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長期借款名下跑車抵押合同(通用3篇)
私人長期借款名下跑車抵押合同 篇1
貸款方:
借款方:
為維護甲乙雙方利益,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經協商一致,根據《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立此合同,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僖曳綄⒆约好碌钠嚕普仗枮椋篲__型號為:___發動機號為:___車架號為:___向甲方作質押。
、谝曳綉峁┢囅嚓P文件已提供文件打“√”
1、機動車登記證書□
2、行駛證正副本原件□
3、身份證原件□
4、身份證復印件□
5、車鑰匙把□
6、保險□
7、車船使用稅□
8、購車發票□
9、附加費原件□
③汽車內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凈,質押車輛內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視作乙方放棄。
、芷囃庥^狀況
⑤其它
第二條甲、乙雙方認可現在該車輛的評估價值:___元。質押汽車已行駛里程數為:___。
第三條乙方向甲方借款___元,大寫:___。
第四條借款用途:___。
第五條借款利息、費用:借款叁拾日利息___%;綜合費用___。借款同時繳清首期利息、綜合費用。
第六條借款期限:自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七條車輛質押提前還款約定:不足一個月利息,按足月收取利息。
第八條逾期交納綜合費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額日加收0.5%違約金。超五日乙方未交綜合費及利息,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按規定處置質物。
第九條還款方式:乙方先將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用一次性交給甲方或將現金打進甲方賬戶,再提車驗車。
第十條保證條款:
1、乙方到期不能償還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權對質押物進行處理,乙方到期如數償還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綜合費用時,甲方將質押物退還給乙方。
2、乙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動。
3、乙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償還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綜合費用。
4、乙方違約,甲方變賣汽車所得價款超過雙方認定價值部分歸甲方所有。包含違約金、賠償金和甲方代墊的費用及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不足認定價值乙方須向甲方補齊至足以清償借款本息及綜合費用。
第十一條乙方保證:本合同質押物一旦發生被甲方處分,乙方無條件、無償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過戶手續。
乙方是合法的獨立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準及授權,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乙方對所質押的車輛擁有全部、有效、無爭議、獨立的所有權或處置權,如質押車輛為共有的,其將質押車輛應已獲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準,并告知甲方此車輛共有人詳實情況;
乙方向甲方所提供該車輛的全部證件、憑證、票據、資料等均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乙方所質押的車輛,在此前未向第三人設置抵押或第三人承諾不就該車輛設置抵押,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
乙方所質押的車輛,在此前未發生任何交通肇事及其他違法行為牽涉;
乙方車輛質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所質押的車輛贈與、轉讓、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給第三人,如經甲方同意而取得的轉讓費等價款,應優先用于償還本合同下的借款本息以其他一切有關費用和款項。
乙方所質押的車輛的價值非因甲方原因明顯減少的,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擔保當物。
乙方應協助甲方實現質押權并不會設置任何障礙。
乙方以上保證如有任何虛假作偽,乙方愿意承擔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法律責任,與甲方無涉。
第十二條本合同與質押車輛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公證、登記等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本合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訴訟管轄地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雙方有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若質押車輛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應在本合同公證時,簽署有效的相關文件。
第十五條質物的占管:
本合同項下的質物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
乙方應將有關質物所有權證書或使用權證明文件的原件交甲方保管。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償還本息和綜合費用、不辦理續期手續、不交納續期利息和綜合費用,則甲方有權處理質押車輛,按雙方簽約時共同認定的價值出售車輛。若甲方暫未出售車輛,甲方享有質押車輛的使用權、收益權。
2、甲方在車輛質押期間,可以按每日10公里的車程行駛車輛以維護車輛或移庫。在每日10公里行程范圍內汽車輕微刮蹭,甲方除負責恢復外,不負責其它賠償;質押車輛在質押期間出現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及責任人賠償,且乙方有責任以車主身份負責處理事故,甲方不負責其它任何賠償。
3、甲方在質押期間遺失車輛有關文件,由甲方支付費用,乙方配合補辦相關手續,甲方不負擔乙方誤工等其它損失。
4、甲方在質押期間車輛被盜、燒毀、意外損壞,由保險公司賠償,甲方不負責任何賠償;沒有保險的車輛,甲乙雙方各承擔一半的損失。
5、如乙方未履行此約定,甲方有權單方提前終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用、賠償金及違約金等,行使質押權。
第十七條本合同在乙方還清借款本金、利息、綜合服務費后,甲方將乙方提供的質押物和證件等返還乙方。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八條提示條款:
乙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乙方要求,甲方已經就合同條款做了相應說明,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曉,并予以充分、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資信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本合同由甲、乙簽字手印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屬文件:
1、車輛手續及車輛所有證件;
2、車輛過戶委托書;
3、車輛交接證明;
4、質押人身份證復印件。
甲方:
乙方:
日期:
私人長期借款名下跑車抵押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生產或經營需要,向乙方申請借款,并以自有車輛作為抵押物,經當事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簽定本合同內容。
第一項借款事項
第一條借款內容
借款總金額: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_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共計_____天。月利息_______.
