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及分析(2)(精選3篇)
金融借款合同及分析(2) 篇1
金融借款合同范本及分析
(2)
3、合同約定可以直接對借款人、保證人扣款,具有侵權之嫌。 例: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或保證人未按期足額償付到期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及貸款人總行系統內其他營業機構的全部賬戶中扣收到期未還的本金、利息、罰息及相關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評析:根據《民法典》規定,債務相互抵銷要符合相應的法定的條件:
(1)應當是雙方互負到期債務;
(2)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
(3)按照合同的性質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權不得抵銷;
(4)一方債務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在通知到達對方時才發生效力。 在金融借款合同的實際履行過程中,如果借款人未按約定支付利息或歸還本金,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或保證人在其開立的賬戶中扣取,就會涉及到以下的法律問題:
(1)借款人可能在有多種類型的債權,有存款,包括長期和短期存款、理財產品等等。而欠貸款尚未到期,被推定到期,即未按月支付利息,即可以視為貸款全部到期,在這樣的情況下,直接從借款人的賬戶中扣款予以抵消,不符合債權債務相互抵消的條件;
(2)即使符合債權債務抵消的條件,法律規定也要通知借款人,而在訴訟中,都沒有提供已經通知借款人的證據,而是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扣款,這不符法律規定的抵銷程序要求;
(3)在商業實際營業過程中,各分支機構通常是經登記注冊的經濟組織,具有獨立的合同主體資格,而其他分支機構與借款人沒有借款合同關系,只有存款關系,直接對借款人扣款,涉嫌侵害借款人的財產權。
(4)如果借款人負債多,而且與其他債權人也簽訂了債務相互抵消的協議,其他債權人提出異議,特別是扣除了本金和利息以外,還扣除其他“相關費用”,這個扣款的效力值得探討。
4、在合同條款中所表述的“監管部門”并不明確,以“監管部門”干預為由,停止發放貸款,解除合同,其意思容易發生誤解、爭議。 例:“如因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變化、監管部門對貸款人提出控制貸款規模或信貸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貸款人原因致使貸款人無法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或解除本合同,借款人對此并無任何異議。” 評析:作為制定格式合同條款的,在上述條款中所稱的“監管部門”范圍過大,可以理解成金融監管部門(即“央行(中國人民)、證監會、監會、保監會);也可以理解為商業自身設置的監管部門,如:行長、貸款檢查、審批監管部門等等;還可以理解為其他監管部門。如果以不明確的監管部門干預為由,可以單方解除借款合同、停止發放貸款,而且在合同中約定“借款人對此并無任何異議”,更顯得為免除自己的責任而設置。如果該條款發生爭議,應當按照民法典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的規定解釋其中的意思表示。
5、辦理抵押登記費用的約定,應符合規范性要求。 例:“本合同項下抵押的登記、評估、保險、鑒定、公證、提存等費用由抵押人、擔保人承擔。” 評析:借款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登記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無疑加重了借款人的貸款成本。借款人除了支付貸款人利息外,還要支付額外的費用。這個約定并不符合有關規定。《房屋登記辦法》第12條、《土地登記辦法》第7條等規定,房屋或土地的抵押權設定登記,均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依據發改價格〔〕924號文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費用,應當由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在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中,抵押權人是不動產抵押權利人,理應由抵押權人負擔相關費用。
6、一方并非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也不是擔保人,而是以“連帶共同債務人”的名義向貸款人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書》,“連帶共同債務人”慨念模糊。 例:“本人自愿作為連帶共同債務人,對借款人與貴行產生的下列債務承擔連帶共同還款責任,具體權利義務按照借款人與貴行簽訂的相關合同執行。”這個承諾主要是與借款人簽訂合同后,由預先設置好格式文本,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及有關人員作出的書面承諾。 評析:上述承諾的是連帶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如果是共同債務人,則應當共同償還,不需要外加連帶共同還款。如果是連帶債務,其法律依據是什么我國法律規定的連帶債務主要是保證的連帶債務、合伙的連帶債務、代理的連帶債務、監護人的連帶債務、共同侵權的連帶債務。連帶債務區別于共同債務,通常情況下,連帶債務人的責任輕于共同債務人,而在起訴時,就根據承諾書的承諾,不是要求承諾人承擔連帶責任,而是請求承擔直接共同償還債務的責任。筆者認為,在設置標準合同文本時,對諸如夫妻共同債務、家庭共同債務等等的對象,應在正式的合同文本簽字為宜,由借款人的親屬另加一份單獨的承諾書來作出承諾,容易與主合同的內容發生歧義。“連帶共同債務人”這個名詞,既可以理解為連帶責任人,也可以理解為共同債務人,在訴訟中應當怎么確定處理,值得探討。
