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牧區生產周期及資金季節需求規律和金融取向
1、 人總行在總量控制下,由大區行進行調劑,大區行應根據所轄中心支行牧業占比,多調劑和核定一部分跨年度使用再貸款規模,中心支行要根據所轄地區的實際,對牧區和半農半牧區牧業生產規律合理確定可跨年度使用規模,一般純牧區按60%,半農半牧區按40%掌握為易,縣域人民銀行必須根據本地區牧業生產周期規律和資金需求季節規律合理按季節投放,并嚴格掌握季節需求量。信用社要逐步改變年初集中放貸年末集中收貸的做法,結合牧區生產周期和牧業資金需求規律按季節合理投放資金。且不可只考慮自身經營收益,而不顧今后的牧區市場培育。但信用社對同意跨年使用的“三牧”貸款可按年收息,以便解決當年收益問題。信用社可根據牧區實際情況,將人民銀行可周轉使用的再貸款和自有資金發放的小額信用和小額聯保貸款,要與各級政府、鄉鎮、蘇木密切配合,嚴格掌握各牧戶的真實經營現狀,對確實當年借款當年還貸有困難的牧戶和必須通過出賣基礎母畜還貸的牧戶,可適當考慮采取展期等方式延長貸款期限。
(五)上級行應根據牧區特點期適當增加牧區再貸款使用用途使支農再貸款真正在牧區得以完善推廣。
支農再貸款在牧區使用用途不明確,與畜牧業生產范圍不協調,特別是在經濟脆弱和貧困少數民族地區,經濟落后、金融機構撤并、服務面減少的情況下,這些地區的牧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的重點問題不能得到信貸的及時支持,,限制了資金使用中的持續效益,群眾反映較大。因此建議上級行在合法治理的大框架下,應根據牧區生產特點制訂《再貸款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具體的投向、期限、額度,使支農再貸款真正在牧區得以完善推廣。
(六)積極爭取國際金融組織的資金投入和支持。
國際金融組織諸如世行、亞行在我國的貸款投向主要是貧困、落后、民族地區的生產自救、生態建設和災后重建等項目,且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具有利率低、期限長等優越性,完全適合牧區生產周期規律以及中、低階層的牧戶參與生態環境建設配套資金的需要,諸如世行在2002至2003年為我旗發放的248.7萬元(30萬美金)災后草原生態建設貸款,致使92戶獲此貸款的牧民受益非淺。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深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牧戶的歡迎。因此,做為邊遠落后少數民族地區的鄂溫克旗,政府和金融部門應積極爭取此類貸款項目,并將其優先安排在生態環境建設項目中,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七)政府最近相繼出臺的指導性意見,讓人們看到了中國農業保險快速發展的希望。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要探索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今年中央1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見》指出,加快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選擇部分產品和部分地區率先試點,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參加種養業保險的農戶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鑒于這一政策的即將面市,建議一是把牧區為“三牧”服務作為保險業的一項重點任務。鼓勵保險公司加大農牧業保險產品創新的力度,積極開發適合農村和農民需要的保險產品的同時要適當考慮適合牧區和牧民需要的保險產品;二是在市場準入方面,對專業性農牧業保險公司或在農牧業保險方
面有專長的外國保險機構,如引進像法國安盟保險等具有農業險經營的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的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保監會應予以優先考慮;三是積極與有關部門溝通協商,爭取相應的政策支持。如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由商業保險公司代辦農牧業險;在經營農業險基礎較好的地區設立專業性農牧業保險公司;設立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在地方財力允許的情況下,嘗試設立由地方財政兜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 四是研究對農牧業保險的再保險支持體系,建立健全農業保險的風險分散機制。保險機制再牧區得到落實,金融部門擔保風險機制相應會得到落實,保險部門和金融可以采取聯動形式,降低牧業風險。以上險種和擔保無論采取那種模式都要根據當地經濟類型、區域結構合理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農農業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