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大額借款合同(精選3篇)
民間大額借款合同 篇1
借款人:
出借人::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事宜,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并承諾嚴格履約。
第一條借款限額
1、出借人同意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額人民幣(大寫)壹仟貳佰萬元整(小寫)1000.00元內,根據借款人的需要出借人分次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2、上述期間僅指借款發放時間,不包括借款到期時間。在此期間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額內,借款人可循環使用借款額度,不再逐筆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憑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權出借人根據每筆借款憑證約定的時間,將借款金額直接劃入如下賬戶或借款憑證中所記載的其他賬戶:
賬戶名:
帳號或卡號:
開戶銀行:
第三條借款利息
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按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借款基準利率計算,在借款期限內不變(即實行固定利率)。
第四條還款
1、按月結息,到期還本。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自實際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實際用款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算。結息日為每月的第____日。借款人須于每一結息日當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與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屬違約。
2、還款方式:借款人應于借款憑證中約定的結息日及還款日前備足款項直接匯入在出借人的還款賬戶。出借人的賬戶名、賬號或卡號、開戶行如下:賬戶名:
帳號或卡號:
開戶銀行:
第六條提前還款及借款延期
1、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借款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還本的,還須先結清當期應還款項。對于借款人提前償還的本金,出借人按照提前還款時本合同執行的借款利率和提前還本的金額及上一結息日至提前還款日的實際占用天數計收利息,此前已計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調整。
2、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需要辦理借款延期的,應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出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出借人審查同意展期的,雙方另行簽訂展期協議。如出借人不同意展期,則借款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
第七條借款的擔保
借款人根據出借人的要求為履行本合同提供公司的30%股份擔保。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方式可以為最高額保證擔保。
第八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合同文本份數本合同一式兩份,借款人執一份,出借人執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為本合同簽字蓋章欄,無正文)
借款人(蓋章):出借人(蓋章):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間大額借款合同 篇2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擔保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規定,為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經三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借款人民幣 萬元整給乙方使用。
二、借款利率:
月利率為百分之 。
三、借款期限:
個月,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還款方式:
乙方必須在借款期限屆滿前一次性還清本息。
五、違約責任:
1、如乙方在借款期限滿 個月之前還款,則乙方應按 個月的借款期限向甲方支付借款的利息。
2、如乙方遲延還款,則每遲延一日,乙方除應向甲方支付約定的利息外還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拖欠金額 的違約金。
六、擔保:
擔保人為乙方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借款人 抵押給甲方,擔保人 抵押給甲方,如乙方不按時還款,則甲方有權依法對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七、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雙方及擔保人各執壹份,自甲、乙雙方及擔保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擔保人:
年 月 日
民間大額借款合同 篇3
民間植被貿易協議
合同號:
(下稱賣方)為一方, (下稱買方)為另一方,于 年 月 日簽訂本協議書。
經同意:賣方出售、買方購買 (下稱貨物),其數量、規格、價格詳見清單A.
茲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了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并取代在此以前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除雙方授權主管人或代表同意書入本合同的條款外,其余一律無效。
2.買方須由賣方確認的銀行,開出不可撤銷的、無追索權的、保兌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見票即付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為末批貨物從裝運港啟運后45天。信用證保兌費用由買方支付。
3.賣方須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
(1)整套清潔海運提單一式兩份;
(2)發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兩份;
(4)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檢驗報告一式兩份。
4.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為相當于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5.交貨:
(1)交貨期為 ;
(2)裝運港 。
6.裝運條件:
(1)應賣方之要求,買方于每批貨物裝運前20天,將船名、船籍、預計抵
達裝運港日期和載重噸位等以書信告知賣方;
(2)買方可指定 遠洋運輸代理公司作為其船運代理,并負責支付港口所有費用。買方應分別于船到達裝運港前10天、5天、72小時、24小時,把船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和時間,以及船到達裝運港時,該船的吃水量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3)買方應在船達裝運港前10天,將該船的詳細情況,包括船名、船籍、預達日期、船長和船員之國籍,呼號、載重噸位、吃水、總長及按國際海運慣例所需的其他資料,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4)買方應將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單一份盡快提交給賣方。
7.貨物裝船后,凡發生貨物短缺、損壞、變質,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貨物之投保由買方自理。
8.買方應通過銀行及時向賣方提供履約按金,金額為合同總值的3%,有效期為末批貨物自裝運港啟運后30天。此按金作為買方部分違約但尚未涉及全部協議的違約罰金。買方不按第2條開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時,賣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沒收上述3%按金并寫信給買方告之理由。
9.買方須按本合同第2條所規定的日期前開立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對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0.適用規則和章程:
(1)裝運條款:見清單B;
(2)外輪在 港速遣費和滯期費收取規定,見清單C;
(3)滯期費率/速遣費率以及裝卸結算法則刊行于 ,
應遵照 頒布之規則予以辦理。所有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11.除保險公司和船方應承擔的索賠外,凡涉及貨物質量、數量和重量等爭
執,雙方應通過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 商檢局或其下屬單位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上訴。
12.賣方因自然的原因而無法控制之因素,諸如不可抗力、政變、罷工、禁運、解雇等造成合同貨物推遲交貨或妨礙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但賣方按買方之要求,應向買方掛號郵寄由 出具的證書,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 _主管當局出具的證書。
(某一)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被告方國家根據該國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該仲裁機構另有判定外,則由敗訴方負責。
清單A
1.物 品 名:
2.貨物規格:
3.數 量:(由賣方定,買方同意溢短裝總額之5%)
4.單 價:
5.總 值:U.S.D.
(每公噸價為 總值按實際交貨數量而定)
6.包 裝:
清單B
裝運條款
1.合同規定的每批交貨日前20天,賣方應將合同號、數量、預定交貨期寫信告訴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2.每批貨物裝運前15天,買方應將: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號、載重噸位等須經賣方認可的項目以信件告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交貨。
3.買方將委托裝運港 遠洋運輸公司作為其海運代理,買方承擔一切費用,買方將通過 獲得該船進出裝運港口的所有簽證。
買方須于船抵裝運港10天之前,將該船詳情以信件告知賣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員人數、船員國籍、呼號、載重、吃水和總長等)。
4.船達裝運港,賣方不能及時裝貨,由此而引起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則由賣方承擔。
若15天裝運期滿而船未達裝運港,則自16天起的倉儲費和滯期費由買方承擔。
5.賣方保證1個工作日連續24小時每個艙口的裝貨率為 公噸,滯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規定計算, 遠洋運輸公司按外輪停靠 港的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暫行規定,與買方直接進行結算。
6.貨裝完畢,賣方將合同號、品名、數量、載運船名和啟航日期以信件告知買方。
清單C
外輪停靠 港裝卸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規定(附件略)。
賣方代表: 簽字:
買方代表: 簽字:
注:
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之間,因種種原因尚不能直接往來,但只有通過雙方都能接受民間貿易團體的或個人的名義進行貿易往來,稱之為民間貿易,系非官方的貿易。
民間貿易是單進、單出亦稱單邊進口和單邊出口,逐筆成交。民間貿易合同的條款中的權利和義務必須對等,即一方的權利是另一方的義務,反之,另一方的權利又是這一方的義務。賣方的義務是交付合同貨物和移交單據,貨物與單據必須相符;買方的義務是支付價款,驗收貨物。合同經簽字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