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屬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精選3篇)
從屬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 篇1
所謂從屬專利是指前后兩個專利之間在技術上存在從屬關系,在后專利的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落入在先專利的專利保護范圍之內。
所謂從屬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是指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給予從屬專利強制許可應當滿足如下條件:
(1)具有存在兩個專利,在先專利的實施有賴于在后專利的實施;
(2)在先專利和在后專利都是發明或實用新型.
(3)在后專利相對于在先專利來說,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即在技術上有較突出的貢獻并且能夠產生巨大的經濟意義。 在存在從屬專利的情況下,往往會發生兩專利權人都希望獲得對方專利實施權的局面:一方面,在后專利的專利權人雖然取得專利權,但因為該技術處于在先專利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在取得在先專利權人同意前不能實施該專利;另一方面,由于在后專利在技術上比在先專利先進,在先專利權人也希望實施更為先進的技術。
一般而言,通過“交叉許可”往往能夠解決上述矛盾,但是,在實踐中,在先專利權人可能出于競爭等原因而不愿意由在后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從而阻礙了在后專利所保護的技術的實施,因此有此情況下給予強制許可。
由于在先專利權人一般也希望能夠實施在后專利的技術,考慮到在先專利權人的利益,在依照上述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在先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在后專利的強制許可。
附:相關法律
第五十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四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責任編輯:黃-葉
從屬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 篇2
專利申請技術實施許可合同
簽訂指南
前言(鑒于條款)
——鑒于許可方(姓名或名稱 注:必須與所許可的專利申請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擁有(專利申請名稱 注:必須與專利申請法律文件相一致)專利申請,該專利申請為(職務發明創造或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號為(九位),公開號為(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請日為( 年 月
日)。并擁有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所涉及的技術秘密及工藝;
——鑒于被許可方(姓名或名稱)屬于 領域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等,擁有廠房 , 設備,人員 及其它條件,并對許可方的專利申請技術有所了解,希望獲得許可而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及所涉及的技術秘密、工藝);
——鑒于許可方同意向被許可方授予所請求的許可;
雙方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名詞和術語(定義條款)
本條所涉及的名詞和術語均為簽定合同時出現的需要定義的名詞和術語。如:
專利申請技術——本合同中所指的專利申請技術是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實施的由中國專利局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號: 發明創造名稱: 。
技術秘密(know-how)——指實施本合同專利的申請所必須的、在工業化生產中有助于該技術的最佳利用,能夠達到驗收標準的、沒有進入公共領域的技術。
其它技術——指許可方擁有的與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有關的未申請專利的或已宣布專利無效的或已放棄專利權、已過期的專利或已申請未被批準、已視為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技術。
技術資料——指全部的專利申請文件和與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有關的設計圖紙、工藝圖紙、工藝配方、工藝流程及制造合同產品所需的工裝、設備清單等技術資料。
合同產品——指被許可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被許可技術制造的產品,其產品名稱為:
技術服務——指許可方為被許可方實施合同提供的技術所進行的服務,包括傳授技術與培訓人員。
銷售額——指被許可方銷售合同產品的總金額。
凈銷售額——指銷售額減去包裝費、運輸費、稅金、廣告費、商業折扣。
純利潤——指合同產品銷售后,總銷售額減去成本、稅金后的利潤額。
改進技術——指在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實施的技術基礎上改進的技術。
普通實施許可——指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地區、技術領域內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的同時,許可方保留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的權利,并可以繼續許可被許可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
排他實施許可——指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地區、技術領域內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的同時,許可方保留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的權利,但不得再許可被許可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
