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再次借款協議書(精選3篇)
個人再次借款協議書 篇1
甲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因借款事宜,按照《民法典》及其它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協議如下:
一、甲方于年月日向乙方借款合計人民幣元整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全部還清,互不拖欠。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所立《借款協議》作廢。
二、甲方因事由再次向乙方借款合計人民幣元整鑒于甲方之前借款均守信用,乙方按上述借款金額借給甲方。每日利息為本金的%.上述欠款及利息雙方約定甲方必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清給乙方。
三、甲方應按約定及時還清欠款。逾期未還清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額的%計算罰息;逾期每超一個月,在上一個月罰息基礎上加收%的罰息,直至還清為止。
四、上述借款在甲乙雙方訂立本協議之同時,已由乙方給付甲方,不另立據。
五、根據本協議的需要及雙方發出的通知、往來聯系的便利,雙方在本協議確定的聯絡方式為雙方有效的聯系方式。一方變更聯絡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六、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的任何糾紛,均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法院裁決。
七、因解決本協議糾紛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敗訴方承擔。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
借款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甲乙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注:、說明:本協議內容經甲乙雙方達成合意后打印成文,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后即行生效。
2、上述協議雙方已各執一份。
簽收人:_________________
簽收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個人再次借款協議書 篇2
編號:( )信銀房貸字第號
中信銀行個人購房借款合同
(抵押加階段性保證)
(20xx版)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居民身份證:
住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共同借款人: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居民身份證:
住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貸款人(即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710061: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保證人(以下簡稱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甲方、乙方和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1.1貸款金額詳見本合同第20.1條
第二條 貸款用途及支付對象
2.1本合同項下貸款用于購買本合同第20.9條約定的房屋。在貸款期間,甲方承諾本合
同項下貸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和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不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它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經營的項目,否則,甲方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任何損失。
2.2本合同項下支付對象為本合同丙方。
第三條 貸款利率
3.1甲方可在浮動利率或階段性固定利率方式中選擇一種,詳見本合同第20.2條。
3.2在貸款期限內,甲方如欲將浮動利率變更不階段性固定利率,或將階段性固定利率變更為階段性固定利率,或將階段性固定利率變更為浮動利率,需提前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同意后執行。
3.3執行階段性固定利率未滿一年的,不得將固定利率變更為浮動利率,執行固定利率滿一年后,甲方申請將階段性固定利率變更為援利率的,應按本合同第208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四條 貸款期限
4.1 貸款期限詳見本合同第20.3條
第五條 貸款的發放和支付
5.1除非乙方豁免如下一項或幾項條件,乙方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的前提是以下條件得到全部滿足。
5.1.1甲方已向乙方提供購房合同正本及有關資料和文件,并已足額支付首款;
5.1.2甲方沒有發生本合同所約定的任一違約事項;
5.1.3甲方履行了乙方要求的申請貸款和擔保手續;
5.1.4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5.2本合同項下貸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乙方在經審查同意發放貸款后,甲方委托和授權乙方將貸款劃入丙方賬戶(賬戶名稱、賬號見第20.4條)。貸款從乙方賬戶劃出即視為乙方的貸款義務履行完畢,貸款劃出日即為實際貸款發放日,乙方自此日起開始計收利息。
第六條 貸款償還
6.1甲方慶根據乙方有關貸款規定,在下述還款方式中選擇一種方式償還貸款本息,甲方選擇的還款方式詳見本合同第20.5條。
6.1.1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法,即貸款到期日一次性償還貸款本金并支付所有利息。
6.1.2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即貸款期限內每月以相等的額度還貸款本息,計算公式為: 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還款月數還款月數 每月還款額=———————————————————— (1+月利率) -1
6.1.3按月等額本金還款法,即貸款期限內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月結清,計算公式為:
貸款本金
每月還款額=——————+(本金-累計已還本金額)×月利率
還款月數
6.1.4按單周或雙周等額本息還款法
6.1.5按單周或雙周等額本金還款法
6.1.6等比遞增還款法
6.1.7等比遞減還款法
6.1.8等額比遞增還款法
6.1.9等額遞減還款法
6.1.10寬限期等額本息還款法
6.1.11寬限期等額本金還款法
6.2甲方應當于本合同規定的每期還款日(詳見20.5條)前,將當期應償還的貸款本息及其他款項足額存入在乙方開立的還款賬戶(賬戶名稱及賬號詳見第20.6條),并不可撤銷地授權乙方于當期還數日直接從該賬戶劃收應收款項。還款賬戶被有權機關凍結時,甲方應及時提供其他賬戶作為新的還款賬戶或到乙方規定的營業柜臺辦理還款手續。
