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飯店合作經營合同_簡單餐飲合伙經營合同(精選3篇)
通用飯店合作經營合同_簡單餐飲合伙經營合同 篇1
甲方:廣州市x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乙方:x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同意在號合作開設x餐館,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特簽訂合作合同如下:
一、上述地址合作期為年,自2x年月日至2x年月日止。
二、上述地址總投資由乙方單方全付,包括租金、工人工資、裝修費、所有設備等所有費用;合作期滿后店鋪及設備屬于乙方所有。
三、乙方須付甲方加盟費人民幣伍萬元;簽訂合作合同當天乙方即付甲方啟動資金人民幣貳萬元,其余可在店盈利每月付人民幣壹萬元。
四、雙方簽約后,甲方有專門班子協助乙方籌建門店,提供:
1、有償:門店設計圖紙及廣告內容(也只有甲方負責設計);物料、器具、服裝樣品。
2、無償:《x營業手冊》一套;物資采購計劃;對加盟門店的主要工作人員進行集中培訓、考核,使其工作能力達到開業要求。
五、工人工資在營業額的15%內甲方有權調整。
六、乙方在以下情況須向甲方支付管理費:
1、每月店的營業毛利率達40%至44%,乙方付甲方管理費為當月營業額的3%;
2、每月店的營業毛利率達45%至46%,乙方付甲方管理費為當月營業額的5%;
3、每月店的營業毛利率達47%以上,乙方付甲方管理費為當月營業額的6%;
七、每月的凈利潤屬于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x
乙方:x
通用飯店合作經營合同_簡單餐飲合伙經營合同 篇2
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住所地:
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住所地:
丁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住所地:
鑒于:
甲、乙、丙、丁四方有意共同投資設立、經營 餐飲店(以下簡稱“ 餐飲店”),經雙方友好協商,就 餐飲店的設立和經營管理等相關事項達成一致,并形成如下合同,以茲共同信守:
第一條 為了規范 餐飲店的經營行為,保護甲、乙、丙、
第二條 餐飲店性質為個體工商戶。合同各方對餐飲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期限為 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條 乙、丙、丁三方不參與 餐飲店的經營管理,但乙、丙、丁三方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監督、檢查甲方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二)為了解 餐飲店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經合同各方一致同意;
(二)合同各方向新合伙人告知 餐飲店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依法訂立入伙合同;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 餐飲店的經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一方退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經其他人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四)合同一方退伙,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 餐飲店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 餐飲店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五)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 餐飲店的實際情況,由其他合伙人一致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六)退伙人對給 餐飲店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退還的財產數額;
(七)合同一方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該方的繼承人對該方在 餐飲店中的財產份額享有繼承權。
第十三條 合伙人出資份額轉讓的條件:
(一)合伙人轉讓出資份額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三)轉讓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四)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合同即成為 餐飲店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合同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餐飲店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合伙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二)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三)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四)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合伙解散后按下列順序清算 餐飲店:
(一)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
(二)清理 餐飲店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 餐飲店未了結的事務;
(四)清算后有盈余的,則按清償債務、清繳所欠相關稅費、員工工資、返還合伙人的出資,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先后順序進行;
(五)清算后如虧損或 餐飲店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 餐飲店財產償還, 餐飲店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出資比例承擔;
(六)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 日內向工商機關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 合同各方違反本合同的,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繼續履行出資和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將不視為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且實際可行的補償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由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由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以及逾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一方或各方無法控制、無法預見或雖然可以預見但無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簽署之日后發生并使任何一
第二十條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先采取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 餐飲店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應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或由雙方協商解決并簽署相應的補充文件。補充文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補充文件簽署之前,甲、乙、丙、丁四方仍依本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即使被政府、政府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仲裁機關認定為違法、無效、不可執行,亦不影響本合同有關收益分配、違約責任以及爭議的解決等條款的效力,該等條款仍然是對雙方有效的,雙方同意按照上述約定對對方進行有關補償或賠償。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書自甲、乙、丙、丁四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合同雙方須認真全面履行。本合同書如需公證,以公證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公證費由甲、乙、丙、丁四方按出資份額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簽字) 丁方:(簽字) 簽訂地點:年 月日 簽訂地點: 年 月 日
通用飯店合作經營合同_簡單餐飲合伙經營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飯店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獨特風味,使合作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作名稱 、主要經營地、法人:
合作經營的飯店名為:三鑫源
經營場所位于: 金陽新區野鴨鄉新寨村八組
法人:毛麑
第三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特色餐飲,范圍包括煙酒銷售、棋牌等。
第四條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終止合作,視為終止。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_現金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100000 __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占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____________以_現金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100000 __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占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以_現金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 _ 100000 __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占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資,于__20xx__年_11_月_ 20__日以前交齊,匯到銀行卡上,卡和密碼由甲、乙、丙三方認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作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 300000 元(人民幣大寫__ 叁拾萬圓整_ _)。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作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作創收盈余,此為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作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合作人簽單事項
合作人到店簽單事項由合作人三方決定后另行約定。
第八條 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一)入資
1. 新合作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作人對入資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資
1. 自愿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資: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資
②經全體合作人書面同意退資;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法定事由。
2. 當然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 除名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資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九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 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4. 合作人有退資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資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
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作人數;
4. 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1. 合作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作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作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