獨占實施許可——指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地區、技術領域內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許可方和任何被許可方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
等等。
第二條 專利申請技術許可的方式與范圍
該專利申請技術的許可方式是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等);
該專利申請技術的許可范圍是在某地區或某技術領域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申請的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申請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申請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進口其專利申請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其專利申請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三條 專利申請技術的技術內容
許可方向被許可方提供專利申請號為 ,專利申請名稱為 的全部專利申請文件(見附件1),同時提供為實施該專利申請而必須的工藝流程文件(見附件2),提供設備清單(或直接提供設備)用于制造該專利申請產品(見附件3),并提供實施該專利申請所涉及的技術秘密(見附件4)及其它技術(見附件5)。
第四條 技術資料的交付
1、 技術資料的交付時間
合同生效后許可方(中介方)收到被許可方支付的使用費(入門費)(¥、$ 萬元)后的 日內,許可方向被許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條所述的全部資料,即附件(1~5)中所示的全部資料。
合同生效后, 日內,許可方向被許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條所述全部(或部分)技術資料,即附件(1~4)中所示的全部資料。
2、 技術資料的交付方式和地點
許可方將全部技術資料以面交、掛號郵寄、或空運方式遞交給被許可方,并將資料清單以面交、郵寄或傳真方式遞交給被許可方,將空運單以面交、郵寄方式遞交給被許可方。
技術資料交付地點為被許可方所在地或雙方約定的地點。
。。。
第十六條 其他
前十五條沒有包含的,但本合同需要特殊約定的內容,包括出現不可預見的技術問題如何解決,出現不可預見的法律問題如何解決等。
從屬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 篇3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訂立。
合同一方為__________公司,依法律組建,注冊地址為:__________,和__________公司,依__________法律組建,注冊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合同的另一方為__________公司,依__________法律組建,注冊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此證:鑒于乙方擁有合同所述專利技術;
鑒于乙方有權,并且也同意將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制造權和合同產品的銷售權授予甲方;
鑒于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的專利技術制造并銷售合同產品;
雙方授權代表經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
本合同下列詞語的含義:
1.1.“專利技術”,系指乙方目前擁有的或未來獲得的和/或有權或可能有權控制的,或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在世界任何國家許可轉讓的,適用于或可能適用于制造本合同產品的專利和專利申請。
1.2.“合同產品”,系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規定的產品及其改進發展的產品。
1.3.“甲方”系指__________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或財產繼承者;
1.4.“乙方”系指__________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或財產繼承者;
1.5.“合同工廠”系指生產合同產品的場所,即北方管件工業公司;
1.6.“備件”,系指用以代替合同產品或其任何部分的備用件;
1.7.“部件”,系指乙方隨時書面允許甲方生產和銷售的合同產品的構件及零配件;
1.8.“技術資料”,系指列于附件一與制造和維修合同產品有關的工程、制造及原始資料,包括與制造設備、工具和裝置有關的圖紙、藍本、設計圖表、材料規格、照片、影印資料和一般資料、設計及共說明書等。
但上述資料僅限于乙方擁有的資料和甲方用于本合同業務活動的資料;
1.9.“凈銷售價”,是指在扣除合同產品的包裝費、安裝費、運輸費、商業和數量折扣、傭金、保險費和稅費之后的發票金額;
1.10.“合同生效日”,系指本合同雙方管理機構和有關權力機關中最后一方批準合同的日期。
第二條合同的內容和范圍
2.1.甲方同意從乙方獲得,乙方同意向甲方轉讓合同產品的專利技術。
這種技術應與乙方最新產品的技術完全一致。
2.2.乙方以非獨占方式許可甲方在中國設計和制造合同產品,以及銷售和出口產品的權利。
2.3.乙方須向甲方提供與合同產品有關的專利技術資料和樣機所需的配件,其具體內容和交付時間,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4.本合同產品不包括乙方外購件的專利技術,但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外購件的樣本和技術說明資料與制造廠商的名稱。
2.5.乙方有責任接收、安排甲方赴乙方培訓的技術人員,乙方應設法使其掌握上述合同產品的專利技術。
(詳見本合同附件五)
2.6.乙方負責自費派遣技術人員赴甲方進行技術服務。
(詳見本合同附件六)
2.7.如甲方需要,乙方同意以最優惠的價格向甲方提供合同產品的零件、材料和配件等。
具體內容雙方另行協商。
2.8.乙方同意甲方有權使用其商標,在合同產品上亦可以采取雙方的聯合商標,或者標明“根據售證方的許可制造”字樣。
第三條合同價格
3.1.按照第二條規定的內容和范圍,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計算價格,計價的貨幣為美元。