6.3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或未按約定的金額足額歸還貸款,乙方有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對逾期貸款加收罰息(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詳見第20.7條)。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乙方有權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對甲方加收罰息(挪用貸款罰息利率見第20.7條)。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包括罰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6.4甲、乙雙方同意遵循先還息后還本的原則,乙方按照“逾期利息(含罰息、復利)—逾期本金—當期利息—當期本金”的的順序扣劃甲方還入款項。如果甲方還款賬戶中的款項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項下的到期應付款項,乙方有權決定費用、利息(包括罰息、復利)、本金的清償順序,同時乙方有權承時從還賬戶中劃收到期應付款項。
第七條 提前還款
7.1甲方如欲提前還款,應按乙方要求提前將不可撤銷的還款申請書及還款計劃提交乙方。乙方經審核確認甲方未有拖欠貸款率息及已還清當期本息后,同意甲方申請的,甲方方可提前還款。提前還款日前已計收的利息不作調整。
7.2甲方提前還款,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違約金,具體約定利率合同第20.8條。
7.3經乙方同意,甲方設定自動提前還款的(階段性固定利率房屋貸款以及約定收取提前還款違約金的除外),按自動提前還款約定執行,其體約定見本合同第20.8條。
第八條 貸款擔保
8.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提保為抵押加階段性保證。
抵押加階段性保證指甲方同意將以本合同項下貸款資金所購房屋抵押給乙方,以作為甲方償還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擔保。對甲方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并辦妥乙方為抵押權入的抵押登記之前所產生的所有甲方應付款項,丙方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
8.2擔保范圍
8.2.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含復利)、罰息;
8.2.2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
8.2.3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訴訟費、保全費、差旅費等)。
第九條 抵押
9.1抵押特
本合同中的抵押特是指甲方向乙方貸款所購買的房屋,具體內容見本合同第20.9條。
9.2抵押物共有人
本合同特的共有人同意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9.3甲方取得所有購房屋的所有權證之日起,甲乙雙方必須在本合同第20.11條約定的時限內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物的`登記手續。
9.4抵押權的行使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行使抵押權,并有權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清償或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9.4.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規定償還到期應付貸款和/或其他應付款項;
9.4.2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同,乙方宣布提前收回貸款,乙方未受清償或未受完全清償的。
9.5乙方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實現抵押權
9.5.1與甲方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受償;
9.5.2拍賣受償;
9.5.3變賣受償;
9.5.4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
9.6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抵押物的權利證書及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和相應資料,經甲方和乙方確認后,由乙方保管。
9.7、抵押關系終止
甲方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及其它應付款項,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義務,則抵押關系終止。
第十條 保證
10.1保證方式
兩方對息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就本合同項下所購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辦妥抵押登記和其他相關手續,并將《房屋他項權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交乙方持有之日止(“擔保階段”)甲方的所有應付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如甲方在擔保階段內未能依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和/或相關費用的,在保證期間內,乙方有權直接要求兩方承擔保證責任,并有權從丙方在中信銀行任何營業機構開立的賬戶中直接扣劃。
10.2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為擔保階段內甲方每期應付款項逾期之日起至擔保階段屆滿后兩年。
第十一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1.1甲方保證提供的申請貸款文件是完整、真實、有效、合法的,并承諾將以最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本合同,接受乙方的監督和檢查,全面配合乙方的貸后管理工作。
個人再次借款協議書 篇3
借款合同
出借人: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保證人: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出借人和借款人、保證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幣金額3,200,000,000元(大寫:叁拾貳億元整)。
第二條 借款用途
借款人借款將用于補充借款人流動資金。未經出借人事先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借款用途。
第三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壹年,借款期限自年月起至年5月止。款項出借具體起始日以出借款項全額到達借款人指定賬戶之日起算。
第四條 借款利率、罰息利率和計息、結息
4.1借款利率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年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壹年期)執行。若借款期限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調整的,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相應調整。
4.2罰息利率
4.2.1借款人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的,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4.2.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4.3計息