7、在借款合同中預先簽訂了可以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條款,不利于合同的實際履行。 例:“貸款人有權自主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借款人和本協議其他各方應視為已同意該等轉讓。” 評析:上述借款合同條款中,事先與借款人等合同當事人約定可以把債權債務一部或全部轉讓給第三人。我國《民法典》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這里就牽涉到如下的問題:
(1)從效力上分析,在借款合同中預先約定一方可以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另一方視為同意,而且確實在合同中簽字同意,這并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條款。但這個約定要到合同簽訂后去履行,特別是合同義務轉讓,會產生轉讓給誰,轉讓的內容和條件等,需要與對方再次協議后確定,在實際履行中容易引起爭議;
(2)作為金融機構,有的權利屬于金融特許權,其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是否應由有關部門批準,筆者對此沒有進行研究,認為這個轉讓的效力值得探討;
(3)作為借款人和擔保人,在向借款后,如果轉讓借款合同的權利義務,當然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但作為在借款合同中預先約定“有權自主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借款人和本協議其他各方應視為已同意該等轉讓。”反之,如果借款人發生借款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的情況,是否也以此合同條款來對比呢盡管筆者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中沒有遇到過這個問題,但認為對這一條款是否有必要簽訂是值得一提的。 三、金融借款合同在簽約與履行過程中的認真與任性。 筆者在審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注意到以下的一些問題:
1、在簽訂金融借款合同時,是認真的。有很多的貸款手續要由內部監管部門的嚴格審批,與借款人先簽訂授信合同等等。在名稱多且篇幅長的金融借款、擔保等合同文本中,根據已經設置的合同內容,逐一審查簽約。而對有些借款人而言,簽訂金融借款合同就不是那么認真了,往往是為了實現借款的目的,在合同文本中隨便簽字畫押,表現得有點任性,只要有款可借,對合同文本很少顧及。
2、在履行金融借款合同時,作為貸款方的就會顯得有點任性。當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時間還款付息時,會依據其預先設置的有利條款和地位采取措施。常見的方法是:
(1)對未到期的借款,沒有通知借款人即提前收回全部本息;
(2)對借款人或擔保人扣款并加收罰息、復息;
(3)走訴訟程序,對借款人或擔保人缺少相互之間的溝通,以在法律程序上可以交代為先,期待起訴的司法效果。 筆者在審理金融借貸案件過程中發現,有一家出庭的是委托授予一般代理權律師,在訴訟中的特別授權代理人是該職員,而這個特別授權代理人卻不出庭,這好像已經成為該慣例。也就是只有一個一般代理權的律師出庭,不能在法庭上行使調解等權利,并且還聲稱,反正借款的事實很清楚,一位律師出庭就足夠了,法院會判勝訴的等等。另有一家,作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沒有調解權,而是要在開庭結束后,經行長辦理審批手續再進行調解。 對借款人而言,有部分借款人在沒有按約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時,就顯得認真了,他們為自己不能還款尋找多種理由,在訴訟中予以抗辯,而且也確實能找到其中的抗辯理由;另有一部分借款人,在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時,對債權人()采取不理不睬的態度,在訴訟中,采取不答辯、不出庭的方法,有的甚至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等為由,故意拖延時間,他們認為反正還不了借款,打不贏官司,隨他去吧;還有的借款人已經是走人關門,下落不明了。 四、注重合同的實際效用,營造自覺履行金融借款合同的氛圍的一些粗淺的想法:
1、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貫穿于合同簽訂與履行的始終,提高合同當事人的法律意識。 在合同關系中,雙方要確立相互尊重的平等互利關系,依法維護各自的`權益;在合同當事人與他人或社會整體的關系中,不能利用合同損害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對金融機構,更應在遵循誠信原則的前提下,促使借款人在簽約、履行以及變更合同過程中自覺履行義務。政府、司法機關在行政、司法活動中,要共同做好誠信守法重要性的宣傳教育工作,真正達到誠信守法的目的,增強全民的法制觀念,提高法律意識,使金融借款合同在良好的法制氛圍中得到切實履行。
