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品備件供貨保障方案(通用3篇)
備品備件供貨保障方案 篇1
深度融合鄉村振興戰略,把黨中心和市委、市政府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要求落到實處,作為三農金融服務主力軍,拓寬群眾增收致富道路,增進農戶增收,將開展整村授信推進事情,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晉升三農普惠金融服務質量,持續加大惠農富民信貸投放,助力農戶,特別是貧困戶產業發展及改善人居環境,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大歷史任務。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堅持以鄉村振興戰略和農村普惠金融體系建設為契機,以采集農戶信息為抓手,以授信、評級為手段,樹立符合當地實際的政府主導、多方參與、農商服務、共贏收益的事情模式,樹立科學合理,適合農戶的授信評級標準,強化評級結果的使用,增強農戶的信用價值觀念,改善三農金融服務,創建農戶貸款完成村委自治監督管理,逐步樹立信用共同體,推進全鎮誠信體系建設,構建協調、美好新時代的美麗新柏埡,達到支持政府、服務農業、惠及農戶的事情目標。
二、組織機構
為確保整村授信工作的'順利推進,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完善農戶信用評價機制,切實做好三農普惠金融服務,成立以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實施方案的組織領導、督促指導及協調相關工作。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辦公室主任由兼任,辦公室成員由、組成,負責整村授信相關工作處理。
整村授信工作評定小組成員:、,各村委會書記、主任、副書記、副主任、金融代辦員、村民小組長組成。
三、工作計劃
(一)20xx年7月18日在上游村召開全鎮整村授信啟動會,做好前期政策宣傳引導工作。
(二)20xx年7月20日至7月31日,到轄內其余21個村(居委會)召集村書記、主任或副主任、村委會工作人員、村民小組組長及村民代表召開整村授信推進會,加強政策宣傳,并擬定授信評定小組。借助政府公告欄、標語、廣播、微信群、短信等渠道,加大宣傳力度。
(三)20xx年7月18日到上游村村委會進行農戶基本信息采集,并根據農戶家庭資產、收入情況、信用狀況、負債情況等信息進行授信額度評定;其余各村(社區)在20xx年10月底前完成轄內農戶基本信息采集,并根據農戶家庭資產、收入情況、信用狀況、負債情況等信息進行授信額度評定。
(四)20xx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將信息錄入信貸系統,并完成授信評級事情。
(五)20xx年11月21日至11月24日,到各村(社區)公示評定結果,公示期限為3天。
(六)20xx年12月1日后,評級、授信的農戶可以到柜面或通過卡貸通放款和還款,或指導農戶通過手機銀行、網上銀行、自助設備放款和還款。
四、事情要求
一是高度重視,提高熟悉。要深刻熟悉整村授信事情是一項歷久復雜的農村信用工程建設,是增進農民開展多種經營、增收致富的有效抓手,推進整村授信事情的實施,能夠有效滿足柏埡鎮轄內廣大農民群眾的多元化信貸需求,要高度重視此項事情,切實加強領導,定期研討部署,將責任落實到人,認真履行事情職責。
二是加強溝通,上下聯動。眾人拾柴火焰高,整村授信工作的開展,不僅需要不懈努力,更離不開黨委政府、各村委會、村民小組的大力支持。因此,要求及時保持與黨委政府、各村委會、村民小組的溝通聯系,對于出現的問題,及時反映和解決,上下聯動,形成合力。
三是加強宣揚,抓好引導。定期向鎮黨委、政府、村委會匯報、對接,通過政府、村委會、村民小組公告欄等渠道加大對促農增收整村授信推進事情的政策引導,提高農戶的熟悉和參與的積極性,加強農戶信用觀念培育,增強農戶的信用意識微風險意識,增進農村信用環境改善。同時,要提前準備好宣揚標語,到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張貼。
四是嚴謹負責,廉潔自律。在整村授信事情中,對于農戶授信評級事情必須秉承嚴謹負責的準繩,綜合評定小組的看法評級、授信,不能亂評級、亂授信。
五、工作上報要求
請各村(社區)按期完成,于20xx年11月30日前把電子表格上傳到微信。
備品備件供貨保障方案 篇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依法規范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確保及時、有序、妥善、科學、有效地應對博樂市范圍內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并在必要時實施緊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治區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新政辦發〔20__〕122號)、《關于印發自治州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博州政辦規〔20__〕7號)。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博樂市行政轄區內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影響正常生產生活或危及公共安全,需要采取措施予以應對處置的燃氣、供水、供熱突發事件。
1.4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限度減少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人民財產損失作為首要任務。
1.4.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由博樂市住建部門具體負責。
1.4.3響應迅速、協同應對。充分發揮博樂市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應急專家的作用,建立博樂市協調聯動應急處置機制。統籌安排各部門應急工作任務,加強各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密切配合,保證重大信息及時報告、準確傳遞、快速處置。
1.4.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把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完善市住建系統應急平臺體系,健全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1.4.5長效管理,落實責任。以保障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強化政府監管與企業規范經營相結合的長效管理原則。根據突發事件的影響人口、危害程度進行分級,確定不同級別的情況報告、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程序,落實城市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事故應急責任機制。
1.5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分級
本預案所稱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是指博樂市范圍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
根據國家相關標準并按照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事件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個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1.5.1特別重大事件(Ⅰ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⑴造成30人以上人員死亡(含失蹤);
⑵危及30人以上人員生命安全;
⑶造成100人以上人員中毒(重傷);
⑷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
⑸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⑹造成5萬戶以上城鎮居民連續停止供氣、供水、供熱,且48小時以內不能恢復。
1.5.2重大事件(Ⅱ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⑴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
⑵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生命安全;
⑶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
