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介紹信(精選3篇)
專用介紹信 篇1
【 】光時會見函第 號 看守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現指派我所 律師前往你處會見 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請予安排為謝。
特此函告。
四川光時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
(注:委托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填親屬關系)。本介紹信僅為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向看守所、羈押場所提交所用)
專用介紹信 篇2
( )第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暫行規定》的規定,現指派我所 律師前往你處會見 案的在押犯 ,請予以安排。
特此函告。
(律師事務所章)
年 月 日
專用介紹信 篇3
[ ]第 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現指派我所 律師前往你處會見 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請予支持。
特此函告
(律師事務所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