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經營管理章程(精選3篇)
文化經營管理章程 篇1
公 司 章 程
一、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 公司住所:市(縣鎮)路(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 公司在冊股東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認繳出資額: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出資方式: (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 年 月 日
2.……………………………………
第十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 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 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 年 月 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第十五條 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 。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 2 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 書面 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 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 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 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 10 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 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 、 、 、
第三十一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為 3 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每次換屆人數不應高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召集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解聘公司經理,根據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其中第 3、4、5、6、7、9 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余由過半數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是公司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 3 人,每屆任期 3 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 2 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1 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召集人由監事會同意推選產生。
本屆監事會成員: 3 ,其中: 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事同意方為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
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五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3.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5.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7.董事、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公司經理及其它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 天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在接到申請起 10 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 10 日后辭職,在批準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
現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存續。
第五十條 公司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為不再繼續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東人數或注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4.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5.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公共利益,被執法部門撤銷;
6.股東會特別決議決定解散;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1、2、3、6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債權人代表可參加組成清算組)
第五十二條 公司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應在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對因推延清償而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關程序報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七條 依照第五十條4、5項終止公司,應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處理。
第五十八條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 公司財產優先拔付清算費用,剩余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險費用;
2.稅款;
3.公司債務。
第六十條 公司清償債務后,將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并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目,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公司終止。
十二、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六十四條 公司應當于會計年度結束后 30 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六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六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三、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生效。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訂立日期為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化經營管理章程 篇2
甲方:
聯系方式: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聯系方式:
身份證號:
住址:
丙方:
聯系方式:
身份證號:
住址: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_________________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備的商鋪和獨特風味,使合作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作名稱?、主要經營地
合作經營商鋪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經營場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計____年。
第五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占總股份________;
乙方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占總股份_________;
丙方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占總股份_________。
2、各合作人的出資,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匯到三方確認的個人銀行卡上,使用出資額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作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元(大寫:__________)。
4、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作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
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作創收盈余,此為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作人所持股權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
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合作分工
1、甲方負責:店鋪的日常營運和內部員工管理。
2、乙方負責:各類財務管理,賬務登記和管理。
3、丙方負責:產品策劃構思和日常監督。
第八條?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1、入資
(1)新合作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作協議;
。3)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作人對入資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資
(1)自愿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資:
、?合作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經全體合作人書面同意退資;
、?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3)除名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3、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九條?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作人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資的權利。
2、合作人的義務: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4、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作營業的繼續
1、在退資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經營。
2、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據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
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1、合作因下列情形終止:
(1)合作期限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作人數;
。4)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_____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_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2、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爭議解決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則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2、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叁份,合作人各執壹份。
4、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文化經營管理章程 篇3
甲方: 陳鴻展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為甲方)
乙方:萬正慶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為乙方)
根據《合同法》》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公開、公平、公正、誠信、互利雙贏的原則,甲乙雙方共同經營管理《廣州錦潤制衣有限公司》特制訂一下具體事項:
一、合作項目:《廣州市錦潤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二、合作地址: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東華村七隊106國道
三、合作條件:
、、甲方以《廣州市錦潤制衣有限公司》作為前期資本含公司現有設備、裝修、固定資產、營業執照及該執照具備的法律法規效力。
、凇⒁曳阶詭КF金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人民幣做為前期資金。
③、如公司因業務及其他因素需要再投入資金,必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商議確定認可后,甲乙雙方各自出資一半。
四、合作項目的公司利潤分配
、、甲方為公司法人代表,可分得公司利潤分配占公司的總利潤49%
、、乙方可分得公司利潤分配占公司總利潤的51%50%③、在合作期間,公司的虧損、盈利。甲乙雙方各自承擔的份額。
五、甲乙雙方在合作期間采取薪金制,雙方享有同等的酬薪待遇。具體分配由甲乙雙方商定認可。
六、職權職責
、、甲方主要公司外部訂單業務。
、、 乙方主要負責公司內部管理事務(含訂單外發必須經甲乙雙方確定許可方能執行)
七、財務管理
①、甲乙雙方不得擅自借用、挪用公司資金
、、 合同簽訂之日起,公司所有票據,必須給甲乙雙方簽字認可后,方可報銷。
、、公司所有的業務訂單合同,合同的款項歸納為財務管理的范疇。
八、違約責任:
、、在正常經營狀況下,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變賣、轉租公司現有設備、場地,必須經甲乙雙方認可,方可執行。 ②、合作期間。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合作經營,違反本合同任何一項,否則,必須賠付對方人民幣貳拾萬元整,且對方有權決定是否繼續合作。
九、《廣州市錦潤制衣有限公司》自本合同簽訂以前的所有債權、債務有甲方自行承擔,與乙方無任何關系。
本合同有效期為二年,合同期結束后,甲方對前期出資廠房、設備、裝修、固定資產、營業執照等擁有所有權,乙方合同期結束后,對前期投入的人民幣壹拾萬擁有所有權。(在合同期結束,公司的虧損、盈利。甲乙雙方各自承擔50%的份額。)。如有不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商定補充。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同時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