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精選3篇)
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 篇1
貸款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鑒于:甲、乙雙方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簽訂當票,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相關方依據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簽訂的《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作為履行前述當票項下義務的擔保。
為進一步明確當票約定事項,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典當管理辦法》,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作為對當票的補充。
第一條借款金額
借款數額:人民幣萬元整。
第二條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個月,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2、借款期限內或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甲、乙雙方同意可以辦理展期,展期期限和息費率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展期不必通知其他相關方或經其他相關方同意,其他相關方對展期后的債務仍承擔擔保責任。展期時,乙方須先行結清當期利息和綜合費用。
3、提前到期:各方特別約定,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綜合費用累計達到15日的,或質押股權被查封、扣押、凍結、監管的,或出現各方約定的借款提前到期的其他情形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應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償還全部當金、付清利息和綜合費用,并支付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如果甲方依據前述約定通知乙方借款提前到期的,則股權最高額質押擔保的其他所有當票及《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均提前到期。
4、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還款;但利息及綜合費用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給付。
第三條借款利息及綜合費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計收利息和綜合費用。借款月利率為,月利息為人民幣元整;月綜合費率為,月綜合費為人民元整。
2、乙方須于每月的實際放款日對應日前向甲方交納下一個月的借款利息和綜合費。
第四條放款
滿足下列各項條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簽署當票及本合同。
2、相關方已簽訂《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股權質押設立登記已辦理完畢,且甲方已收到質押登記證明文件原件。
3、甲方已收到各相關方的股東會或其他權力機構關于同意本次借款、質押的決議。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有關費用。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當票及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總額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違約金。。
2、乙方未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清償當金、息費、第五條第1款約定的違約金等全部款項的,自第6日起,每日須按未結清前述款項總額的千分之一點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
3、如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另行賠償。
第六條特別約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給予其他各方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也不視為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
2、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評估、拍賣、公證、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全部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爭議解決
1、與當票、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協商不成的,須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如各方同意辦理公證手續,由公證機關依法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則甲方有權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各方均方放棄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辯權。
第八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條合同終止
當乙方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且已履行當票、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時,本合同終止。
第十條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補充協議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的內容與本合同不一致處,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未涉及的內容,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
2、各方等在當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證、承諾、擔保等對補充協議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通知
各方當事人確認本合同首頁所列的聯絡方式準確、有效,各方當事人在收到書面變更通知前,通過上述聯系方式所發出的通知等視為有效送達。
第十二條充分磋商與修改補充
1,各方確認:本合同全部條款均系各方當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擬定,各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曉、理解和接受。
2,各方對本合同內容進一步修改、補充如下:
附件:【乙方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簽訂
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 篇2
貸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鑒于: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當票(編號:),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相關方依據于年月日簽訂的《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編號:)作為履行前述當票(借款合同)項下義務的擔保。
為進一步明確當票約定事項,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典當管理辦法》,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作為對當票的補充。
第一條借款金額(當金) 借款數額(當金):人民幣(大寫)萬元整。
第二條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實際放款日與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實際放款日順延。
實際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據記載日期為準)。
2、借款期限內或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甲、乙雙方同意可以辦理展期(續當),展期期限和息費率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展期不必通知其他相關方或經其他相關方同意,其他相關方對展期后的債務仍承擔擔保責任。展期時,乙方須先行結清當期利息和綜合費用。
3、提前到期:各方特別約定,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綜合費用累計達到15日的,或質押股權被查封、扣押、凍結、監管的,或出現各方約定的借款提前到期的其他情形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應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償還全部當金、付清利息和綜合費用,并支付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如果甲方依據前述約定通知乙方借款提前到期的,則股權最高額質押擔保的其他所有當票及《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均提前到期。
4、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還款;但利息及綜合費用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給付。
第三條借款利息及綜合費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計收利息和綜合費用。借款月利率為,月利息為人民幣(大寫)元整;月綜合費率為,月綜合費為人民(大寫)元整。
2、乙方須于每月的實際放款日對應日前向甲方交納下一個月的借款利息和綜合費。
第四條放款
滿足下列各項條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簽署當票及本合同。
2、相關方已簽訂《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股權質押設立登記已辦理完畢,且甲方已收到質押登記證明文件原件。
3、甲方已收到各相關方的股東會或其他權力機構關于同意本次借款、質押的決議。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有關費用。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當票及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總額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違約金。
(按上述標準支付至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或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
2、乙方未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清償當金、息費、第五條第1款約定的違約金等全部款項的,自第6日起,每日須按未結清前述款項總額的千分之一點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質權期間、訴訟期間、執行期間等)。
3、如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另行賠償。
第六條特別約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給予其他各方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也不視為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
