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條例(通用3篇)
借款合同條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信貸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護借款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信貸計劃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借款方)同銀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貸款方)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城鄉個人同銀行、信用合作社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契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借貸當事人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按照國家政策、依據國家計劃和有關規定,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合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銀行、信用合作社簽訂借款合同和發放貸款。
第四條 借款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條款,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章 借款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 借款方借款必須提出申請,經貸款方審查認可后,即可簽訂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借款申請書、有關借款的憑證、協議書和當事人雙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
借款合同必須由當事人雙方的法定代表或者憑法定代表授權證明的經辦人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六條 借款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一、貸款種類;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額;
四、借款利率;
五、借款期限;
六、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七、保證條款;
八、違約責任;
九、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第七條 借款方申請借款應具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并有適銷適用的物資和財產作貸款的保證。借款方無力償還貸款時,貸款方有權要求依照法律程序處理借款方作為貸款保證的物資和財產。
借款方不完全具備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借款條件,但有特殊情況需要借款時,可以提出申請,但需有符合法定條件的保證人,經貸款方同意,并報經貸款方上級批準后,方可借款。
第八條 按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需要保證人的,或者經當事人一方提出或雙方協商需要保證人的,保證人必須具有足夠代償借款的財產。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連帶承擔償還本息的責任。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
第九條 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必須按期還本付息。
第十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第三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十一條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允許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一、訂立借款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及有關的概算、預算經原計劃下達機關批準修改或取消的;
二、工程項目經原批準機關決定撤銷、停建或緩建的;
三、借款方經國家批準決定關閉、停產、合并、分立或轉產確實無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確因決策不當,繼續履行將造成損失浪費的。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應按原借款合同的規定償付。
第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第四章 違約責任和違法處理
第十五條 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停止發放新貸款。
第十六條 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償還貸款的,應按銀行規定減收利息。
第十七條 因貸款方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本條例第十六條罰息的計算相同。
第十八條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應追究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借款合同格式,由銀行、信用合作社制定。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借款合同條例 篇2
調整貸款方與借款方之間在借貸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是司法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借貸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 在中國,1985年 2月28日國務院發布《借款合同條例》,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關于借款合同的有關規定而制定
調整貸款方與借款方之間在借貸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是司法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借貸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
在中國,1985年 2月28日國務院發布《借款合同條例》,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關于借款合同的有關規定而制定的實施細則!督杩詈贤瑮l例》的立法宗旨是為了加強信貸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護借款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信貸計劃的執行。它適用于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等單位同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城鄉個人同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也應參照《借款合同條例》執行。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借款合同的貸款方只能是銀行、信用合作社和經批準可以發放貸款的其他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允許相互借貸。
合同原則 借款方借款必須提出申請,經貸款方審查認可后,方可簽訂借款合同。銀行對借款申請要認真審查,了解借款方的經濟情況、借款用途及是否能按期歸還貸款。簽訂借款合同時,必須根據如下原則:①按計劃發放和使用原則。銀行貸款必須在國家信貸計劃所規定的金額和用途范圍內,根據借款方的實際需要,有計劃、有目的地發放使用。②物資保證原則。借款方必須具有與貸款數量相適應的,并能參加生產周轉和商品流通的物資作為貸款的物質基礎。當借款方無力償還貸款時,貸款方有權要求依照法律程序處理借款方作為貸款保證的物資和財產。③按期償還原則。銀行發放貸款時必須確定歸還期限,借款企業必須按期歸還。
