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精選3篇)
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 篇1
貸款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鑒于:甲、乙雙方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簽訂當票,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相關方依據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簽訂的《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作為履行前述當票項下義務的擔保。
為進一步明確當票約定事項,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典當管理辦法》,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作為對當票的補充。
第一條借款金額
借款數額:人民幣萬元整。
第二條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個月,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2、借款期限內或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甲、乙雙方同意可以辦理展期,展期期限和息費率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展期不必通知其他相關方或經其他相關方同意,其他相關方對展期后的債務仍承擔擔保責任。展期時,乙方須先行結清當期利息和綜合費用。
3、提前到期:各方特別約定,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綜合費用累計達到15日的,或質押股權被查封、扣押、凍結、監管的,或出現各方約定的借款提前到期的其他情形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應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償還全部當金、付清利息和綜合費用,并支付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如果甲方依據前述約定通知乙方借款提前到期的,則股權最高額質押擔保的其他所有當票及《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均提前到期。
4、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還款;但利息及綜合費用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給付。
第三條借款利息及綜合費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計收利息和綜合費用。借款月利率為,月利息為人民幣元整;月綜合費率為,月綜合費為人民元整。
2、乙方須于每月的實際放款日對應日前向甲方交納下一個月的借款利息和綜合費。
第四條放款
滿足下列各項條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簽署當票及本合同。
2、相關方已簽訂《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股權質押設立登記已辦理完畢,且甲方已收到質押登記證明文件原件。
3、甲方已收到各相關方的股東會或其他權力機構關于同意本次借款、質押的決議。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有關費用。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當票及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總額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違約金。。
2、乙方未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清償當金、息費、第五條第1款約定的違約金等全部款項的,自第6日起,每日須按未結清前述款項總額的千分之一點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
3、如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另行賠償。
第六條特別約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給予其他各方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也不視為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
2、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評估、拍賣、公證、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全部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爭議解決
1、與當票、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協商不成的,須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如各方同意辦理公證手續,由公證機關依法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則甲方有權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各方均方放棄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辯權。
第八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條合同終止
當乙方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且已履行當票、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時,本合同終止。
第十條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補充協議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的內容與本合同不一致處,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未涉及的內容,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
2、各方等在當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證、承諾、擔保等對補充協議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通知
各方當事人確認本合同首頁所列的聯絡方式準確、有效,各方當事人在收到書面變更通知前,通過上述聯系方式所發出的通知等視為有效送達。
第十二條充分磋商與修改補充
1,各方確認:本合同全部條款均系各方當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擬定,各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曉、理解和接受。
2,各方對本合同內容進一步修改、補充如下:
附件:【乙方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簽訂
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 篇2
貸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鑒于: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當票(編號:),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相關方依據于年月日簽訂的《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編號:)作為履行前述當票(借款合同)項下義務的擔保。
為進一步明確當票約定事項,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典當管理辦法》,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作為對當票的補充。
第一條借款金額(當金) 借款數額(當金):人民幣(大寫)萬元整。
第二條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實際放款日與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實際放款日順延。
實際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據記載日期為準)。
2、借款期限內或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甲、乙雙方同意可以辦理展期(續當),展期期限和息費率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展期不必通知其他相關方或經其他相關方同意,其他相關方對展期后的債務仍承擔擔保責任。展期時,乙方須先行結清當期利息和綜合費用。
3、提前到期:各方特別約定,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綜合費用累計達到15日的,或質押股權被查封、扣押、凍結、監管的,或出現各方約定的借款提前到期的其他情形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應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償還全部當金、付清利息和綜合費用,并支付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如果甲方依據前述約定通知乙方借款提前到期的,則股權最高額質押擔保的其他所有當票及《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均提前到期。
4、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還款;但利息及綜合費用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給付。
第三條借款利息及綜合費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計收利息和綜合費用。借款月利率為,月利息為人民幣(大寫)元整;月綜合費率為,月綜合費為人民(大寫)元整。
2、乙方須于每月的實際放款日對應日前向甲方交納下一個月的借款利息和綜合費。
第四條放款
滿足下列各項條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簽署當票及本合同。
2、相關方已簽訂《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股權質押設立登記已辦理完畢,且甲方已收到質押登記證明文件原件。
3、甲方已收到各相關方的股東會或其他權力機構關于同意本次借款、質押的決議。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有關費用。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當票及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總額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違約金。
(按上述標準支付至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或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
