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指導建議書(精選5篇)
工商行政指導建議書 篇1
衛生局
我局在20xx年4月份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基本情況摸底調查時,發現桂祥齋糕點廠等23家企業無《衛生許可證》,擅自從事食品生產加工。
以上行為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依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為保護廣大人民群體身體健康,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根據《食品衛生法》相關規定,建議貴局對23家企業進行審核確定,確屬無證的,且又未正在申辦衛生許可證的,依法予以取締。
附:無衛生許可證企業名單
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0XX年五月十九日
工商行政指導建議書 篇2
為進一步規范家居賣場經營秩序,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武昌工商分局于12月25日對四大賣場進行了約談,下達了《行政指導建議書》,要求各大賣場售前要嚴格把關。要對商家進場前的資格審查進行嚴格把關,妥善保存好證照、商標權利書、商品質量報告等相關資料,不可為無照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不可引入三無產品,不可引入商標使用權存在爭議的品牌。四大賣場均表示將結合《行政指導建議書》,從售前、售中、售后三個方面完善賣場管理。
在銷售方面,工商部門建議賣場加強對入場商戶銷售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私下交易,堅決杜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
在售后服務中,工商部門建議賣場加強對消費者的回訪,積極處理消費者的訴求,切實履行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積極配合工商部門處理消費者申訴。
賣場相關負責人均表示,將結合《行政指導建議書》,建立自身的標準化監管服務流程,爭取消費者投訴降到最低。
據工商部門介紹,該部門對市場主體管理主要采取三步式執法程序,一是教育規范,二是限期整改,三是依法處罰。
工商行政指導建議書 篇3
質量技術監督
行 政 建 議 書
(X)質技監行建字[20xx]第01號
衛生局
我局在20xx年8月份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基本情況摸底調查時,發現糕點廠等21家企業無《衛生許可證》,擅自從事食品生產加工。
以上行為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依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為保護廣大人民群體身體健康,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根據《食品衛生法》相關規定,建議貴局對23家企業進行審核確定,確屬無證的,且又未正在申辦衛生許可證的,依法予以取締。
附:無衛生許可證企業名單
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0XX年八月十九日
工商行政指導建議書 篇4
昨日,XX區工商局向廈門SM分店發出“行政指導建議書”,建議停止銷售韓國“維他500”飲料,撤柜并暫時封存。
這是今年我市工商部門推行“柔性執法、行政指導”以來首次向世界500強企業發出“行政指導建議書”。
昨日上午,XX區工商局在“五一”節日市場檢查中發現,廈門SM分店貨架上擺放著韓國“維他500”飲料。而4月28日,國家質檢總局開始對在中國大陸市場銷售的“維他500”飲料進行檢驗,因為前不久韓國食品醫藥安全廳對當地飲料進行抽查時發現,“維他500”飲料的苯(致癌物質)含量為9.9ppb,與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的飲用水苯限量標準10ppb之間僅差0.1ppb。雖然該值仍在安全范圍內,但出于健康考慮,韓國食品醫藥安全廳強調將收回“維他500”。
據此,XX區工商局執法人員一方面向發出行政指導建議書,同時約請新聞單位及時采訪報道,提醒消費者慎重選購韓國“維他500”飲料。廈門SM分店不僅欣然采納了“行政指導建議”,有關負責人還在第一時間通知廈門世貿商城店以及晉江的分店將韓國“維他500”飲料全部撤柜,暫時封存。
“行政指導建議”還指出,國家質檢總局會在第一時間發布檢測結果公告,據此,工商部門會再發出相應的行政指導建議。有關負責人指出,工商部門采取行政指導的方式處理“維他500”事件,讓人感到很溫馨。“行政指導建議書”和過去的“責令整改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相比,令人感到工商的監管方式也在悄然發生變化。
工商行政指導建議書 篇5
___市工商意字_( )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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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單位)所反映的情況,我們經研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上述意見,供你(單位)參考。敬請關注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變動,歡迎進一步向我們提出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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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市工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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