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款協議書和借款合同的效力(精選3篇)
還款協議書和借款合同的效力 篇1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貸款人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元,借款合同號_____________,由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規定借款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期。借款到期后經多次催收,借款人、保證人未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截止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借款人尚欠本金______元,利息______元,經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三方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具體還款事項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歸還貸款人本金_____及利息;借款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歸還貸款人本金______元及利息(可按具體協商的分期時間付款)
2、保證人對借款人的債務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最后一筆還款日期屆滿后二年。
3、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的權利、義務、承諾及有關事項仍按原借款合同規定執行。
4、借款人、保證人先于協議規定時間償還貸款全部本息,本協議終止。
5、借款人、保證人如有一次未按本協議約定日期按期歸還借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利對借款人、保證人一次性對全部借款本息進行追償。
6、本協議發生糾紛,由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7、其它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
8、本協議一式三份,自三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還款協議書和借款合同的效力 篇2
本案要旨
《民法典》確立了居間民法典律制度。建設工程招投標及建設工程合同簽訂活動中,施工企業委托他人進行居間,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之間所付居間費用有具體違反《建筑法》和《招投標法》等特別法的規定,就應當依法確認居間合同的效力。
簡要案情
20__年7月初,中建三局第二建設工程有限責*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局二公司)工作人員王-非經馬*東、呂*鋒介紹認識了義馬市張*華、馬*珉、李*華,雙方開始協商義馬2×155MW熱電廠投標招標事宜。7月14日,王-非、馬*東代表中建*局二公司與馬*珉、李*華簽訂了居間協議。雙方約定的主要內容是:若該工程中標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后,支付馬*珉、李*華建設工程合同總額2%的勞務費用;首次支付20萬元,余款按工程轉款比例支付;違約方賠償對方10萬元損失。
8月14日,義馬市招投標辦公室、義馬*熱電廠共同向中建*局二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義馬2×155MW熱電廠主控樓、主廠房、升壓站工程。8月31日,義馬*電廠與中建*局二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原審另查明,王-非任中建*局二公司義馬*電廠項目部經理。馬*珉、李*華依據居間合同收到勞務費204000元。
后因中建*局二公司沒有支付約定的余款,馬*珉、李*華提起訴訟,要求支付余款74萬余元及違約金10萬元。
義馬人民法院判決:一、中建三局第二建設工程有限責*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馬*珉、李*華居間費372375元,違約金6萬元,合計432375元。二、駁回馬*珉、李*華對王-非、馬*東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及其他費用15291元,由被告中建*局二公司承擔。
宣判后,中建*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原判決認定以下事實錯誤:一是中建*局二公司從未與馬*珉、李*華簽訂過合同。二是居間合同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無效協議。三是原判決認定的中介費用計算錯誤。請求撤銷原判決,判決中建*局二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原審被告王-非代理人庭審中述稱:簽訂協議是個人行為并非職務行為。居間協議違法,為無效協議。
判決理由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王-非、馬*東與馬*珉、李*華簽訂的協議,約定主要內容是促使義馬*電廠與中建*局二公司中標和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居間合同特征,該協議為居間合同。
本案審理中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有三個:一是王-非簽訂居間協議是否是職務行為,二是居間協議的效力,三是居間費用的計算依據。
關于王-非簽訂居間協議是否是職務行為。居間協議上雖未寫明中建*局二公司名稱,但居間協議約定的居間義務是義馬*電廠工程項目投標和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等。在王-非、馬*東與馬*珉、李*華簽訂居間協議后,中建*局二公司就又與馬*東簽訂了關于義馬*電廠工程項目投標和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居間協議。義馬*電廠工程項目中標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后,王-非已經成為該工程項目的實際負責人。投標和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并不是王-非的個人事務而是中建*局二公司的事務,居間協議也是為了中建*局二公司的事務。由此可以看出,王-非該系列行為均是職務行為,王-非也認為自己該系列行為是職務行為。因此,王-非與馬*珉、李*華簽訂協議的行為是職務行為。上訴人中建*局二公司認為王-非與馬*珉、李*華簽訂協議的行為是個人行為,與本案事實不符,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本案居間協議的效力!睹穹ǖ洹反_立了居間民法典律制度,我國法律沒有禁止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居間。招標公告雖然為公開事項,但并非公開的事項就眾所周知。因此,公開招標的事項也存在向他人報告投標和訂立合同機會的情形,投標人也可以將自己在投標活動中所辦理的投標事項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協助進行。招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但并非招投標活動有居間行為就違反了招投標活動的原則,只是招投標活動中的居間事項與其他合同的居間事項有所差別。投標人中建*局二公司提供投標所需的各種資料和投標書,讓馬*珉、李*華參與其投標事務并支付一定勞務費的約定,沒有違反我國法律規定,因此該行為為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督ㄖā泛汀墩型稑朔ā废嚓P法律規定的均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各方當事人沒有提供發包方與承包方以及居間人之間有違反《建筑法》和《招投標法》相應規定的行為。中建*局二公司作為投標人和承包人,沒有證明自己已付居間費用用于行賄和回扣等,也不能證明未付居間勞務費是為了違反有關規定,也沒有提供當事人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事實依據,因此上訴人中建*局二公司認為,該協議違反了《招投標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該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居間報酬!睹穹ǖ洹返诰虐倭龡l、第九百六十四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由此規定可知,居間報酬的請求權以促成合同成立為條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為條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因居間服務而成立的,居間人就可以行使居間報酬請求權。關于居間報酬標準,我國法律對此還沒有相應規定,因此確定居間人的居間報酬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可太高。一審判決雖然依照公平原則對居間合同約定的報酬額予以適當調整,但根據本案居間報酬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標的的收益中所占的比例還比較高的實際情況,對居間費用還應當再適當酌減。中建*局二公司認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況計算居間報酬,合同未履行部分不應計算居間報酬的理由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居間協議書約定,合同簽訂后首付20萬元,余款按照工程轉款比例支付。該比例既可以理解為仍然按照工程款2%的比例計算支付勞務費至付清時為止,又可以理解為首付20萬元后所余勞務費與工程總造價之比按照轉款比例支付。如何計算應付居間勞務費這一約定不明,馬*珉、李*華也沒有提供施工過程中轉款數額和應當按照轉款所付的居間勞務費,一審確定的工程款額是施工合同終止時的完工工程價款,因此原判決認定中建*局二公司未按照轉款比例支付構成違約的證據與理由不足,應予以糾正。
還款協議書和借款合同的效力 篇3
民商事審判中存在大量的合同需要批準的情形,如《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都有購買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權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某一類合同應當辦理批準后才能生效的,批準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未經批準的合同因欠缺法定生效條件而未生效。合同未生效,并不意味著沒有任何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具有形式拘束力。此時合同已經依法成立,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擅自變更合同。二是不具有實質拘束力。合同未生效屬于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有別于有效合同,一方不能直接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擔該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當事人請求履行合同、承擔其他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將訴訟請求變更為繼續履行報批義務。經釋明后當事人仍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可以駁回其訴訟請求。三是可以通過辦理批準手續促成合同生效。未生效合同仍有通過辦理批準手續而趨于有效的可能,故也不同于無效合同。當事人直接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吳律師總結,如果出現需要報批的合同,應當在合同中獨立約定未報批或未批準的違約責任條款,該條款不會因為該合同未報批,或未批準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