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討會會議紀要的格式及范文(精選3篇)
研討會會議紀要的格式及范文 篇1
為全面總結x年陽光工程培訓經驗,明確x年培訓計劃、目標、任務,12月23日下午在省委一樓會議室,xx省現代農業發展中心與安財大中國合作社研究院共同召開“新型陽光工程”培訓研討會。會議由中心顏主任主持,參加會議的有:研究院院長歐陽仁根、副院長張億鈞,研究院棉花工程研究所所長劉從九、高級實驗師徐守東及中心相關工作人員,xx省農經總站副站長吳勁梅受邀出席并指導會議,會議紀要如下:
一、會議首先全面對x年的培訓工作進行了回顧,會議一致認為x年中心與研究院合作培訓計11個班,共1133人次,在省農經站吳站長的關心指導下,在雙方共同努力下,教學任務圓滿完成,上級單位驗收合格,體現了陽光工程惠農、支農、助農的民生理念,獲得了受訓農民的一致認可,產生了一定的社會效應。今年的培訓是兩家單位合作后的首次聯合培訓,培訓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既是對雙方合作的一種肯定,也是在廣度和深度上延伸了進一步合作的空間和潛力。
二、會議提出了關于培訓的三個論題、九點意見、九點思考。會議認為通過對x年的培訓工作的全面總結,可以提出三個培訓論題:第一,如何構建政府統籌、院校和社會組織搭建平臺、村委會組織的培訓架構;第二,如何充分挖掘合作模式,打造專業培訓隊伍;第三,如何發揮院校和社會組織合作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作用。
中心顏主任對培訓工作提出九點意見:第一,加強領導,構建適應農民情況的培訓架構;第二,更全面、更專業地建設培訓師資隊伍;第三,培訓形式上多樣化;第四,培訓內容上,提高培訓的針對性;第五,培訓時間上,xx省現代農業發展中心在調研的基礎上,嚴格按照農時農事安排培訓內容;第六,培訓對象上延伸到對農資銷售人員的'培訓;第七,培訓意義上不斷加深;第八,信息傳播多元一體化;第九,通過培訓,引導農民大力發展庭院經濟。
歐陽院長在此基礎上提出九個方面的思考,一是培訓思想的指導性;二是培訓目的的發展性;三是培訓組織的領導性;四是培訓師資的專業性;五是培訓對象的有效性;六是培訓技術的實用性;七是培訓內容的針對性;八是培訓時間的靈活性;九是培訓信息的傳播性。他建議在這九個方面的基礎上將培訓的思路向深度和廣度延伸。
三、會議研究確定并簽訂了x年培訓的框架性合作協議。協議就雙方x年計劃申報培訓名額、比例分成和分工問題做了明確的分工,做到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建立特有的合作培訓機制。
四、會議總結了在培訓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和不足并提出了改進措施。針對培訓學員以女性學員為主,且年齡偏大、文化素質不高、接受能力較弱的問題,迫切需要培訓單位改變和創新培訓方式,提高培訓的實效性。
會議提出五條整改措施。
⑴可通過對地方基層政權和龍頭企業進行培訓,通過他們對農戶的組織和動員能力提升教學質量。
⑵進一步加強對農民法律保障知識的培訓,增強農民的維權意識。
⑶培訓機構、教師隊伍要深入基層進行調研,嚴格依照農時農事制定培訓方案和培訓計劃,想農民之所想、急農民之所急,提升培訓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⑷加強師資隊伍的建設,通過合作培訓模式發揮各自的資源優勢,吸收一批“小能人”、“田博士”、“土專家”,著力打造一批“面向農村、服務農民”的專業教師隊伍。
、舍槍δ壳芭嘤柺袌龀霈F的機構繁多、目標不明等問題著力進行市場整合,通過不間斷的跟蹤服務和培訓,將地方黨委政權與培訓相結合,提高培訓效果。
經過討論,會議在以下幾方面達成共識:
一、將陽光工程培訓與三資管理培訓任務相結合進行申報。一方面由農經總站申報三資管理培訓指標,由中心和研究院合作完成;另一方面,以研究院名義申報培訓指標,雙方合作完成。
二、陽光工程培訓是一項民生工程,培訓工作既要注重質也要注重量,經雙方協商,x年的培訓指標能夠擴大到三千至五千名額,培訓范圍著重培訓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
三、雙方決定建立定期工作機制,并將合作向廣度和深度延伸,密切同農業部干部管理學院、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教育中心等科研機構的合作,在陽光工程培訓的基礎上,著力打造信息化培訓和合作社理事長培訓等新培訓形式,力爭在省內形成示范作用。
四、經雙方研究,決定共同研究課題《農民培訓的效果評價、指標體系研究》和《試點村的培訓成果量化》,在培訓工作中總結經驗,進行理論創新。
會議由吳站長做總結發言,她表示省農經站作為督辦單位,這一年來中心和研究院兩家單位合作效果較好,驗收反映良好,成果顯著,明年的省農經站將著力打造“三資管理”作為培訓重點,希望雙方合作共同研究出可以用于實際操作的經驗和課題,同十二五規劃以及國家政策要求相一致,在今年已有培訓成果的基礎上再接再礪,認真總結經驗,力爭在x年培訓中取得更大的成績,將陽光工程培訓真正辦成一個“領導放心、群眾滿意、社會認可”的惠民工程。
財經大學中國合作社研究院
xx省現代農業發展中心
x年12月
研討會會議紀要的格式及范文 篇2
按照部黨組統一部署,辦公廳黨支部積極組織黨員干部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精神。7月25日,辦公廳黨支部召開全體黨員干部大會,支部書記吳遠彬同志帶領大家交流研討學習體會,進一步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辦公廳全體黨員干部及借用同志參加會議。