2、乙方未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清償當金、息費、第五條第1款約定的違約金等全部款項的,自第6日起,每日須按未結清前述款項總額的千分之一點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質權期間、訴訟期間、執行期間等)。
3、如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另行賠償。
第六條特別約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給予其他各方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也不視為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
2、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評估、拍賣、公證、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全部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爭議解決
1、與當票、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協商不成的,須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如各方同意辦理公證手續,由公證機關依法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則甲方有權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使債權、實現質權),其他各方均方放棄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辯權。
第八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條合同終止
當乙方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且已履行當票、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時,本合同終止。
第十條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補充協議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補充協議的內容與本合同不一致處,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未涉及的內容,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
2、各方等在當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證、承諾、擔保等對補充協議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通知
各方當事人確認本合同首頁所列的聯絡方式準確、有效,各方當事人在收到書面變更通知前,通過上述聯系方式所發出的通知等視為有效送達。
第十二條充分磋商與修改補充
1,各方確認:本合同全部條款均系各方當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擬定,各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曉、理解和接受。
2,各方對本合同內容進一步修改、補充如下: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本合同于 年月 日簽訂
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 篇3
質權人(甲方):
出質人(乙方):
為確保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愿意為甲方與乙方之間形成的相關債權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根據我國《擔保法》、《物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下稱“本合同”)。
第一條 出質權利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權利為乙方所擁有的全部電費收費權。
第二條 質押擔保的范圍
1、乙方為甲方與乙方自20xx年6月 日至20xx年6月 日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而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以下稱“主合同”)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質押擔保的范圍為乙方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包括但不限于:不超過人民幣(下同)500,000,000.00元的租賃本金計及相應的租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處分質押權利所產生的評估、拍賣等費用及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等)。
2、乙方同意甲乙雙方在本合同期間內可對主合同的租賃物、租賃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和時間等內容作出變更,乙方作為出質人同意對變更后的主合同繼續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3、本合同項下質押擔保的范圍,不因甲方擁有乙方或其它任何人為主合同項下債務提供其它任何方式的擔保而受到任何影響。
第三條 質權的效力
本合同項下的質權效力及于質押權利的從權利和孽息。
第四條 權利質押的辦理和憑證的保管
1、乙方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或單位辦理質押登記和其它法定手續,并及時將相關登記證明材料正本移交甲方保管。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質押權利轉讓、贈與或許可他人使用;經甲方同意,乙方所獲的轉讓費、許可費、使用費等價款,應優先用于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對質押權利的收費標準、付款方式等作出變更。
第五條 費用的承擔
辦理質押所需的登記、評估、公證費等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質押權利價值減少或出現可能影響收費權正常回款的情形的處理 出現下述情形之一的,質權人有權要求且出質人有義務就質押權利價值減少部分或根據質權人要求提交相應金額的保證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有權對質押權利行使質權:
1、在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原因可能使質押的收費權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
2、出質人與收費權債務人或其他第三方產生糾紛,導致收費權可能無法到期按時償付;
3、由于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政許可等變化,造成收費權限、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等發生變化,導致收費權價值減少或影響正常收費權收入;
4、出質人、收費權債務人出現其他可能導致收費權無法按時獲得支付的情形。
第七條 陳述與保證
為確保本合同的合法有效及順利履行,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諾,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被不可撤銷地完全履行或解除前:
(1)出質人具有合法的承擔擔保責任的主體資格;
(2)出質人有充分的權利簽署本合同。
(3)出質人自愿為債務人承擔擔保責任,完全了解《融資租賃合同》以及本合同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付款期限及違約責任;
(4)出質人保證對質押權利享有合法的、充分的、無爭議的處分權,保證質押權利上不存在任何未告知質權人的他項權利、托管或共有等情況。
第八條 質權的實現
1、如果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租金支付日或提前還款日未按約定向質權人清償的,甲方有權依法以質押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上述“提前還款日”包括:依照主合同的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主合同項下債務人債務提前到期的日期。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權利,實現質權,以提前收回全部租金及其它應收款項:
⑴甲方依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主合同,其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實現或未能全部實現;
⑵債務人依據主合同約定的其它情形應當提前履行債務,甲方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實現或未能全部實現;
⑶質押權利屆滿日先于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
3、甲方依據本合同約定處分質押權利時,乙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甲方行使質權獲得的款項在優先支付質權行使及處分費用和本合同項下出質人應支付或償付給質權人的費用后,用于清償主債權。
4、質押權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質押擔保債權數額部分歸乙方所有。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乙方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給予全額賠償:
⑴因質押權利權屬問題而引發糾紛的;
⑵隱瞞質押權利存在爭議、被查封、被凍結等情況的;
⑶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處分質押權利的;
⑷其它違反本合同約定的。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出質權利憑證移交于甲方之日起生效;如需辦理出質登記的,自辦妥出質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3、由于法律或政策的變動致使該質押無效的或需要變更本合同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其它有效、擔保能力相當的擔保。
4、債務人履行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的,甲方應當及時解除質押。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提請甲方注冊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二條 其它
1、本合同獨立于主合同,即使主合同無效,也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2、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乙方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乙方承諾對本合同條款含義的認識已與甲方一致。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需要登記的,可另行制作副本交登記機關。
質權人(蓋章):授權代表:
出質人(蓋章):授權代表:
合同訂立時間:合同訂立地點: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