第二條借款的支付及償還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續辦妥后,乙方將借款金額一次性支付給甲方或轉入甲方賬戶。
2.借款的償還: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還清本息。
3.甲方可以提前還款,但必須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條違約責任
1.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額償還本借款,則從逾期之日起,對未償還部分加收/天的違約金,逾期超過十日的,視為甲方徹底違約,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總借款金額20%的違約金;
第二項抵押事項
第四條甲方確認抵押資產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續合法、有效,該資產在抵押前無任何經濟糾紛和違法責任,否則甲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五條抵押物事項
1.汽車種類及牌號:_______________
2.車架號:_______________
3.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押期間,乙方無償使用該車輛,保證該車輛無任何交通事故及違章。若是由于車輛自身原因或自然損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車輛損失,免除乙方賠償責任。
2.甲方必須連同與抵押車輛相關的鑰匙、機動車登記證書、行車證、購車發票、購置稅、養路費、保險單據、戶口本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間人保管。
第七條抵押物的處置
1.抵押期間,甲方對抵押車輛做出的任何處置均無效。
2.甲方如不能按時還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則可以變賣抵押物以挽回損失,甲方同時簽署《逾期變賣委托書》。
第八條抵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蹤,而其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或有其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5.借款人卷入或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
6.借款人變更住所。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等事項未在5日內及時通知的。
第三項其它規定
第九條費用的承擔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還款,在爭取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展期。
2.有關抵押、借款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其余在有關部門備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私人長期借款名下跑車抵押合同 篇3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
鑒于:(以下稱“債務人”)與質權人簽訂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為保障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出質人愿意以其有處分權的倉單提供質押。
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出質人與質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出質標的
1.1出質標的為(以下稱“倉單”)
1.2倉單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質押倉單清單”為準。
1.3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后立即辦理法律規定的質押登記手續。
第二條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范圍
2.1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本金:幣種;利率:;到期日年月日。
2.2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權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等。
質權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非同包括但不限于催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財務保全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2.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確認無效,則出質人對于債務人因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仍依據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條倉單的移交及保管
3.1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將已背書并經倉儲保管人簽字蓋章的倉單正本移交質權人。
3.2質權人應妥善保管倉單。
倉單在質押期間遺失、毀損的,質權人應立即通知出質人,出質人應按質權人要求申請掛失及補辦。
補辦的倉單作為出質標的仍交由質權人保管。
3.3質權人對倉單的遺失、毀損有過錯且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保險
4.1倉單項下貨物已經投保的,出質人應將經保險人出具的以質權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單正本隨倉單一并移交質權人。
4.2質權人要求將倉單項下貨物投保的,出質人應及時辦理有關保險手續,并在手續辦妥后三日內將經保險人出具的以質權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單正本移交質權人。
保險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保險金額不低于被擔保債權金額。
保險費用由出資人承擔。
4.3出質人應按時交納保費,履行維持保單有效性的其他義務。
4.4出質人未按質權人的要求投;蚶m保,質權人有權自行投保、續保,代為繳付保費或采取其他維持保單有效的措施,出質人應提供必要協助,并承擔質權人因此支出保險費用和相關費用。
4.5如發生保險事故,對保險賠償金,出質人同意質權人有權選擇下列任一方法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其相關費用;
(2)轉為定期存款或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賬戶,仍用于質押;
(3)出質人提供符合質權人要求的新的擔保后,可將保險賠償金自由處分。
第五條出質人的陳述與保證
5.1出質人是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獨立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
5.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質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準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出質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質權人提供的倉單及有關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出質人對倉單及其項下貨物享有所有權或充分的處分權,不存在任何瑕疵、爭議、訴訟(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質權人的第三人權益等情況。
