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企業合資共同經營合同(精選3篇)
中外企業合資共同經營合同 篇1
中外企業合資共同經營合同
第一章總則
中國_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_國______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資雙方
第一條合資合同雙方
合同雙方如下:
1.1“中國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是一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法律組織和存在的企業法人,在中國注冊,持有編號為__________的營業執照。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
1.2“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是一個按__________國法律組織和存在的企業法人,在__________注冊,持有編號為 __________的營業執照。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
1.3各方均表明自己是按中國法律或__________國法律合法成立的有效法人,具有締結本合資合同并履行本合同義務所需的全部法人權限。
第三章合資公司的成立
第二條按照中國的合資企業法和其它有關法律和法規,合同雙方同意在中國境內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建立合資公司。
第三條合資公司的中文名稱為______________
合資公司的英文名稱為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資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以下簡稱“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在遵守中國法律的前提下,從事其一切活動。
第五條合資公司的法律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公司的責任以其全部資產為限,雙方的責任以各自對注冊資本的出資為限。合資公司的利潤按雙方對注冊資本出資的比例由雙方分享。
第四章生產和經營的目的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目的
合資雙方希望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從事第七條所規定的經營活動,……(根據具體情況寫),為投資雙方帶來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合資公司生產和經營范圍(略)
第八條合資公司生產規模(略)
第五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九條總投資
合資公司的總投資額為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
第十條注冊資本
合資公司的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人民幣,其中:
甲方__________元,占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元,占__________%。(如乙方以外幣出資,按照繳款當日的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第十一條雙方將以下列作為出資:
11.1甲方:現金__________元
機械設備__________元
廠房__________元
工地使用費______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_____元
其它__________元 共__________元
11.2乙方:現金__________元
機械設備______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_____元
其它__________元 共__________元
第十二條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資比例分__________期繳付,每期繳付的數額如下:(略)
第十三條貸款
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向銀行貸款。可首先考慮向合資公司所在的國內銀行或其它渠道借貸。甲、乙方按在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各自負責貸款擔保。
如果合資公司董事會認為,除了第十一條規定的雙方投資額和上述貸款外,合資公司的經營需要流動資金和其它資金,雙方應按各自在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為上述借款作擔保。
如果不能按上述方式獲得借款,董事會將按合同雙方各自在合資公司中的資本比例向合同雙方另外征集資金。除非合同雙方另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同意,任何一方都沒有義務再增加注冊資本成為第三方借貸給合資公司的款項作擔保。但是,如果合資公司的經營、利潤狀況良好,合同雙方原則上同意再適當增加注冊資本,即按經營發展狀況和穩妥的股本籌措原則使用積累的儲備基金。
第十四條資本轉讓
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將其認繳的資本股份全部或部份轉讓給第三方。
如果一方將其認繳的資本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則另一方具有優先受讓的權利,受讓的條件不得苛刻于轉讓給第三方的條件。另一方特此表示,如果自己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即為同意上述轉讓。
第十五條抵押和擔保
未經董事會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將其認繳的資本股份全部或部分用作抵押,也不得用作擔保。
第
六章合資雙方的責任
第十六條甲、乙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16.1甲方責任(根據具體情況寫,主要有:)
——按第五章規定出資并協助安排資金籌措;
——辦理為設立合資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協助合資公司組織合資公司廠房和其它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
——協助辦理乙方作為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的進口報關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
——協助合資公司聯系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協助合資公司申請所有可能享受的關稅和稅務減免以及其它利益或優惠待遇;
——協助合資公司招聘中方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負責辦理合資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16.2乙方責任:
——按第五章規定出資并協助安排資金籌措;
——辦理合資公司委托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培訓合資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如乙方同時又是技術轉讓方,則應負責合資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負責辦理合資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技術轉讓
第十七條 許可與技術引進協議
合資公司和____公司的“許可與技術引進協議”應與本合同同時草簽。
第八章商標的使用及產品的銷售
第十八條合資公司和____公司就使用____公司的商標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協議”,所有同商標有關的事宜均應按照“商標使用許可協議”的規定辦理。
或合資公司的產品使用商標為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合資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外銷部分占__________%,內銷部分占__________%。
第二十條合資公司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包銷或代銷,或由中國外貿公司包銷的占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產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國外銷售:
由合資公司直接向中國境外銷售的占__________%。由合資公司與中國外貿公司訂立銷售合同,委托其代銷,或由中國外貿公司包銷的占__________%。由合資公司委托乙方銷售的占__________%。
第九章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合資公司注冊登記之日,為合資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由_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任期4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是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1.修改合資公司的章程;