3.2.本合同提成費的計算時間從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個月開始,按日歷年度計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提成費的結算日。
3.3.提成費按當年度合同產品銷售后的凈銷售價格計算,提成率為%,合同產品未銷售出去的不應計算提成費。
3.4.在提成費結算日后10天之內甲方應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向乙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產品的銷售數量、凈銷售額和應支付的提成費,凈銷售額和提成費的具體計算方法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3.5.甲方依據本合同的專利許可,銷售的合同產品一經付款,則視為貨已售出。
3.6.若在交付專利權使用費后,已售合同產品被退回或折價,甲方有權在以后支付的專利權使用費中扣除因此而多支付的專利權使用費。
3.7.乙方如需查核甲方的帳目時,應在接到甲方依上述第3.4款規定開出的書面通知后10天之內通知甲方,其具體的查帳內容和程序詳見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條支付條件
4.1.本合同第三條中規定的提成費,甲方將通過__________銀行(此處為甲方的業務銀行)和__________銀行(此處為乙方的業務銀行)支付給乙方,支付中使用的貨幣為美元。
4.2.乙方在收到甲方按第3.4條的規定發出的書面通知后應立即開具有關的單據,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下列單據后三十天內,經審核無誤,即支付提成費給乙方:
a.提成費計算單一式四份;
b.商業發票一式四份;
c.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3.按本合同規定,如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罰款或賠償時,甲方有權從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五條技術服務和培訓
5.1.技術服務
5.1.1.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派遣一名技術專家到甲方,對合同產品的圖紙和技術資料進行解釋,并就產品設計、制造、調試和檢驗,以及維修等方面進行技術指導,以使甲方在保證合同產品性能的情況下,能盡快采用國產的材料和元器件,實現合同產品的生產。
5.1.2.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分兩次派遣技術人員赴甲方進行技術服務,共30人日。
5.1.3.第一次技術服務在合同生效后第六個月,乙方派遣技術人員1人赴甲方工廠,提供技術指導12人日。
5.1.4.第二次技術服務在合同產品驗收期間,乙方派技術人員1人赴甲方工廠,提供技術服務,時間為18人日。
5.1.5.乙方負擔其人員的旅差費。
甲方負擔由駐地到工廠的交通工具和膳宿費。
5.2.技術培訓
5.2.1.乙方負責對甲方技術人員進行培訓,使甲方受訓人員掌握合同產品設計,性能測試,加工工藝,裝配工藝和質量檢查等技能,使甲方能用乙方提供的資料和專門知識,在合同工廠制造出與乙方產品質量相同的產品。
乙方應設法安排甲方受訓人員參觀制造合同產品外購件的生產過程和合同產品的主要用戶。
5.2.2.甲方受訓人員在協議期間分兩批,320人日以內(翻譯除外)赴乙方接受培訓。
5.2.3.首批培訓時間為合同生效后的第三至第四個月,甲方派技術人員4人,翻譯1人到乙方工廠接受為期160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訓。
內容為合同產品的設計和制造工藝。
5.2.4.第二批培訓人員的培訓時間為合同生效后的第八至第九個月,甲方派技術人員4人,翻譯1人到乙方工廠接受為期160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訓,培訓內容為合同產品的設計、加工工藝、裝配工藝和機器的調試。
5.2.5.甲方負擔受訓人員的旅費。
在乙方受訓期間的膳宿費及駐地和工廠之間的交通工具由乙方負責提供。
第六條技術資料
6.1.乙方應按本合同附件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在中國北京首都機場交付技術資料。
6.2.首都機場空運代理人的郵戳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
甲方將帶有到達印戳日期的空運提單影印本1份寄給乙方。
6.3.在每批技術資料發運后24小時內,乙方應將合同號、空運提單號、空運提單日期、資料項目、件數、重量、航班號和預計抵達日期用電報或電傳通知甲方。
同時將空運提單和技術資料詳細清單各一式2份寄給甲方。
6.4.若技術資料在空運中丟失、損壞、短缺,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后30天內,免費補寄或重寄給甲方。
在甲方收到技術資料后60天內,如果沒有以書面形式提出資料不全或增補要求,則視為甲方驗收。
6.5.技術資料采用英文,計量單位以公制表示。
第七條考核與驗收
7.1.合同產品的第一臺樣機,由甲、乙雙方組成的聯合考核小組,按附件七規定的時間和內容進行考核。
如果符合附件一規定的技術要求,即可驗收,并由雙方代表簽署合同產品考核驗收合格證書一式4份,雙方各執兩份。
7.2.如果合同產品的技術性能達不到規定的技術標準,雙方應友好協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進行第二次性能考核。
考核合格后,雙方簽署考核合格證書。
7.3.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乙方的責任,乙方應自費再次派遣技術人員進行第二次考核。
7.4.經過第二次考核仍不能合格驗收,若責任在于乙方,則乙方須賠償甲方遭受的直接損失,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進行第三次考核。
7.5.經過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如系乙方責任,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若系甲方責任,則由雙方協商合同進一步執行的問題。
第八條技術改進
8.1.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如有不適合甲方生產條件的(如設計標準、原材料、外購配件及其他生產設備等),乙方有責任幫助甲方修改技術資料,并加以確認。
在不影響合同產品性能情況下,應采用中國產的原材料、配套元器件和設備。
8.2.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對合同產品的任何改進和創新,都免費將改進和創新的技術資料提供給對方。