2、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評估、拍賣、公證、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全部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爭議解決
1、與當票、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協商不成的,須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如各方同意辦理公證手續,由公證機關依法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則甲方有權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使債權、實現質權),其他各方均方放棄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辯權。
第八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條合同終止
當乙方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且已履行當票、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時,本合同終止。
第十條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補充協議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補充協議的內容與本合同不一致處,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未涉及的內容,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
2、各方等在當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證、承諾、擔保等對補充協議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通知
各方當事人確認本合同首頁所列的聯絡方式準確、有效,各方當事人在收到書面變更通知前,通過上述聯系方式所發出的通知等視為有效送達。
第十二條充分磋商與修改補充
1,各方確認:本合同全部條款均系各方當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擬定,各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曉、理解和接受。
2,各方對本合同內容進一步修改、補充如下: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本合同于 年月 日簽訂
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 篇3
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
住 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地方性規定,為擔保本合同第一條所述主債務的履行,出質人自愿將其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股權(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質押給質權人。現出質人、質權人經過平等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茲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主債權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為:質權人(即出借人)與債務人(即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間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
第二條 擔保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擔保的范圍除了第一條所述主債權,還及于由此產生的一切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實現質權的費用,實現主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鑒證費、評估費等)
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三條 質押物
質押物為出質人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股權(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
第四條 股權質押登記手續辦理之后,質權人享有依照《公司法》、《擔保法》及《物權法》賦予的各種權利。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出質人若需轉讓出質股權,須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并將轉讓所得款項提前清償貸款本息。
第六條 決算和擔保責任的發生
本合同的決算日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若主合同中最后到期的債權的到期日晚于上述日期,則決算日以該到期日為準。
如果債務人在任何一個主合同所約定的正常還款日或任何一個主合同的提前還款日未按約定向質權人進行清償連續超過三個日歷天,質權人有權立即對本合同進行決算,并依法及本合同的約定行使質權。
前款所指的正常還款日為任何一個主合同中所約定的本金及利息的償還日。前款所指的提前還款日為在任何一個主合同中,債務人提出的經質權人同意的提前還款日,以及質權人依據合同等規定向債務人要求提前收回債權本息及其他任何款項的日期。
第七條 質權的實現
在擔保責任發生后,質權人有權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物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質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處分質押物所得款項在優先支付質押物處分費用和本合同項下出質人應支付或償付給質權人的費用后,用于清償主債權。
主債權在本合同之外同時存在其他物的擔;虮WC的,不影響質權人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出質人不得以此抗辯質權人。
第八條 本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
雙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出質人對于主合同項下已
發生的債權承擔擔保責任。
若主合同雙方協議對幣種、利率、主債務履行期限進行變更,無需征得出質人的同意,但質權人應將有關變更事宜書面通知出質人,出質人繼續對變更后的主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本合同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出質人自愿以本合同第三條所述質押物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承擔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承擔擔保責任。
第九條 聲明與承諾
出質人聲明與承諾如下:
1、出質人具備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并對質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2、出質人保證質押物之上沒有其他共有人,或者雖有共有人但出質人已獲所有共有人的書面許可。出質人承諾在簽署本合同前將該書面許可交質權人保存;
3、出質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含附件)的內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出質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出質人已經或將會取得設臵本質押所需的一切有關批準、許可、備案或者登記;
4、出質人向質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5、出質人未向質權人隱瞞截止本合同簽訂日在質押物上存在著的任何擔保物權;
6、質押物涉及50萬元以上的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出質人應及時通知質權人。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在質押物上對外設臵任何新的擔保物權、
第十條 違約事件
下列情況之一即構成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轉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
分處分質押物;
2、出質人以任何方式妨礙質權人依法及/或根據本合同有關約定處分質押物;
3、發生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的情形,出質人不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4、出質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聲明不真實或者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
5、出質人違反本合同中關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約定;
6、出質人在履行與質權人簽訂的其他合同時發生違約事件。
第十一條 違約事件的處理
出現前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質權人有權視具體情形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出質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如出質人是主債權的債務人的,宣布出質人在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立即對本合同進行決算,行使質權。
3、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出質人與質權人之間的其他合同;
4、要求出質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質權人造成的損失;
5、質權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條 變更、修改與終止
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或修改,任何變更或修改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在其項下權利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前不得終止。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訂立、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在質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
1、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2、在不影響本合同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對雙方及各自依法產生的承繼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3、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出質人指定本合同載明的實際辦公地址作為通訊及聯系地址,并承諾在實際辦公地址、電話、傳真發生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質權人,如未通知,則質權人按本合同所載聯系方式向出質人發送所有文書,均視同送達。
第十五條 合同生效與質權設立
1、本合同自雙方蓋章之日起成立,自質押物的質押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叁份,雙方、登記部門各執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質人(簽字蓋章):
質權人(簽字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