2、提供金融借款合同格式條款應簡明易懂,便于理解合同文本的真實意思,達到實際履行的目的。 金融借款合同基本上由負責提供格式條款,有的甚至由信貸員代為借款人填寫空格欄的內容,諸如借款人的基本情況、借款數額、利率等等。在合同空格欄要求借款人負責填寫的內容,是讓他們充分理解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由負責對有關條款內容的解釋,防止發生合同文義上的爭議。作為借款人更需要了解借款利率以及借款期限和違約責任等相關信息,尤其是關鍵性的重點內容,應當盡量在填寫過程中讓借款人懂得其中的意思。 合同文本的內容既要合法合規,又要體現合情合理,意思表示明確,使用法律用語和文字應當準確易懂,以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為主旨,不能使用容易發生歧義的詞語而引發爭議,不能人為地把合同條款內容復雜化,添加沒有實際意義的條款或詞語及法律用語,使合同內容過多過長,以影響對合同真實意思和目的性的理解。 3.制裁金融違法、違規行為,打擊金融犯罪活動。 依法公正及時地審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對規范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資本市場的穩步發展,增強金融市場抗風險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通過訴訟活動,保護信貸資產不流失,在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同時,還要依法平等地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實現簽約、解決合同爭議、適用法律的公平合理。對違法、違規等非法金融行為給予必要的制裁,運用司法手段參與金融秩序的整頓,使借貸雙方樹立全局觀念,共同擔負起維護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責任,支持金融機構做好金融債權管理工作。 對于少數借款人在獲得貸款后,故意規避法律,逃避責任的行為,在運用法律予以制裁的同時,還要運用金融管理、行政和經濟手段予以必要的制裁并在媒體上予以曝光。對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收受賄賂或者與少數借款人勾結,采用欺詐手段獲得貸款或擔保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建議人民予以行政制裁。發現金融犯罪的,要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決不能作為一般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處理了事。 金融借款案件的法律關系并不簡單,涉及到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和金融法等。金融借款糾紛案件的新情況、政策性和新的法律規范很多。在金融改革的實踐中,作為法官,要學習金融業務知識和金融法律、法規,隨時注意國家金融政策的變化,掌握金融借款案件的基本處理方法,以保證國家金融法律和政策的貫徹執行。
金融借款合同及分析(2) 篇2
金融借款合同范本及分析
金融借款合同范本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金融租賃合同,并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合同的標的 (1-
1)根據_______________文件批準,乙方擬增添_______________(下稱租賃物件),因資金困難,特向甲方申請辦理金融租賃。甲方經審查同意支付設備價款(大寫)____,購進租賃物件后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同意以租賃物件明細表、貨物驗收證明和購貨發票影印件作為合同附件,交甲方保存。
第二條 對租賃物件的權利和義務 (2-
1)在租期內租賃物件屬甲方所有,乙方承認甲方對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和處分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租賃物件進行改造,也不得對租賃物件做出任何形式的抵押、轉讓、分租及其他任何侵害租賃物件所有權和處分權的行為。 (2-
2)租期內租賃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義務合理和適宜地保護租賃物件,并對由于乙方自己的過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的對租賃物件的滅失或損害負有賠償義務。 (2-
3)為了保證租賃物件的正常使用和運轉,乙方負責對租賃物件按技術要求進行正常的、適時的維修和保養。維修和保養所發生的費用均由乙方自負。租期內,租賃物件無論發生任何屬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負責解決,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義務。 (2-
4)甲方有權對租賃物件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乙方應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內,乙方每季應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財務報表,并向甲方報告經營情況。 (2-
5)租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對租賃物件具有所有權和處分權,如乙方在此期間由于債務糾紛或依法破產,乙方應向法院、債權人或清算委員會申X對租賃物件不具有所有權,亦不得以租賃物件充做訴訟保金或抵償債務。同時必須及時報告甲方。 (2-
