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職稱的行政復議(通用3篇)
技術職稱的行政復議 篇1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名稱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行政復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技術職稱的行政復議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江蘇省電子商務證書認證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一、服務內容:
1、 乙方作為權威的、公正的第三方機構,為甲方所發放的電子證書主要是用于在網上作業中的
身份識別和信息加密。乙方所發放的證書只能用于在網絡(Internet/Intranet/Extranet)上標識用戶身份,各應用系統可以根據該功能對其進行定義。
2、 乙方受理甲方電子證書的申請,為甲方簽發、更新、廢除、凍結、解凍、恢復或重發電子證書等服務。
3、 乙方委托證書受理點進行甲方的信息錄入、身份審核和證書制作工作。甲方在申請電子證書
時應遵守各證書受理點的規程和辦理手續。
二、服務方式:
甲方在使用證書時如遇到問題,可以隨時向乙方或昆山技術服務中心進行咨詢和要求解答。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8:00-17:00
服務熱線:
昆山服務熱線:
三、電子證書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請在框中打勾):
1、□:70元/年, 另外 50 元硬件費,共計:120元,續費:70元/年
服務項目:
1)、本地窗口服務(江蘇CA在昆山市行政服務中心設立CA服務窗口為CA證書用戶提供證書解鎖、新辦、注銷、更改信息、咨詢等服務)
2)、5×8小時電話服務(提供每周5個工作日<不含周六、周日>每天8小時電話服務
3)、根據使用說明自行安裝
2、□:650元/年,包括硬件費,續費:600元/年
服務項目:
1)、本地窗口服務(江蘇CA在昆山市行政服務中心設立CA服務窗口為CA證書用戶提供證書解鎖、新辦、注銷、更改信息、咨詢等服務)
2)、 免介質費
3)、 培訓服務(為辦理江蘇CA證書用戶提供培訓服務)
4)、 首次使用上門安裝,保證一臺電腦可以正常使用
5)、 7×24小時電話服務(提供每周每天24小時電話服務)
6)、 7×24小時上門服務,當電話無法解決時,可以提供市區免費上門服務(鄉鎮單程超過20公里,需支付50元車費)。
7)、 只要公告結束前1小時提交問題,保證在公告結束前完成投標,否則退當年服務費
四、違約責任:
1、乙方不得無故結束對甲方的服務。甲方有權向乙方或電子證書的業務應用部門投訴乙方的服務質量,乙方對投訴的問題經查實確認后及時將處理結果通知甲方。
2、甲方的名稱、地址、電話、稅務登記號等客戶信息發生變更等情況,應及時通知乙方。凡因甲方提供客戶資料不詳,不準確或有變化卻沒有及時通知乙方,所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3、 由于以下情況造成電子證書無法正常使用,乙方只負責恢復電子證書的正常使用,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1) 甲方操作人員誤操作;
2) 甲方硬件及軟件環境不能達到電子證書的使用要求;
3) 計算機感染病毒;
4) 不可抗力(如突然停電、自然災害、硬件損壞等原因)。
4、 乙方不負責解決因網絡運營商和業務應用系統終端服務器原因造成的使用問題。
5、甲方必須妥善保管乙方所簽發的電子證書和密碼,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過失導致他人知道或被盜用、冒用、偽造或者篡改的,甲方自行承擔一切責任。
6、 證書存儲介質如果因甲方的保管或使用不當而導致遺失、損壞等,則甲方必須重新申領并交繳納介質費用。
7、 乙方對以下情況之一,有權主動廢除所簽發的證書:
新的密鑰對替代舊的密鑰對;
申請初始注冊時,提供不真實材料;
沒有按規定繳納證書費用,或者其它相關費用;
違反國家法律或者其它規章制度,不應簽發電子證書的;
有盜用、冒用、偽造或者篡改他人證書的;
證書持有者不履行或已經不能履行安全電子業務應承擔責任和義務的;
其他情況。這些情況可以是因為法律或政策的要求乙方采取的臨時作廢措施。
8、 乙方承諾在現有的技術下,由乙方簽發的電子證書不會被偽造、篡改。如果發生甲方電子證書被篡改、偽造,一經確認,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雙方約定事項:
1、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成立,自甲方一次性支付完首年度費用之日起,乙方即開始提
供服務。甲方應每年按時向乙方支付當年的服務費用,否則乙方將停止對甲方提供服務,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2、 本協議涉及的服務項目不發生變動時,只需續繳服務費,不用重新簽訂,服務有效期以證書為準。
3、 當甲方停止服務需求時應與乙方辦理書面手續,否則乙方將依照原協議執行。
4、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補充,經雙方簽字確認為本協議組成部分。
5、 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解決不成的,雙方商定提請乙方所在地司法機關裁決。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授權)代表人(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授權)代表人(簽字):
技術職稱的行政復議 篇3
技術引進合同
1.格式___技術引進合同
甲方:___(技術出口國的企業、其他組織,寫明名稱、法定代表、注冊國、法定地址等;個人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地址)
乙方:___(技術引進國的企業和其他組織,寫明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等;個人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地址)
甲乙雙方就轉讓____(技術名稱)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為轉讓方(寫明甲方的基本情況);乙方為受讓方(寫明乙方的基本情況)
第二條甲方轉讓技術的內容
(寫明轉讓技術的名稱、范圍、技術指標及技術資料等技術條件。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定技術對象、目標、內容、工藝過程、工藝要求技術參數、技術資料等。)
