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培訓刑法重點講解
搶劫罪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務的行為,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并且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了搶劫犯罪的八種加重構成。
(一)、入戶搶劫的;這里要注意入戶搶劫與在戶搶劫的區別:
1暴力侵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入戶搶劫。
2、騙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入戶搶劫。
3、侵入,也即和平進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在戶搶劫。
注意這里的戶,必須是承擔家庭經濟生活的全部或主要內容的,并且具有相對獨立封閉性。如果一間房子,一半是商店,一半是居室的,在商店未打烊時,犯罪人實施了搶劫行為,則不認定為是入戶搶劫。
此外,若犯罪人入戶盜竊后,又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定的情形的,即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的,成立入戶搶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這里的交通工具應為大型交通工具,并且處于正在使用的狀態。
(三)、搶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這里注意他侵犯的是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與證券安全。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的,這里的致人重傷和死亡,包含故意致人重傷和死亡與過失致人重傷和死亡的情形。這里存在一個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未遂與搶劫罪未遂的結果加重犯問題,例如,犯罪人主觀上具有暴力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采用了用錘子將鐵釘釘入他人后腦,然后劫取財物的行為,一般情況下,會造成致人死亡的結果,但碰巧有一次,犯罪人在實施完犯罪行為后,未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加重后果,這時以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來定罪,但這種加重結果處于一種未遂狀態。再比如,甲意欲搶劫,在受害人反抗時將受害人殺死,但卻未從受害人身上找到一分錢,這時,甲成立搶劫罪未遂犯的結果加重犯。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這里包含了警察冒充軍人、軍人冒充警察的情形,但若是真正的警察,以警察的身份搶劫的,只構成普通搶劫。
(七)、持槍搶劫的;持槍包含了使用和展示兩種行為,這里的槍只能是真槍,但可以是沒有裝子彈的空槍。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劫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這里要注意主客觀相一致,如果犯罪人主觀上沒有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搶劫上述物資的行為,則不成立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只是一般的搶劫。
在司法考試的備考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搶劫罪的八種加重構成外,還要注意搶劫罪的兩種法律擬制的情形:
一、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刑法表述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但并不意味著行為實施上已經構成盜竊、詐騙、搶奪罪的既遂,也不意味著行為人所盜竊、詐騙、搶奪的財物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而是意味著行為人有犯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的故意行為。一方面,明顯的小偷小摸行為,無論如何不能轉化為搶劫,因為行為人沒有犯盜竊罪的故意。另一方面,搶劫罪的成立也沒有數額限制,故事后搶劫也不應有數額限制。因此,行為人以犯罪故意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只要已經著手實行,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財物數額大小,都符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條件。此后實行了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的,轉化為搶劫罪,另外,當主體不合格(如15歲的未成年人)時,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實行了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的,也轉化為搶劫罪。在這里,我們還應當注意到這里的當場既包括現場,也包括現場的延續,但注意這里的延續應當是一種不間斷的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