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板房拆搭工程安全協議(通用3篇)
活動板房拆搭工程安全協議 篇1
甲方(工程發包方):
乙方(工程承包方):
甲方工程由乙方承包施工。為明確雙方安全責任,防止乙方施工人員發生事故,經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一、甲方的安全責任:
I、涉及工地臨時活動房安裝的工作,應派專人進行檢查、督促,及時協調和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問題。
2、開工前應對乙方單位負責人和有關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簽訂安全責任狀。
3、在安裝區域內作業有可能造成生產設備停電、停運事故的,應要求乙方單位事先制訂工作的“三措施”(即: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并審查和監督實施。
4、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施工時嚴格實施監護。
6、不得安排乙方單位人員從事與其承包工程無關的工作。
7、工程竣工后,應組織驗收,對彩鋼板房質量情況作出綜合評價。
二、乙方的安全責任:
1、組織施工人員學習《工地臨時活動房維修安全工作規程》以及甲方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派出的施工人員必須是經甲方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乙方不得派未經甲方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工作。
2、復雜或危險性較大的環節,應制訂施工“三措施”。經甲方審查合格后貫徹實施。
3、工程開工前必須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全體施工人員均掌握工程狀況、特點及施工“三措施”,并對現場施工安全負責。
4、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工地臨時活動房維修安全工作規程》,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甲方安全日常管理制度。
5、開工前應對安裝施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定并不超過檢驗周期;施工器具及安全設施均由乙方自行購買、配置。
6、必須按國家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合格的職業防護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適應現場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殘人員;對特種作業的工作應派經過有關部門安全技術培訓合格的持證人員。
7、必須接受甲方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指導,企業負責人(安全施工第一責任人) 對甲方安全管理人員提出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否則,甲方有權責令乙方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8、乙方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不得擅自進入非施工作業的甲方其它生產、辦公場所,不得擅自操作任何電氣設備。如有可能觸及或接近高壓設備的情況時,必須停止施工并主動與甲方聯系,待采取安全措施并經甲方許可后方可繼續施工。
9、本工程不得再行轉包。
三、施工期間甲方指派同志負責聯系、檢查、督促乙方執行有關安全規定;乙方指派同志負責本工程的安全工作。甲、乙雙方應經常聯系、相互協助,共同預防事故發生。
四、施工時乙方必須嚴格執行《工地臨時活動房拆搭作業安全工作規程》及各項施工安全措施。在施工過程中若發生任何安全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其它需要約定的事項: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活動板房拆搭工程安全協議 篇2
業 主:
承包商:
業主將 工程發包給承包商施工。為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權利及責任,堅持 “安全第一 , 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的方針,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及國家、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經雙方協商,于 年 月 日就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責任,達成如下協議 , 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安全目標
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不發生設備損壞事故;不發生一般施工機械損壞事故;不發生火災事故;不發生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不發生惡性誤操作事故;不發生垮(坍)塌事故;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不發生職業衛生傷害事故。
創建衡水市安全文明工地。
第二條 業主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一)負責對承包商的安全施工資質進行審核。
(二)開工前,業主負責對承包商工程項目負責人,承包商技術負責人,承包商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進行全面交底,并保留交底記錄備案。
(三)如果承包商需要業主提供工程必備的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費用由承包商支付。
(四)業主有權制止和處罰承包商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發生違章現象,不服從管理的,業主有權終止合同。
(五)業主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盡量向承包商提供工作方便。
(六)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未按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及業主的要求進行安全管理及隱患整改,業主將從安全保證金中扣除費用來進行整改。
(七)業主管理的同時委托本工程選定的監理單位對工程安全實施監理工作、并代表業主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第三條 承包商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一)承包商項目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二)承包商應按工程規模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人員資質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
(三)承包商工程項目負責人應保證本單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資金,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四)承包商應當對其施工人員進行不少于40個課時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保證施工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承包商不得安排上崗作業。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報業主和監理方備案。
(五)承包商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的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六)承包商應辨識本單位施工區域危險因素和環境因素,形成重要環境及重要危險因素控制清單報業主備案,并向本單位施工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七)承包商必須為從業人員統一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八)承包商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九)承包商的施工起重機械必須由國家法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未經檢測合格嚴禁使用。
(十)承包商應有設備維護保養和定期檢驗記錄。應確保在用施工設備的安全可靠。承包商每次開工前應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進行檢查 , 確保符合安全規定,并不超過檢驗周期。
(十一)承包商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及有職業禁忌癥人員,承包商應對施工人員的身體素質、精神狀況、技能水平、作業中的安全行為負責。