第三條技術轉讓方式(是獨家轉讓還是普通許可,要在合同中訂明)
第四條價格及支付條款(要寫明價格條件,用何種貨幣作為支付手段,在什么階段支付等內容)
第五條技術驗收條款(要寫明技術驗收包括技術資料的驗收和產品考核驗收。通常要規定驗收的時間、地點、次數、人員標準和費用等方面的內容。)
第六條技術及其權利保證條款(寫明該技術的各種指標和先進程度,對涉及到專利權等技術權利要作出相應的承諾,以確保引進的技術不發生權益糾紛。)
第七條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條款(寫明技術培訓的內容,通常包括培訓的人數、專業、時間和期限,培訓的內容、方法和要求。技術服務通常包括技術指導、技術服務的專業人員的專業、人數、級別和工作時間等。)
第八條技術保密條款(應明確技術保密范圍和期限。保密期一般是不超過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九條受讓方權利條款(寫明受讓方對技術的使用權、制造權、銷售權及出口的規定、權利行使的范圍和條件等內容。)
第十條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責條件(不可抗力條款主要包括不可抗力的范圍,后果,處理及免責范圍。不可抗力一般應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又可分為兩類,即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和社會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合同中必須對這些問題加以明確規定。)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條款(包括違約構成、違約補救、索賠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及法律適用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規定: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_國__地__仲裁機構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仲裁依據中國的法律裁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爭議。
第十三條合同的生效期限和終止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因____終止(寫明終止的原因)。
第十四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寫明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第十五條合同文本使用中文和英文(其他文字亦可)兩種文本。如有不同,以中文為準。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年_月_日
2.說明
技術引進合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團體或個人(受方)為引進技術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公司、企業、團體或個人(供方)訂立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簽訂技術引進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要列明合同的基本情況,包括合同名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法定地址)、國籍、簽訂時間和地點。合同名稱要能夠確切地反映出該合同的性質、特點和內容,便于人們對整個合同進行了解。當事人名稱(或姓名)要與實際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相一致,是我方與外方某一總公司的子公司簽訂時更應注意此問題。當事人法定地址(或住所)、簽約的地點往往成為交付技術資料的.地點,還可能成為合同發生爭議進行仲裁或訴訟的仲裁地點或法律訴訟地點,因此應該明確、具體。
(2)要界定合同中所使用的關鍵詞語的含義。合同中所使用的關鍵詞語,可用定義條款加以說明。技術引進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所屬國家不同、語言不同、法律不同,為防止合同執行過程中可能發生分歧,有必要對那些容易混淆的詞語,如專有技術、技術資料、質量標準、凈銷售額、技術改進等用定義的方式加以明確和具體說明。
(3)技術引進合同應貫徹平等互利的原則,未經審批機關特殊批準,合同不得有下列限制性條款:
①要求受方接受同技術無關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不需要的技術、技術服務、原材料、設備或產品;
②限制受方自由選擇從不同來源購買原材料、零部件或設備;
③限制受方發展和改進所引進的技術;
④限制受方從其他來源獲得類似技術或與之競爭的同類技術;
⑤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
⑥限制受方利用引進的技術生產產品的數量,品種或銷售價格;
⑦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銷售渠道或出口市場;
⑧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滿后,繼續使用引進的技術;
⑨要求受方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專利支付報酬或承擔義務。
(4)引進的技術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合同無效。關于引進的技術應當符合的條件,《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第3條明確規定,必須先進適用,并且應當符合下列一項以上的要求:
①能發展和生產新產品;
②能提高產品質量和性能,降低生產成本,節約能源或材料;
③有利于充分利用本國的資源;
④能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
⑤有利于環境保護;
⑥有利于生產安全;
⑦有利于改善經營管理;
⑧有助于提高科學技術水平。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意是否符合這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