⑷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⑸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⑹造成3萬戶以上、5萬戶以下城鎮居民連續停止供氣、供水、供熱,且24小時以內不能恢復;
⑺超出自治州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燃氣、供水、供熱突發事件;跨自治州行政區的同類突發事件;
⑻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予以應對的燃氣、供水、供熱突發事件。
1.5.3較大事件(Ⅲ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⑴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
⑵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生命安全;
⑶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人員中毒(重傷);
⑷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⑸造成7000戶以上、3萬戶以下城鎮居民連續停止供氣、供水、供熱,且24小時以內不能恢復;
⑹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燃氣、供水、供熱突發事件;跨縣級行政區的同類突發事件;
⑺自治州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予以應對的燃氣、供水、供熱突發事件。
1.5.4一般事件(Ⅳ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⑴造成3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
⑵危及3人以下人員生命安全;
⑶造成30人以下人員中毒(重傷);
⑷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⑸造成1000戶以上、7000戶以下城鎮居民連續停止供氣、供水、供熱,且24小時以內不能恢復;
⑹市人民政府認為應響應的燃氣、供水、供熱類重大事故災難。
(“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指揮部及職責
2.1.1指揮部
博樂市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是博樂市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領導協調指揮機構,是博樂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領導下的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博樂市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其組成人員如下:
指揮 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住建局、應急管理局相關負責同志。
成員:市黨委組織部、宣傳部、網信辦,市總工會,市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交通局、水利局、衛健委、市場監管局、國資委,市消防救援大隊,博州生態環境局博樂市分局,市氣象局,市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新疆騰博熱力有限公司、市陽光熱力有限責任公司、新疆新捷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城市燃氣分公司、博州聯合燃氣有限責任公司、市供電服務中心等單位(企業)的相關負責同志。
2.1.2指揮部職責
⑴統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市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
⑵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應急演練、隱患排查、物資儲備、救援隊伍體系;
⑶負責下達啟動和終止本預案的指令指揮、組織、協調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救援和善后處理,根據相關專家建議,決定應急處置、救援處置重大事項的決策;
⑷組織工作組及時趕赴突發事件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⑸組織相關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專家提供技術支持和科學咨詢;
⑹指導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類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應急處置及救援工作。
2.2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2.2.1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局,為指揮部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長兼任。成員根據需要由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派員組成。
2.2.2主要職責:
⑴承擔市指揮部日常工作,完成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⑵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信息管理、通信聯絡工作,聯系各成員單位,貫徹執行指揮部的各項決策和部署;
⑶組建專家組,開展綜合分析,提出應急處置措施建議,組織指導、督促檢查各單位、相關企業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應急演練、預防預警信息報告、隱患排查、物資儲備、救援隊伍等體系建設;
⑷事故發生后,負責匯總、核查,及時報告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救援工作有關情況,事故應急處置信息上傳下達、相關文件起草和會議會務等工作,為市指揮部提供決策依據。
2.3現場指揮部及職責
2.3.1根據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當發生一般事故時,現場指揮部由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當發生較大事故時,現場指揮部由博樂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任總指揮,自治州住建局、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任副總指揮,成員由當地相關部門及燃氣、供水、供熱單位(企業)有關人員組成,自治州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處置需要派員參加,當發生重大、特大事故時,現場指揮部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任總指揮,并接受自治區、國家的指令。
2.3.2主要職責:
⑴組織指揮事故現場所有應急處置和救援的隊伍;
⑵研判事故現場情況,作出現場應急處置決定;
⑶重大事項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
2.4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市黨委宣傳部:配合有關部門加強現場記者管理,組織互聯網輿情監控、網上輿論引導及信息發布等工作。
市總工會:依法監督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參與并監督事故調查處理,配合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事故現場及周邊危險區社會治安管理,交通管制、秩序維持、人員緊急疏散等工作。根據需要,組織指揮抑爆、排爆工作。參與事故調查和案件偵破工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保障搶險救援人員和車輛通行順暢。
市民政局:負責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救援工作,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善后工作。
市人社局:負責協調落實工傷(亡)人員相關待遇。
市住建局:負責指導督促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企業,建立安全生產體系和應急預案、應急演練、隱患排查、物資儲備、救援隊伍等體系。事故發生后,組織調配本系統救援隊伍、相關專家、救援物資設備,開展搶險救援行動。收集、分析、評估事件原因,做好各類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及恢復重建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市交通局:負責人員疏散和應急物資運輸保障,調配救援車輛,保證道路暢通,為保證應急救援物資和人員及時運達、人員緊急疏散提供便利條件。
