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
4.6.2 分析水源可供水量和水質狀況,初選供水工程總體布置方案,初步確定引水工程設計引水流量、年引水總量。
4.6.3 以水庫為水源工程時,初選水庫的正常蓄水位、最低引水水位、調節庫容和總庫容,初擬引水方式。
4.6.4 初選主要輸水、揚水、交叉建筑物的規模。
4.7 跨流域調水工程
4.7.1 初步確定工程總目標和主要任務以及分期實施順序。
4.7.2 分析水源條件,初步確定適宜的調水量、相應的水源工程以及補償工程措施和規模。
4.7.3 初步確定調水量在地區和部門間的分配,初擬輸水工程、調蓄工程布置及規模。
4.8 水力發電工程
4.8.1 分析供電范圍和電站在電力系統中的任務、作用,初擬設計水平年和設計保證率。
4.8.2 初選水庫正常蓄水位、死水位、調節庫容和總庫容,初擬其他特征水位。
4.8.3 初選裝機容量,提出電站的保證出力和多年平均發電量指標。
4.9 墾殖工程
4.9.1 初步確定墾殖區范圍和墾殖面積,初擬開發利用方式。
4.9.2 分析可利用的供水水源條件、水量及其保證程度。
4.9.3 初步確定防洪、防潮設計標準,初選工程總體布置方案,初擬墾殖區灌溉、排水體系。
4.9.4 初選擋水堤、圍堤、涵閘等工程位置和規模。
4.10 綜合利用工程
4.10.1 綜合利用水庫按各綜合利用任務的主次順序,分析不同任務對水庫水位、庫容的要求,初擬水庫運用方式,初選水庫的正常蓄水位、防洪高水位和總庫容,初擬其他特征水位。
4.10.2 對具有綜合利用和綜合治理任務的其他樞紐工程,應按各項任務的主次順序,協調各建筑物之間的關系,初擬整個樞紐工程的運用方式,初選各建筑物的設計流量和水位。
4.10.3 有通航、過木要求的綜合利用水利樞紐,應根據設計水平年通航、漂木發展需求及過壩(閘)運量,初選通航、過木建筑物規模。
4.11 附圖
(1)工程項目總體布置圖(比例尺:1∶1000~1∶XX00)。
(2)有分期建設要求的分期建設布置圖(比例尺:1∶1000~1∶XX00)。
(3)供電范圍電力系統地理接線圖(現狀及遠景)(比例尺:1∶1000~1∶XX00)。
5 主要建筑物布置
5.1 工程等別和標準
5.1.1 根據初選的建設規模及有關規定,初步確定工程等級及主要建筑物級別、相應的設計洪水標準和地震設防烈度。
5.2 工程選址(選線)、選型及布置
5.2.1 根據規劃階段初擬的工程場址(壩址、閘址、廠址、洞線、河線、堤線、渠線等)的建筑條件、工程布置要求、施工和投資等因素以及必要的補充勘探工作,初選工程場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