借款利息自借款轉存到借款人賬戶之日起計算。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按日計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如借款人不能按期付息,則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4.2.2款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4.4結息
4.4.1結息時,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算利息。
4.4.2本合同項下借款利息按季度結息,按本合同約定的年利率計算,結息日固定為每季(每三個月)末月的20號(遇非工作日相應順延),首個結息日為20__年8月20日,結息日當日利息計入當期利息;本合同項下借款最后一期結息日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全部歸還之日,利隨本清。
4.4.3付息日(即利息應到出借人指定的賬戶之日)為結息日當日,付息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每期應支付的利息額=借款本金余額×年利率%×計息天數/360。
4.4.4借款到期時,借款人一次性償還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借款到期日如遇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順延期間計入實際借款天數計收利息。
第五條 借款的發放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出借人應將借款全額打入借款人指定賬戶。借款一經達到借款人指定賬戶,即視為出借人已經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資金。借款人指定賬戶信息為:
賬號:
戶名:
開戶行:
第六條 還款
6.1還款原則
6.1.1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還款按照下列順序,并結合利隨本清的原則償還:
6.1.1.1支付應付違約金;
6.1.1.2利息;
6.1.1.3借款本金。
6.2付息
借款人應在付息日/借款到期日向出借人支付當期利息,款項打入出借人指定的賬戶。付息前,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相應金額的發票。
6.3償還借款本金
在借款到期日償還借款本金,款項打入出借人指定的賬戶。
6.4提前還款
借款人可提前還款付息,提前還款前需結清實際借款期間的利息,提前還款借款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借款的擔保
7.1擔保方式
7.1.1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方式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7.1.2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出借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在被擔保債務的范圍內履行清償上述相關款項的義務而無須先追償借款人。
7.1.3保證人保證在接到借款人書面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將相關款項支付至借款人屆時指定的銀行賬戶。
7.2擔保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人擔保的債務(即“被擔保債務”)范圍包括:
7.2.1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應向出借人履行的所有義務、責任。
7.2.2借款人未履行其在《借款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責任而給出借人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間接損失。
7.2.3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所有因借款人的義務、責任產生的應向出借人支付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它應付費用。
7.2.4借款人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或由于借款人違反本合同而發生的所有費用、支出及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評估費、翻譯費等。
7.3保證期間
保證人對擔保范圍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被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
第八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8.1借款人的權利
8.1.1有權要求出借人按合同約定提供借款;
8.2借款人的義務
8.2.1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借款資金直接或間接進行股票市場、期貨市場及其它資本市場投資;
8.2.2借款人應按照出借人的要求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狀況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向出借人提供上季度末的資產負債表、截至上季度末的損益表,并于年度末提供當年現金流量表,并且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8.2.3應積極配合并自覺接受出借人對其生產經營、財務活動及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
8.2.4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期還本付息;
8.2.5借款人及其投資者不得抽逃資金或轉移資產,以逃避對出借人的債務;
8.2.6在未還清出借人借款本息之前,未征得出借人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形成的資產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8.2.7本合同項下保證人出現停產、歇業、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破產、被撤銷以及經營虧損等情況,部分或全部喪失與本借款相應的擔保能力,或者作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擔保的抵押物、質押財產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借款人應當及時通知出借人,并提供出借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8.2.8本合同有效期間,借款人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變更等事項,應當及時通知出借人;
8.2.9本合同有效期間,借款人如發生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兼并、分立、合資、變更股東、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等足以影響出借人借款債權實現的行為,應當提前書面通知出借人,并按出借人要求落實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及擔保;
