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精選3篇)
法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篇1
我國關于結婚的法定條件,有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兩個方面:
(1)結婚的必備條件有:①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民法典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 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②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 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 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 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后,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行的婚 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③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結婚的禁止條件。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的,禁止結婚: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②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篇2
專利代理委托合同
專利申請代理合同委托方: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鑒于:
1、甲方欲就其申請進入歐洲、美國;
2、甲方需要委托專業的涉外代理機構代為向指定的國家申請專利;3、乙方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擁有專業的專利代理人,有豐富的專利代理經驗,可提供專業的專利申請代理服務;
甲方經充分了解后,與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專利申請之委托代理達成如下協議:
法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篇3
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出租人享有有法定解除權的幾種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而解除。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而解除。
4.承租人未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并造成房屋損失而解除。
5.不定期租賃,出租人可隨時解除合同
6.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者遲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方式,包括直接向承租人發出通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以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在行使法定解除權的過程中,需注意出租人法定解除權行使條件是否成就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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