合同擔保 借款方若不具備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也沒有適銷適用的物資和財產,但有特殊情況需要借款時,可由借款方提供符合法定條件的保證人。經貸款方同意,并經貸款方上級批準后,方可予以借款。保證人必須具有足夠代償借款的財產。借款合同到期,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連帶承擔償還本息的責任。“符合法定條件的保證人”對企業單位而言是依法登記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經營,有獨立支配財產和進行獨立核算的經濟單位,并要有足夠償還借款的財產作保證。如以個人作保證人的,必須是有當地正式戶口和固定工作單位,同時必須具有足夠償還借款的財產能夠以自己名義承擔經濟責任的人作保證人。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一般不得作為借款方的保證人。
合同形式 借款申請經貸款方審查合格后,雙方即可簽訂借款合同。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借款申請書、有關借款的憑證、協議書和當事人雙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借款合同必須由當事人雙方的法定代表或者憑法定代表授權的經辦人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授權證明必須有法定代表簽名蓋章的書面文件為法律根據。在合同有效期內,如某一方的法定代表調動工作,新任法定代表,仍應繼續遵守合同條款。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一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并享受原有的權利。
合同要件 借款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①貸款種類。銀行貸款分為工業(包括交通運輸企業)貸款、商業貸款、農業貸款、基本建設貸款等。②借款用途。銀行貸款可用于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技術改造貸款、專項貸款等。③借款金額。要填寫清楚,大寫小寫數額要一致。④借款利率。貸款利率由國家規定,當事人不能任意商定。各貸款銀行只有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浮動幅度內和借款方商定借款利率。⑤借款期限。根據貸款種類的不同,專業銀行在各自的貸款管理辦法中都規定了各種貸款項目的最長期限。借貸雙方只能在規定的最長期限內確定借款期限。⑥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借款方還款資金來源必須正當,不得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借款合同中還應規定借款方是一次歸還本息還是分幾次歸還本息。⑦保證條款。即將借款方對借款合同予以保證或提供擔保人的內容寫入合同。保證人對借款合同的擔保期限一般應在借款合同中規定,保證期限從借款合同期滿之日起算。⑧違約責任。即當事人雙方商定的當一方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時應承擔的責任。過錯方應在國家政策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由于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⑨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借款合同雙方可將雙方一致同意的,不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內容寫入合同。
合同履行 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條款,履行規定義務。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條款,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不得將借款轉貸給他人,不得利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必須按期還本付息。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償還借款的,應按銀行規定減收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停止發放新貸款。
貸款方發放貸款后應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檢查借款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了解借款方的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檢查貸款物資保證性、測定貸款風險程度、落實企業還款能力和資金來源,及時解決影響貸款按期歸還的不利因素。對風險性較大的貸款種類還應反復進行檢查。借款方應向貸款方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如貸款方不履行合同,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
合同變更及違約責任 在借款合同尚未履行時或在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依法達成協議對原來的合同條款作某些修改、刪除或補充某些內容,包括解除合同都是允許的。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應按原借款合同的規定償付。借款合同條例規定了允許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幾種情況:①訂立借款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及有關的概算、預算經原計劃下達機關批準修改或取消的;②工程項目經原批準機關決定撤銷、停建或緩建的;③借款方經國家批準決定關閉、停產、合并或轉產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的;④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無法履行的;⑤在合同履行中,確因決策不當,繼續履行將造成損失浪費的。
借款合同條例規定無論是因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還是因貸款方工作人員失職造成貸款損失浪費以及借貸雙方任何一方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都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調整貸款方與借款方之間在借貸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是司法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借貸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 在中國,1985年 2月28日國務院發布《借款合同條例》,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關于借款合同的有關規定而制定
《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對借款合同是否已經履行,或者是否已按合同規定內容履行,以及應由哪一方承擔責任和承擔多少責任等發生爭議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要堅持遵守國家法律政策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借款合同糾紛的仲裁一般由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的仲裁機關仲裁,也可以根據影響大小、金額多少由省、市或者國家仲裁機關仲裁。經仲裁后對仲裁裁決不服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以判決方式解決借款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條例 篇3
合同編號:
甲 方:(出質人)
身份證號碼:
住 址:(戶籍所在地)
電 話: 郵政編碼:
乙 方:(質權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郵政編碼:
