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特點(精選3篇)
借款合同糾紛特點 篇1
(一)起訴方多為銀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訴的多,商業銀行起訴的少。
我縣法院XX年受理的借款合同糾紛中,農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訴的占收案總數的80%;銀行向法院起訴的借款糾紛案件雖然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貸款數量卻很多,且國有集體企業借款居多,給銀行自身發展帶來嚴重困擾的同時,也給國家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損失,但由于種種原因,其有債不訴的現象較為普遍。
(二)原告不及時起訴、貸款續貸轉貸的現象多,貸款被拖欠的時間長。
當前,許多銀行、信用社對借款人逾期拖欠貸款不還的情況,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時訴諸法律、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而是通過不適當的轉貸、續貸方法解決,有的轉貸、續貸數次,多的甚至達數十次。許多案件從糾紛形成到起訴,一般都要接近兩年時間,如果不考慮訴訟時效的限制,原告還不會向法院起訴;金融部門不及時起訴,喪失了收貸的良好時機,不僅給收貸帶來了困難,而且加大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難度。
(三)無效擔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增幅大。
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屬違法擔保、空頭擔保、關系擔保及無效抵押等無效擔保的占了絕大多數。如有的鄉鎮政府為所屬鄉鎮企業擔保貸款;有的企業或公民自己無代為履行的擔保能力,盲目為借款人提供空頭擔保;有的企業虧損嚴重,為取得金融部門貸款,不惜采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貸款;還有一些企業在貸款時將企業全額財產作為抵押,而有關金融部門明知這種抵押無效,卻予以認可。同時,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也增幅較大。
(四)被告無力還貸的案件多,案件的執行難度較大。
在被告無力還貸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被告多是一些嚴重虧損、資不抵債或瀕臨倒閉破產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躲債外逃,法院對于這些案件,如果采取強制執行或破產措施,一些企業勢必倒閉或破產,企業職工難以妥善安置,影響社會穩定;如果不果斷采取強制執行等措施,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則難以保障,法院在執行這些案件過程中處于進退兩難境地,案件執行難度很大。
借款合同糾紛特點 篇2
近年來,隨著房價的迅速攀升,房屋交易日益活躍,以貸款方式購買二手房的現象日益普遍,北京市海淀法院民四庭在對涉及二手房買賣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進行調研時發現,除傳統的因借款人δ及時還貸而引發的借款合同糾紛外,因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導致借款合同目的難以實現所引發的借款合同糾紛也日漸增多,約占此類案件總數的10%,且呈現出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關聯訴訟多、孤立辦案不能徹底解決糾紛。此類案件往往涉及買賣合同糾紛、居間合同糾紛、抵押權糾紛甚至是因虛假買賣導致的損害賠償糾紛等多個連環訴訟,案件處理結果關聯性較強,如法院對為借款合同設定的抵押權是否有效的認定直接影響到房屋實際所有人能直接取回房屋的所有權還是僅能就其權利主張損害賠償。如果承辦人不對涉案房產的訴訟情況進行全面了解而僅作為借款合同案件孤立處理,極有可能出現不同案件處理結果相互沖突的情況,
二是案件敏感性強,處理不好易引發涉訴信訪。一方面在涉二手房買賣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屬剛需人群的比例越來越大,年齡日趨年輕化,涉案房產通常是借款人Ψ一房產,且提前清償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經常出現子女盜用老人身份證件將老人房屋出賣并已經辦理過戶的情形,如果買受人又以該房產設定抵押權向銀行借款,那 在借款合同發生糾紛需要行使抵押權時,即使該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涉案房屋也并不自然歸還老人,房屋實際所有人的權益也得不到保護。上述兩種情況如果輕易下判不僅無法真正理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還極有可能影響其生計,從而產生涉訴信訪問題,同時也給執行階段設置了障礙。
三是案件反映出金融機構之間存在風險同質性特點。金融法庭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由于銀行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平臺,導致因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所引發的借款合同糾紛并非某家銀行的個案,往往在不同銀行之間反復發生,這樣一來既影響了國家金融信貸安全,也不利于銀行信貸業務的正常開展,長此以往更有可能影響轄區金融秩序。
針對上述特點,海淀法院民四庭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是全面考慮案件審理進程,做好協調工作。此類案件,法官不能將其當成單純的借款案件孤立處理,應當將其放在二手房交易的整個環節考量,做好與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終審法院、銀行、房屋管理部門、房屋買賣雙方的溝通工作,全面了解涉及同一房屋的審判、執行情況,理順各方之間的相互關系。
二是積極解答當事人疑慮,做好判后釋明工作。對于敏感性較強、涉及當事人切身利益、當事人情緒較大的案件,在宣判后及時解答當事人的疑問,幫助其理順相關的法律關系,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
三是立足海淀區金融風險防范聯動機制這一有效平臺,及時對經辦案件進行歸納總結,將案件綜合情況向銀行、房屋登記管理部門、公正機關等相關單λ進行定期通報,一則提示銀行其在業務操作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普遍風險,二則確保各部門對同一房產的權屬認定保持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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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合同示例
二手房屋買賣合同范本
借款合同糾紛特點 篇3
借款方:___(簡稱甲方)
貸款方:xx銀行(簡稱乙方)
根據_____號文件批準的項目,所需資金經甲方申請,乙方審查同意發放外匯貸款。雙方同意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務院頒發的《借款合同條例》的規定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金額:外匯貸款____萬美元。
第二條借款用途:外匯貸款用于_____
第三條借款期限: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外匯貸款自第一筆用匯之日起,在___個月之內分期還清全部貸款本息。
第四條借款利率:外匯貸款年利率為___%,按個月浮動。乙方每3個月計收一次利息,計息日為每季最后一個月的20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計息日不足一浮動期限的也要浮動利率,此后利率浮動日即為某一計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則轉入貸款本金計收復利。
第五條借款支用:甲方根據用款計劃支用貸款,對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將貸款從甲方的貸款戶轉到存款戶。
第六條借款償還:甲方保證在本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內按還款計劃以所借同種外幣償還借款本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償還,按還款日的外匯買賣牌價折算成所借外幣償還)。還款計劃如下:
從____年__月__日開始還款,共分____次還清。
第七條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由作為甲方的擔保人,并由擔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擔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由擔保單位承擔歸還本金、利息和費用的責任。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用款計劃用款,其提前支用部分須向乙方支付___‰的承擔費。乙方因本身責任不按用款計劃提供貸款須向甲方支付___‰的違約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乙方有權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___%的罰息。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貸款期限終止日全部還清本息,應在到期日30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請。經乙方同意,雙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確定相應的貸款利率。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按期歸還的貸款,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的利息。
第九條其它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甲方與第三方發生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本息;
(3)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保證書中規定的'條件。
2、甲方在還清貸款前,經營中的資金往來,除乙方同意者外,均須通過在乙方開立的帳戶辦理,不得擅自將資金轉移到其他銀行或者金融機構。
3、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4、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5、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不可撤銷擔保書、工貿合同(或協議)、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它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二份,經雙方簽字后各執一份,并蓋章后生效。
貸款方:(公章)
借款方:(公章)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