2.終止或解散合資公司;
3.與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4.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
5.采納、更改或終止集體勞動合同、職工工資制度和集體福利計劃等;
6.分紅;
7.批準年度財務報表,……(略)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的所有決議均需全體董事的多數表決方能通過,但第二十四條__________款所列事項需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后方能通過。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是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如果董事長不能行使其職責,應書面授權副董事長代理。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紀要歸合資公司存檔。
任何一名董事如不能出席會議,應以書面委托的形式指定一名代理出席會議和行使表決權。如果董事既不出席會議也不委托他人參加會議,應視作棄權。
第十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合資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_____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_______人,由甲方推薦_______人,乙方推薦________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______年。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第三十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十一章設備材料的采購
第三十一條合資公司生產中所需要的有關設備、儀器等物資,其采購權歸合資公司。
第三十二條合資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運輸工具等,在條件相同情況下,盡先在中國購買。
第十二章勞動管理
第三十三條合資公司職工的招聘、處罰、辭退、合同期限、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
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資公司和合資公司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地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訂立后,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外籍職工有關的勞動事務詳細規定見附件。
第十三章工會
第三十五條 工會的任務為:(略)
——保護法律規定的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
——協助合資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基金;
——參加調解職工與合資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等。
第三十六條工會代表有權就職工的獎勵、處罰、解聘、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問題同經營管理機構協商。
第三十七條根據中國法律和法規的有關規定,合資公司應每月依法撥交按公司全部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________%作為工會經費。
第十四章稅務、財務和審計
第三十八條合資公司應按有關的中國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支付各類稅款。
第三十九條合資公司職工應按中國的稅法支付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合資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四十一條合資公司的會計年度與公歷年相同,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用中文或雙方同意的一種外文書寫。
第四十二條合資公司的財務帳冊應每年一次由一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事務所進行審計,費用由合資公司承擔。合同各方有權各自承擔費用自行指定審計師審計合資公司的帳目。
第四十三條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
第十五章保險
第四十四條合資公司在經營期內為保護公司不因各類災害而受損失,應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的險別,投保的價值和期限等應由董事會作出決定。發生的保險費由合資公司承擔。
第十六章合資公司的期限及正常終止
第四十五條合資公司的期限為________年。合資公司的成立日期為合資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經一方提議,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可以在合資期滿6個月前向原審批機構申請延長合資期限。
第四十六條合資期滿或提前終止合資,應按可適用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規定的有關條款進行清算。
第十七章合同的修改、變更和終止
第四十七條對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須經合同雙方在書面協議上簽字并經原審批機構批準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八條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資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可以提前終止合同。
第四十九條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的規定,造成合資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對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外,并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準終止合同。
第十八章違約責任
第五十條如果任何一方未及時繳納第十二條規定的注冊資本金額,則每拖欠一個月該方即應支付相當于出資額________%的違約賠償金。如逾期3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支付出資額的________%作為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四十九條規定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五十一條由于一方違約,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九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二條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15天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章適用法律
第五十三條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在某一具體問題上如果沒有業已頒布的中國法律可適用,則可參考國際慣例辦理。
第二十一章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四條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或,應提交____國____地____仲裁機構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
或,仲裁在被訴人所在國進行。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二章合同文字
>第五十六條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二十三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五十七條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的如下附屬協議文件,包括:技術轉讓協議、銷售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八條本合同及其附件,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構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條雙方發送通知,如用電報、電傳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雙方的法定地址為收件地址。