6)租賃期滿時,租賃物件由乙方留購,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的轉讓價款。自乙方交付該價款之日起,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即無條件地轉移給乙方。
第三條 租期和租金 (
3-
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賃物件的租期共計 個日歷月,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月____日止(包括起止日),其中寬限期為 個日歷月,即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包括起止日)寬限期期間利息按月利率 ‰計收,該項利息由乙方按季支付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
3-
2)在本條
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內,乙方不得中止和終止對租賃物件的租賃,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變更本租賃合同的要求。 (
3-
3)本條
第一款所列租期的租金總額包括設備價款、利息、保險費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由乙方按租金償付表(合同附件三)向甲方或甲方的代理人分_____次交付。 (
3-
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項下的租賃手續費為融資總額的百分之________,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乙方應將該項手續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全額付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
3-
5)為按本條規定支付租金,乙方應在規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當日)前____日將租金劃入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人的帳戶。甲方(代理人)開戶行__________.帳號為:________. (
3-
6)如乙方未按本條規定的時間支付租金或寬限期利息,乙方應按逾期交付日數和每日應交租金或利息的萬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付費。
第四條 租賃物件的保險 (
4-
1)在本合同
第三條
第一款所列租期內,由甲方對租賃物件統一向中國投保財產險。保險費共計(大寫)____,按下列第( )種方法支付。
1.由甲方支付保險費,并計入租金。
2.由乙方支付保險費,并計入租金。 (
4-
2)租賃物件發生保險范圍內的滅失或損害,承租企業應立即書面通知當地保險公司和甲方,并協助甲方進行檢驗和索賠工作。如在租賃物件發生滅失或損害后,乙方未能及時通知甲方和當地保險公司,貽誤檢驗和索賠工作的進行,乙方應承擔對租賃物件的賠償責任。 (
4-
3)如租賃物件發生保險范圍內的滅失或損害,保險公司賠付的款項抵作乙方未支付的租金。該項賠付的款項多于乙方應付租金的部分,甲方應轉付給乙方;如該項賠付的款項少于乙方應付租金,不足部分應由乙方及時如數補交給甲方。如租賃物件發生部分損害或已滅失,保險公司賠付的款項可由乙方使用,但僅限用于更換或修復被損害或已滅失的部分,使租賃物件恢復可正常使用的原狀;自發生部分損害或滅失至恢復租賃物件原狀時止,乙方仍應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五條 經濟擔保 (5-
1)甲方同意____________為本合同乙方的經濟擔保人。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經濟擔保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上年度末資金平衡表,并由該經濟擔保人出具不可撤銷的經濟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不論發生任何情況,凡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支付租金時,乙方經濟擔保人應無條件地、及時地承付乙方所欠租金及連帶發生的損失費用。在甲方認為必要時,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有權從該經濟擔保人在行的各種存款中扣收全部應由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項。
第六條 合同的代理監督 (
6-
1)甲方委托_______為本合同的甲方代理人。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人代甲方監督本合同的執行,享有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力,并愿為甲方代理人就其為本合同項下的工作提供方便。 (
6-
2)甲方代理人作出的任何與本合同規定相抵觸的意思表示視為無效,乙方不得以此種意思表示作為對抗甲方的依據。
第七條 違約和爭議的處理 (7-
1)乙方應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按時交納租金,并遵守合同中關于租賃物件使用的有關規定。如乙方在應付租金到期后一個月內未能支付租金,或違反租賃物件使用的有關規定,甲方有權終止租賃,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賃物件。收回、處理租賃物件所發生的任何開支與費用應由乙方承擔。 (7-