甲方愿意將其有權處分的、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資產作為質押物,向乙方申請借款。甲乙雙方遵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事項
1.1 借款金額:人民幣 萬元整(大寫)
1.2 借款期限: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監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3 綜合管理費率:
(1)計費方法:按每個月30天、每年360天計算。
(2)計算公式為:綜合管理費=本合同規定的費率×借款金額×實際占用天數。(實際占用天數從放款日開始計算)
1.4 借款利率: (計息方法同上)。
1.5 借款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1.6甲方將其在 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 和對應的上海股東賬戶 深圳股東賬戶 提供給乙方,用于監管和在必要時處分質押物,乙方提供資金供甲方使用并進行監管。
第二條 質物
2.1 甲方用作質押的資產是指在上述賬戶內的證券交易所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券、國債、以及資金(以下統稱證券)。用于質押借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監管賬戶內以下幾種股票不作為質押物:
(1)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2)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3)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2.2 甲方賬戶內的自有資產市值 萬元(包括股票和資金),甲方將其中的 萬元資產質押給乙方,質押率為 %。甲方并授權乙方對該賬戶進行監管,乙方監管資產總額為 萬元;
(1)質押率=借款本金/質押證券市值×100%。
(2)質押證券市值=∑質押證券數量×前日證券收盤價+資金。
2.3 在質押合同生效期間,甲方可置換質押物。如果甲方買入本協議
2.1款規定的股票,其市值不計入監管資產總值。
第三條 借款的償還
3.1 甲方按當票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借款的綜合管理費,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到期日一次性歸還本金及欠繳的管理費、利息。(雙方可商請證券營業部從甲方資金賬戶代收)
3.2 甲方需要延長借款期限,應在借款到期前5日內,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同意后,在借款到期后5日內辦理續當手續;
3.3 甲方可提前或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借款本、息、費。在甲方清償借款本、息、費后,借款合同自行終止。甲、乙雙方向證券營業部提供的《客戶承諾書》、《授權委托書》同時自行終止;
第四條 質權的行使
4.1 甲、乙雙方為控制因股票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特設立警戒線系數140%,警戒線市值 萬元和平倉線系數120%,平倉線市值 萬元;
(1)警戒線市值=借款本金×140%
(2)平倉線市值=借款本金×120%
4.2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單方面處分質押物。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單方面處分質押物并收回借款本金、管理費、利息,乙方可以持甲方預留的清密通知單、身份證復印件、股東卡復印件等憑單修改交易密碼和資金密碼,并對監管賬戶內的證券進行平倉和劃撥資金。因乙方行使上述權限導致監管賬戶發生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1)監管賬戶內的監管資產總額降至警戒線市值時,甲方應于下個交易日向監管賬戶增加資金或股票,避免使監管資金總額少于警戒線市值。
(2)如乙方不及時補足資金或股票,致使監管資產總額低于平倉線市值時,視同甲方已授權乙方于此交易日起平倉處置全部監管資產,并可以把當日證券交易所掛牌的最低委托買入價作為平倉委托價,如當日未能全部成交,依次順延,直至監管賬戶上的資金余額足以支付借款本金及應繳管理費、利息。
4.3 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辦理續當手續也未歸還借款本、息、費,乙方可于T+5個交易日起平倉處置其監管資產,并可以把平倉當日證券交易所掛牌的最低委托買入價作為平倉委托價,如當日未能全部成交,則依次順延,直至監管賬戶上的'資金余額不少于借款本金及應繳管理費、利息。
4.4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從監管賬戶支取和轉出超出監管資產總額以外的資金,不能支取和轉出資產總額以內的資金。
4.5 甲方不能撤消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不能辦理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轉出托管手續,也不能辦理掛失凍結監管賬戶。
4.6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檢查借款使用情況,甲方應按乙方要求提供情況和資料。
4.7 本合同所適用的政策與法律環境發生變換而影響到業務的繼續進行,甲方承諾可在保障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與乙方協商解除合作關系。
第五條 違約責任
5.1 在本合同生效期內,甲方未按當票約定的時間向乙方交納綜合管理費,乙方可單方解除本合同并依據本合同4.3款賣出質押物,所獲資金用于清償甲方借款本、息、費。
5.2 借款合同期滿,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履行還款義務,也未與乙方辦理續當手續,乙方可依據本合同4.3款賣出質押物,所獲資金用于清償甲方借款本、息、費。甲方還應當根據當期內的息、費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期利息和有關費用;
5.3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本合同規定的條款。任何一方不依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擅自變更、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質物合法性、無爭議的處分權、及其他資料不真實,乙方可責令對方限期糾正。甲方拒不糾正時,乙方可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并要求甲方補償乙方相應的損失;
5.5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擅自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或與第三者發生債務糾紛,危及借款安全時,乙方可停止發放借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借款本、息、費,甲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六條 其他條款
6.1 質押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孽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押物一起質押。
6.2 甲、乙雙方簽訂質押借款合同后,分別向證券營業部提供《客戶承諾書》和《典當行通知書》。以上文件及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當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資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者通過調節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6.4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6.5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當事人為公民,則有該公民簽字生效)。
6.6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市 街(路)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