企業主管部門、上級工會等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第三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并應當向爭議雙方說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職工一方申請仲裁或者提出訴訟,應當征得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同意。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199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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