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應充分體現和維護廣大人民的利益
地方性立法要對市場主體、公民權利予以平等保護。我國憲法中規定了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對公民的合法財產予以保護。對這個規定,我們過去沒有覺得它有什么不妥。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主體出現多元化,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之后要求實行非歧視原則,這樣一來,我們就要考慮這個規定合適不合適。因為一個是神圣不可侵犯,一個是予以保護但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這里有誰高誰低的問題,所以現在有些同志建議對這條規定加以修改。還有一件事情,我們以前多次講要對什么事物“保駕護航”。香港有一條法律,如果能證明案件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審理得不到公正審判的話,就可以在香港審理。當有一起涉及內地大型國有企業的案件時,律師找到報紙上登載的領導人的講話中有“法院要為國有企業保駕護航”的話,即以此證明內地法院是對國有企業保駕護航的,案件在那里審理對外商或民營企業可能不公平,結果把本來應由內地審理的案件弄到香港審理去了。當前在地方立法中,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公民權利,是一個非常需要注意的問題。我們從發展本地經濟出發,可能要制定出一些在這個方面、那個方面的優惠政策并進而規定到地方性法規中,所以一定要注意貫徹平等、非歧視原則,不論是本地外地、公有民營,凡來此地搞開發建設或者經商,都應享受一樣的優惠政策,給予一樣的保護。現在還有一種現象,有的地方為了吸引資金搞開發建設,對投資者予以照顧、支持的同時,忽略對本地原有公民的權利的保護。常見的如搞房地產開發時,支持開發商,而對被拆遷居民的合法權益保護不夠,并由此引發社會不安定問題。
地方性立法要注意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利益。法律向弱者傾斜,這是一條公認的原則。只有注意保護弱者,才能平等地保護全體公民和一切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體現社會正義和公平,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秩序。弱勢和強勢是相對的,消費者相對于經營者是弱勢的、患者相對于醫療機構是弱勢的、打工者相對于老板是弱勢的、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相對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是弱勢的、在行政管理中被管理者相對于管理者是弱勢的,等等。現在各地都在制定關于保護消費者、保護職工等弱勢群體的法規,這是法制建設中的重要工作,一定要做好。在這個工作中,非常重要的是有些觀念要改變,比如在規定保護職工合法權益時,一定不能將農民工、臨時工排除在外。現在有些工會組織,重視保護本單位在冊職工的權益,而未將第一線工作的大量的農民工、臨時工納入自己保護的范圍,工會在代表職工與經營方訂立集體合同時也不考慮農民工、臨時工,這都是不恰當的。現在許多農民工、臨時工被克扣工資、在沒有相應安全衛生條件下冒險作業、發生工傷事故得不到照料和補償等問題在很多地方很突出,應當成為地方立法重視的問題。在處理醫患糾紛、房地產開發建設糾紛和商品房買賣糾紛、公用事業經營者和用戶的糾紛、精神損害賠償等等問題上,有許多不同意見,有些問題爭論還很激烈,我們在看待這些問題、制定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時,應當貫徹法律向弱者傾斜的原則。
為著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制定出能夠實現、維護、發展廣大人民利益的法,立法過程應當是民主的。最主要的是應當認真聽取廣大群眾的意見,通過進行立法調研活動、召開有各界人士參加的立法研討會、聽證會等形式,集中民意、吸納民智。地方性法規制定出來后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并在執行中繼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有問題或者確實沒有制定好的,經過法定程序可以修改或者廢止、重訂。總之,一定要使我們制定的是符合“三個代表”的“良法”。