2)在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一切爭議,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經濟擔保人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時,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經濟擔保人均有權依法通過訴訟解決。 甲方:____日期: 乙方:____日期:拓展閱讀:什么是金融借款合同
一、借款人的答辯理由值得關注。 金融機構(這里主要指行)將資金出借后,由于借款人沒有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行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法院起訴,請求借款人或擔保人還本付息,借款人作為民事訴訟的被告,提出答辯意見以對抗行的起訴。對此,引起了很多人的疑問:“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還有什么理由可答辯的行的借款手續做得夠牢靠了,還有什么理由可抗辯的呢” 筆者這里大略介紹其中一些借款人在法庭上提出的答辯意見:
1.借款合同的有關條款對借款人沒有約束力,理由是:借款合同文本內容太多太長,借款人在貸款時無法瀏覽全部,在不知道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字蓋章,有關條款未能顧及瀏覽,也看不懂某些合同條款的意思;
2.在簽訂合同時,借款人并沒有看到過合同文本,更沒有拿到過,只是在合同的最后一頁,在信貸員的指點下簽字蓋章,借款人根本不知道合同的內容。合同中寫著要借款人支付罰息和復息、律師費等,借款人沒有看到過,一概不知,因此,借款人只能承擔借款本金和約定的正常利息,對罰息、復息和律師費等,不予承擔;
3.企業有多筆行貸款,其中一筆貸款到期后,行答應再貸款,當借款人還款后,行就沒有履行再貸款的承諾,造成企業資金周轉困難,致使其他貸款無法償還;行有違約行為等等。從上述借款人在法庭上的答辯意見上看,主要是針對與行簽約的過程以及借款合同文本是否平等地表達了借貸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另外還提到了借款人償還借款后,行是否繼續貸款的問題。 筆者初略分析,作為借款人提出這些答辯意見,大致有以下情形發生: 第
一、借款人已經無法按約定期限還本付息,行按法律程序起訴后,借款人承認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對增加較高比例的罰息和復息,還有律師費等,尋律依據和理由提出抗辯; 第
二、在簽訂金融借款合同過程中,很多借款人為了達到借款的目的,求助于行貸款,顧不上閱讀合同文本的全部或者根本沒有閱讀就簽字蓋章,實現借款目的后,只知道借款的利率和還款期限,對違約責任以及其他方面的內容確實知之不多或者不知道。法庭上,筆者多次發現,在長達上萬字的多頁金融借款合同文本中,并沒有加蓋合同騎縫章,確實成為借款人答辯的理由之一; 第
三、在企業經營狀況以及經濟環境好的情況下,借款人按約償還行貸款后,行繼續貸款為正常的借貸現象,但是在企業經營狀況較差,信譽下降的情況下,繼續貸款就會遭到行的39;拒絕,一般是在借款人償還了貸款后,行拒絕繼續貸款,借款人在法庭上提出行未履行繼續貸款的承諾,雖沒有書面憑證,但仍然消不了對借貸雙方合同地位的差異存有抗辯的理由。還有很多借款人的答辯理由,在此不一一羅列。筆者認為,作為借款人能夠尋找理由與行進行抗辯,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針對行制訂的借款合同條款。
二、對金融借款合同某些條款的評析。 作者現在收集部分金融借款合同條款,作以下粗淺的評析。
1、合同在最后以總結性的條款表述提請對方注意,并沒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金融借款合同基本上是格式合同,即商業行作為貸款人與相對應的借款人、擔保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我國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該條屬強制性規定,應當嚴格遵守,否則所簽訂的合同條款無效。 筆者這里舉例其中的二條金融借款合同文本條款。 例
一:“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保證人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按借款人、保證人的要求對各條款予以充分說明;本合同各條款在訂立前均進行了充分的磋商;借款人、保證人確認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 例
二:“借款人特此聲明,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條款及與之相關的擔保合同條款及其他相關文件,并已就此獲取過獨立的法律咨詢。” 評析: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是在訂約以前就已經預先制訂出來,而不是在雙方當事人反復協商的基礎上制訂出來的。作為制定格式合同的行,將對眾多的借款人和擔保人等相對人簽訂合同前,事先已經由法務專家、律師等專業人士進行了預先充分的設置準備,其條款含義應當非常明確,合同的內容一般是統一而且不改變的。因而,對合同條款的提示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通常的方法是把該條款加黑字體,以引起合同相對人的注意;以單獨提示的方式,也就是指明X一條款有“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存在,使當事人能夠明白無誤地注意到該條款的內容等等。上述的例一和例二條款并非是針對單一條款的提示,而是籠統性的的提示,且在條款中所謂“本合同各條款在訂立前均進行了充分的磋商;借款人、保證人確認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并已就此獲取過獨立的法律咨詢”的詞句,具有用文字裝飾有關事實之嫌,這些合同條款所描述的事實,是在事前預先設置的,其真實性經不起日常生活經驗的判斷。 此外,行對合同條款,在相對方對該類條款提出疑問時,有義務進行解釋和說明。筆者認為,這個解釋的方式,不管是文字或口頭,應當是單獨進行的解釋過程,而不是在事前由合同制定人預先設置的統一解釋。