8.2.10本合同有效期間,借款人如發生停產、歇業、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事違法活動、涉及重大訴訟活動、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等情形,且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均應立即書面通知出借人,并按出借人要求落實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及擔保;
8.2.11應當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評估、登記、保管、鑒定、公證等費用。
第九條 出借人的權利和義務
9.1出借人的權利
9.1.1出借人有權收取任何依據本合同發生的借款人應付出借人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等;
9.1.2出借人有權取得擔保人以連帶責任保證方式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
9.2出借人的義務
9.2.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提供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9.2.2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財務資料以及生產經營方面的商業秘密應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保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10.1 保證人出現如下情形之一者,出借人認為可能影響保證人的擔保能力的,保證人應當按照出借人要求增加或更換擔保條件:
10.1.1 保證人發生重大財務虧損、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財務危機。
10.1.2保證人發生合并(或兼并)、分立、重組、合資(或合作)、產權轉讓以及股份制改造等變更事項。
10.1.3保證人發生停業、被吊銷或注銷營業執照、申請或被申請破產、解散等情形。
10.1.4保證人股東發生變更,或保證人的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公司經營或財務方面出現危機。
10.1.5保證人與其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公司之間發生重大關聯交易,影響保證人正常運營的。
10.1.6保證人發生對其經營或財產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訴訟、仲裁或刑事、行政處罰的。
10.1.7保證人在簽署本合同或出具保證書時隱瞞了自身承擔保證責任的實際能力,或未獲得有關機關的授權。
10.1.8 保證人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債權,或以無償、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其他不適當的方式處理其自有財產、提供服務,或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或其他不適當的方式收購第三方資產或接受服務。
10.1.9保證人發生其他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違約情形
11.1.1借款人的違約
11.1.1.1未按雙方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11.1.1.2未按期歸還借款本息;
11.1.1.3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11.1.1.4經營和財務狀況惡化,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或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且已經影響或損害出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
11.1.1.5所負的任何其他債務已嚴重影響或可能嚴重影響本合同項下對出借人義務的履行;
11.1.1.6在合同有效期內,實施承包、租賃、合并、兼并、合資、分立、聯營、股份制改造等改變經營方式或轉換經營機制的行為,且已經嚴重影響或損害出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
11.1.1.7出借人認為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且未按出借人的要求提供其他擔保措施的;
11.1.1.8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義務。
11.1.2保證人出現以下情形,借款人未提供符合出借人要求的新的擔保,視為借款人違約:
11.1.2.1保證人發生變更股東、承包、租賃、合并和兼并、合資、分立、聯營、股份制改造、破產、撤銷等情形,足以影響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
11.1.2.2保證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的;
11.1.2.3保證人喪失或可能喪失擔保能力的;
11.1.2.4本合同約定的保證人其他違約情形。
11.2違約救濟措施
出現上述違約事件,出借人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幾項權利:
11.2.1按借款本金的0.5‰/日向借款人收取違約金。
11.2.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對借款人挪用的部分,按罰息利率和結息方式計收罰息。
罰息=挪用金額×借款利率×(1+100%)×挪用天數/360
挪用天數自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借款被挪用期間未按時支付的利息,按挪用借款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11.2.3對借款人未按時支付的借款本金或利息(包括被出借人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息)按本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和延遲支付天數計收罰息。應收罰息=借款人當期應付本息×借款利率×(1+100%)×延遲天數/360。
11.2.4要求借款人對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提供符合出借人要求的新的擔保。
11.2.5行使擔保權利。
11.2.6上述違約情形在30日內未消除的,出借人有權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和保證人立即償還本合同項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債務的本金、利息、費用。
第十二條 保密
12.1各方對本協議內容以及因本協議的簽署和履行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各方應采取必要措施使其員工或其所聘請的專業顧問遵守本協議的保密條款。
12.2本協議的終止,不影響保密條款的效力。如協議被宣布無效、解除、中止或終止,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約定的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條款
14.1本合同經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14.2本合同一式陸份,各方各執貳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借款合同》之簽字頁,無正文)
出借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保證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