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山公路工程設計合同(通用3篇)
環山公路工程設計合同 篇1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環山道路工程
1.2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
1.3 工程內容:車行道和人行道及排水等附屬構筑物。
1.4 承包范圍:按招標文件及施工圖紙約定的范圍。
第2條 合同工期
2.1 開工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
2.2 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
2.3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59天。
第3條 工程質量
工程質量等級:優良
第4條 合同價款
工程中標價:依據__________年全國市政及園林定額按四類二級取費,材料價格按照______年黃石市造價信息第二期為準,下浮17%為最終合同價。工程量據實結算。
第5條 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
1、本施工合同;
2、技術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3、圖紙;
4、具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6條 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6.1 適用法律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6.2 適用標準、規范
6.2.1《市政道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CJJ1—90;6.2.2
《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J041—98;6.2.3
《市政橋梁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CJJ2—90;6.2.4
其它與本工程相應的國家或行業施工操作規程和驗收標準。
第7條 圖紙
7.1 發包人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前向承包人提供圖紙2套。
7.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傳給第三方。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其他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7.3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1套完整圖紙,供監理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第8條 工程監理
8.1 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制,由監理。本工程 總監理工程師:
8.2 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監理工程師,其主要職權:
8.2.1 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2.2 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的審查權。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及時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對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應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8.2.3 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
8.2.4 工程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8.2.5 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
8.2.6 在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量清單范圍內,對工程量、工程價款的簽證權,未經監理簽證,發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
8.2.7 監理單位有權提出調換承包人工作不力的有關人員。
8.3 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方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監理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監理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監理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天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監理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監理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指令后24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廠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監理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監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
8.4 監理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
8.5 如需更換監理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第9條 甲方代表 9.1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本工程甲方代表:_________
9.2 甲方代表的職權是:
9.2.1 參與工程管理、督察工程質量、進度,控制工程投資。
9.2.2 對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工程材料、工程量、工程價款、工程變更、工程分包、工期順延的確認權。
第10條 項目經理
10.1 承包方項目經理:
10.2 承包人依據合同,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發出的通知,送交監理工程師并經監理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10.3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10.4 承包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10.5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第11條 發包人工作
11.1 協助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前期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甲方成立專門負責移樹及遷墳工作的機構,有甲方牽頭,乙方配合,解決以上工作,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11.2 協助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申請批準手續。
11.3 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11.4 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11.5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工作。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另行約定。
第12條 承包人工作
12.1每月第一日前向監理工程師提供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12.2配合發包人工程前期及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遷墳等協調工作。
12.3 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費用自理。
12.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如發生損壞,由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
12.5 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工作,費用自理。
12.6 保證施工場地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完工交付發包人前清理平整現場,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第13條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3.1 承包人在本合同簽署后3天內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5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3.2 承包人必須按監理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監理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當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3.3 承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理由和要求。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監理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監理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13.4 因發包人原因未按照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監理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工期順延。
13.5 監理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或在口頭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監理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按監理工程師要求作出處理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監理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監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順延。
13.6由以下原因造成工程延誤,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報請發包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
13.6.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13.6.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支付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13.6.3理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13.6.4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13.6.5不可抗力。
13.6.6 監理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第14條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15條 質量