會上,8位同志結合學習作了主題發言,大家一致認為習近平總書記“七一”講話令人鼓舞、催人奮進,是一篇馬克思主義的光輝文獻,是指引中國共產黨更好擔負歷史使命的行動指南,大家尤其對“不忘初心,繼續前進”的要求及內涵感觸頗深。秘書處劉曉晨同志談到,習近平總書記講話時自信的語氣正是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的外化。綜合處吳程同志與大家分享了“不忘初心”要堅定理想信念、堅持優良傳統與作風、在平凡崗位與關鍵時刻要勇于擔當等方面的認識和體會。督查處洪峽同志認為在踐行“兩學一做”過程中,要正確處理公與私、個人與組織、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宣傳處郝蓉同志認為“學”是基礎,“做”是關鍵,年輕黨員要接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接力棒。剛畢業入職參加工作的彭學峰同志也提出要按照帶著問題學、針對問題做的要求,在為祖國的科技事業奉獻中綻放青春。調研二處李建華同志、文檔處胡建英同志、李靜同志也結合學習體會進行了發言。大家也結合踐行“兩學一做”,落實辦公廳本職工作作了思想交流。通過發言交流,全廳黨員干部對習近平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精神的學習理解得到了進一步提升。
最后,吳遠彬書記對學習交流活動進行了總結。他指出,習近平總書記的講話回顧歷史、面向未來,總結了中國共產黨三個歷史時期的奮斗歷程、歷史貢獻與歷史飛躍,體現了中國共產黨人高度的歷史自覺和強烈的使命意識。不忘初心,既要不忘建黨之初的根本宗旨、基本理念和價值追求,更要結合時代特點、發展階段和實踐要求,開拓創新,銳意進取,經受住黨在長期執政中面臨的考驗和風險。吳遠彬書記要求辦公廳全體同志認真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七一”講話精神,進一步堅定理想信念,保持絕對忠誠的政治品格,發揚極端負責的工作作風,立足崗位,攻堅克難,為祖國科技事業的繁榮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研討會會議紀要的格式及范文 篇3
20xx年7月27日上午,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專業技術委員會在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召開了第一次研討會。參加本次研討會的人員有專業技術委員會委員、具有證券期貨審計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代表,深圳市證監局周勛處長、訾磊博士,深交所綜合研究所研究員陳華敏博士,深圳市注協會長楊如生、秘書長劉雪生、副秘書長楊梅等,共三十人,會議由專業技術委員會主任俞善敖主持。
普華永道深圳分所審計合伙人陳志明先生、技術部總監賴婉瑩女士作為本次研討會的主講人,首先對財政部20xx年7月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 —— 收入》(修訂)(以下簡稱“新準則”)出臺的背景、要點、疑點進行了解析,然后介紹了新準則對房地產及軟件科技行業的重大影響。在研討會進行過程中,與會代表不時提出自己的觀點和看法,現場討論氣氛熱烈。現將會議紀要如下:
一、 新準則修訂的背景
會議介紹了新準則修訂的背景。與會代表認為,隨著收入確認的問題越來越復雜,現行的收入準則已經不能滿足需要。20xx年7月,財政部發布財會【20xx】22號文,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 —— 收入》進行了修訂。
與會代表認為,收入是評估企業經營業績的核心指標之一,我國與收入確認相關的會計準則是在20xx年發布的,與當時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保持了一致,而當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是上世紀80年代確立的模式,其規定也非常原則化。隨著產業升級和業務模式創新,新興行業和創新業務模式下的收入確認已經成為一個越來越復雜的問題,現行的收入準則已經不能滿足需要,準則修訂的必要性也越顯突出。
在此方面,全球三大會計準則制定機構保持了基本一致的步調,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理事會和美國會計準則理事會于20xx年聯合發布了新的收入準則,并在20xx年分別進行了澄清和修訂。財政部此次發布的新準則,其基本思路保持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的趨同。
由于收入準則的影響非常廣泛,新準則將分步驟實施: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執行時不調整比較報表,累積影響調整首次執行當年年初留存收益。
二、新準則概要
新準則保持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的趨同,改革了現有的收入確認模型,明確收入確認的核心原則是“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強調企業確認收入的方式應當反映其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服務的模式,確認金額應當反映企業因交付該商品或服務而預期有權收取的金額;谠摵诵脑瓌t,新準則設定了統一的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新準則的收入確認模型由下列五個方面構成:
1.識別合同。
新準則對適用該準則的合同進行了界定。一般而言,收入確認模型適用于單個合同,但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應將兩份或多份合同合并為一份合同處理。對于合同的變更,新準則按照變更的內容是否增加了可明確區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以及新增價款是否反映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等條件區分不同情形,并對不同情形下的處理作出規定。
2.識別履約義務
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一項合同中可能包含多項履約義務。由于新準則的核心原則是在履行了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因此,在合同一開始就需要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并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對于如何判斷合同中的承諾是否可明確區分從而構成單項履約義務,以及履約義務是在一段時間內履行還是在一個時點履行,新準則均給予了明確的標準。