5.5出質人已按時足額繳納倉儲費用,且不存在任何導致倉儲保管人行使留置權的情況。
第六條出質人的義務
6.1倉單項下貨物滅失、毀損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出質人應及時告知質權人,并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6.2倉單權屬發生爭議,或者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響時,出質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質權人,并配合質權人采取有關措施。
6.3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將倉單申請掛失及補辦,不得以轉讓、贈與、質押或其他方式處分倉單及項下貨物。
6.4承擔對倉單及其項下貨物進行評估、保險、保管、維修保養、拍賣、變賣而產生的費用。
6.5在債務人向質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出質人不得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6.6出質人應協助質權人實現質權并不會設置任何障礙。
6.7質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視為已征得出質人事先同意,出質人仍應依據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質權的實現
7.1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倉單及其項下貨物,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主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債務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
(2)根據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約定,質權人可以提前實現債權及其質權的其他情形。
7.2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倉單及其項下貨物,所得價款用于提前清償被擔保債權及有關費用;出質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應將所得價款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賬戶,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得支取。
主債權到期末受清償時,質權人可以將該賬戶中的價值直接受償:
(1)出質人未按第6.1條約定提供新的擔保;
(2)倉單提貨日期先于債務到期日。
第八條保證條款
8.1因下列原因導致質權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的,出質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出質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將倉單移交質權人占有;
(2)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第五條所作的陳述與保證;
(3)出質人的其他原因。
8.2出質人的保證范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質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質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8.3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8.4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于本合同其余條款,本保證條款的生效條件為:本合同項下質權因第8.1條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
第九條違約責任
9.1出質人發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構成違約:
(1)倉單項下質物滅失、毀損或價值已經或可能明顯減少,或發生其他有損質權的事件;
(2)違反本合同第五條所做的陳述與保證;
(3)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出質人的義務;
(4)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的約定。
9.2出質人違約,質權人有權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要求出質人承擔擔保責任,并有權提前處分質押倉單;
(3)要求出質人支付主債權金額的百分之的違約金;
(4)要求出質人賠償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的經濟損失;
(5)依法撤銷出質人損害質權人利益的行為;
(6)因出質人的原因導致質權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的,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約定要求出質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出質人再次不可撤銷地授權質權人無須經過法律程序有權直接扣劃出質人任何賬戶的款項以償還擔保范圍內的債務;
(7)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質人對擔保范圍內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違約責任和相關賠償責任。
第十條通知
10.1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系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載的地址或其他聯系方法送達對方。
10.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聯系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10.3任何通知或通訊聯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后的地址)發送,即視作在下列日期被送達:
(1)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 (2)如果是特快專遞,則為發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 (3)如果是傳真,則為發出之日; (4)如果是派人專程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下列第
(1)種方式解決。
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質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由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予以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
12.1出質人已認真閱讀了主合同,并確認了所有條款。
12.2本合同所附的“質押倉單清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2.3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后,于倉單按第3.1條約定移交質權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事項
出質人(公章) 法定代表(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年月日
質權人(公章)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簽署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