15.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合同書約定的優良質量等級,質量等級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認可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16條 檢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監理工程師一經發現,承包人必須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質量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質量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 監理工程師可隨時對工程的任何部位進行檢查檢驗。第17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工程具備隱蔽或中間驗收條件,承包人首先須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時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監理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監理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 監理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監理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監理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 經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監理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監理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18條 重新檢驗
無論監理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19條 安全施工
19.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9.2 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19.3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方案,經監理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自理。出現安全事故甲方罰款乙方5萬元。
19.4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19.5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裁定處理。
第20條 工程量確認
20.1 工程量的確認,由承包人申報,監理工程師會同承包人現場核實已完工程量并按合同規定計價后鑒證,承包人將監理工程師鑒證認可的工程量上報發包人核實后,由發包人確認工程量。標內工程量,由監理工程師核實、確認工程量。變更工程量,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1)單項變更工程量(增或減)在變更程序、手續完備的情況下由監理工程師審查,工程師復核后,發包人審核確認。
(2)變更金額計價原則按第23條有關規定執行。
20.2 承包人每半個月的最后一日前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監理工程師接到報告后2天內按設計圖紙及現場實際情況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將計量結果及時反饋承包人報送給發包人。監理工程師在計量前24小時須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0.3 監理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3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額支付的依據。監理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0.4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監理工程師不予計量。
第21條 工程進度款支付
21.1 承包人每月按監理工程師簽字驗收達到質量要求的工程量上報進度,經發包人抽檢核實認可后,支付80%的進度款,10%作質保金,質保金限額為合同價格的5%。
21.2工程款付到合同價款的80%時,即停付工程款直到工程完工。
21.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審計完后除預留5%的保修金外,其余一次付清。第22條 材料采購
22.1 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須按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監理工程師,清點材料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等級等內容。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2.3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2.4 監理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2.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監理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第23條 工程變更
23.1 施工中發包人若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工程師發出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監理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變更。
23.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3.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換用,須經監理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換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3.4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后報工程師同意,發包人認可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原則執行;
23.4.1 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
23.4.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3.4.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變更價格,變更價格計算方式同投標價格計算方式。
23.4.4 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承包人不向監理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23.4.5 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監理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23.4.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第24條 竣工驗收
24.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四套及竣工驗收報告。
24.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24.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4.4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第25條 竣工結算
25.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合同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5.2 竣工驗收通過后,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到95%的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剩下的5%留作質保金,質保期滿,無質量缺陷后付清。
25.3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25.4 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合同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第26條 質量保修
26.1 承包人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26.2 質保期一年,自竣工驗收之日后的第一天開始計算。
第27條 違約
27.1 發包人違約。
27.1.1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7.1.2 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27.1.3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其他情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27.2 承包人違約。
27.2.1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每延誤一天,罰款1000元。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承包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27.2.2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罰款3%的合同價款。
27.2.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其他情況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7.3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一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28條 爭議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以向黃石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9條 工程分包
29.1 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也不得將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29.2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責任。
29.3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30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第31條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31.1 在施工中發掘出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如發掘出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31.2 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監理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第32條 合同解除
32.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2.2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2.3 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但因承包人將工程轉包而致使合同解除的除外,這種情況發生時所做工程不予結算,1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也不予退還。
第33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33.1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33.2 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但工程質量缺陷責任依然存在。
33.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34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副本一式6份,發包人、承包人各執正本1份,副本3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人:___________承包人:___________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環山公路工程設計合同 篇2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賽什斯鎮上古城至麻渣塘村農村公路建設項目