3.確定交易價格
交易價格,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在確定交易價格時,企業應當考慮可變對價、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對于可變對價,新準則規定了估計方法、對估計金額的限制以及重新估計要求;對于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合同,新準則對融資成分的處理進行了規定,并對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年的給予豁免;對于非現金對價,新準則明確其應以公允價值計量。
4.分攤交易價格
合同中包含兩項或多項履約義務的,企業應當在合同開始日,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在此基本原則下,新準則對單獨售價的確定方法、存在合同折扣和可變對價及可變對價后續變動的情況下如何分攤交易價格進行了規定。
5.確認收入
對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但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的除外。確定履約進度時,企業應考慮商品的性質,采用產出法或投入法。對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點確認收入。新準則也提供了判斷控制權轉移時應考慮的跡象。
三、新準則的關鍵變化
一是收入確認的模式和理念發生了改變。
現行準則區分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和建造合同,分別采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模式。新準則不再區分業務類型,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式。
現行準則在收入確認時強調“風險報酬轉移”,而新準則強調“控制權轉移”。
二是在具體運用方面產生的主要變化
新準則在很多具體運用方面發生了變化:
1.多重交易安排。
新準則引入了“履約義務”的概念,明確了如何識別是否存在多個“履約義務”,以及如何將交易價格分攤到多個“履約義務”。新準則比現行準則規定更加具體,且分攤方法也發生了變化。
在具體實務中:
(1)運貨服務,商品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之前提供的運貨服務為成本的組成部分;
(2)商品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之后提供的運貨服務為單獨的履約義務;
(3)保證型質保不向客戶提供額外的商品或服務,而服務型質保則為單獨的履約義務;
(4)積分計劃 ,向客戶提供忠誠度積分是提供給客戶的重大權利。
。5)制造與安裝為一項履約義務還是兩項履約義務,應視實際情況和合同的約定加以判斷。
對于交易價格分配,交易價格基于相對單獨售價分配至單獨的履行義務,例如,部分銷售商品交易價格分配至運貨服務、服務型質保、贈品等,按照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配至商品及服務和各個忠誠度積分等。而現行準則下, 企業一般只將合同的折扣分配到某些可識別的產品及服務。
2.基于控制權的轉移確認收入。
現行準則收入確認模型側重于公司,即在當“賺取過程”完成,即“風險與報酬”轉移時確認收入。
新準則收入確認模型則側重于客戶及合同,即在履行了履約義務,即所承諾商品和服務“控制權”轉移時確認收入。
判斷履行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還是在某一時點,新準則規定了三個條件,滿足其中任意一個條件就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否則,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
企業應首先考慮履行履約義務是否在一段時間內得以滿足:
。1)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2) 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3)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企業有權就已經履約部分收取款項。是否有權收取款項,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相關合同條款及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而上述第三項條件有可能改變目前定制部件及船舶/大型機械建造收入確認的方法。
當不滿足以上條件時, 收入確認是在一個時點。表明客戶已取得商品控制權的跡象:
。1)主體現時有權獲得針對該商品的報酬;
。2)主體已轉移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
。3)主體已轉移對資產實物的占有;
(4)客戶已取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與報酬;
。5)客戶已接受該商品。
新準則收入確認模型側重“控制權”轉移, 有可能改變一些交易目前側重“風險與報酬”轉移而確認收入的時點, 例如對經銷商的銷售、包含運貨服務/風險的商品銷售及已建成房地產的銷售等。
3.交易價格的確定。
與會代表認為,可能對交易價格產生影響的因素:
。1)可變對價,對可變對價確認的收入限于在未來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 可能影響某些收入提前確認 (許可除外);
。2)重大融資成分,預收款中若有重大融資成分,可能被視為向客戶借款;
(3)應付客戶對價,若未能從客戶處獲得可明確區分的商品或服務,則作為交易價格的減少而不是作為銷售費用;
(4)非現金對價, 按公允價值計量, 如果公允價值無法估計,應當參照所轉讓的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計量。
