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質量責任制
4.7.5 操作者在加工、裝配中,發現原材料或外協件存在質量問題,操作工應負有連帶責任,同時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7.6 操作者在對本崗位產生的不合格品要主動報告,交由質管員進行處置。若對本崗位產生的不合格品故意進行混入、隱藏等,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的處罰。
4.7.7 操作者對后面工序提出的質量反饋,要積極作出反應,認真進行服務和改進,如果不能對自己的工作質量負責,推脫、拖延等,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7.8 操作者要堅決防止重復質量問題的出現,對于本崗位曾經出現過或質管員已指出的質量問題,要堅決杜絕。若發生此類質量問題,對責任者給予加倍處罰。
4.7.9 操作者要認真接受工藝員、質管員的指導和檢查,不得有歪曲、刁難行為,對于有不同意見,可報告主管部門領導解決。若對工藝員、質管員有打罵行為,除給予100元以上處罰外,給予下崗處理。
4.7.10 操作者領用的計量器具,要按周期接受計量室的檢定。若在接到檢定通知十日內不送檢,按拒檢處理,對責任者給予50元處罰。
4.7.11 各車間要健全質量原始記錄。對于主要的加工、裝配工序,必須有操作者的工位號;并要求每日有各崗位的操作記錄。若出現質量問題,車間落實不到操作者,對車間管理者給予200元以上處罰。
4.7.12 總裝車間工段長要及時、準確記錄《總成試車記錄》,使產品質量有追溯性。上述規定執行不嚴,造成質量責任無法追溯情況,對工段長給予200元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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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3 在對各生產車間的工藝紀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時,對末位車間主任給予50元處罰。
4.8 其它部門
4.8.1 其它部門人員質量責任按質量手冊、程序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對違規者處罰按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4.8.2 各部門的第一負責人為質量第一責任者,按其負責部門的質量違規行為處罰,其領導責任,報請總經理追究。
4.8.3 本月內考核同一問題重復出現兩次,給予責任者下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