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經營管理公司章程(精選3篇)
人經營管理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注:_________________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認繳情況設立(截止變更登記申請日)時實際繳付分期繳付
出資數額出資
時間出資
方式出資數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合計
其中貨幣出資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由產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產生
第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_________________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____________。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并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人經營管理公司章程 篇2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一人出資設立安陽市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安陽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實收資本__________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協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東。
第十六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拾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本人承諾,在全國范圍內只設立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并蓋章: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人經營管理公司章程 篇3
甲方:
住所:
聯系電話:
乙方:
住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原則,根據《_____》、《_____》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簽訂本合作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事項
1、甲方以其多年從事金融服務行業所擁有的投資基金管理、國內國際投融資運作、金融產品策劃銷售等方面的實踐經驗和客戶資源為依托,為甲乙雙方合作發起的私募基金組建基金策劃、管理運作專業團隊,負責基金的策劃、設立、管理運作過程中的金融產品策劃及法律事務服務。
2、乙方依靠其從事項目投資的豐富經驗及擁有的雄厚資金實力,為本基金的成功發起提供基金成立前期籌備費用及種子基金,與甲方合作成功設立、運作本基金。
3、由乙方推介項目、提供種子基金和基金銷售募集工作,甲方負責基金的策劃、協助乙方進行基金的募集工作及基金后期管理工作,向社會召集不超過_______名個人或機構投資者作為合作人加入本合作企業,每年按約定支付給合作人固定投資回報,即達到種子資金放大的效果。
4、在基金存續期間,甲方依協議約定收取基金管理費、基金績效費等費用。
第二條、基金設立與運作
1、基金名稱:________________基金(名稱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最終核準名稱為準)。
2、基金規模:人民幣________億元(以最終實際募集到的金額為準)。
3、基金存續期限:________年。前________年為投資期,之后為延續期,經合作人同意最多延長________年,延續期內可申請轉讓。
4、甲乙雙方成立“投資合作企業”針對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項目,設立發起基金,并對基金共同管理,共享盈利。
第三條、甲乙雙方義務與職責
1、甲乙雙方基于真實意思表示簽署本協議并承諾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參與、訂立及執行本協議,或具有簽署與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必要權力與授權。
2、乙方為保證本基金的成功發起設立,共提供相當于發起基金規模________%(待定),即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萬元的資金作為種子基金,乙方出資種子基金________萬元,即占基金規模的________%,注入雙方成立的合作企業,作為在日后具體投資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種子基金出資,以便基金的募集、運作等工作,并以此在基金的未來收益中得到比其他合作人更高的分成收益。
3、甲方根據《公司法》、《合作企業法》、《信托法》、《證券法》、《基金法》及《工商登記管理條例》起草基金設立所需基金內部治理方案、合作企業合作協議、基金產品說明書、產品推介書。
4、由甲乙雙方召開基金推介會,向社會定項招募________名合作人,成立“________投資合作企業”共同出資投資乙方項目。
5、甲乙雙方應本著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忠實履行各自的義務與職責,有效地整合各類資源和渠道以開展基金募集和管理工作,盡最大努力保證本基金運作成功。
6、乙方為本基金的成功發起,一次性提供基金成立前期籌備費用人民幣________萬元,在本協議簽訂的________個工作日內打入雙方指定_______投資合作企業共管賬戶,此筆款項用于注冊合作企業、投資基金的策劃、籌備等基金前期運作費用的支付,甲乙雙方將對此筆資金進行共管,根據基金募集發起的需要進行有計劃的使用。
7、甲乙雙方認可彼此作為本基金設立的唯一合作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人或單位為其處理本基金募集和管理的相關事宜,一方不得跳過另一方與其推介的基金和投資者直接洽談合作。
第四條、費用說明
甲乙雙方針對該基金的募集、運作、管理等事宜收取基金管理費、種子基金收益、基金績效費。
第五條、保密條款
1、甲乙雙方對在合作過程中獲得的關于對方的經營信息、客戶名單、管理技術及其他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任何一方對于因簽署或履行本協議而了解或接觸到對方的商業秘密及其他機密資料和信息均應保守秘密;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給予或轉讓該等保密信息。
2、除本協議規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復制對方的_____、標志、商業信息、技術及其他資料。
3、本協議終止后,各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保密義務并不隨之終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協議之保密條款,履行其所承諾的保密義務,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項義務,或事實上不會因違反本協議的保密條款而給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損害時為止。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有義務全面遵守本協議。
2、甲方募資成功,乙方不得拒收本資金,否則甲方將沒收乙方前期運作的策劃、籌備費用。
3、由于一方的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當根據守約方的要求繼續履行義務或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以保證本協議的繼續履行,一方的違約行為如給他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所造成損失的大小,予以賠償。如雙方均有違約,根據雙方實際過錯情況,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由于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提請簽字地人民法院進行法律訴訟。
第八條、其他
1、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