第六十條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雙方指定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簽署。
中國___________公司代表
__國___________公司代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中外企業合資共同經營合同 篇2
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
簽約第一方:公司,該公司系中國公司,在中國________注冊(以下簡稱“甲方”)
簽約第二方:公司,系美國公司,在美國______________注冊(以下簡稱“乙方”)
茲證明
鑒于甲方在中國生產和銷售__________產品;
鑒于乙方生產和銷售_________產品(以下稱“許可產品”),擁有許可產品的美國專利(以下稱“專利”)和________號注冊商標;
鑒于甲乙雙方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成立共同所有的公司(以下稱“合營公司”),從事生產、銷售和開發許可產品,對雙方都是有利的;
為此,鑒于本協議所述的前提與約定,特此立約如下:
第一條定義
在本協議中,除非文中另有明確規定,下列短語具有以下意思:
1.“合營企業”,系指根據本協議建立的公司。
2.“許可產品”,系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專利”,系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商標”,系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建立合營企業
1.甲方和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建立合營企業。
2.合營企業稱為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4.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5.合營企業的組建費用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
第三條生產經營的目的、范圍和規范
1.甲、乙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擴大技術交流的愿望,采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并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知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2.合營企業生產________________(許可產品)。生產能力為每年______________。合營企業將努力提高許可產品,改善管理,以適應國際競爭。
3.合營企業盡可能開發許可產品的新品,以滿足國內外市場的發展需要。
第四條資本結構
1.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其中甲、乙方各出資50%。
2.甲方出資:
(1)廠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國產設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現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資企業廠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出資:
(1)現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先進設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業產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業產權的技術資料包括影印本的專利證書和注冊商標證書,有效期說明,技術特點,實際價值,價格計算依據等。
4.合營企業各方必須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交付其出資。遲交必須交納利息或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5.甲、乙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和其政府批準,該方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條專利許可
1.乙方同意向合營企業轉讓下列獨家許可:
(1)專利獨占許可,依據本協議的專利許可協議,用乙方專利生產、使用和銷售許可產品。
(2)商標獨占許可,依據本協議的商標許可協議,用乙方商標銷售許可產品。
(3)專有技術獨占許可,根據本協議的技術援助協議,用乙方專有
技術生產和銷售專利產品。
2.甲、乙雙方同意,在執行本協議的同時,將全面貫徹執行上述三個協議:專利許可協議、商標許可協議和技術援助協議。
第六條產品銷售
1.甲、乙雙方共同負責銷售許可產品。
2.通過乙方世界銷售系統銷售的產品的初期銷售量為總產量的________%。同時,甲方將協助合營企業通過中國的外貿公司出口許可產品。
3.許可產品也可以在中國市場出售。
4.合營企業所需購買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配套件等,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首先在中國購買。當然,也可使用自己的外匯直接從世界市場購進。
第七條董事會
1.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領導機構,負責合營企業的主要事宜。
2.董事會由_____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__________名(包括董事長)由甲方指定;____________名(包括副董事長)由乙方指定。董事的任期為4年,若雙方同意,任期可以延長。
3.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原則上在合營企業的法定地址舉行。出席會議的法定人數不得少于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2/3)。若董事不能出席會議,應授權代表出席會議,代表他投票。
若在任期內,因死亡、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能履行職責者,雙方同意充分合作,并由因其指定的董事死亡、退休或其他原因造成空位的一方予以便換。
4.對于下列問題,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
(1)修改合營企業章程;
(2)終止和解散合營企業;
(3)增加或轉讓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
(4)合營企業同其他經濟組織合并。
其他問題的決定,以出席會議董事人數的簡單多數票作出。
第八條管理
1.合營企業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2.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1人,副經理2人,任期4年。總經理由甲方指定,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和日常管理工作。副總經理由雙方各指定1人,協助總經理工作。
3.管理機構設若干部門,在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領導下,負責企業各部門的工作。
第九條勞動管理
1.合營企業的中方專家、技術人員、工人和其他人員由甲方招聘;合營企業的外方專家由乙方招聘。
2.合營企業的專家、職員或工人的雇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由董事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決定。
第十條財務與會計
1.協議雙方充分認識到,為了他們自己的合營企業的最大利益,必須盡一切可能增加生產。因此,雙方同意合營企業應保留足夠的收曾,用于擴大生產和其他需要,如獎金和福利基金。合營企業的年留用資金比率由董事會決定。
2.合營企業雇用合格的財務人員和審計員,設立會計賬目,合營各方可隨時查看。
3.合營企業的財政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合營企業的凈收入,在扣除儲備金、獎金和企業發展資金以后,根據各方出資在注冊資本中占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一條稅費
1.合營企業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納稅。
2.合營公司的職員和工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納稅。
3.合營企業進出口貨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繳納或減免關稅。
第十二條合營期限
1.合營期限為__________年。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為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2.若雙方同意延期,合營企業必須在期滿前6個月向政府的主管部門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
第十三條解散與清算
董事會宣布解散合營企業,必須制定清算程序和原則,并成立清算委員會。
合營企業解散和清算的一切事宜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辦理。