市水利局:負責提供相關河流、水源及水利工程的基礎資料。
市衛健委:組織事故醫療應急救護、傷員轉運、現場防疾和心理危機干預等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應急辦報送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信息;根據市指揮部的要求,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參與救援,監督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企業行業主管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參與組織、指導、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
市國資委:參與組織協調由國資委直接監管的燃氣、供水、供熱企業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事故現場在用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定期檢查,組織或者參與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并參與相應應急處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事故中的火災撲救工作,參與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和排險。
博州生態環境局博樂市分局:負責事故現場大氣、水質等環境監測,依據檢測數據分析結果,提出污染源處置和污染區域防護措施建議,并協助相關部門處理。
事發單位(企業):事件涉及的燃氣、供水、供熱單位(企業),負責及時啟動本單位(企業)應急搶險預案,在采取先期處置救援的同時,及時向業務主管部門上報突發事件情況。在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事件處置時積極參與、主動配合,并協助做好燃氣、供水、供熱突發事件調查處理和善后工作。
電信、移動、聯通公司:負責所管轄通信設施的運轉安全,并開展事故現場應急通信保障。
2.5工作組
一般以上事故發生后,根據應急需要,由市指揮部組織成立搶險搶修、醫療救護、安全保衛、環境監測、善后處置、信息發布、事故調查等各工作組。由市人民政府牽頭,成員由市住建局及相關部門、事發地燃氣、供水、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及燃氣、供水、供熱單位(企業)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急救援隊伍、專家組成(見附件2)。
2.6專家組
市指揮部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專家組,主要職責:參與指揮部組織的應急處置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研究分析突發事件發生原因和有關情況,為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相關應急處理工作。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和監測
3.1.1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企業、重要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有關規定,建立安全隱患、危險源、風險點清單,明確安全監測項目,落實監測人員,并配備必要的監測設備,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進行全天候24小時不間斷監測。
3.1.2市住建局應當建立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安全隱患數據庫,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定期組織隱患排查治理。
3.1.2市住建局應當定期對博樂市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安全生產體系、隱患排查體系、監測體系建設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3.2預警
3.2.1市住建局應在匯總分析歷年事故發生規律的基礎上,確定各類事故發生的高風險期。并在進入高風險期前,及時向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企業、重要使用單位下達加強預防和監測的預警指令。
3.2.2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企業、重要使用單位,通過監測,對可能引發事故的隱患及險情,或因其他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等原因可能引發的事故,應當立即組織排除和預防,并立即向市住建局報告。
3.2.3市住建局接報后,應立即組織專家進行研判,判明可能發生事故的危害狀況、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報市指揮部同意后,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事態嚴重時,應及時向自治州指揮部報告并經同意,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3.2.4預警信息包括:事故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2.5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紙、手機短信、互聯網、警報器、宣傳車、組織人員通知等多種形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進行。
4.信息報告
4.1信息收集
4.1.1市住建局應建立連接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企業的應急信息報送體系。事故高風險期應當實行每日零報告制度。
4.1.2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企業應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事故應急報警電話,建立應急值守制度。
4.2信息報告
4.2.1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事故時,均應第一時間向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企業報告。
4.2.2事故發生后,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企業應當立即向市住建局報告。情況緊急可越級上報。
4.2.3市住建局應立即向市應急管理局,自治州住建局報告,并按規定時限上報書面報告。市應急管理局應當在事發1小時內向州應急管理局報告。
4.2.4相關主管部門要迅速到達突發事件現場,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及時控制局面,盡可能減少傷亡和損失,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4.2.5市應急管理局應立即向市應急委主任、市指揮部指揮長報告。同時,立即組織起草相關信息,經同意后,在事發2小時內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報自治州應急管理局,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續報。
4.3信息報告的內容
4.3.1報告單位、報告人、聯系方式、報告時間。
4.3.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級別、部位、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3.3事故簡要經過、原因初步分析、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控制情況。
4.3.4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置的有關事宜。
4.3.5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名稱、單位負責人、經濟類型、生產規模。
5.應急響應