2、合同條款過多,內容過長。 一份借款合同的文字大約近一萬字,有的甚至會更長,除借款合同外,在辦理貸款中,還要簽訂授信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等,如果要讀完這些合同文本,得花很長時間。 評析:很多合同條款應直接寫明的內容,卻沒有直接寫明,而是要在其他幾個條款中查找對比才能確定意思。這里摘錄其中的一份簡單的借款合同文本:“
第一條:甲方(借款人),見本合同
第九條;乙方(貸款人),見本合同
第九條;
第二條:貸款金額、期限、利率,見本合同
第十條。”本來可以用一個合同條款說明的問題,由于再加一個或更多的對比條款,合同的文字顯得更長。筆者并不是否認在合同中對比相應條款的意義和作用,但是對合同的主體等內容,可以開門見山直接表述的,就沒有必要復雜化,這不但不能提高效力,而且還可能對合同文本的意義造成誤讀、誤解而引起爭議。由于有些金融借款合同文本條款要在其他條款中查找對比,在開庭中,作為原告(行)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一時也找不到該條款,因而也講不清其中的含義,筆者作為法官也會如此,要在翻閱對比合同條文中花要去很長時間。(緊接下一頁)
金融借款合同及分析(2) 篇3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總行營業部
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十八路二十三號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男,行長
電話:010-12344564 傳真:010-98765432
郵編:100876
被告:中商企業集團總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十九路八十二號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男,董事長
電話:010-25327341 傳真:010-25327643
郵編:100876
被告:中谷糧油集團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二十三路九十二號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女,董事長
電話:010—67890654 傳真:010—12345678
郵編:100876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中商企業集團總公司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萬人民幣,利息
1036.8萬人民幣(暫記為從借款日至約定還款日的利息,計算方式為復利計算)。
2、判令被告的逾期利息按當前銀行貸款利息的雙倍利率計算返還(還款利息從20xx年5月12日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項日之間的利息后算)。
3、判令被告中谷糧油集團公司對上述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
4、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12日,被告中商企業集團總公司因經營用款,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借款人民幣3000萬元,原告將全部金額轉入被告賬戶后,雙方簽訂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0xx年5月12日至20xx年5月12日,即借款日
期為6年。為保證還款,原告與另一被告中谷糧油集團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中谷糧油集團公司同意以其全部財產對以上借款及利息提供擔保,同時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但是,在借款期限屆滿后,經原告多次催討,兩被告都拒絕償還借款。 原告認為,原告與兩被告分別簽訂的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約定向被告中商企業集團總公司借款人民幣3000萬,但被告中商企業集團總公司卻未能在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內還清借款,被告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
而另一被告中谷糧油集團公司也拒絕履行其擔保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沒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被告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擔保法》、《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希依法公判。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中國建設銀行總行
20xx年11月22日
附:1、本狀副本2份;
2、書證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