第十四條保險
合營企業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五條仲裁
有關本協議的一切分歧與爭議,若董事會通過協商達不成協議,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該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協議的修改
本協議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的同意,簽署書面協議,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不可抗力
1.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地震、火災、洪水、爆炸、風暴、事故和戰爭等不可抗力事故,未能履能協議,不構成違約或索賠之緣由。
2.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必須立即電報通知另一方,并在發電報后____________天內提交當地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供雙方據以友好合理地解決有關問題。
第十八條通知
一切有關本協議的通知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其地址如下:
ac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d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合營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知日期以通知發出日為準,但改變地址的通知以通知收到日為準。時間按通知方所在的時區計算。
第十九條唯一協議
本協議是當事人的唯一協議,并取代當事人雙方以前明確表示和暗示方式所達成的一切協議和承諾。
第二十條適用法律
本協議的形式、效期、解釋和履行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準。
第二十一條文字
本協議以中、英文書寫,兩種文本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但在產生分歧時,以中文本為準。
茲證明,雙方委派各自代表,在以上開首語中書面的日期簽署蓋章。本協議一式二份。
公司:(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中外企業合資共同經營合同 篇3
目錄
1)總 則
2)經營目的和業務范圍
3)出 資
4)合資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5)董事及董事會
6)經營管理機構
7)勞動管理
8)稅務、財務、會計、審計
9)利潤分配
10)合資期限、解散及清算
11)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
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合資經營合同
、 (以下簡稱甲方)和 、 、 (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企業法》)及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國共同出資建立合資企業,特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如下:
甲方:
(以下簡稱甲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簡稱甲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以下簡稱乙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簡稱乙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簡稱乙3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二條 甲1方、甲2方對于本合同規定的關于甲方所應履行的全部條款,負有連帶責任和共同義務;乙1方、乙2方、乙3方對于本合同規定的關于乙方所應履行的全部條款,負有連帶責任和共同義務。
第三條 合資企業的名稱為 ,英文名稱為 (以下稱“合資公司”)。
法定地址:
第四條 合資公司為中國的法人,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條例、規定并受其管轄和保護。
第五條 合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各方對合資公司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按照各自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六條 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合資公司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在中國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 經營目的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合資公司的經營目的是:用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為國內、外用戶提供租賃服務,協助國內企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支持國內用戶的出口創匯和機器、設備的出口租賃,促進中國和以及其他國家、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和技術合作。
第八條 合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外用戶的需要,經營國內、外生產的各種先進適用的機械、電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以及各種儀器儀表、電子計算機等以及先進技術的租賃、轉租賃、租借和對租賃資產的銷售處理。
2.直接從國內、外購買經營前述租賃業務所需要的.技術租賃物。
3.租賃業務的介紹、擔保和咨詢。
第三章 出資
第九條
1.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均為 元。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各為 %,出資金額各為 元。
2.合資各方出資比例和以現金支付的金額如下:
甲1方: % 元元,其中 元以與其等值的人民幣支付。
甲2方: % 元元,其中 元以與其等值的人民幣支付。
乙1方: % 元元
乙2方: % 元
乙3方: % 元
3.在合資公司領到營業執照后 個工作日內,合資各方應將上述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全部匯入合資公司在中國銀行的帳戶。
4.以人民幣出資時,人民幣與美元的換算率,應以繳付日當日的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為準。
5.在合資期間,合資公司不能減少注冊資本。
6.合資各方繳付出資額后,應由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由合資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
7.合資期間內,合資的任何一方,不得將合資公司發給的出資證明書轉讓、抵押,或作為第三者對合資公司擁有債權的目的物。
第十條
1.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時處置,應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然后到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合資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將出資額的全部或一部分進行轉讓時,其他的合資方有優先購買權。合資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優惠于向其他合資方轉讓時的條件,本款中的合資各方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保持相等的條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資額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轉讓。
第四章 合資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 合資各方發揮各自具有的特點和長處,為支持合資公司的建立和業務開展,承擔下述責任和義務:
1.甲方的責任
(1)負責為建立合資公司向中國有關政府部門辦理報批,領取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等有關手續。
(2)協助租借辦公用房和購買辦公用品。
(3)介紹和推薦租賃用戶和項目。
(4)提供國內金融和租賃市場信息。
(5)協助合資公司在中國國內成立分支機構。
(6)向合資公司推薦優秀的經營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
(7)協助為合資公司中的外籍人員辦理入境簽證、長期居留證、旅行證等手續。
(8)協助籌措外匯及人民幣資金。
2.乙方的責任
(1)利用在 及世界各國的營業網,宣傳合資公司的租賃業務,向合資公司介紹和推薦租賃用戶和項目。
(2)介紹和推薦世界各國生產的技術先進、價格合理的租賃物件。