燃氣、供水、供熱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企業)應當迅速組織人員開展先期處置、搶險救援工作。事發地人民政府,燃氣、供水、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在保證安全情況下,組織專業應急搶險隊伍對事件進行先期處置,并加強監測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同時,根據事態發展及時疏散受威脅群眾,必要時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工作。
5.1Ⅳ級響應
應對一般事件,由市指揮部統一領導,接受自治州指揮部的指導。
5.1.1立即啟動本級預案,開展先期處置。并向自治州指揮部報告事件處置及進展情況。
5.1.2市指揮部立即召開會議,研判事故發展形勢,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5.1.3組建技術支持、消防保衛、搶險搶修、醫療救護、后勤保障、事故調查、善后處理等各工作組,立即分工開展工作。
5.1.4建立應急通訊體系,開通與自治州指揮部、市指揮部成員單位、現場應急指揮部等的通訊聯系。
5.1.5立即組織現場緊急處置:
⑴研究現場處置緊急措施,調集專業救援隊伍,調撥應急處置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⑵劃定事故危險區域和重點防護部位;
⑶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
⑷由現場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以及專家組建議,決定是否組織疏散。由現場指揮部發布群眾疏散指令,由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危險區域人員轉移疏散安置,提供避難場所;
⑸實施災民醫療救助、生活救助;
⑹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實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
⑺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
⑻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供排水、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⑼立即啟動環境監測、衛生防疫等措施;
⑽必要時,申請部隊和武警參加應急救援。
5.1.6應急人員防護:
⑴現場應急救援必須在確保現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實施;
⑵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采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制定并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程序;
⑶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人員、事故調查人員應按有關規定配帶具有明顯標識的專業防護服裝及裝備。
5.1.7社會力量動員:由市指揮部負責組織市域內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5.1.8調查分析、檢測與后果評估:由市指揮部成立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后果與趨勢。
5.1.9信息發布:由市指揮部按照《博樂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和其他有關要求統一組織。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
5.2Ⅲ級、Ⅱ級、I級響應
應對較大、重大、特大事故,市指揮部在自治州、自治區、國家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5.2.1市指揮部實施Ⅳ級響應措施,調集全市相關救援力量趕赴現場,成立事故現場指揮部,開展先期處置,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避免事態擴大。
5.2.2及時向自治州指揮部報告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落實自治州、自治區指揮部相關指令。
5.2.3自治州、自治區相關工作組到達后,在自治州、自治區工作組的指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3應急終止:
5.3.1當事故處置滿足以下條件時,終止應急響應:
⑴人員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⑵危險區域群眾已撤離、疏散;
⑶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⑷對事故現場、應急人員和群眾已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⑸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并無繼發可能;
⑹事故現場的各種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⑺受影響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等設施已恢復正常運行;
⑻事故現場及其周邊得到了有效控制,對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的影響已降至最小程度。
5.3.2應急終止經現場指揮部確認并提出申請,由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的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應急終止后,協調督促市相關成員單位實施以下措施:
6.1.1及時組織損毀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重建方案,實施恢復重建。
6.1.2制定并組織實施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計劃,妥善解決因事故造成的矛盾和糾紛。
6.1.3對因事故救援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補助、補償和撫恤。
6.1.4對因事故傷亡、財產受到財失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賠償。
6.1.5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使用完畢后應及時返還。征用或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按規定給予補償。
6.1.6對因事故出現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按有關規定給予社會救助。
6.1.7協調保險監管部門督促各保險企業快速介入,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6.2調查與評估
6.2.1按照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開展事故處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事故調查主體: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較大、重大、特大事故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負責組織,市人民政府配合。
6.2.2一般事故處置結束后,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在兩周內完成事件處置整體評估,并提出改進工作建議,上報市人民政府。較大、重大、特大事故處置結束后,由市指揮部配合自治州、自治區、國家指揮部完成評估。
整體評估的內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況、應急過程、善后處理、信息發布、事件原因調查分析、經驗總結、改進措施等。
7.保障措施
7.1通信與信息保障
7.1.1市指揮部辦公室應建立市指揮部成員單位通訊錄、專家組通訊錄、應急救援隊伍通訊錄,每年至少更新1次。
7.1.2市指揮部、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企業應購置必要的無線通訊設備和數字通訊集群,用于現場應急指揮通訊。
7.2應急隊伍保障
7.2.1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企業應建立本企業專業應急搶險隊,并配備必要的專業裝備。
7.2.2市住建局應建立市政基礎設施綜合應急搶險隊,配備必要的專業裝備,定期進行專業技術訓練。