(十二)承包商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業主、監理批準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十三)承包商應當在本單位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孔洞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十四)承包商在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十五)承包商應當建立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本單位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十六)承包商應當服從業主和監理的安全生產管理,承包商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承包商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十七)承包商應為本單位全體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報業主備案。
(十八)承包商應識別施工現場的環境因素,如:揚塵污染、粉塵污染、生活污水、固體廢棄物、施工噪音等造成的環境危害。制定針對現場環境因素的環境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措施。及時糾正和整改業主以及周邊居民提出的投訴和意見。繳納地方政府環保部門開具的因承包商責任造成環境污染的相關罰款。
(十九)應急準備(可以和業主聯合準備)
承包商應根據可能發生的危急情況、事故隱患和突發事件(如:防火、防汛、防爆、防污染、設備異常狀態、防食物中毒、傳染病和流行病等)制定應急預案。承包商應就應急預案進行物資和措施準備。承包商應就應急預案進行培訓,所有應急情況可能涉及的人員,包括指揮者、現場員工均應進行培訓,并適時組織演習,并保留培訓和演習記錄。
(二十)承包商應對承擔的工程項目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第四條 安全管理費用
為保證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和足夠的安全投入,工程實行安全保證金、安全考核基金、安全施工措施費等制度。
(一)履約保證金中包含安全保證金,承包商法人代表或經法人代表授權的代理人在簽訂協議前必須向業主交納安全保證金,在項目結束時依據項目執行過程中承包商安全施工情況予以支付。安全保證金標準為合同總價的5%。
(二)安全施工措施費:
雙方簽訂的合同價格中,已經包含有承包商應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投入的安全施工措施費用(合同價款的1.5%),承包商應在工程開工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要求及施工進度計劃編制本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報業主備案,業主在每次支付進度款時,按承包商提供的措施計劃核對其執行落實情況,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投入的,在本次進度款中予以扣除。
第五條 安全事故的處理
承包商在發生安全事故后,應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應積極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護有關物證,并立即通知業主,然后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書面報告。如果不了解詳細情況,可先報簡要情況,隨后再報詳細情況和進展情況。甲乙雙方共同組織事故調查,承包商現場人員應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和事故處理原始材料,并保證其真實性。由業主根據上級的有關規定負責事故的上報工作。
第六條 遵守國家、行業關于工程建設項目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 遵守建設單位關于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規定。
第八條 安全管理考核辦法
(一)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死亡事故,扣除安全保證金的100%;發生重傷事故,扣除安全保證金的50% ;發生人身輕傷事故,扣除安全保證金的20%。其他安全生產異常情況時,按企業有關規定進行扣罰。
注:上述事故按照1人次標準考核,發生超過1人次的人身傷亡事故,累加考核。
(二)當承包商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且造成業主損失時,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九條 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根據相關國家、行業及業主行業相關規定協商解決。
本協議一式肆份 , 業主、承包商各執貳份。
本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同時簽訂,無本附件合同無效。本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 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隨合同生效而生效 , 隨合同終止而終止。
業主蓋章: 承包商蓋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活動板房拆搭工程安全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制定如下協議:
1、乙方須按甲方要求施工
2、乙方在工地開工前必須設置“一圖五牌”及必要的安全文明生產廣告及工地門牌樓。
3、乙方工地施工材料應嚴格按施工平面圖、布置圖分類堆放,做到堆放整齊。
4、乙方工地場地平整、無積水、無污染環境,道路暢通。
5、乙方工地施工機械具有維修保養制度,機械具清潔,上潤油,嚴禁帶病運轉。
第二條 甲方工作
2. 開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經確認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份,并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全部騰空或部分騰空房屋,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的房屋中所滯留的家具、陳設等采取保護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氣及電訊等設備,并說明使用注意事項。辦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種申請、批件等手續。
2.2 指派為甲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宜。
2.3 委托 監理公司進行工程監理,監理公司任命 為總監理工程師,其職責在監理合同中應明確,并將合同副本交乙方份。
2.4 負責保護好周圍建筑物及裝修、設備管線、古樹名木、綠地等不受損壞,并承擔相應費用。
2.5 如確實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2.6 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現場保衛、消防、垃圾處理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
第三條 乙方工作
3. 參加甲方組織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的現場交底,擬定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交甲方審定。
3.2 指派為乙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3.3 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環境保護規定。嚴格按照圖紙或作法說明進行施工,做好各項質量檢查記錄。參加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結算。
3.4 遵守國家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妥善保護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設備管線、古樹名木不受損壞。做好施工現場保衛和垃圾消納等工作,處理好由于施工帶來的擾民問題及與周圍單位(住戶)的關系。
3.5 施工中未經甲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準,不得隨意拆改原建筑物結構及各種設備管線。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負責對現場的一切設施和工程成品進行保護。
第四條 關于工期的約定
4. 甲方要求比合同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時,應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趕工采取的措施費用。