4.合同取得成本。
與會代表認為,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 (如銷售傭金) 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采用與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攤銷期可根據合同產生收益的期限確定。在實務中,如果資產的攤銷期為一年或更短期間,可簡化處理,于發生時確認為費用。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成本,則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
5.“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
新準則明確了企業應該根據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分別采用不同的方法確認其收入。
與會代表認為,在實務中,企業應識別向客戶所承諾的“特定商品或服務”,并根據轉讓商品或服務前是否擁有該商品或服務控制權,來判斷其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主體可能既是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委托人,又是其他商品或服務的代理人,如果控制不是顯而易見和直接的,需要考慮三個因素: 主要義務人、存貨風險及定價權。
四、新準則對行業的重大影響
(一)對房地產行業的影響。
與會代表認為,新準則可能對房地產企業以下方面產生影響:
1.協作安排,如土地所有人和開發商合作開發項目。
2.可收回性,如賣家提供大額信貸。
3.如何區分履約義務,如土地、公共設施。與會代表認為,土地與地上建筑物具有高度關聯性,不能作為可明確區分商品認定為單獨履約義務;對于公共設施,由于客戶能夠從公共設施的使用中受益,且企業向客戶轉讓住宅的承諾與提供公共設施的承諾能夠明確區分,符合可明確區分商品的定義,應認定為單項履約義務。
4.預售合同是否有可能在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與會代表認為,對于預售物業,若想在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應當滿足二項條件,一是物業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二是開發商有權就截至目前已履約部分收取款項。對于第一項條件物業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對于第二項條件,在沒有約定理由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如果購房者想解除合同, 開發商是否有法定權力要求對方付款及接收物業;如果購房者全額預付了物業款項,開發商是否等于有權就至今為止已完成的工作獲取報酬, 對此需要獲得法律意見的支持并考慮不同的實際情況。希望財政部在指南中對此有更清楚的指引。
5.已竣工物業在控制權轉移收入確認模型下的收入確認時點。
6.應付客戶的對價,如稅金返還。
7.可變對價 ,如罰款安排。
8.重大融資部分 ,如不同付款安排。與會代表認為,如果開發商給購房者提供了重大的融資利益,應對交易價格進行調整。但如果開發商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物業,預收款項是否需要考慮融資部分;如果考慮的話,其相應的利息是否應予資本化,與會代表有不同的意見。對此,希望財政部在指南中有更清楚的指引。
9.履約進度計量。與會代表認為,履約進度可以采用投入法確定,也可以產出法確定,無論采用哪種方法,履約進度應當反映企業轉移給客戶資源的程度。在采用投入法確定履約進度的情況下,大多數代表認為,已投入成本和預計成本總額都不應包括土地的成本,也不包括未安裝的設備和材料。
10.合同成本資本化,如銷售傭金。
11.更多的披露。
(二)對軟件科技行業的影響
與會代表認為,新準則的發布可能對軟件科技企業以下方面產生影響:
1.協作安排,開發合作項目下哪些交易適用新準則確認收入。
2.服務硬件和云服務,是出租自有設備還是履行服務合同。根據數據中心服務類型及不同的合同約定,判斷提供的云服務是否為客戶提供特定服務器。如果提供的云服務是為客戶提供特定服務器且符合租賃的定義,則適用租賃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如果提供的云服務是為客戶提供特定服務器但不符合租賃的定義,或者不提供特定服務器且按量計費收取,則適用新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3.網上廣告資源互換交易。與會代表認為,如果此類交易具有商業實質,則適用新準則,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如果此類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則不適用新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4.履約義務的考慮,如虛擬商品、VIP會員會籍、軟件升級等。與會代表認為,在識別履約義務時,應當關注:相關合同是一項履約義務還是幾項履約義務;不能返還的預付費是否屬于履約義務,能否在收取時確認收入。
5.應付客戶的對價,是作為銷售費用還是抵減收入。
6.知識產權許可,于某一時點或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與會代表認為,在知識產權許可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情況下,企業應判斷知識產權許可的性質是一次性取得還是持續獲取,如果是一次性取得,應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如果是持續獲取,應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
7.合同成本資本化 ,如傭金、渠道方支付。
8.更多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