(3)協助合資公司向國外出租設備、以及承租人產品的出口。
(4)提供國際金融市場、租賃業務的信息以及開展租賃業務所需的各種合同文本。
(5)協助對國外用戶進行資信調查。
(6)在合資公司所在地或對公司職員進行業務培訓。
(7)協助合資公司使用注冊資本在外國購買交通工具、通訊設備及辦公用具。
(8)協助合資公司以優惠條件在國外籌措資金。
第五章 董事及董事會
第十二條 董事的派出
1.合資公司的董事共×名,其中甲方派出×名,乙方派出×名。
2.董事的任期為×年,可連任。董事的替換或缺員補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該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間為限。
第十三條 董事的職責
1.合資公司董事出席董事會,提出方案,對于需要審查、批準的議案,行使表決權。
2.董事為非駐勤職務,在合資公司不取報酬。但如董事擔任合資公司的駐勤職務時,將享受與職務相應的工資等遇。
第十四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派出董事擔任。
2.董事長為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
3.副董事長輔佐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在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資公司行使職權。
4.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條 董事會的召集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由合資各方派遣的全體董事組成,董事分別具有一票表決權。
2.董事會原則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資公司的營業年度終止后×個月內,在合資公司總部所在地召開。
3.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經過商議,認為有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會議時,要召開臨時董事會。
4.董事長最遲要在會議召開三周之前,將召開董事會的通知和議案,以書面發送給各位董事。
5.召開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時,可向其他董事發出委任書,代替出席和表決,但一個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會議記錄應包括會議議程的要點和結論,經主持人和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資公司。
第十六條 董事會的職責
1.董事會為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時對合資公司具有進行領導和監督的權利。
2.董事會職責如下:
(1)修改合資公司章程。
(2)決定延長合資期限、提前終止和解散合資公司等事項。
(3)決定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其他有關資本的事項。
(4)任免合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成員以及聘請總會計師等。
(5)決定與其他經濟組織合并、合資公司資產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轉讓以及接收其他經濟組織的重要資產等。
(6)國內、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國外代理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7)批準財務決算、決定合資公司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潤分配或虧損處理辦法。
(8)確定經營方針,決定各年度業務計劃和財務預算。
(9)決定會計處理規則和資金籌措方針。
(10)決定合資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和變更。批準有關職工工資、獎金、福利、醫療、待遇等勞動管理方面的規定。
(11)決定駐勤董事和高級職員的待遇。
(12)審查、批準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提出的業務報告。
(13)審查、批準董事提出的議案。
(14)決定合資公司有關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15)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3.關于上述(1)-(9)項的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通過方可作出。關于(10)-(15)項決議,在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決定。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
1.合資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一名。每屆任期為 年,可以連任。第一任總經理由乙方從派出董事中推薦,副總經理由甲方從派出董事中推薦。經董事會聘任。第一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期滿后,每屆總經理、副總經理由甲、乙方輪流推薦,經董事會決定聘任。
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合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
2.合資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的職責是:
(1)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外代表合資公司。
(2)根據董事會和經營委員會的決定,安排領導合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業務。
(3)作為經營委員會的主任,召集主持經營委員會會議。
(4)決定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租賃議案,提供信用議案以及資金籌措。
3.副總經理輔佐總經理對合資公司全面業務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門經理。
4.總經理、副總經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不能參加其他經濟組織對合資公司的競爭。
第十八條 經營委員會
1.合資公司設立經營委員會。經營委員會由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人員組成,委員經董事會任命。經營委員會主任由總經理擔任,副主任由副總經理擔任。
2.經營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委員如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其他委員代替出席。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名委員如要求召開會議,可隨時召開臨時經營委員會。
第十九條 經營委員會的職責為
1.擬定上報董事會會議討論的議案。
2.批準超過總經理權限的租賃項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準超過總經理權限的資金籌措。
4.國內業務代理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5.執行董事會會議決定事項。
6.合資公司規則、制度的具體制定。
7.任免部門經理以下的管理人員。
8.根據合資公司勞動管理規定,具體決定有關職工雇用、解雇、工資、獎金、福利、醫療等事項。
9.決定職工的培訓計劃。
10.向董事會提出年度財務報告、利潤分配方案以及定期業務報告。
上述1-4項的決議,應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全部同意通過后方能決定。第5-10項在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的情況下即可決定。
第七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條 合資公司職員的雇用、辭退、工資、勞動保護、福利和獎懲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它實施規定,經董事會制定草案,由合資公司和合資公司的工會或個別簽訂勞動合同規定之。
第二十一條 關于甲乙雙方推薦的高級職員的雇用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出差旅費標準等問題,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八章 稅務、財務、會計、審計
第二十二條 合資公司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的規定,繳納稅金。