7.2.3市住建局應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專業應急隊伍建設的指導和業務培訓,制定緊急情況下專業應急隊伍調配梯次方案。
7.2.4市指揮部辦公室應與公安、武警、消防、林業、衛生、環境監控等專業救援隊伍加強日常聯絡,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7.3物資保障
7.3.1市指揮部辦公室應結合市政基礎設施相關建設項目,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7.3.2市指揮部辦公室應對轄區可用于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事故應急救援搶險的物資裝備、通信器材、生活必需品、工程機械等進行普查登記,與有關企業和單位簽訂應急物資保障協議。建立應急物資儲備數據庫,以備緊急情況下的快速調運。
7.4經費保障
7.4.1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故應急救援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先行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無力承擔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7.4.2處置突發事故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7.5宣傳、培訓與演練
7.5.1市住建局督促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企業,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生產和事故預防社會宣傳,提高公眾預防、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7.5.2市住建局要有計劃地對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人員、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培訓,增強預防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提高防范能力和應急反應能力。
7.5.3市指揮部辦公室應制訂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組織1次事故應急綜合演練。演練結束后應當進行總結評估并提交書面總結評估報告。
7.6責任與獎懲
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事故應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脫逃、擅離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8.附則
8.1管理與更新
8.1.1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事故處置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由市住建局及時修訂本預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報自治州住建局備案。
8.1.2各相關部門和企業應參照本預案,制定本行業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市應急管理局、市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8.2獎勵與責任追究
8.2.1獎勵
在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搶險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⑴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⑵處置突發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挽救群眾生命的;
⑶對應急處置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⑷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8.2.2責任追究
在應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⑵不按規定報告、通報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真實情況的;
⑶拒不執行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⑷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⑸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⑹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⑺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8.3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限5年。20__年博樂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關于印發〈博樂市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博市政辦發〔20__〕99號)同時廢止。
備品備件供貨保障方案 篇3
為加強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應對準備,指導和規范轄區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應急處置等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對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轄區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一、工作原則
(1)依法防控,科學應對。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預案規定,規范開展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應急工作。充分發揮專業作用,運用先進科學技術,提高防控水平。
(2)預防為主,有效處置。
不斷健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應急體系和防控機制,做好人員、技術、物資等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加強監測,及時研判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風險;適時預警,及早響應,快速處置。
(3)加強宣教,社會參與。
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眾自我防護能力和社會責任意識。加快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應急知識普及,積極組織、動員公眾參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應對防控和應急處置等活動。及時、主動引導社會輿論,維護社會穩定。
二、應急組織管理
1、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2、應對準備
2.1預案及方案制定
領導小組負責制定總體預案并根據對疾病的認知情況及時調整防控對策,其他各工作組根據職責分工組織制訂相應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應急預案、工作方案和技術規范。
2.2定期定時群內上報
動員鄉村醫生收集上報回鄉人員,特別是重點地區人員回鄉情況的收集上報,重點監控。
2.3妥善做好病例轉運
要做好人員、設備、設施、藥品、防護物品等準備,做到及時、科學、規范洗消,工作人員按規定做好自身防護。要做好病例轉運交接記錄,并及時上報衛生行政部門。
2.4宣傳教育
積極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相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宣傳教育等工作。負責開展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應急知識普及工作的技術支持。
2.5督導與評估
根據職責分工,開展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準備工作的自我評估與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