8.3.改進或創新的技術所有權屬于改進或創新一方,另一方不得對其申請專利或將其轉讓給第三者。
第九條保證和索賠
9.1.乙方保證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是乙方經過實際使用的最新技術資料,并保證向甲方及時提供任何改進和發明的技術資料。
9.2.乙方保證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是完整的、正確的、清晰的,并保證按時交付。
9.3.如果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不符合第六條規定,乙方必須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后30天內免費將所缺的技術資料,或清晰、正確的資料寄給甲方。
9.4.如乙方的技術資料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規定的時間交付,乙方則須按下列比例支付罰款給甲方:
(1)遲交1至4周,罰款為合同總價的×%;
(2)遲交5至8周,罰款為合同總價的×%;
(3)遲交超過8周,罰款為合同總價的×%。
9.5.乙方按本條規定被罰款時,并不解除其繼續交付技術資料的義務。
9.6.如果乙方遲交技術資料6個月以上,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乙方須將甲方已給交付的全部金額,并加年利×%的利息,一并退還甲方。
9.7.由于乙方責任,驗收不合格,造成甲方不能正確投產而終止合同時,乙方應退還甲方已經支付給乙方的全部金額,并加年利×%的利息。
9.8.如因乙方原因,產品部分性能指標沒能達到合同產品的規定時,視具體情況,乙方須按合同總價的×%予以賠償,但是,若因甲方原因產品沒能達到性能指標時,甲方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全部金額。
第十條保密
10.1.乙方根據本協議所提供的一切圖紙、設計、說明書及其他技術資料,甲方均須嚴格保密;未得到乙方的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轉讓或泄露給任何人,但不包括甲方為生產合同產品而使用技術資料的雇員。
但是,甲方可以向分包合同人提供生產合同產品部件所必須的技術資料,分包人須書面保證對其所得到的技術資料承擔嚴格的保密義務。
10.2.若上述技術資料由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部分或全部公開,則甲方對已公開的技術不再承擔保密義務。
10.3.本合同終止后,甲方有權使用乙方所提供的專利,即甲方可以繼續設計、制造、使用、銷售和出口合同產品。
第十一條侵權
11.1.乙方保證,它是依本合同條款轉讓給甲方的專利權的合法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向甲方轉讓專利權的權利。
若發生侵犯任何第三者權利的事件,則乙方應對侵權事件負責,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全部法律和經濟責任。
11.2.本合同附件一列明乙方關于合同產品的專利和專利申請。
合同生效后一個月內,乙方將向甲方提供2份專利證書和專利申請的影印本。
第十二條稅費
12.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在甲方國家以外的一切稅費,均由乙方負擔。
12.2.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國境內獲得的收入,必須按中國稅法納稅。
第十三條不可抗力
13.1.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爭、嚴重水災、火災、臺風、地震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無法按期執行合同時,則可延長合同的期限,延長期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3.2.受影響的一方應盡快將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于此后14天內以航空掛號郵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確認。
13.3.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續到120天以上,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盡快解決合同繼續執行的問題。
第十四條仲裁
14.1.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如經協商仍達不成協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4.2.仲裁將在瑞典斯德哥爾摩進行,由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根據該院的章程進行仲裁。
14.3.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14.4.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4.5.若仲裁的內容是合同的部分條款,合同的其他條款在仲裁期間應繼續執行。
第十五條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解釋和執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為依據。
第十六條合同有效期
16.1.本合同由雙方代表于__________簽署。
合同簽訂后,由各方分別向本公司管理機構或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準,以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合同生效日期。
雙方應盡力在60天內獲得批準,用電傳通知對方,并用郵件確認。
若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6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均有權解除合同。
16.2.本合同有效期十年,期滿時自動失效。
16.3.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發生的未了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繼續支付未了債務。
本合同有中、英兩種文本。
當對其中條款的解釋產生異議時,以中文本為準。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