第二十三條 合資公司的財務與會計制定,應根據中國的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情況加以制訂,并報當地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 合資公司按照《合資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福利及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會根據合資公司的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合資公司以×幣作為記帳本位幣。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采用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二十六條 合資公司的會計年度,每年從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的記帳憑證、傳票、統計表、帳簿都用中文書寫,重要的記帳憑證、帳簿、統計表,要同時使用英文書寫。
第二十七條 合資公司在中國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匯帳戶。也可在經批準和指定的國內、外其他銀行開立帳戶。
第二十八條 合資公司的財務審計,應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向總經理或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合資各方,可以向合資公司派遣自己的審計師,檢查會計帳簿,費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條 合資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書的代理人,可隨時閱覽、檢查合資公司的會計帳簿以及其它計算記錄。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司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如董事會決定分配,則應按公司各方出資比例,按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 在前年度的虧損未被全部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沒有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第三十三條 乙方分得的凈利潤,在按照中國的稅法規定的納稅后,可向國外匯出。
第三十四條 每營業年度的最初四個月內,總經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向董事會提出,接受審查。
第十章 合資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條 合資公司的期限為:自合資公司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年。
如任何一方提議延長,并得到董事會通過之后,可以在合資期滿×年之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提出申請。
第三十六條 合資公司如發生下列事態之一,經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批準后,可宣布解散:
1.合資公司合資期限屆滿。
2.合資公司發生重大虧損,失去了繼續經營的能力。
3.合資公司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或合資公司章程的規定,致使合資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4.由于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資公司蒙受重大損失,難以維持經營。
5.公司不能達到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可能。
第三十七條
1.合資公司在合資期滿或按照上條規定中途解散時,董事會要將清算的程序、原則以及清算委員會的人選等向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接受審查和對清算的監督。
2.清算委員會的人選,一般從合資公司的董事中選出。董事不能作為清算委員會委員或不適合擔任委員時,合資公司可以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或律師作為委員。
清算費用以及清算委員會委員的報酬,從合資公司的財產中優先支付。
3.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就合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調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及計算根據之后,決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經董事會決議后,由清算委員會實施。清算期間內,清算委員會可以代表合資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三十八條
1.合資公司在合資期限終了或解散時,以其總資產對債務負擔責任。
2.資產進行轉讓或處理時,外匯資產要取得等價外匯以清算外匯債務。
3.不能轉讓或處理的資產剩余時,×方要以合適的平價額。將剩余資產全部接收,清算債務。
4.償還債務之后的剩余資產,超過注冊資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納稅后,根據合資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5.分配給乙方的剩余財產中的外匯部分,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納稅后,可以向國外匯出。
第三十九條 合資公司清算工作結束后,清算委員會要向董事會提出清算報告,得到董事會批準后,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報告,同時,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和繳銷營業執照的手續,并對外公告。
第四十條 因合資期限期滿,解散或其它理由而本合同終止時,合資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資的任何公司繼續使用本合資公司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 合資公司解散后,各種文件資料、帳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資各方全體分別保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條的規定,如數按期繳付出資額時,則從第 天起算,每逾期 個月,違約方應向守約方繳付相當其出資額 %的罰金。逾期三個月,則除繳付累計應出資額 %的罰金外,其他合資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3款規定,終止本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2.因合資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時,應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第四十三條
1.對本合同或合資公司的章程進行解釋或履行時,如發生糾紛,其糾紛的當事者要以不使合資公司的利益受損為前提,進行友好協商,謀求問題的解決。
2.協商不能解決時,可以提請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國進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則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被告者如是乙方,則由 國 仲裁協會進行仲裁。
仲裁機構的裁決是最終決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3.在解決糾紛期間,除去糾紛的事項以外,合資各方要繼續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資公司的章程所規定的其它事項。
4.仲裁時使用語言為英語。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的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二章 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書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條
1.本合同在簽字后,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2.合同條款的修正、變更、補充,由合資各方協商,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后,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經批準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規定的事項,根據《合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由合資各方協商決定。
第四十七條 向合資各方發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條所記載的各方的法定地址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合資各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 簽字。
中方簽名: 外方簽名: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