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貸公用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通用3篇)
私貸公用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 篇1
上訴人 縣 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 縣 鄉 村。
法定代表人 ,主任。
被上訴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 縣 鄉 村。
被上訴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 縣 鄉 村。
被上訴人 縣 鄉 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路 ,該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 ) 民初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或者發回 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3、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 縣人民法院( ) 民初字第165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該案審理中,二被上訴人薛 和薛 y辯稱所訴貸款屬實,但款項用于被上訴人 村委會,一審法院遂追加村委會為被告參加訴訟。村委會提供的證據系單獨的一頁帳頁復印件,該復印件不符合證據規則關于提供原件的要求,且一頁單獨帳頁而不是整個帳本非常容易偽造。此外,該帳頁僅能夠證明村委會為被上訴人償還了部分利息,并不能證明被上訴人辯稱的事實。眾所周知,農村稅費改革后,村委會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三被上訴人之間明顯屬于互相串通惡意逃廢農村信用社金融債務。
二、一審法院判決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民法典理論和邏輯推理
本案中,與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的是二薛,而非村委會,根據民法典理論中的合同相對性原則,與信用社存在法律關系的也只能是借款人,而非借款合同當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二薛款項借出后真的用于村委會,也與上訴人無關,這只能證實二薛違反借款合同約定擅自改變借款用途,應當按擠占挪用利率承擔違約責任。信用社作為善意的合同當事人,對借款人款項借出后的去向沒有審查負責的權利,也無此義務,更不應當對此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二薛的這一行為,在其與村委會之間形成了借款關系,在這一借款關系中,上訴人不是當事人,不享有權利也不應承擔義務!舉一個不恰當的例子,假如某借款人在款項借出后用于嫖娼,那么按照一審法院主審法官的判決邏輯,信用社是不是要向被上訴人去追要款項?向上訴人承擔還本付息義務的只能是二薛,而不可能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村民委會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系公法規定的村民自治性組織,并非作為私法的民法中規定的企業法人。民法典43條針對的是企業法人對其工作人員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在本案中并無適用之余地!根據法律適用規則,在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必須適用該規定,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只有在無具體和明確法律規定情況下始有適用之余地,本案中兩次引用(即民法典第6條和第60條)誠實信用原則實屬不當!民法典對借款合同設有專章進行規定,法院審理借款合同案件,應當按照民法典的具體規定進行判決,引用民法典第84條關于債的定義的原則性規定,也屬法律適用不當!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理由違反法律規定、民法典理論和邏輯推理、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縣 農村信用合作社
年 月 日
私貸公用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 篇2
醫療機構名稱:
醫療機構法定代理人:
調解機構:
患者的姓名:年齡:性別:籍貫:住址:職業:
協議地點:
患者于年月日因在醫方處住院科治療,其間,醫患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發生醫療行為爭議。經醫患雙方行為主體同意,醫患雙方均愿通過協商解決該醫療行為爭議;本著當事雙方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實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經充分協商,現達成如下協議,由醫患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醫患雙方對自主協商解決該醫療爭議不持異議。
第二條:醫院同意向患方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
第三條:醫方同意于本協議生效后日內向患方一次性支付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款項。
第四條:在醫方依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后,醫患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醫方主張權利,否則患方應無條件返還醫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以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第五條:本協議一式三份,醫患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醫方交主管部門備案,協議自雙方代表人簽字后,醫方蓋上公章、患方蓋上指印之日起生效。
調解機構:
醫方代表人簽字:
醫方法定代表人:
患方簽字:
簽注日期:年月日
私貸公用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 篇3
申請再審人: ,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單位,住址,公民身份號碼,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 ,住所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電話。
負責人: ,該局局長。
被申請人: ,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單位,住址,公民身份號碼,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 ,住所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該公司執行董事。
一、申請事由:民事判決書。申請再審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款第6項:“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向貴院申請再審。
二、申請再審的請求:
1.請求撤銷 民事判決書。
2.改判申請再審人不承擔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三、具體事實與理由:申請事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款第6項:“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具體理由如下:原審以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和第七條之規定,認定申請再審人將四層水泥樓房一幢的內墻及外墻承包給不具備資質的被申請人肖某粉糊,對承攬人具有選任不當的過錯,認定申請再審人承擔30%的責任是法律適用錯誤。首先,室內裝修工程施工無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的建筑施工資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并未要求從事室內裝修裝飾施工,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故本案申請再審人將四層水泥樓房一幢的內墻及外墻承包給不具備資質的被申請人肖某粉糊,并無對承攬人選任不當的過錯。其次,建設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雖然規定了核定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活動企業資質等級的依據,但并未明確規定未取得資質企業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再次,《建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內墻及外墻粉糊不是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因此并不需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此外,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938號朱某與祥云縣某煤礦其他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本案《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并未要求從事室內裝修裝飾施工,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故本案朱某及其經營的設計室未取得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資質,不屬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合同無效的情形。建設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雖然規定了核定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活動企業資質等級的依據,但并未明確規定未取得資質企業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且該規定系部門規章,不能作為認定民事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故朱某所持本案《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室內裝修工程施工無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的建筑施工資質。申請再審人沒有過錯。
綜上所述,原審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申請再審人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某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