4.2 因甲方未按約定完成工作,影響工期,工期順延。
4.3 因乙方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中途無故停工,影響工期,工期不順延。
4.4 因設計變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電、停水、停氣及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導致停工8小時以上(一周內累計計算),工期相應順延。
第五條 關于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5. 本工程以施工圖紙、作法說明、設計變更和《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jgj73——9 )、《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gbj300——88)等國家制訂的施工及驗收規范為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5.2 本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質量評定合格標準。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項目達到優良標準時,應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費用。
5.3 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檢查與驗收手續。甲方不按時參加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驗收,乙方可自行驗收,甲方應予承認。若甲方要求復驗時,乙方應按要求辦理復驗。若復驗合格,甲方應承擔復驗費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順延;若復驗不合格,其復驗及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但工期也予順延。
5.4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5.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5.6 工程竣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自接到驗收通知日內組織驗收,并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組織驗收,需及時通知乙方,另定驗收日期。但甲方應承認竣工日期,并承擔乙方的看管費用和相關費用。
第六條 關于工程價款及結算的約定
6. 雙方商定本合同價款采用第種:
( )固定價格。
(2)固定價格加%包干風險系數計算。包干風險包括內容。
(3)可調價格:按照國家有關工程計價規定計算造價,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和竣工結算。
6.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次,按下表約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結算時一次結清。
撥款分次進行 撥款% 金額
6.3 工程竣工驗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結算并將有關資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資料天內審查完畢,到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并在天內,結清尾款。
第七條 關于材料供應的約定
7. 本工程甲方負責采購供應的材料、設備(見附表一),應為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并應按時供應到現場。凡約定由乙方提貨的,甲方應將提貨手續移交給乙方,由乙方承擔運輸費用。由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發生了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對工程造成損失,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供應的材料,經乙方驗收后,由乙方負責保管,甲方應支付材料價值%的保管費。由于乙方保管不當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7.2 凡由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應禁止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 有關安全生產和防火的約定
8. 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防火設計規范。
8.2 乙方在施工期間應嚴格遵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操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其它相關的法規、規范。
8.3 由于甲方確認的圖紙或作法說明,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條例和防火設計規范,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甲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8.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條例,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乙方應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九條 獎勵和違約責任
9. 由于甲方原因導致延期開工或中途停工,甲方應補償乙方因停工、窩工所造成的損失。每停工或窩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約定撥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額的%支付滯納金。
9.2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元違約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趕工措施費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作為獎勵。
9.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項目達到優良標準時,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優質價款外,甲方支付乙方元,作為獎勵。
9.4 乙方應妥善保護甲方提供的設備及現場堆放的家具、陳設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損失,應照價賠償。
9.5 甲方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甲方負責并承擔損失。
9.6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并承擔損失。
9.7 未辦理驗收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
9.8 因一方原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應通知對方,辦理合同終止協議,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 爭議或糾紛處理
0.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采取協商解決或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0.2 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不在本合同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它約定
第十二條 附則
2. 本工程需要進行保修或保險時,應另訂協議。
2.2 本合同正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
2.3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動終止。
2.4 附件
( )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2)工程項目一覽表(3)工程預算書(4)甲方提供貨物清單(5)會議紀要(6)設計變更(7)其他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代表人: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郵碼: 郵碼: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戶名: 戶名:
帳號: 帳號: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