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保證合同書(精選3篇)
公司借款保證合同書 篇1
借款人: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
經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條借款人因購買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貸款人申請借款。
第二條貸款人同意貸給借款人個人住房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本項貸款用于_________,貸款利率為月利率_________‰(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或借款人未按時向貸款人付息時,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借款期限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條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進行還本付息。
每月還款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一、等額償還法:
貸款本金總額×月利率×(1+利率)還款月數
每月還款本息額=—————————————————————
(1+月利率)還款月數-1
二、遞減償還法:
貸款本金
每月還款本息額=————+(貸款本金-已歸還貸款本金)×月利率
貸款月數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法償還。
本合同首期還款日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還款金額為_________元,剩余款項分_________月償還(具體還款日期及金額詳見還款計劃表)。
第四條保證人的保證期間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五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六條保證人與借款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貸款人有權從保證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保證金存款賬戶上按償款期逐期扣還當期應償還款本息金額。不足償還部分,由保證人承擔連帶償還貸款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七條借款人授權貸款人把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轉賬方式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第八條在借款期內,借款人須在貸款人處開設的存款賬戶上存有不少于兩個月還款的款項,并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可從該賬戶扣收本合同項下的有關欠款。
第九條借款人應按本合同訂立的還款計劃按期足額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還款,借款人必須在還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辦理延期還款手續。貸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條訂立貸款利率收取利息。貸款人不同意延期還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請的,貸款逾期后,貸款人按規定計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延期申請次數不超過________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過一個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全部貸款,但必須提前1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再調整。
第十條借款人提出延期還款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后,辦理延期還款手續,保證人自愿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一條借款期內,借款人或保證人變更住所、法定名稱的,應在變更后7天內通知貸款人,否則,貸款人以原法定名稱向原住所發送的有關文件視同送達。
第十二條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管轄。
第十三條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各執一份。經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合同自動失效。
借款人(簽字):_________貸款人(公章):_________
保證人(公章):_________貸款代表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授權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公司借款保證合同書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
經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條 借款人因購買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貸款人申請借款。
第二條 貸款人同意貸給借款人個人住房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本項貸款用于 _________,貸款利率為月利率_________‰(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或借款人未按時向貸款人付息時,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借款期限由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進行還本付息。
每月還款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一、等額償還法:
貸款本金總額×月利率×(1+利率)還款月數
每月還款本息額=—————& mdash;———————————————
(1+月利率)還款月數-1
二、遞減償還法:
貸款本金
每月還款本息額=———— +(貸款本金-已歸還貸款本金)×月利率
貸款月數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法償還。
本合同首期還款日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還款金額為_________元,剩余款項分_________月償還(具體還款日期及金額詳見還款計劃表)
第四條 保證人的保證期間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五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六條 保證人與借款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貸款人有權從保證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保證金存款賬戶上按償款期逐期扣還當期應償還款本息金額。不足償還部分,由保證人承擔連帶償還貸款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七條 借款人授權貸款人把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轉賬方式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第八條 在借款期內,借款人須在貸款人處開設的存款賬戶上存有不少于兩個月還款的款項,并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可從該賬戶扣收本合同項下的有關欠款。
第九條 借款人應按本合同訂立的還款計劃按期足額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還款,借款人必須在還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辦理延期還款手續。貸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條訂立貸款利率收取利息。貸款人不同意延期還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請的,貸款逾期后,貸款人按規定計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延期申請次數不超過________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過一個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全部貸款,但必須提前1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再調整。
第十條 借款人提出延期還款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后,辦理延期還款手續,保證人自愿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一條 借款期內,借款人或保證人變更住所、法定名稱的,應在變更后7天內通知貸款人,否則,貸款人以原法定名稱向原住所發送的有關文件視同送達。
第十二條 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管轄。
第十三條 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各執一份。經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合同自動失效。
借款人(簽字)_________ 貸款人(公章)_________
保證人(公章)_________ 貸款代表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授權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公司借款保證合同書 篇3
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通過一定程序、協商一致在其相互之間建立合同關系的一種法律上的行為,其形式表現為當事人就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這種一致,不僅體現在充分發硬當事人一致意思表示的合同條款中,當事人通過特定的行為,仍可就合同事項達成一致。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借貸雙方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同時約定合同須經公證方能生效。在公證之前,該合同對雙方是沒有約束力的,銀行可以不履行放貸義務。但銀行在未辦理公證之前,即簽訂合同的當日就發放了足額貸款,表明了銀行對該條款放棄的意思表示。而借款人在明知合同未經公證的情況下,接受銀行發放的貸款,同樣表明了其也愿意不受公證條款約束的意思表示。由此,當事人雙方的行為足以表明,雙方一致同意取消原先約定的合同所附加的生效條件——公證條款。借款合同實際履行的狀態反映的當事人對變更原合同條款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既不需要公證,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借款合同中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合同解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借款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該行為表明被告不再繼續履行合同。《民法典》第563條第二款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這種情況下,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原告的主張,要旨在于提前收回貸款,雖然表達不準確,但其解除合同、收回所欠借款本息的主張是明確,并無不當。
其二,關于保證合同的認定及處理
保證合同是保證人和債權人以書面方式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合同一般作為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從合同而存在,但其作為合同具有獨立的意志,并不完全依從與主合同。保證合同的主體是保證人和債權人,而債務人并不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的行為可以影響到保證合同,如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則保證人要代為履行。但保證合同并不受債務人意志的左右,即使債務人在事后不同意保證人承擔責任,連帶保證人仍負有代為履行的義務。
借款合同與保證合同體現在同一份書面合同上,保證合同關系體現為借款合同中附加約定的保證條款。因此,債權人與債務人關于附加生效條件——公證條款,同樣對保證人、被保證人(債權人)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保證合同須經公證方才生效。但該合同至今未辦理公證,且未辦理公證的責任在原告,所附生效的條件至今未成就,該保證合同未生效。
雖然,保證合同所約定的生效條件與借款合同所約定的生效條件相同,但這并不意味著借款合同已經生效的情況下,保證合同必然生效。借款合同中,當事人通過特定的行為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撤銷了所約定的附加生效條件。但此項合同變更是基于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意志,并不表明保證人同意如此去變更合同約定,對保證人個人不具有約束力。銀行在保證合同關系中仍然應當按照原先的約定,對合同進行公證。在位經公證的情況下,該保證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因此,銀行也就無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