1、路基長5公里,路面寬3.5米,總計整修面積17500平方米,中標價3萬元。
2、路面長5公里,路面沙化寬3.5米,厚15厘米,總計沙化面積17500平方米,中標價12萬元。
3、鋪設涵洞4道,涵洞深3.5米,中標價2萬元。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路基處理、沙面層、小橋涵、路肩培筑。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施工設計全部內容。
三、工程價款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合同價款金額合計(大寫):_________________壹拾陸萬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16萬元。
工程價款按工程進度分期分批支付,工程驗收合格后決算。甲方扣工程總價款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工程竣工無質量缺陷后付給乙方。
四、雙方的權利義務:_________________
1、由甲方提供圖紙,乙方必須按圖紙和公路改造工程技術規范的要求施工,乙方確保質量達到合格。
2、乙方必須在簽訂合同之日起3日內開工。
3、甲方對乙方的施工有監督管理權,甲方按施工進度對乙方的施工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4、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換項目經理,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5、乙方不得將工程項目轉包,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分包。否則一經查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同時不承擔任何由此引發的法律責任。
6、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確保施工安全。若出現工傷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若乙方的施工對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損害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7、甲方負責施工過程周邊糾紛的協調處理。
8、施工所需繳納的各種稅費由乙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必須按時竣工,否則,每超期一天,按1000元/天支付違約金。
2、若乙方中途終止合同,則其前期施工的投入,甲方不予賠償,甲方所撥付的工程價款由乙方退回。
3、若甲方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不合格,需要返工、修復的,則乙方無條件返工、修復,直到達到要求的標準,其損失由乙方自負。
4、若甲方無故中途終止合同,公路工程合同模板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的損失。若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需要返工、修復,而乙方不予返工、修復的,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解除承包關系,乙方的投入損失自負,甲方所撥付的工程價款由乙方退回。
甲方(簽字):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
年月日
環山公路工程設計合同 篇3
發包人:x業有限公司
承包人:
經過邀請招標,發包人確定 所有空填全為陽光海岸別墅項目路基工程施工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一、 工程項目
1.1 工程名稱:x路工程
1.2 工程地點:位于上海市奉賢區,莘奉金公路以西,團結塘路以南,金匯塘路以北地塊
1.3 承包范圍:總平面圖中 標段所示道路路基工程(包括素土夯實、碎石壓實、路基排水溝)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驗收通過。
1.5 合同價款:合同總價(暫定) 元 單價 (綜合單價包干)
大 寫 元
1.8 質量標準:合格。
1.9 工 期:
工程總日歷工期 天。具體開工日期以招標單位書面通知為準。
二。技術標準及圖紙
2.1 圖紙
2.1發包人提供:
2.2 技術標準:
2.2.1 執行《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及現行國家、上海市相關技術標準、規范;
2.2.2 質量評定執行相關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所有材料必須有出廠證明質量保證書、合格證及檢驗報告。
三。雙方權利和義務
3.1 發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3.1.1 發包人委派的業主代表:
姓名: 職務:
3.1.2 監理單位及委派的工程師:
監理單位:
姓名: 職務:
職權:對施工階段質量、進度以及現場工程量簽證進行監理與控制、參與工程竣工驗收以及保修階段的相關工作。
3.1.3發包人主要工作:
3.1.3.1 負責場地三通一平;
3.1.3.2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并進行現場交驗;
3.1.3.3 提供地下管線布置圖、有關隱蔽障礙物資料;
3.1.3.4負責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及有關部門參加施工圖紙會審工作,并作好各方簽署的交底會審紀要;
3.1.3.5進行工程協調、管理、驗收與及時安排下道工序;
3.1.3.6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3.2 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3.2.1 項目經理
姓名: 職務:
項目經理代表承包人就此工程項目全權對發包人負責。
3.2.2承包人主要工作:
3.2.2.1本合同簽訂后收到發包方通知 2 天內,承包人進場完成施工準備。
3.2.2.2嚴格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設計要求及工程內容。
3.2.2.3 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計劃、工程進度計劃、用電計劃,并報送發包人及監理單位審核批準;
3.2.2.4負責本工程施工范圍內的施工安全工作。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嚴格實施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當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3.2.2.5做好現場設備、材料的照管工作。做好現場施工記錄,配合發包人和監理單位進行質量檢查;
3.2.2.6工程竣工驗收后2周內向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肆套竣工圖及竣工資料;
3.2.2.7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的,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認可且與本合同不矛盾的其他工作。
3.2.2.8負責所施工工程的驗收通過,并保證相關部門的開通。
四、工程價款
A、本工程采用綜合單價方式,此價格涵蓋了完成該工程項目所需的包括所有土建安裝費用、質檢費用、水電費、管理費、利潤、稅金、勞務、監督、趕工措施費、開辦費、機械進出場費、安全文明施工以及為完成合同約定工作的其他一切費用。該單價在合同實施期間保持不變,不受市場價格及政策性價格的調整而增減。
B.設計變更所增加的費用,有合同單價的按合同單價,沒有合同單價的根據上海市93土建定額再結合上海市有關文件進行編制,如93土建定額中沒有的子項,可套用市政定額中相應的子項,費率按93土建定額四類下浮計取。設計變更中所增加的材料:報價書中有的按報價書,報價書中沒有的承包人應報所需材料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級、產地、價格,經發包人審定后方可使用,并作為結算依據。
D.工程報價單詳附件,工程量按實結算
E.結算審計承包人付費執行采用滬建建(20__)641號,滬價費(20__)054號文《工程造價審核收費標準》,由發包人代扣代付
五、工程價款的支付
5.1 工程完工經甲方、監理驗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總價的 75%;
5.2 工程結算后,支付至工程結算總價的95%,其余5%的質量保證金,待質量保期滿一年后支付,如保修期內由于承包單位原因產生的質量問題,由承包單位免費維修,如承包單位2天內不到,由發包人處理,所發生費用加10%的管理費由承包人承擔;
六。安全文明施工
6.1承包人應按建設總承包單位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及發包人統一管理制度的規定,精心組織、文明安全施工;發包人、總承包單位對承包人任何違反現場管理制度的行為均有權予以制止,直至罰款和解除合同。
6.2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質量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負責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及相應的一切經濟賠償。
七。竣工驗收
7.1承包人在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前24小時通知發包人組織竣工驗收。發包人在收到通知后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后2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整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擔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費用。
7.2承包人在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后7天內向發包人提供符合上海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要求的竣工資料肆套。竣工資料包括文字資料、竣工圖、工程照片,并提供相應的電子文檔資料。
八。違約責任
8.1發包人違約:
8.1.1因發包人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工期順延,費用不計。
8.2承包人違約:
8.2.1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1.9條所示工期按時竣工,每延誤一天,承包人按3000元/天向發包人支付逾期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給發包人帶來的全部損失。
8.2.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由承包人無條件進行返工、整改、修復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達到合同質量標準,所產生的費用包括重新檢測所需費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負責,并且向發包人賠償本工程項目總造價的5%的違約金。如因承包人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發包人、總承包單位提出整改要求后7天內承包人仍未予以完善的,發包人、總承包單位有權另行安排單位完成相應整改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及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
8.2.3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弄虛作假,采用不合格工程材料的,除責令返工并賠償損失外,每發現一次罰款5000元。
8.2.4 如施工完畢后,未能通過相關部門的驗收及開通,招標方將不予以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直到驗收合格并開通后,發包人無息支付。
九、爭議
9.1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雙方首先本著友好態度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向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合同生效與終止
10.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且加蓋法人公章后生效;
10.2合同訂立時間:20__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上海市。
10.3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本合同即告終止。
十一、合同附件
11.1 投標文件
11.2 招標文件
11.3 道路平面圖及標段劃分圖
11.4 報價書
十三、合同份數
13.1本合同正本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副本陸份,雙方各執叁份。
本合同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明確。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